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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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年5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通过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运行程序,按照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协调一致、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为了使行内各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广泛听取行内各方面的意见和研究讨论基础上,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二是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三是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行内日常工作;负责行领导和行党组的秘书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档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提出本行的实施意见;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制定本行有关法规;负责本行法律事务。
(三)综合计划局
调查研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量和投资结构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资金总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对贷款项目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动的统计分析;协调项目评估工作。
(四)财会局
负责全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办理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委托负责全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全行的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成本管理控制;审查、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决算;负责本行帐户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资金局
负责本行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动态,拓宽国内筹资渠道;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计划;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位;负责组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负责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管理;办理其它资金业务。
(六)国际金融局
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这些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执行中的监督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市场行情;负责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办理经批准的其它国际金融业务。
(七)煤炭石油信贷局
参加编制煤炭、石油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八)电力信贷局
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九)交通信贷局
参加编制交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交通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十)原材料信贷局
参加编制原材料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原材料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一)机电轻纺信贷局
参加编制机电轻纺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机电、轻纺及有关国防军工工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农业信贷局
参加编制农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农业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三)林业森工信贷局
参加编制林业森工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林业森工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技改信贷局
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信贷计划;负责或组织对政策性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或组织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五)后评价局
研究国家政策性投融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建成后的重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投产后的有关问题,向行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参加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负责这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十六)人事局
负责全行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按权限负责办理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奖惩、离退休、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全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行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全行外事工作;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双边合作、友好交流工作;负责安排日常外事活动,管理外事经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会同人事局组织安排出国进修、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境外办事机构。
(十八)稽核审计局
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的审计;负责对全行的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进行审计;负责对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的审计;负责直属和监管单位法人离任的审计工作。
(十九)监察局(党组纪检组)
负责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行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受理和查处违法的案件和违纪行为。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负责党风、党纪的检查教育工作。
(二十)国家开发银行设机关党委,负责全行党群工作。
(二十一)电脑中心
负责制定全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内外电算系统的并网、运行及管理;负责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十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负责全行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基建财务、外事财务的管理;负责机关办公、职工生活设施以及其他用品的购建和管理;负责全行保卫工作;负责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绿化、消防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全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经费、车辆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疗养、医疗保健;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开展咨询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四、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金与计划工作
1.年度计划编制和确定。
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可分为:
(1)资金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主要包括资本金、债券资金、外资、贴息资金、本息回收和其他借入等资金来源计划。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及有关业务局提出年度资金筹措和需求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
(2)资金运用计划。运用计划主要包括项目贷款计划、还款计划、行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动用资本金部分)和其他资金支出计划。信贷局提出年度项目贷款安排意见和资金支出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运用计划(属于行内行政经费支出计划,由行管局、财会局安排)。
年度计划编制时间与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其中项目本息回收等计划,需适当提前编制)。年度计划经行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有关部分要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项目贷款的计划安排统一对外,由综合局报请行领导批准后,统一布置。各信贷局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国家计委、经贸委布置的工作。
2.年度计划的资金筹措和到位。
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时间、分批到户资金数量,经行领导批准后,对外具体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事项,并负责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请领资金。
开发银行的资金必须集中在统一的帐户,帐户由财会局统一管理。所有到位资金均由财会局办理资金入帐手续,并及时将资金(含外资)到位情况通知综合局、资金局和国际金融局。
3.资金的安排。
综合局根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信贷局分季按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信贷局,由信贷局具体配置到项目。
资金的头寸调度,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商综合局、财会局落实确定,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办理具体手续。资金盘活必须以保证项目建设为前提,不能影响项目的资金安排。
4.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信贷局按项目开具贷款指标通知单(或汇款凭证)送资金局、综合局、国际金融局(外资部分)。信贷局分配的资金不能超过分配给本局年度(季度、月度)的总额,也不得留存待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核单,财会局负责盖章后,到委托行办理具体有关手续。
5.资金使用的监督。
信贷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局通报和向行领导报告。
6.资金的回收。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财会局与信贷局签订年度资金回收内部协议,信贷局负责按项目保证资金本息的按时回收。有关开发银行与委托银行的各项财务业务,由财会局负责组织办理。还款通知单由项目单位直送财会局,抄送信贷局。
7.内资和外资的偿还。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有关局提出还款计划,经行办公会同意,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分别负责内资、外资的具体偿还,财会局办理手续。
(二)项目安排和运行工作
1.内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国家开发银行不参与工作,如项目业主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有关局可收下,并表示在国家批准建议书后一并进行研究,不表示具体意见。外资项目需提前参与。国家计委或经贸委审批外资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会签,由信贷局办文会签国际金融局、综合局后报行领导签发。
2.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登记后,转送信贷局,由信贷局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了解项目的可研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可研报告后,报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的同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或经贸委收到可研报告后,通知开发银行提出评审意见。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向信贷局发送项目评审通知书。
3.信贷局参与国际工程公司的评估工作,同时要独立进行贷款条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和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综合局平衡会签。贷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安排贷委会审议。贷委会评审通过后,正式提出资金初步配置意见,经行长审定签发后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作为审批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由信贷局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报信贷局主管行长签批。
4.信贷局参与项目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并负责进行谈判、签约。凡与批准可研报告时开发银行承诺的资金配置意见不符的,信贷局要及时反映和报告,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开发银行增加贷款数量(指在开发银行审批可研报告时承诺的贷款数额基础上要求增加),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并根据超过额度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5.年度新开工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由信贷局根据资金情况、合同要求提出意见,送综合局。综合局汇总平衡后报行领导审示,然后商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确定。技改项目不需报国务院审批新开工的,由综合局会同技改局提出意见,报行领导确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
| |
| ------ |
| |国| |
|---------------- |家| |
||国家计委、经| |计| |
||贸委审批外资| |委|--|--→
||项目建议书 | |、| |
|---------------- |经| |
| | |贸| |
| | |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 -------------------- |行| | |
| | |行| |信贷局办文,会签| |领| | |
| --------→|办|----→| |----→|导|------ |
| |公| |国际局、综合局 | |签| |
| |厅| -------------------- |发| |
| ------ ------ |
| |
| |
| |
| 注:1.开行参与外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 |
| 2.信贷局含技改局 |
--------------------------------------------------------------------------
------------------ ------------------
------------------------ |信贷局为主参加| |贸委(国务院)|
------------------ |报送国家计委、经贸委|--------------------→|国际工程咨询公|----------------------→|审批可研报告 |
|国家计委、经贸| ------------------------ |司的评估工作 | ------------------
|委批准大中型项| ↑ | ------------------ ↑
|目建议书(包括| | | | ↑ |
|外资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报开| -------------- | | |贷委会| | | |办公厅|
|开行办公| |信贷局为| | |行,办| |贷委会办公| |信贷局及国际| |办公室| |贷委会对| |签记后|
|厅转贷委| |主对项目| | |公厅送|--→|室向信贷局| |局提出初审意| |汇总评| |审议通过| |送出 |
|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 |贷委会| |及国际局下|→|见和资金初步|→|审 报|→|的项目正| ----------
|登记 | |研究、论| | |办公室| |达评审通知| |安排意见,送| |告,安| |式提出资| ↑
| | |证 | | ---------- |书 | |综合局会签 | |排贷委| |金初步配| ----------
------------ ------------ | ↑ -------------- | | |会审议| |置意见 | |行长审|
| | | ---------------- ---------- ------------ |定和签|
| | | | |发 |
| | | | ----------
-------------- -------------------- ---------------------------- | ↑
|项目业主单| | 项目业主单位 | |小型及限下项目由信贷局批| | |
| |--→| | | |---------- |------------|
|位进行可研| | 编报可研报告 | |量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 |
-------------- -------------------- ---------------------------- ↓
---------- ------------
|主管行| |办公厅签|
| |--→| |
|长审批| |记后发出|
---------- ------------
--------
|抄送|
--→|开发|
|银行|
--------
|
|
|
|
|
|
|
|

