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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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7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樊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襄樊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以下简称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第三条建立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综治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外事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铁路局驻樊单位、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妇女儿童工委办公室、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地要加强对反拐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反拐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加挂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牌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设立打拐专门机构。

第六条完善反拐工作规定。针对反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完善相关规定,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和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康复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建立反拐经费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同时,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第三章宣传和预防工作

第八条宣传部门统筹反拐宣传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反拐宣传,推动全社会树立并提高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氛围。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广播电视部门采用新闻、访谈、专题、专栏等节目形式,普及反拐知识,交流康复措施,宣传反拐工作。

第十一条文化部门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文艺演出团体深入社区、村居宣传演出,提高群众反拐意识。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有效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托、入校问题。在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拐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中小学生的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铁道、交通运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车站、码头、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发放反拐宣传品、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反拐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结合职能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儿童防拐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和就业能力训练,帮助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妇女儿童纳入低保范围,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第十七条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十八条监狱、劳教部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减少和消除其重新犯罪的因素,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十九条工商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打击发布虚假劳动信息、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拐卖犯罪的动态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人口管理、户籍管理和场所管理,堵塞漏洞,严格防范拐卖犯罪。第四章打击和解救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研究制定打防对策。同时,结合职责分工,对相关警种民警加强反拐业务培训,提高其防范、发现、控制、打击拐卖犯罪及解救、安置拐卖犯罪受害人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托公安信息网,建立和完善拐卖犯罪信息系统、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和DNA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通过设立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广辟线索来源,打击和震慑拐卖犯罪。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加强口岸出入境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审查验证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及时发现涉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做好解救外国籍妇女、儿童遣返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道、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犯罪动态,强化查辑堵截工作,提高打击拐卖犯罪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二十九条监狱、劳教部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犯罪行为,从中发现拐卖犯罪线索。

第三十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强化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取缔非法中介,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现象。

第三十一条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第五章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参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不能或不原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加强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干预对策和康复治疗方法研究,及时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被解救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经验和作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民政、共青团等部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人口和计生部门做好被解救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第六章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综治部门把反拐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分数计入总分,结果作为综治年度奖惩兑现的依据。围绕反拐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综治部门发整改通知书,情节特别严重的,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工作细则》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和《工作细则》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工作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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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细则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军区


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细则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军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和中央军委[198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县(市、区)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各项任务,都要由人民武装部抓落实。搞好人民武装部建设,对于国防后备力量的巩固和发展,打牢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人武部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服从大局。经济建设是国家的大局。人武部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紧紧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进行。
2.坚持履行职责。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机关。兵役、民兵工作成效大小是检验基层建设的根本标志。人武部建设的中心要放在履行职责、提高训练质量、打好战时动员基础上。
3.坚持双重领导制度。对人武部实行军队、地方双重领导是我党的一项传统制度。人武部建设必须置于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之下。
4.坚持正规化建设。人武部是军事单位,要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建立严格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快速动员能力。
5.坚持改革创新。改革是推进人武部建设的强大动力。要在继承和发扬人武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大胆探索,改革创新,使基层不断增强生机和活力。
6.坚持从实际出发。人武工作面广量大,基层单位情况各异,加强人武部建设一定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注重效益。

