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民工侵权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郭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4:39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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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民工侵权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郭军

  
  近年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爱辉区法院地处市区,此类案件相对集中。2008年至今年2月,我院共受理涉农民工侵权民事案件135件。为此,我院对涉农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应举措,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案件特点
  一是案件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受理涉农民工侵权案件68件,2008年为89件,2009年至2010年2月已达135件。
  二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多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述135起案件中86件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49件为人身损害赔偿致伤案件。
  三是案件标的不大,少则千余元,多则近万元,一般以调解方式解决。
  四是被告人多为外来人员,居无定所,难以查找。原告以数人群体诉讼居多,少则3-5人,多则10-20余人。
  五是此类矛盾因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易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如有的农民工采取自杀相威胁;有的到市政府机关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到辖区的和谐与稳定。
  二、形成原因
  一是因为我院地处边境,辖区大多数地处城乡结合部,煤矿、农场众多,又有多个工业园陆续建成,商贸经济趋于活跃,大批农民工涌入上述场所打工谋生。
  二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上自身经营管理存在问题,有些小型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出现了个体老板“人间蒸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逸事件,造成一批农民工的工资没有着落。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的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裁员减薪。有的企业对劳动时间、劳动程度的安排随意性大,经常存在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现象,从而引发各种劳务债务纠纷。
  三是多数农民工和私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差。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定劳务关系;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薄弱,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软弱,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方法措施
  我院根据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原因,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设立“三农”案件合议庭。开辟了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并采取了一系列便民诉讼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实效。年初以来,已为86名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资30万余元,为49名农民工讨回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款58万元,受到农民工的好评。
  二是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凡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在立案环节,指派专人指导农民工填写诉状,做到及时立案。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的农民工,一律适用缓、减、免诉讼费,并由“三农”案件合议庭及时审理,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平均审结周期不到10天,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是多元调解。凡涉农纠纷,着重调解,因为对于农民工而言,这笔钱是他们的养命钱,调解可以促使案件及时审结,让债务人即时结清债务,利用村、街、庭三级调解网络,充分依靠地方党委,加强与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派出所、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整合各种力量参与调解。年初以来,共调解涉农债务案件120件,105件当庭给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提前介入。凡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我院尽力采取提前介入方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人员转移财产,躲避债务。2008年至今已对23起涉农案件采取诉前保全,使这一批案件未起诉就和解解决。
  五是平等对待。在处理个案中,引导当事人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念,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进城务工人员凡有证明其已在城内住满一年,都按城市居民享有的赔偿标准赔付,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是加强前期普法教育。今年初,对外来务工多的重点地区,采取送法上门开展法制宣传,重点宣传《劳动法》,教育广大雇主依法用工,防止违法用工及拖欠薪金的事件发生。
  七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在办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中,发现有的企业存在违法用工情形,即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建议劳动监察部门给予监管和处罚;二是建议对不规范用工企业依法整改;三是建议区劳动主管部门引导用工密集地区成立保障用工协会,共同应对因个别企业老板弃企业不顾,躲避债务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四、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监管用工行为,限制、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依法严厉处罚非法用工行为。
  二是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要加强对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没有达到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暂停一段时间进行整改,对检查严重不附合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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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附件

附件下载: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署令135号fj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