---------- ----------------
|信贷局| |新开工大中型|
|后评价| ---------------- |及限上项目由| ------------ ------------ ---------- ----------
|局参与| |信贷局为主 | |信贷局提出 | |信贷局对| |信贷局、| |后评价| |信贷局|
|项目设| |进行项目谈 | |后,综合局平| |建设中的| |后评价局| |局对项| |负责项|
|计和概|→|判、签约,文|→|衡并根据行领|--→|项目负责|--→|参与项目|--→|目进行|--→|目的本|
|算审查| |件送有关局 | |导要求,商计| |监督和检| |竣工验收| |评估工| |息回收|
|工作 | |备案 | |委或经贸委确| |查 | |工作 | |作 | | |
---------- ---------------- |定 | ------------ ------------ ---------- ----------
| ----------------
|
|
|
| ----------------------------------------------------
| |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增加开行贷 |
|----→|款数量时,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
|定和超过额度的处理办法,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
----------------------------------------------------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 ------------ ------------ ---------------- -------------- ------------ ------------
|根据国家| | | |行办公会| |资金局、国 | | | | | |综合局根|
|信贷计划| | | |讨论通过| |际局会同有 | |财会局办理| |财会局将| |据年度计|
|资金局、| |综合局提| |后,经国| |关单位落实 | |资金入帐手| |资金(含| |划、项目|
|国际局提| |出开行年| |务院批准| |筹措资金的 | |续,存入开| |外资)到| |实施进展|
|出年度资|→|度资金收|→|纳入国家|→|具体办法、 |→|行统一帐 |→|位情况及|→|和资金到|→
|金筹措意| |入与运用| |年度投资| |时间、数量,| |户;国际局| |时通知综| |位情况,|
|见;信贷| |及回收计| |计划,综| |对外签订借 | |负责外资到| |合局、资| |将资金切|
|局提出年| |划草案 | |合局下达| |款合同,及 | |位,存入开| |金局、国| |块分配到|
|度资金安| | | |计划 | |时通知财会 | |行统一帐户| |际局 | |八个信贷|
|排意见 | | | | | |局 | | | | | |局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国际局按计划商综|
| | |
| |合局、财会局进行头寸调度|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开行年度计划,分| | | | | | |
----→| |→|综合局审核|→|主管行长审签|→|发出|
|项目下达年度信贷计划通知单| | | | | | |
------------------------------ -------------- ----------------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年度 | | | | | |综合局| | | |信贷局负责监督| | | |资金局、|
|计划,按项目进 | |资金局对| |财会局| |负责年| |综合局会| |检查资金的落实| |项目单位| |国际局负|
|度,具体配置项 | |贷款指标| |负责盖| |度计划| |同资金 | |到位和回收贷款| |还款通知| |责内资、|
|目用款额度,并 | |通知单 | |专用章| |的 协| |局、财会| |本息。资金局监| |单直送抄| |外资的具|
|开具贷款指标通 |→|(或汇拨|→|后,到|→|调、调|→|局与信贷|→|督回收计划实施|→|会局、抄|→|体偿还及|
|知单(或汇拨凭 | |凭证)核| |委托行| |整,及| |局签订年| |情况并协同信贷| |送专业 | |应变措 |
|证)送资金局、综| |审后送财| |办理有| |资金的| |度资金运| |局及时综合局提| |局、资金| |施,财会|
|合局、国际局(外| |会局 | |关手续| |增减平| |用、回收| |出调整有关筹资| |局、国际| |局办理手|
|资部分) | | | | | |衡 | |内部协议| |和资金运用计划| |局 | |续 |
| | | | | | | | | | |的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审核,外|
--------------------→|资部分国际局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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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令


