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就餐免费存车,车辆丢失谁负责/郝建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03:42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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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就餐免费存车,车辆丢失谁负责?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 郝建强

近日,张女士驾驶自己新买的广州本田轿车,和两位朋友到某酒店就餐,该酒店一名保安指挥其将车停到酒店的免费停车位上。就餐完毕后,张女士发现车不见了。在与酒店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将该酒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本案审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女士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张女士到酒店就餐,酒店与张女士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酒店的义务是为顾客提供服务,提供适合顾客消费的环境。张女士作为消费者,其享有消费的权利以及在消费期间个人安全的权利,同时负有向酒店支付相应的金钱的义务,除此之外,酒店与顾客之间没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酒店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的服务项目,只是为方便顾客的一项举措,不能因此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女士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酒店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女士的损失应由酒店承担。其理由是:
张女士到酒店就餐,酒店与其就形成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就餐本身,还包括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另外,不能因为停车是免费的就说酒店没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事实上,停车场的停车消费也是顾客消费的一个项目,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就餐消费的数额之中,是一种以招徕顾客为主要目的的有偿服务,因此,不能说没有收费就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在现实中,酒店往往出资修建停车场地,出资聘用保安维持停车场秩序,停车场和保安的费用也定然是从酒店客人消费的赢利中支付的。
笔者认为,要分析酒店的责任范围,首先要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民事合同关系:一是消费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保管合同关系。前者是一有偿合同,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大;后者的保管合同,从表面看是一无偿保管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店方当事人没有重大过错,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仔细分析便知,本案中的保管合同不是无偿保管合同。因为:首先,该停车场只对在本酒店消费的客人服务,因此,该保管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附属合同。该存车场的场地费、保安费用是由酒店支付的,而该费用来源就是酒店的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就餐顾客是变相支付了停车费了,因此,该保管合同是有偿保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酒店应当向顾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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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转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9-10
  一、为深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推动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更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首先要保证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实行责任承包。同时对其经常性事业费采取全额包干、差额补贴、完全自立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承包。所减下的经常性事业费部分,财政预算不扣减,用以设置专项发展基金或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商定。

  2.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后,可开展多种经营服务。所创收入,除按规定照章纳税外(如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全部自留。自留部分本着事业发展、集体福利、职工奖励三者兼顾的原则,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核定的比例自主地合理使用。

  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是承包。应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采取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服务形式,实行“两包双挂”的承包责任制。“两包”:一包上级下达应完成的事业任务和经常性事业费指标;二包计划外创收收入基数。“双挂”:一是奖金免税额与经常性事业费削减比例挂钩;二是创收的实际收入与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比例挂钩。

  四、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承包合同。

  1.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的法人代表是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责任承包者由各单位自定,可由行政领导个人承包,也可由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或职工全员承包。

  2.承包内容基本上应包括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应实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内部改革与科学管理,人才培训,自我改造项目以及提高职工生活福利,相应增加职工收入等具体目标。

  3.关于减少经常性事业费及计划外创收收入等承包基数,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合理可行,要鼓励先进,防止保护落后。

  4.承包合同经双方正式签订后,除特殊原因外,不能随意变更,承包期限一般定为二至三年不变,根据不同情况,也可一年一定。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相应扩大其自主权,对责任承包者赋予计划经营决策权、内部机构的设置权、中层干部任免权、人事调配权、自有资金支配权、职工的奖惩权、开展横向联合权等。

  六、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应与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院、所、馆、台、站长等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院、所、馆、台、站长负责制的有关办法,抓好“四书”的认定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加快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七、实行重奖重罚。对全面完成承包合同的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经主管部门审批,可给予本单位年人均工资的一至三倍的奖励,不计入奖金额。若成绩显著,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鼓励。对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行政领导副职和工会主席,可参照上述精神,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进行奖励。如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对主要行政领导除扣发全年奖金外,并减发原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他行政副职和党组织、工人的负责也相应参照办理。 承包责任者的奖金来源,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八、为了充分调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挖掘内部潜力,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必须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可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的办法,做到严格考核、有奖有罚,内部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与经常性事业费减少幅度挂钩,共分六个档次。各单位均照此执行。

  1.经常性事业费全部减完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四个月基本工资。

  2.经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

  3.经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十而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4.经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而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月基本工资。

  5.经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十而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6.经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低于百分之十的事业单位,除财政局、税务局另规定外,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照上述规定,全年发放人均奖金限额须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奖金发放水平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部分,由市人事局给予审核追加,银行根据市人事局的追加计划进行控制。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完成创收基数的,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划分各项基金:

  经济自立,经费完全自给的事业单位,应相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以及定项或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上述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对超额完成承包收入指标的部分,可按超收幅度,在提取比例中适当提高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经常性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承包事业单位,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职工,可按实际加班天数发给加班工资,在预算外所创收入中列支。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在宁的中央、省属事业单位,若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第七条 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有政府原因的,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已设定抵押权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相关司法机关参与。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 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 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市高新区管委按照市级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监管警示制度、审查把关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费,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