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刑罚执行制度转型的维度/姜树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33:46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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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关乎刑事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目的能否实现。减刑假释作为最重要的执行变更制度,因其集中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和成效,而成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心。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犯罪高发,先后修正的刑法和刑诉法对犯罪控制作出新的回应。刑事司法以宽严相济政策为指导,也正把实质解决矛盾纠纷作为功能定位,作为“下游”的刑罚执行实现相应的转型已是势所必然。

  从执行“惩罚”到执行“变更”

  刑罚应当执行,但刑罚不是为了执行而执行。除了死刑罪犯外,其他罪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被认为是可以改造的,罪犯经过教育改造,能够回归社会,而且不再犯罪。单纯地把刑罚执行当成执行惩罚,与“不再重新犯罪”的执行目标背道而驰,纯粹的惩罚不仅不能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反而会使其产生抵触情绪和对社会的仇恨情绪,加剧出狱后再犯罪的危险。实际上,绝大多数罪犯因改造表现好被减刑假释,减刑假释成为刑罚有效执行的标志,罪犯没有被减刑或假释某种意义上恰是刑罚执行缺乏效果的标志,因此,减刑假释理应是刑罚执行的重心。

  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把减刑假释作为“执行”—— “优良”的刑罚执行,对改造表现好的及时提请减刑假释,形成鼓励改造的良性循环,除法律规定以外,一般不应再人为就标准、对象和条件等附加限制,对于申诉的也不要一概视为不认罪悔罪,对犯人不同意减刑假释的,也应妥善设法解决。

  从惩罚报应到预防矫正

  我国刑法目的是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惩罚是报应的需要,其实也是威吓式的消极预防,与报应对应的预防则是教育矫正的积极预防。刑罚的目的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在立法阶段,以报应为基础,侧重面对社会的一般预防;在司法裁量阶段,以报应为主,兼顾预防;在刑罚执行阶段,侧重个别预防,兼顾报应限制和一般预防。可见,在执行阶段,预防是主要目的,但同时受报应制约,这种制约最主要的就是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实际执行期。

  我们应当改变重报应、轻预防的观念,根据犯罪情况和具体改造表现,对宣告刑过重的,运用减刑假释手段,适当加大从宽幅度,避免使宣告刑成为“过剩”刑罚;对超过法定最低服刑期限的,根据不同情况,合理设计罪犯的改造出路。

  从犯罪为中心到犯罪人为中心

  刑法犯罪论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客观主义以犯罪行为为中心,注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评价;主观主义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注重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我国刑法既不是客观归罪,也不是主观归罪,而是主客观相统一,并呈现出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特征,应当说这是较为科学的。但在刑罚执行阶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已经评价完毕,在刑罚执行阶段退居次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刑罚预防目的决定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刑罚执行正是通过矫正改造犯罪人格,消除其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减刑假释所要求具备的悔改表现及假释特别要求的“无再犯罪危险”,正是人身危险性的范畴。即使限制减刑和禁止假释罪犯,从人身危险性分析减刑、假释也并不存在障碍,限制、禁止只是出于报应的需要。

  我们应以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为依据决定减刑、假释,而不是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并不一定比盗窃、寻衅滋事严重,长刑期罪犯并不一定就比短刑期罪犯难于改造,相反,实证情况表明长刑期罪犯经改造再犯罪率大大低于短刑期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应当以个别预防为目标,区分不同罪犯的主体方面特征,有针对性地教育改造。

  从重客观改造到重主观改造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主要依据罪犯的考核得分和受奖情况,在考核比重中,生产劳动占比最大,由此造成了“唯分是举”、忽视罪犯主体差别、以劳动表现代替思想表现的不科学、不公平的客观主义倾向。减刑假释的根本条件是罪犯思想上的悔罪表现,劳动改造好并不等同于思想改造好。所以,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应当重视审查罪犯主观方面思想改造表现,不搞唯分决定论,对于劳动能力差的老病残罪犯、青少年罪犯,更应当不囿于劳动表现,正确认定悔罪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减刑假释失衡到减刑假释平衡

  我国减刑和假释适用的比例存在严重失调。对减刑短期功利、缺乏监督制约、适用过多过滥等弊端、副作用,假释行刑个别化、社会化、经济性及有效预防犯罪等优点,认识上已无争议,但假释适用率一直偏低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起来,减刑倍受青睐,假释备受冷落主要是因为减刑适用无风险,假释适用风险大,假释“不致危害社会”的实质标准过高,假释事后监管缺位。如果说这些原因是客观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将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期限提高,监狱监管压力加大;将假释实质条件修改为“无再犯罪危险”更加科学,减轻适用判断难度;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加强事后监管教育等新情况下,我们需要审视:假释适用产生了什么变化?假释率有没有提高?如果没有提高又是什么原因?

