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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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7〕149号 (2007年9月15日)


  《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街道综合执法的协调运作,及时处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好案件移送手续,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交、落实、反馈、存档等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明确一名联络员,并提供具体联络电话和传真电话,分别报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相应联络渠道。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管理档案,每季度向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案件移送的数量、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等管理情况。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移交案件或者将有关情况告知有管辖权的机关、机构处理:
  (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的;
  (二)街道综合执法队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三)街道执法队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四)街道执法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以及发生了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移交或者告知的情形。
  接受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案件移送单位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其他必要情况。
  第五条 街道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本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的案件,可依照本规定直接移交本街道执法队。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的违法情况,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以传真形式送达案件发生地的街道执法队,并传真给该街道执法队所在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需移交材料及目录清单并加盖相关行政机关公章。
  一份《案件移送函》只能记载一个案件。
  第八条 街道执法队接到《案件移送函》后应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将签收完的《案件移送函》传真给移送案件的单位。
  街道执法队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九条 街道执法队对相关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组织对案件进行查处。案件审结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以传真形式反馈移送案件的单位并报送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
  《结案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查处的简单情况。不构成违法事实,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说明原因;构成违法事实的应当载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及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审结后,《案件移送函》、《结案通知书》和案件相关材料应当形成卷宗档案。
  第十条 街道执法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制作《案件移送函》,以传真形式送达相关行政机关,并送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接到街道执法队的《案件移送函》后应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将签收完的《案件移送函》传真给街道执法队。
  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街道执法队。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可以先行电话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和部门,再补送《案件移送函》。
  第十三条 市、区相关行政机关开展重大或者统一执法行动需要街道执法队配合的,制定执法行动方案时应当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并在重大或者统一执法行动日的5日前,将执法行动方案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通知街道执法队参加执法行动。
  第十四条 街道执法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跨街道的,应当提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或者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相关街道执法队联合执法。
  违法行为属于跨区的,应当提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或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相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街道执法队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同时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等公共财产,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共财产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并协助相关单位依法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移送街道执法队查处的案件,街道执法队不予查处,查处后没有反馈,或者组织重大或者统一执法行动街道执法队不按规定配合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提请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责令街道执法队查处案件并作出书面解释。街道执法队仍不查处案件并作出书面解释,由市城管监察支队或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给黄牌警告,并报送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街道执法队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以及发生了重大事故,按本规定移送市、区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处理的;相关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案件移送,接受机关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或者移送机关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区政府法制机构难以协调的,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仍无法协调的,提请市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做出裁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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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2]6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
2003年春运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2003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约为16.56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4%;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量为2400万人次,比上年同期下降约1.6%。为确保春节期间道路、水路运输和“黄金周”旅游运输安全、优质、及时、畅通、有序地进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以及生产和生活物资的运输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2003年春节运输的组织原则是:以客运为重点,兼顾货运,点面结合,保证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水路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部署;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部署;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工作,仍执行《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暂行规定》(公道路字[1998]118号),由部公路司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和部署,进出广东承担加班和包车任务的春运证由部统一印制发放。相关各省支援广东省的运力安排见附件一。相关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组织进出广东的春运工作时,对支援广东运力的企业和车辆要求做到“三个必须”,一是承担加班车和包车任务的客车,其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车;二是参运的企业,必须在春运开始前与广东省的汽车客运站或用工单位落实并签署加班或包车协议;三是春运期间从广东发出的正班车、加班车和包车,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的运价标准。考虑到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工作刚刚开始并且春运期间运力需求量大等因素,今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承担加班或包车任务的运力,应优先安排具备一级或二级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来承担,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适当选择部分具备三级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来参运,但要加强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确保畅通、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和“黄金周”旅游运输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部署和督促检查;各级领导要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了解掌握春运工作进展情况,慰问广大干部职工,及时解决运输生产和后勤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春运和“黄金周”旅游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春运期间的客流量、流向的调查,并科学预测,制订合理有效的运输组织方案。春运开始前,要完成对营运车辆、船舶技术状况的检查检验,配备充足的运力,将任务和有关牌证落实到参运车、船。同时要准备机动运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客车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抽调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春运,但必须到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含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持有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二)。
二、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春节运输安全尤其是旅客运输安全历来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切实加强道路、水路春运安全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要求,将制止长途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以及旅游客运超载、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严禁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车参运、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等作为春运安全工作的重点;海事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水运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加强“四客一危”船安全监督、严禁无证船舶非法载客、防止客船超载等作为春运安全工作的重点;公路管理机构要确保国道、省道和其他重要路段、桥梁、隧道的畅通;航道和航标管理机构要确保航道、船闸畅通;同时,要督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进一步加强客运站“三品”查堵工作,切实做好客车和客船的维修保养和运行途中的防雪、防冻、防滑、防雾、战枯水、防雷雨大风等各项日常性或季节性安全预防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春运期间,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事故情况报部公路司或海事局。

