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44:35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8日,交通部

上海、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大连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局:
根据财政部(88)财工字第224号《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精神,我部制订了《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不仅是为货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同时也是企业挖掘生产潜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和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在执行这一办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改进。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货轮(含客货轮、拖轮、驳船,下同)船员积极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活动,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货运质量,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为货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的沿海和内河水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项目为:
一、自行洗舱:指应由货主或船方负担费用的洗舱,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洗舱作业。
二、自行洗炉:指应由船方负担费用的船舶锅炉的清洗,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洗炉作业。
三、自行理货:指应由船方负担费用的船舶理货,而委托船员进行的理货作业。
四、自行清舱(特殊清舱):指应由货主或船方负担费用的非一般性清舱,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清舱作业。
五、自行领航:指在可以申请引航员引航的区段,机动船舶在符合本企业有关自行领航条件并确保安全前提下,没有申请引航员引航,由船员进行的引航作业。
六、大件绑扎:指船舶承运笨重长大货物,由船员进行的绑扎加固作业。
不属本条规定的劳务项目范围,未经部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列入。
第四条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应单独核算。各项收支都应按规定,根据凭证入帐,并应按时报送《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支明细表》(表式另发)。
第五条 船员从事第二条一至六款的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一、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收入、支出、利润及分配情况,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和“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科目下,分别设置“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支出”和“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明细科目,并按劳务项目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分成”项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船员职责外劳务分成。
二、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费收标准计收。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成本,应按该项劳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摊。各项劳务项目成本占该项劳务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劳务 劳务 营运 教育费 应分摊的
= - - -
利润 收入 税金 附加 劳务成本
本计算公式中的“营运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四、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应按劳务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列入职工奖励基金。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利润,应纳入企业利润总额,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五、企业发生船员从事职责范围外的劳务收入时,应根据有关票据,借记“银行存款”、“营业往来”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科目。
企业按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摊劳务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支出”科目,贷记“运输支出”科目。
企业按规定交纳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按规定分别将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支出转入“利润”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收入—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科目,贷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支出”科目。
月终,企业按规定计提劳务分成时,借记“利润分配—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分成”科目,货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六条 船员从事自行洗舱、自行洗炉、自行清舱(特殊清舱)、自行理货、自行领航等职责外劳务活动,减少营运成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一、沿海、内河运输企业应分别在运输成本中的“航次运行费用”、“船舶航行费用”中增设“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项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提列入成本的职责外劳务提成。
二、列入成本的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应按净节约额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列入职工奖励基金。净节约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节 船员职责外劳 应分摊的
= -
约额 务应外付费用 劳务成本

船员职责外劳务应外付费用,应按该项劳务规定的费收标准计算;应分摊的劳务成本,应按应外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摊。具体计算比例,由企业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企业按规定计提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时,应由运输成本负担的部分,借记“运输支出一航次运行费用(或船舶航行费用)一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由船舶修理基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第七条 企业对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的项目和提成,必须严格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核算。
第八条 提成的劳务费用应主要用于对船员超额劳动的奖励,少部分亦可酌情奖励给直接为船舶服务的有关人员。企业对提成劳务费的分配,应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不搞平均主义。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截留、隐瞒、私分收入或私开非统一票据。如发现以上情况,除如数追回非法款项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三防办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
为鼓励群众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参加水利工程抢险行动;
(二)参加水上救援行动。
二、补助对象
参加抢险的农民群众。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四、补助经费构成比例
每人每天50元补助标准中,其中市财政负担25元,县、区负担15元,镇(乡、办事处)负担10元。
五、补助核查办法
(一)镇(乡、办事处)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镇(乡、办事处)确定参加抢险人数,完成任务后,登记造册报县、区三防办审核,再报市三防办审批,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财政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二)市、县(区)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市、县(区)领导确定参加抢险的人数,由有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组织人力投入抢险。完成任务后,由参加抢险的有关单位和镇(乡、办事处)登记造册送市三防办审核,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三)群众自发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县、区三防办派人到实地核查,确定抢险工作有成效的,按工程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由县、区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书面报告,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核发给个人。
六、补助资金监管办法
(一)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张榜公布,由参加抢险的本人签名领取。
(二)各级政府必须按比例足额发放补助资金,不得扣留挪用。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一、案情回放

  被害人王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贷从事赌博活动,后欠下巨额赌债还不起债务。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纠集其表弟孙某共同将王某骗至一库房内,用尼龙绳将王某吊在近四米高的房梁上,离地悬空两米三。期间李某和孙某先是对王某辱骂,要求其还钱,王某声称拒不还钱。李某和孙某嫌不过瘾,于是拿竹竿对王某戳来戳去,摇晃戏弄。因悬挂时间长,尼龙绳断裂,王某摔下,后脑勺撞到地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非法拘禁王某,侵害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权,并对王某进行摇晃戏弄,致使王某摔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对两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的指控,法院认为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法官解析

  《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事实与规范总是存在着不对称情形,这便要求大前提的准确建构,使规范具体化。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情形。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行为本身就是暴力,与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求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是“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该款是转化犯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该款有三个要求,第一、伤残、死亡与暴力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要求是过失导致伤残、死亡,不能是故意所为。这表明该款是法律拟制,将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三,这里的“暴力”是指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如果是指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就属于第二款前一句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如果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后,又故意杀害被害人,才能将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综上分析,李某和孙某将王某吊在高空横梁上然后摇晃戏弄,致使绳子断裂,王某掉下摔死。两人使用了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应适用“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条款,以故意杀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