《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同级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对市、县(市、区)管辖的和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并纳入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企业财产监督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的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向政府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三)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核定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程度提出奖惩建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重大产权纠纷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清算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并征缴其变价收入。
(七)按照分级监管体制,依法征缴产权转让收入等。
(八)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二)对企业产权就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政府审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委派和聘请,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同级政府或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九条 监事会一般由最少不少于五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的奇数成员组成。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和监督机构委派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同意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必须熟悉业务、坚持原则、维护所有者权益,并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监事会监事应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一)财政、国有资产及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
(二)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四)总结企业财产经营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向监督机构和企业提出加强管理、提高企业财产运营效益的建议。
(五)记录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对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进行监督,并据此向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六)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七)定期向监督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增加企业的负担。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监督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确定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及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授予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调用企业法人财产,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经营业绩显著的厂长(经理),由政府或监督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股份制、以及向境外投资和出让产权的经济行为,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转让企业产权,由监督机构提出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县(市、区)管辖的小型企业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同级政府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小型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市、区)管辖的中型企业,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同级政府复审,由市政府转省政府审批;市管辖的中型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复审后,转报省政府审批。
(三)大型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市产权交易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分支机构,逐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1〕5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原始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监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执法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本级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以下各级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各级执法机构应指定部门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业务考核。

  第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馆(室)或专题档案室管理执法档案;未设综合档案馆(室)的机构,应本着方便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中国海洋档案馆、海区档案馆或其它有资质档案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档案进行托管;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应由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负责接收、托管执法档案的档案馆(室)、专题档案室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能力。

  第九条 中国海监总队的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海洋局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提出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制定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执法档案质量评定标准、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五)组织开展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执法档案管理网络,对各级执法机构档案馆(室)的设置及执法档案托管情况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档案业务培训;对以下各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机构的执法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四)落实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五)综合管理、维护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本机构档案室的设置或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并报批备案;对下级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海洋行政执法文件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文件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并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与执法工作应实行同步管理,即编制执法工作方案时应提出归档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规范收集各类文件材料;检查执法工作进度时应检查执法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执法活动结束时,应检查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以综合评价执法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档案应明确立卷责任人。其中执法专项行动的档案由行动负责机构指定专人立卷;处罚案件由承办人或指定建档人立卷;其它执法档案由机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积累、整理立卷。

  第十四条 执法专项行动、处罚案件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业务规范》(报批中)要求整理。其它执法工作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海洋管理机关档案业务规范》(HY/T 057)整理。

  第十五条 执法专项行动、处罚案件的归档工作应在执法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其它执法文件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

  第四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设立的档案馆(室)应有符合规定的档案设施设备和防护条件,以保证执法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执法机构托管的档案馆(室)应具有国家认定的档案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 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案卷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按相应技术规范中的保管期限表划分。

  第十八条 海区档案馆接收、托管的执法档案中保管期限为永久、形成满20年且累计达到一定存量后,经国家海洋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向中国海洋档案馆进行进馆移交。

  其它档案室接收、托管的执法档案中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形成满10年且累计达到一定存量后,经上级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向海区档案馆进行进馆移交。

  第十九条 各档案馆(室)应做好执法档案的分类保管,正确进行执法档案的分类标引和排架,按规定做好库存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高度重视执法案卷的安全保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案卷中破损、褪变的文件及时采取修复和抢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建立执法档案的检查、考评制度,定期进行执法档案的质量评查。评查标准由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制定。

  第五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档案馆(室)应编制先进的执法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利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展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执法档案基础信息、专题信息数据库,做好执法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利用时,应严格审批手续,做好利用信息登记和利用情况反馈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涉密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利用时,应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并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或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对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执法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应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对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