中小企业板不妨“一股独大”/李华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6:40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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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不妨“一股独大” 

  李华振 张昕

   

  中小企业板开张之后,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业界对中小板仍然没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的质疑。然而,当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时,却发现:中小板完全有必要保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这一点,是它与主板的明显不同之处。也就是说,一股独大在主板上是一个应当克服的沉年积弊,但在中小板市场上却是一个应当保持的优良结构! 

  我得出这个“反常的论断”,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充足的论据支持——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精髓就是一股独大 

  中国当前的经济国情与当年的德国、日本很相似,因此,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中国更有实际的借鉴意义。当年,与英美等“先发国家”相比,德日都是“后发国家”,两国的政府都认识到:要用更少的时间就走完英美用两三百年才走完的路程,必须充分借助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推进器”的作用,以国家力量为后盾、以银行体系为核心,大力培育中长期的战略投资者,才能减少股市的大震荡,从而避免国民经济整体出现大起大落的危机。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每个企业都有至少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大股东”,也就是一股独大。 

  为什么只有一股独大,方能保证股市的持续繁荣和公司的长期发展?我国著名学者型企业家、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每个股东都是小股东,就会出现这样的恶果:每位股东都在法律上无法取得企业的控股权,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就会落到经理层手中,而经理层本身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就会在“打工心态”的支配下,产生道德风险,通过损害公司的组织利益来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僚相勾结的职务腐败资本主义”。 

  退一步看,即使公司控制权落到以较小的股比就得到控股权的股东手里,其结果也与落到经理层手中差不多,这种股东也会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而获取私利最大化。因为,虽然他们作为股东之一,公司利益受损也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但是,他们从操纵公司中得到的收益要远远大于他们作为公司股东而受到的损失。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他们当然会铤而走险。 

  据有关资料显示,德日最大的20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 

  没赶上工业大革命的德国,又经历了一战、二战的摧毁,为什么能迅速发展成欧洲大陆上经济最强的大国? 

  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的日本,为什么能在二战的废墟上迅速成长为世界的经济强国? 

  ——可以说,正是由于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一股独大为精髓,才实现了其后发优势,才为两国的经济提供了长期发展的驱动力。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导向也是一股独大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并且一直是由“股权过度分散”向“股权相对集中”(也就是一股或少数几股独大)靠拢。 

  当时,由于日本经济的崛起及日本公司在全球的领先地位,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曾经受到广泛的批评。批评者认为,美国模式的股权高度分散,每位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都偏少,导致了实际上没有哪一个股东有能力、有精力、有动力去真正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股东们主要关心的是从股票的交易中赚钱,而对相互之间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则漠不关心。 

  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出现了“股东弱、经理层强”、“所有者被经营者架空”、“内部人控制”、“经营者道德风险”等等弊端。 

  美国的公司治理积极向一股独大靠拢的显著表现之一,就是它推行的“经理层股票期权机制”,这实际上也就是向“经理层一股独大”的导向发展。通过这一途径,使经理层与股东利益尽量保持一致,为经理层致力于创造“长期股东价值”提供了一些动力。 

  但是,在公司庞大的股本中,仅仅通过让经理层占有“相对数量”很少的股票期权,是无法真正达到德日模式中的那种一股独大之效果的。所以,2000年以来,美国公司不断爆出治理方面的严重问题,安然、安达信、施乐、世通、默克等等丑闻不断。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大洪指出,其背后的深层,就是美国从80年代开始的公司治理模式改革还没有“改到位”。 

  在布什政府施行的“公司治理改革”的诸多措施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实质上也就是在原来老布什和克林顿推行的经理层期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一股独大靠拢,以便降低“委托—代理链”的成本和经理层道德风险。 

  罪不在一股独大,而在于“和?之祸” 

  由上述德日模式的精髓之处和美国模式的改革导向,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导致今天中国股市“大地震”的罪因,并不在于饱受误责的一股独大,而在于“和?之祸”。 