第二章 人武部建设的标准
第四条 人武部要加强全面建设,努力达到以下标准:
1.政治思想坚定。干部、职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热爱人民武装工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无不良倾向,无刑事案件。
2.业务素质优良。干部、职工精通本职业务,熟悉地方工作,军事素质和组织能力与职务相称。工作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完成任务圆满。
3.作风纪律严格。坚决执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命令、指示。纪律严明,作风紧张,秩序正规,制度落实。无严重违纪现象,无重大责任事故。
4.内外关系密切。领导忠于职守,模范带头,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下级尊重上级,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关系融洽。与党政各部门配合密切,工作协调;与基层武装部的领导、工作关系顺畅。
5.基本建设完善。办公设施整齐,“四室一库”(作战室、资料室、保密室、值班室、装备器材库)配套,基地建设达标,营区整洁、环境优美。
第五条 各级人武部要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量化各项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 落实民兵组织
第六条 民兵组织是民兵建设的基础,抓好组织落实是民兵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切实抓好民兵组织建设,做到组织健全、编组合理、干部齐强、制度落实、资料完备、活动经常。
第七条 坚持整组制度,按照省军区制发的《民兵组织整顿实施办法》,严密组织,精心实施,验收合格的民兵连要达到80%以上。
第八条 认真组织好基干民兵的集合点验,农村以乡镇城市以厂矿(大型厂企可以车间)为单位,结合整组每年进行一次。点验要准备充分、内容完整、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基干民兵到点率要达到90%。
第九条 注重民兵干部队伍和基干民兵队伍建设,重点选配好民兵连长,严格任免手续,加强培养教育。落实基干民兵发展规划,准确掌握条件,经常组织活动,使基干民兵队伍始终充满活力。

第四章 抓好军事训练
第十条 军事训练是提高基干民兵战斗力的基本途径,也是人武部建设的一项中心工作。要本着突出重点、改进方法、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规范化训练。严格执行省军区制发的《民兵预备役规范化训练若干规定》,采取小数量多批次的训练形式,建立正规的训练秩序,建设一支任教能力较强的“四会”(会讲、会作、会教、会管理)教练员队伍,圆满完成年度训练任务。基干民兵训练合格率达到95%以
上。
第十二条 加强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建设。严格执行省军区制发的《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使用管理规定》,发挥管理机构职能作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完善教学、训练和生活设施,达到吃、住、训、管、养配套;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搞好训练基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自养能力,并带动乡镇武装部和民兵连的以劳养武活动,完成上级规定的经济收入指标。以劳养武活动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训练和基地的长远建设。

第五章 管好武器装备
第十四条 武器装备管理是基层建设一项经常性的责任重大的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战备值勤和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十五条 要搞好民兵装备仓库基本设施建设。做到库房坚固,通风防潮,消防、安全、避雷和气象观测设施配套完好,办公生活用房整洁实用,库房绿化美化达标。实现两区(技术区、生活区)分隔、“四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三配齐”(安全消防设施配齐、库内
工具设备配齐、办公生活设施配齐)。
库内物资管理符合规定要求,达到“六清”(品种、批次、数量、质量、配套、文件手续清)、“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库房温湿度控制在“三七线”以内。
第十六条 抓好仓库保管员队伍建设。重点把握人员选配、思想教育、专业训练、日常管理四个环节。积极开展“红旗库房”和“优秀保管员”评比活动。保管员要熟记分管库房的各种数据,做到“一口清”。
第十七条 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干部住库、警卫值班、巡逻查库、登记统计、擦拭保养等项制度,保证武器装备账物相符、管理良好、杜绝丢失、被盗事故。
第十八条 在保证仓库安全和完成各项管理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库养库活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六章 做好战备工作
第十九条 人武部要根据上级赋予的作战任务,制定战备方案,落实各项战备措施,保证随时完成战备值勤、抢险救灾及应付突然情况等任务。
第二十条 落实各项战备制度。人武部要坚持昼夜值班、节日战备、巡逻执勤、战备检查制度。参加沿海军警民联防的县(市、区)、乡镇武装部,要保证值班人员在位,保持指挥、通信畅通,正确处理各种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不误时误事。
第二十一条 做好战时动员准备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的兵要地志、动员能力,制定兵员动员实施方案。沿海地区人武部要做好成建制预编守备部队的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动员集结。
第二十二条 搞好民兵重点分队建设。重点分队应组建在乡镇机关所在地和乡镇企业,内陆乡镇和岛屿保持一个排至一个连,沿海乡镇保持一至两个连。突出抓好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附近和配发武器的沿海乡镇、岛屿的重点分队建设,达到建制落实、方案完备、训练有素、反应
快速的要求,能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

