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刘莹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09:12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1.“礼法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如同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蠢,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作者:刘莹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精神,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决定在2007年—2010年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为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明确投资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立足为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提供农机装备和农机安全保障,因地制宜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粮油及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加快推进粮油及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农产品贮藏加工机械化;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着力加强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省立项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资金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解决粮油及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农业装备落后和技术不配套等问题,预防并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机生产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内容为:
(一)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围绕十大主导产业,重点示范推广保障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十大机械化技术,即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瓜果蔬菜栽培机械化技术、茶叶采摘加工机械化技术、食用菌生产机械化技术、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设施大棚配套机械化技术、节水灌溉机械化技术、蚕桑生产机械化技术、秸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机械化技术。
(二)平安农机建设。实施强龙兴农示范工程,重点建设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和百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根据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标准,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理水平。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自主创新与适度引进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自然经济条件与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技术相结合、重点示范与面上推广相结合和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扶持环节
1.试验样机的引进、试验。主要包括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作业机械、智能型冷藏保鲜库等设备的引进,样机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试验,以及与其他作业方式的对比试验。
2.示范基地建设。围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和十大主推农机化技术,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区,制订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和农机化技术操作规范。
3.农机合作组织培育。主要用于扶持项目实施区域农机合作社的培育以及机库建设。
4.“平安农机”和监理装备建设。
(二)省补助标准
1.实施粮油生产机械化技术项目,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50万元以内,其他技术的推广实施,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2.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省级示范村和监理装备建设,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每县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坚持与“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与省部共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并优先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区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工作基础好。项目所在市、县政府部门重视,能按要求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条件较好,路、渠、水电等设施基本配套,能适合农业机械作业;农业区域优势明显,种植集中连片,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优势;拥有一定规模的机械设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作业,节本增效明显,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或依托单位,有利于形成新型生产合作组织和项目的运行机制;区域内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意识较强。
第十一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建设实施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地政府、村委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建立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项目地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扎实牢固。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建设要求,各地要选准切实体现当地产业优势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突出一个主题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5月底前(2007年为7月15日前),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和财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的“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以文本形式主送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
第十五条 省组织有关专家对纳入省项目储备库的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审核确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第十六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及监理装备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定建设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建设任务,申请考核验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管。省农机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储备、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农业(农机)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补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农机)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和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2年内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铁道部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加价格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满足货主需要,开拓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简称集装箱一口价,下同)是指集装箱自进发站货场至出到站货场铁路运输全过程各项价格的总和,包括门到门运输取空箱、还空箱的站内装卸作业,专用线取送车作业,港站作业的费用和经铁道部确认的集资货场、转场货场费用。集装箱一口价按发到站分箱型列明于《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式样见附件)中。
第三条 集装箱一口价中包括铁路基本运价、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殊运价、杂费等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但不包括下列费用:
1.要求保价运输的保价费用;
2.快运费;
3.委托铁路装掏箱的装掏箱综合作业费;
4.专用线装卸作业的费用;
5.集装箱在到站超过免费暂存期间产生的费用;
6.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运输不适用集装箱一口价,仍按一般计费规定计费:
1.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
2.集装箱危险品运输(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3.冷藏、罐式、板架等专用集装箱运输。
第五条 铁路集装箱运输除第四条情况外,均实行集装箱一口价。车站应在集装箱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和本站的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
第六条 实行一口价的集装箱暂不办理在货物中途站或到站提出的运输变更。
第七条 集装箱一口价由铁路发站使用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一口价”,对托运人和收货人,一口价内所有费用不再另开其他收费票证。除一口价和第三条的费用外,发、到站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延伸服务费)。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货票费别栏填写“集装箱运费”,集装箱一口价内的各项费用不再分列;尚未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集装箱一口价内属运输收入的款项、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应分行填列,一口价内上述以外费用按发站、到站汇总填列“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
第九条 发送车站每日结帐时,将集装箱一口价收入按运输进款全额报缴铁路分局(不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下同),按进款明细项目编制票证整理报告(财收--4)。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需按票号顺序将每票进款明细清单随票上报。财收--4和进款明细清单同时抄送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分局收入部门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属发送的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按规定进行核算、报缴;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每五日转该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
第十条 车站发生的属“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中的费用,按规定填开有关单证,由各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按实际发生垫付或缴拨。
第十一条 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建立全路集装箱一口价清算系统,制定具体清算办法,对“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清算。
第十二条 车站必须向社会直接营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选择直接到车站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铁路托运或取货手续,选择门到门运输或在货场规定地点自理装箱或掏箱,允许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自有运力进行门到门运输。经确认的转场货场和集资货场除在集装箱一口价内增加必要的转场和货场费用外,均按铁路货场办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门到门运输或转场、强制托运人或收货人通过其他环节办理铁路托运或取货手续、在价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并可投诉。对铁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铁道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的编制和维护,委托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进行。发、到站增减和价格变动,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测算,并与相关铁路局、分局核对,经铁道部运输局确认后对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进行补充或修改。各铁路局负责集装箱制票软件和货票审核软件相应的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另发。

附件: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式样)
发站:
------------------------------------------------------------------
|到| 1吨箱 | 5吨箱 |10吨箱 |20英尺箱|40英尺箱|
| |----------|----------|----------|----------|----------|
| |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
| |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
| |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
|站|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具体一口价另行印发,工作用详表另发计算机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