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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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一、警械     │   │    │    │     │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2  │  4  │  2   │ 必配 │
├─────────┼───┼────┼────┼─────┼────┤
│二、通讯工具   │   │    │    │     │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三、防暴器材   │   │    │    │     │    │
├─────────┼───┼────┼────┼─────┼────┤
│1.防爆枪     │ 支 │  1  │  1  │  1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四、防护器材   │   │    │    │     │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
│五、安检设备   │   │    │    │     │    │
├─────────┼───┼────┼────┼─────┼────┤
│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 2    │ 必配 │
├─────────┼───┼────┼────┼─────┼────┤
│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
│六、监控设备   │   │    │    │     │    │
├─────────┼───┼────┼────┼─────┼────┤
│1.羁押室监控   │ 套 │  1  │  1  │  1   │ 必配 │
├─────────┼───┼────┼────┼─────┼────┤
│2.摄像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照相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 可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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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办函〔2007〕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为总局了解掌握全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档
为确保家用电器等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在年底前100%建档,建档范围明确为10类重点产品中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的企业; 对已取得或正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视同建档,并按档案报表完善数据;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开展清查,摸清底数,逐一建立质量档案。在建档过程中, 对于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包括无证),按无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的企业质量档案报表填写, 标准表格现已上网,各局可下载安装或在线使用,企业也可自行下载打印。在清查过程中,对有条件获证的,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尽快取证;对经帮扶仍达不到获证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产、转产; 对有制假制劣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予以坚决取缔。
二、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取得QS证和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问题
总局在已经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上报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QS证和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相关统计数据进行了调整(见附件2、附件3)。请各地方局食品处及时对涉及本地的数据进行核实,如发现数据不准确、有误,要尽快组织力量查清,并及时反馈总局食品司和执法司。
三、关于严格统计纪律
各地方局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各相关处室要密切配合,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按时按要求上报。

附件:1. 10类重点产品列入生产许可和CCC认证目录
2.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生产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目标进展情况
3.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目标进展情况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10类重点产品列入生产许可和CCC认证目录

类别序号 产品类别 品种序号 产 品 名 称 管理方式

1 家用电器 1 电热毯 生产许可
2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CCC认证
3 电风扇
4 空调器
5 电动机-压缩机
6 家用电动洗衣机
7 电热水器-贮水式热水器
8 电热水器-快热式热水器
9 室内加热器
10 真空吸尘器
11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12 电熨斗
13 电磁炉
14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电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
15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
16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
17 微波炉
18 吸油烟机
19 液体加热器
20 冷热饮水机
21 电饭锅
2 儿童玩具 1 童车类产品 CCC认证
2 电玩具类产品
3 塑胶玩具类产品
4 金属玩具类产品
5 弹射玩具类产品
6 娃娃玩具类产品
3 劳动防护用品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许可
4 汽车配件 1 内燃机 生产许可
2 汽车V带
3 橡胶密封制品
4 机动车制动液
5 摩擦材料
6 铅酸蓄电池
7 机动车轮胎(汽车、摩托车) CCC认证
8 机动车辆整车(汽车、摩托车)
9 机动车零部件(包括汽车及摩托车、灯具产品、CCC认证、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后视镜、喇叭;汽车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安全带、座椅及头枕、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防盗报警系统)
10 安全玻璃
5 低压电器 1 漏电保护器 CCC认证
2 断路器
3 熔断器
4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 低压电器 5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 CCC认证
6 继电器
7 其他开关
8 其他装置(电动机起动器等)
9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6 建筑钢材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生产许可
2 冷轧带肋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7 人造板 1 人造板 生产许可
8 扣件 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生产许可
9 电线电缆 1 电线电缆(架空绞线、漆包圆绕组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和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 生产许可
2 电线组件 CCC认证
3 矿用橡套软电缆(采煤机用橡套)
4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5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用电钻电缆)
6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工帽灯电线)
7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天然丁苯橡皮绝缘电缆)
8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氯磺化聚乙烯绝缘电缆)
9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乙丙绝缘电缆)
10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交联聚烯烃绝缘电缆)
1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缆)
1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9 电线电缆 1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CCC认证
1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1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耐油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安装电缆)
1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屏蔽电缆)
1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耐热橡皮绝缘电缆)
19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电焊机电缆)
20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电梯电缆)
2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
2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缆)
2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特软电缆)
10 燃气器具 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生产许可
2 家用燃气灶具
3 燃气调压器(箱)


附件2: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目标进展情况

省(区、市) 企业数(个) 取证数(个) 比重(%)
北京 1938 1048 54
天津 1102 1003 91
河北 6313 6020 95
山西 2330 1515 65
内蒙 2278 1828 80
辽宁 5669 3586 63
吉林 2968 2907 98
黑龙江 5246 4910 94
上海 2443 1418 58
江苏 12310 7035 57
浙江 6405 5017 78
安徽 6022 5476 91
福建 4748 3196 67
江西 5730 3066 54
山东 8936 8085 90
河南 5800 5648 97
湖北 4588 4519 98
湖南 5129 4415 86
广东 6924 6171 89
广西 2492 2145 86
海南 642 428 67
重庆 1966 1900 97
四川 6632 5447 82
贵州 1805 1120 62
云南 3371 2530 75
西藏 63 34 54
陕西 3048 1933 63
甘肃 1347 1281 95
青海 215 191 89
宁夏 828 727 88
新疆 2499 1706 68
合 计 121787 96305(不含换证) 79

附件3: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小作坊
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目标进展情况

省(区、市) 小作坊数(个) 签订数(个) 比重(%)
北京 722 362 50
天津 574 334 58
河北 6710 4145 62
山西 3482 2692 77
内蒙 4918 3964 81
辽宁 4029 2806 70
吉林 2815 2478 88
黑龙江 12924 10641 82
上海 186 129 69
江苏 11366 5023 44
浙江 1640 1640 100
安徽 4454 2910 61
福建 3813 3469 91
江西 16195 8806 54
山东 4595 3066 67
河南 17737 9984 56
湖北 11647 1069 9
湖南 8821 5538 63
广东 8126 5107 63
广西 12045 11421 95
海南 815 671 82
重庆 5516 3302 60
四川 11862 9252 78
贵州 4200 919 22
云南 7693 6068 79
西藏 1158 926 79
陕西 4509 3501 78
甘肃 3231 3000 93
青海 442 106 24
宁夏 2882 2383 83
新疆 3974 3659 92
合 计 183081 119371 66

中德关于修改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两国换货和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德关于修改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两国换货和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2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通知如下:
  该协定第五条规定的德国发行银行的任务,业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转交给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因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建议修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的第五条,用“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的措辞代替“德国发行银行”。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惠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同意这一更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的来照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中的“德国发行银行”字样改为“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上述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