第七章 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征兵和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义务兵的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法征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正规的征兵秩序,严格执行征兵命令规定的年度征集任务、范围、条件、时间和要求,切实保证兵员质量,园满完成征集任务。
第二十五条 搞好专业技术兵储备基地建设。根据上级赋予的储备基地建设任务,制定长远规划,逐年抓好落实;每年征兵要主动与接兵部队联系,摸清技术兵的种类、数量,有计划地分拨兵员,实行定向征集、集中储备。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退伍军人预备役记统计暂行规定》,结合每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对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对往年服预备役的人员进行核对;人武部要建卡立档、科学存放,准确掌握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适应战时兵员动员
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义务兵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坚持结合征兵定优待的原则,定期检查督促,保证优待政策兑现落实。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第八章 搞好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人武干部队伍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和省委组织部鲁组(1988)11号、鲁组(1989)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军地共管,加强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使人武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
第二十九条 人武干部要按编制配齐配强。其来源、条件、调配、交流、任免等问题执行鲁组(1988)11号和鲁组(1989)3号文件的规定。军分区、警备区要有计划地对人武部科长以上干部进行考核,并组织讲评。
第三十条 人武干部应精通本职业务。人武部部长、政委由省军区培训,人武部科长以下干部和专职人武干部由军分区、警备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三精三通”。即部长、政委、副部长对本职业务要精,对全面工作要通;科长、主任对本科室的业务要精,对其它科
室的工作要通;机关干部对分管的业务要精,对本科室的工作要通。要认真学习商品经济理论和新兴科学知识,掌握商品经济条件下开展民兵工作的规律,成为既能抓武装、又能抓经济的劳武两用人才。
第三十一条 人武部每年要进行一次学习整顿。组织人武干部学习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和上级的有关文件,检查思想觉悟、团结协作、事业心、工作姿态和作风纪律等,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使每个干部都受到一次系统的教育,增强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建功立业的事业心和责任
感。

第九章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新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生命线,要组织发动民兵带头参加两个文明建设,抓好国防教育,广泛开展创先评比活动。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服务、保证作用。
第三十三条 深入抓好民兵“带建”工作。认真落实《山东省军区发动民兵带头建设两个文明三年规划》,巩固已有的成果,提高文明示范点的质量,发展各项有特色的工作,促进“带建”工作的深入发展。
1、管理规范化。人武部要制定和完善民兵“带建”工作规划,提出近期和长远目标以及相应的措施,使之有章可循,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2、内容多样化。从各地实际出发,发挥民兵的群体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带建”活动。各单位创造的有特色的活动要巩固发展,总结经验。
3、方法具体化。人武部要紧密配合地方中心,主动当参谋,自觉挑重担;积极协调军地双方的力量,形成“带建”工作的合力;下功夫抓好典型,每县都有一些具有当地特色的“文明示范点”。
第三十四条 努力搞好全民国防教育。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搞好全民国防教育的意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干民兵的国防教育,充分利用民兵训练基地、民兵青年之家等阵地和征兵、整组、训练、集合点验等时机,落实基干民
兵四课教育和普通民兵一至二次教育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宣传、民政、教育、部队、民兵“五位一体”的国防教育体系。
第三十五条 广泛开展争创“先进人武部”、“先进人武干部”活动。“先进人武部”的评比奖励由军分区、警备区组织实施,并报省军区备案;“先进人武干部”的评比奖励结合年终总结和工作任务进行,奖励办法按鲁组(1988)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评比“先进人武部”的条件:
1.全面建设达标。人武部各项建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六条标准。
2.工作成绩突出。各项业务工作达到指标要求,完成任务出色。
3.各项制度落实。执行规章制度认真自觉,能经得起随时检查。
4.经验具有特色。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并被上级军事机关肯定推广。
评比“先进人武干部”的条件:
1.政治觉悟高。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革命事业心强。安心本职,忠于职守,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创造性,完成任务圆满。
3.本职业务精。熟悉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政策规定,独立工作能力强,办事效率高。
4.作风纪律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5.廉洁奉公好。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艰苦奋斗。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军事训练、征兵整组、战备执勤、完成急难险重等各项任务中去,及时解决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章 严格行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武部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建立正规的工作、生活秩序,担当起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重任。
第三十八条 人武部要建立正规的工作秩序。达到以下要求:
1.办公室设置统一正规,图表张贴整齐,物品放置有序,室内保持整洁。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3.实行文明办公,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误时误事。
4.工作有计划,做到月初有安排,月中有检查,月底有总结,件件能落实。
5.养成快准严细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
第三十九条 人武部要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实行一日生活制度化:
1.早操。每周出早操不少于三次。居住过于分散无法出早操的单位,每周要进行两个小时的队列训练。
2.卫生。每周清扫卫生一至二次,保持室内外整洁,环境优美。
3.着装。人武干部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参加集会和民兵预备役活动时应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有关规定。
4.点名。人武部每周组织一次点名,传达上级指示,讲评工作,布置任务。
5.请销假。干部、职工外出要按规定请销假,部长、政委离开本县(市、区)要向军分区、警备区请假。
6.交接班。每天人武部科长以上领导和值班员要进行交接班,交流情况,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重点抓好车辆、训练和武器装备丢失、被盗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进行保密检查、教育,严格执行文件借阅、保管和文印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严格财务管理。人武部要模范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各项经费。