三、加强运输组织,合理安排运力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加强调度指挥。一是要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班次和班期,合理调配运力,以提高运输效率。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二是运力安排应以客源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运力不足时,交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运力支援。三是需要增加班次的客运线路,应优先安排已在该客运线路上营运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加班。四是要加强和改善运输组织,在旅客或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运输企业要提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的方式来疏运旅客;五是各客运站要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上门售票、组织车船联运等措施,认真搞好售票工作。六是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在火车站等客源集中的地区设立临时汽车客运站点,以方便旅客中转换乘,及时疏送旅客。七是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和调度,组织充足运力,以满足城镇居民出行的需要。
四、加强市场管理,文明规范执法
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是春运工作的核心目标。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客运站点等源头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并要严格管理,防止“三乱”。三是要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四是要加强价格监督,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
五、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是我们水陆运输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部颁有关运输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大力提倡优质服务,推行规范化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场站和客车客船的管理,所有客运站特别是停、发车(船)区内都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吸烟和明火,严禁旅客随意出入,并要确保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卫生、安全,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客车、客船和客运站等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制品、销售的图书杂志等进行清理整顿,要播放和销售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的健康音像制品和报刊书籍,严禁播放和销售庸俗的、低级的、甚至是黄色的、反动的音像制品和报刊书籍。
六、落实春运值班制度,搞好宣传报道和统计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监督投诉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春运的联络、协调、宣传、统计和信息收集,接收和处理投诉,并要在春运开始前将电话号码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全面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对扰乱市场行为和各种“三乱”行为进行曝光。为配合春运宣传,部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设计制作了《2003年春运安全宣传工艺张贴画》,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输企业在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和张贴。
为及时掌握春运动态和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春运统计报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春运统计数据和资料(春运和春节“黄金周”旅客运输统计表分别见附件三和附件四;承担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单位仍按原渠道报送)。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春运值班电话号码分别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典型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2003年度春运总结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3月8日前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
附件:一、2003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二、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3年春运证明
三、2003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四、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五、国家经贸委经贸运行[2002]93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春节 运输 通知
──────────────────────────────────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交通报社,长江干线各港口、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内有关司局。
──────────────────────────────────



附件一:
2003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省 份 加 班 包 车 合 计 加班号码 包车号码
广 西 700 1000 1700 0001-0700 00001-01000
湖 南 400 900 1300 0701-1100 01001-01900
安 徽 270 280 550 1101-1370 01901-02180
海 南 60 100 160 1371-1430 02181-02280
江 苏 20 170 190 1431-1450 02281-02450
四 川 300 1600 1900 1451-1750 02451-04050
重 庆 50 750 800 1751-1800 04051-04800
贵 州 350 700 1050 1801-2150 04801-05500
江 西 400 990 1390 2151-2550 05501-06490
福 建 600 500 1100 2551-3150 06491-06990
湖 北 350 500 850 3151-3500 06991-07490
浙 江 40 230 270 3501-3540 07491-07720
河 南 50 250 300 3541-3590 07721-07970
山 东 —— 50 50 —— 07971-08020
河 北 —— 50 50 —— 08021-08070
陕 西 10 30 40 3591-3600 08071-08100
云 南 10 50 60 3601-3610 08101-08150
广 东 4350 5650 10000 3611-7960 08151-13800
部掌握备用运力 140 200 340 7961-8100 13801-14000
总 计 8100 14000 22100






附件二:
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3年春运证明
(正面)
存根联 2003年春运证明

单位: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601号文件,现有(单
位名称、车牌号码) 客
车型: 车执行2003年春运任务,自(起点)
车号: 至(终点)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驾驶员姓名: 至 年 月 日。请沿途有关部门提供方便,
准予通行。
特此证明。
有效期:
签发人:
签发部门(章)
签发日期:
二○○三年 月 日
附件:车辆及驾驶员资料
车型 车号
车辆技术等级
驾驶员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类别 驾龄 年
(背面)

说 明

1、此证明只发给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春运任务的非营运车辆。
2、此证明有效期与加班或包车标志牌有效期相同。
3、核发此证明的单位必须为市(设区的市)级以上(包括市)交通 主管部门。
4、签发单位应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和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5、执行春运任务的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6、执行春运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安全驾驶大客车5年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