  关于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模式设想显然较长时期内不够现实,比较现实的是促进减刑假释结构平衡。提高假释率的制度、环境、条件均已具备,关键是如何从实务操作上改进。首要的是引导执行机关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及时提请假释,提请是前提,人民法院不仅要对提请假释的进行审查,对提请减刑的也要进行审查,如采用假释更合理的就应当予以变更。其次,合理分流减刑假释。对服刑期限超过1/2的,根据犯罪主体、原判刑期、剩余刑期情况,将罪犯分别引入减刑和假释的渠道,为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原则上应对剩余刑期较短的罪犯采取假释方式。

  从专门控制到合作治理

  犯罪可以控制,却无法消灭。犯罪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犯罪来源于社会,也必须在“社会”的背景下才能得到真正解决。我国受单纯国家本位主义和犯罪是侵害国家利益理论的影响,国家在惩罚和控制犯罪中处于垄断地位,监禁刑处于刑罚主导地位。监禁化的效果被证实差强人意,而行刑社会化方兴未艾。刑法、刑诉法的修正适应新形势,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正是专门力量加强与社会合作治理、控制犯罪理念的反映。人民法院应当与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社区组织加强合作,在假释适用上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预前评估和事后参与作用,努力改善刑罚执行方式,优化犯罪预防效果。

  从审理行政化到诉讼化

  目前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基本是:执行机关集中报请,法院集中办理,执行机关怎么报,法院一般怎么批。这种以监狱为主导的法院审批做法实际上是行政审批制,存在不够公开透明、仓促办案等弊端,也不符合准司法程序的性质。新颁布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向诉讼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人民法院应当推进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诉讼化改革,注意听取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组织以及被害方的意见,构造有关各方充分参与的诉讼模式。通过诉讼化的程序,增强裁定的公开透明度和可信度,最终使假释像缓刑适用一样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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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3〕7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北发[2003]13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1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属市政府审批决定的并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
项,市政府原则上都予以公开。
(1)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出台的政策,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秘
科负责整理;
(2)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由
市政府办公室二秘科负责整理;
(3)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三秘科负责整理;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四秘
科负责整理;
(5)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上级政府或上级政
府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五秘科整理;
(6)教育和卫生的年度发展状况及其规划由市政府办公室六秘科整理;
(7)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七秘科整理;
(8)本市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八秘科整理。
第2条 市政府在《北海日报》设立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市政府审定、审批及
决定事项的政务信息,利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建成电子政务交换平台,通过政务交换平台发布详细的政务
信息,并辅以广播、电视、会议、文件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3条 《北海日报》每季度发布一次北海政务要情,重要政务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市政府公共信息
网全天候发布政务信息。
第4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收集和整理。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按第1条细则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
(2)审定和发布。相关科室收集和整理的政务信息要及时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政务公开领
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报市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第2、3条细则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5条 市政府建立推行政务公开情况反馈中心,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市经济信息中心利用市政府
公共信息网发布政务信息的同时,设置政务公开反馈平台,及时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政务公
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根据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邢台市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邢政[1998]8号 1998年3月30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农林、水、畜、牧、科技、卫生 、教育、乡镇企业、民政、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土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做好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工作。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符合发放宅基地,优先审批;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村企业就业;
(三)在乡(镇)、村企业(含个体企业)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和奖励产假的待遇,奖励婚假15天,奖励产假45天,在休奖励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如不体奖励婚产假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8岁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或者给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经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额的奖金为其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投保金额不低于10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由村委会减半安排所应承担的义务工;
(三)卫生部门对0-6岁儿童优先优惠实行系列保健管理;
(四)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五)独生子女参加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10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择位,优先审批;
(七)如以法人代表身份办企业;优先提供场地,并在三年内免交土地占用费;
(八)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进行农业开发的,在五年内免交土地承包费;
(九)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十)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优待;
(十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十二)优先、优惠提供良品种、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和指导病虫害防治。如办企业、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土地占用等事宜。
第六条 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实行结扎手述期间,由村委员会组织帮种帮收;
(二)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审批;
(三)办理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险总额不低于500元, 其中集体负担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从照顾二胎生育费中列支);
(四)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一)、(十二)、项优待;
(五)享受本办法第四条(二)项优待。
第七条 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给予下列优待:
(一)有条件的地方,及时解决男方的口粮田和责任田;
(二)享受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优待。
第八条 计划生育及医疗卫生部门对本办法范围的育龄部门每年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免旨体检一次;乡卫生院每年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体检一次。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本办法优待范围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优惠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的,其资金来源为:
(一)照顾二胎生育费;
(二)计划生育事业费;
(三)计划外生育费;
(四)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的费用;
(五)其他可以支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生育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又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停止优待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同时依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优待规定的,当事人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制会同计划生育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和责令限期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邢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