第十一章 注重基层武装部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乡镇、厂矿、街道、局(公司)武装部是县(市、区)人武部同民兵、预备役人员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和战时动员等基础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县(市、区)人武部要重视和加强基层武装部建设,使之从组织、思想、业务、作风
上适应新时期民兵工作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基层武装部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领导下,主要完成好以下任务:
1.做好民兵整组工作,验收民兵连合格率和基干民兵集合点验到点率分别达到90%以上。
2.落实民兵参训人员,组织带领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努力增加收入。
3.加强民兵武器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4.完成兵役登记和征兵任务,做到无病史、政治原因退兵。
5.平时带领民兵担负战备和治安勤务,战时组织民兵参军参战,保卫后方,支援前线。
6.抓好群众性国防教育和民兵政治教育制度落实,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第四十四条 基层武装部要建立落实以下几项制度:
1.学习制度。建立每周一天的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指示精神,交流工作经验,钻研本职业务。
2.办公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专职人武干部和基干民兵营长、教导员集体办公会,汇报完成任务情况,研究安排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3.计划制度。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制定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县(市、区)人武部批准后实施。
4.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民兵连长会议,检查了解任务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5.值班制度。担负海防巡逻任务的基层武装部,要坚持昼夜值班,保持通信顺畅,掌握重点分队,正确处置情况。
6.报告制度。凡超越基层武装部职权范围的事项,均要按级请示,平时要及时主动地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县(市、区)人武部请示报告工作。
7.总结制度。基层武装部通常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带领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按上级规定评选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民兵和民兵标兵。
8.请销假制度。专职人武干部离开岗位三天以上,应向县(市、区)人武部请销假。
9.武器看管制度。配备武器的基层武装部,要落实看管人员,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专职人武干部要亲自带班,确保万无一失。
第四十五条 基层武装部建设要达到以下标准:
1.政治进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自觉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的高度一致。
2.组织健全。专职人武干部按编制配齐配强,职级待遇落实,在职在位率不低于70%。
3.业务熟练。热爱武装工作,精通本职业务;熟记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政策规定,会组织整组、训练、征兵、带建和武器管理、战备执勤等项工作。
4.资料完备。民兵预备役工作各项档案资料齐全准确、分类清楚、放置有序。办公室设置整齐统一。
5.工作扎实。执行上级指示坚决,行动迅速,工作效率高,任务完成好。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武部在抓基层武装部建设上,要坚持以下制度:
1.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专职人武干部例会,学习上级文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2.培训制度。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对专职人武干部进行三至五天的培训,学习业务知识,进行思想教育。
3.对话制度。县(市、区)人武部的领导每年要同专职人武干部进行一至二次直接对话,了解思想情况,倾听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问题。
4.考核制度。县(市、区)人武部会同组织部门每年对专职人武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全面了解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需要选拔、调配干部。