附件三:
2003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省份: 统计时间:自 月 日至 月 日
运输方 式 指 标项 目 数 量
期内日均投放运力 客车数:班次:
道 期内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路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次)
人员伤亡 伤: 人亡: 人
投入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水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路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 人亡: 人
注:1、此表每10天报一次,具体报送时间分别为1月27日、2月6日、2月16日。
2、2月26日报春运40天情况。
3、部公路司值班电话:010--65292722、65292723,传真:010-65292742。
部水运司联系电话:010-65292673,值班电话:13601315422,传真:010-65292638。

附件四:

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表号:旅假日综4表
制表机关: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文号:旅发[2000]044号
运 输方 式 指标项目 数量
道路 投放运力(班次)
其中:加班运力(包括包车)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完成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
客运收入(万元)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亡:
水路 投入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其中:加班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完成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
客运收入(万元)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亡:

注:此表分两个统计期报送,2003年2月4日报送第一个统计期即2月1日至3日
客运完成情况,2月8日报送整个“黄金周”即2月1日至7日客运完成情况。
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附件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93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为了认真做好2003年的春节运输工作,使广大群众在喜庆祥和的氛围中欢度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限及指导思想
经与有关部门商定,2003年春节运输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共计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18.19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7%。其中:铁路13亿人次,增长1%;道路16.56亿人次,增长 4%;水运2400万人次,下降1.6%;民航870万人次,增长 3.8%。 ·
春运期间,由于“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和“旅游流”等客流量聚集增加,形成客运高峰,给日常运输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铁路运输将出现客运与货运互相争能力的现象。为了保证旅客运输需要,同时做到兼顾货物运输,春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第一,快捷有序”,努力实现旅客购票方便,车船航班正点,出行快捷安全,满意程度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运力,满足旅客需要。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春运期间的客流变化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群体流动的特点,提前做好运量预测,安排充足的运输能力,并留有一定的备用运力。要制定多种运输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应对气候突变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与长途运输部门的联系,掌握旅客集散信息,重点做好车站、码头、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疏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减少盲目外出形成的压力。
在优先保证旅客运输的同时,也要统筹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特别是处于客货运输紧张的地区,运输部门要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以减少春运期间客运对货运的影响。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春运之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铁路和道路的行车条件是否有保障;运输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投入春运。春运期间,还要加强例行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船舶、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乘务员遵守安全驾驶规则,防止超时超限,疲劳驾驶。要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事故预防工作,制定突发情况下的车辆通行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继续把制止长途客车严重超载作为确保春运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共同制定反超载方案,联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对公路客车超载、农用车载客等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减少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由于三峡工程临时船闸能力有限,通过长江水运进出四川的旅客需要在湖北宜昌茅坪港中转,春运期间中转旅客将会大量增加。请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部门对宜昌至茅坪港段的道路条件进行整治,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维护通行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三)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顿,确保广大旅客人身安全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要重点抓好国道和省际公路的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坚决打击“车匪路霸”和“拉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查禁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辆、船舶、飞机旅行,确保运行安全。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制止利用春运之机乱涨价、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满意程度。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职工要克服旅客多、流量大、服务工作难做好的思想,把春运作为检查行业服务水平和展示自身精神风貌的良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开展各项服务竞赛,在售票服务、站容车貌、通行秩序、运输信息等方面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的出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开放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五)发挥媒体作用,形成宣传声势。春运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提供春运动态,发布车船航班安排、旅游景点状况、安全注意事项、劳动力市场需求等信息,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要加强对春运情况的正面宣传报道,弘扬好人好事,也要揭露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春运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经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春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预案和对策,掌握日常动态,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各运输部门应根据行业(系统)工作需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领导本行业(系统)的春节运输工作。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既各负其责,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深入春运第一线,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关心一线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春运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春运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在春运工作实践中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2003年春运工作总结,请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和
其他相关部门。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并及时将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分别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形象声誉。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餐饮服务单位多、小、散、低特征明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餐饮服务是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责任重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需求。

  二、科学把握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
  开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从2010年开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创建数百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数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数万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三、认真执行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财政支持保障充足,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监管工作扎实有效,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80%;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全力做好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补充,并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在省级示范县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遴选国家级示范县。有关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实施步骤
  2010年6月下发指导意见,启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各地迅速宣传发动,组织制定实施方案,10月底报送启动情况。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建设活动,并组织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年度建设活动进展情况。
  2011年开始,每年第二季度各地上报国家级示范县候选名单,第三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县遴选工作。

  五、全面推进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积极创新机制,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从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旅游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学校示范食堂、建筑工地示范食堂、旅游景点餐饮示范店的建设工作。

  (三)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工程建设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工程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四)典型带动,整体提高。要通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单位、街、县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工程创建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