  进入21世纪以来的4年里,中国股市频频发生“地震”,中小股东的血汗钱顷刻间变成了一堆废纸,深度套牢,脱身无望。经济学家无法解释这些股票的大起大落,无法用正常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它们,因为这些股票本来就不是由正常的游戏法则支配的,而是由“幕后之手”在恣意操纵。这就是“和?之祸”——有的上市公司名义上打着“国有股”之旗号,实际上是一些腐败官员的“内部人控股”。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灾情严重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对此,最形容的比喻是“和?之祸”——它打着“国有”之旗号,就象和?那样口口声声喊着“为国效劳”,但实际上却是一些官员的权力腐败之产物。 

  这种由“和?”操纵的一股独大,与德日模式中的一股独大有着本质区别:德日模式中的一股独大是以“自然人控制”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即使名义上的大股东是机构持股者,最终也能归结到具体的、清晰的自然人身上。而中国的“和?”们操纵的一股独大,却是以“抽象人控制”为基础的,抽象人无法归结到具体的、清晰的自然人身上,这就为“和?”们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温床。 

  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科斯定理表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会计算自己的效益,计算自己的投入产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最有利的方法。在由“和?”们操纵的一股独大的上市国企里,个人利益常常与组织(即国企)的利益不一致、相背离,国企的利益对于“和?”们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而他们自己的利益则是一种“内部化”因素。科斯定理深刻地揭示出:理性经济人只会积极关心内部化因素,而不会积极关心外部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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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为转变职能,改进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工作,设立了一些咨询代理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有的咨询代理服务机构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收费过高等问题,引起了社会不良反映,有关领导严肃地批评指出:“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有的单位开办咨询服务公司或咨询事务所,实行有偿服务,你不到他那儿去咨询,就不给你办营业执照。”按照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要狠刹擅自把国家机关职责内的业务变成收费项目的不正之风的要求,为了坚决纠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
并对其加强规范性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或编委审核批准,并登记注册。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工商行政管理的字样。
二、咨询服务机构要坚持咨询自愿的原则,凭自身的服务水平、工作质量和效能赢得信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咨询服务机构承担,不得搞变相强制咨询服务和垄断收费。
三、咨询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经物价管理机关审批,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准自行随意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咨询服务机构财务必须与行政机关分开。咨询服务机构要单独建帐,设立银行帐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向原行政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得为原行政机关报销各种费用。
五、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咨询服务机构兼职、混岗,凡在咨询服务机构任职的,必须免去其行政职务;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工资、福利待遇等要与行政机关脱钩。
六、咨询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必须与行政机关分开,单独挂牌服务。
七、咨询服务机构要接受外部监督并实行内部制约机制,健全和完善防范咨询服务机构强行垄断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规章措施。
八、要严肃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纠正咨询服务机构强行垄断收费问题作为目前专项治理的重点项目,认真研究,立即检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要予以停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以上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10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服务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服务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和行发[200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服务意识,为招商引资提供宽松、便利的环境,促进和田地区建筑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区内外凡持有合法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均可在本地区参与市场竞争。地区建筑工程有形市场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对外来企业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制定歧视性条款。

二、地区监察部门、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公开受理企业和个人的投诉,凡对外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制定歧视性条款者,按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投资企业和个人的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内容、条件和时限。

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进行。按地区确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凡国家投资或融资的建筑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必须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并实行最低价中标制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培育监理市场,引进竞争机制,保障公平竞争,提高监理行业整体水平;规范监理行为,建立监理项目、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监理责任终身制。

六、为吸引更多的外来企业和个人到和田投资,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凡到和田投资开发建设的外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可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

七、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大型项目的支付担保金和履约保证金可按年度投资额分期交纳,滚动使用。对于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以及民营企业在和田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减半收取支付担保金。

八、为维护施工、监理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地区及县市有关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重教育,轻处罚,多服务,为施工企业及外来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氛围。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对施工企业随意下达停工通知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施工现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随意停工。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地区监察部门、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地区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为招商引资,加速地区经济的发展,打造诚信和田,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