第十二章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抓人武部建设的职责和方法
第四十七条 加强人武部建设是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要根据各级的职能,实行分级负责和层次领导。
第四十八条 省军区领导和机关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对全区人武部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和部署,抓好在全局上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建设。
2.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调查研究,针对人武部建设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政策和措施。
3.及时向军区和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提请解决人武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发现培养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有效地对人武部建设实施宏观指导。
5.定期培训县(市、区)人武部部长、政委和副部长。
6.检查督促军分区、警备区抓人武部建设工作的落实,指导监督军分区、警备区对人武部开展达标活动进行考核,并作重点抽查。
第四十九条 军分区、警备区领导和机关抓基层的职责是:
1.依据上级指示和年度工作部署,有计划分阶段地统筹安排人武部的各项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2.根据《人武部建设细则》,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人武部建设目标管理规划,指导开展达标活动,并搞好考评。
3.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人武部经常性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上报和推广经验。
4.抓好人武部机关建设,培训机关营以下干部和人武部科长以下干部以及专职人武干部。
5.协调人武部同县(市、区)委、政府的关系,及时向省军区和市(地)委、政府(行署)请示报告工作,提请解决人武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要树立为人武部服务的思想,作风要扎实,工作要落实。
1.要科学安排工作。对人武部一个时期的工作,领导机关要统一安排,不要政出多门,避免各行其事。省军区和军分区、警备区每季度召开一次有本级首长和司、政、后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统一安排部署阶段性抓人武部的工作。对人武部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协调统一,
不要互相矛盾。
2.要搞好调查研究。领导机关要科学组织力量,定期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人武部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机关各部门到人武部抓本职业务的工作组,要统筹安排,经分管领导批准。领导机关对人武部发指示、提要求,要从实际出发。布置工作要考虑人武部的特点,留有余地。
3.要抓好工作落实。抓人武部建设不要停留在会议文件上,召开会议或下达指示后,要跟踪抓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减少大型活动,克服“五多”现象。省军区和军分区、警备区有关抓人武部的主要安排和大的活动,上下要及时通气,防止工作重叠和撞车。
4.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各级机关抓工作要脚踏实地,汇报工作实事求是,不能只报喜不报忧。树立和宣扬典型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虚假和拔高。对人武部达标活动的考核验收,要从实际出发,除整组、训练的考核要在工作的后期组织实施外,其余各业务部门对县(市、区)人
武部的单项考核要尽量统一安排,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武部要根据本细则的基本精神,修订人武部建设规划。各级机关每年年终都要认真检查分析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并向上级写出报告。



1989年3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加速发展商业、服务业,繁荣首都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1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大街两侧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包括围墙内的空地等),均鼓励用以发展商业、服务业、修理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以及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商业、服务业)。
位于大街两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用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除经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者外,均应按照社会需要,由本单位或转让他人兴办商业、服务业。对应办而不办者,一律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
大街两侧的私有房屋,也应用于发展商业、服务业,鼓励房主自办或出租、转让给他人兴办。对自己不办又不出租、转让者,也照章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
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商业、服务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原有住户。
二、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大街范围,随本市商业、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分批划定,逐步实施。
市区内第一批重点大街暂定为:崇文门内大街至雍和宫大街、王府井至八面槽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至新街口豁口、地安门外大街至鼓楼、崇文门外大街至磁器口、前门外大街至自然博物馆、珠市口西大街至广安门、宣武门外大街至菜市口、大栅栏至大栅栏西街。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地区的需要,自行划定若干街道或部分街道地段、地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公有房地的商业用地闲置费的征收,按铺面房和临街房地沿街长度计算,每米第季度征收一百元(不足一米的不计)。自第一次征收闲置费起,一年后仍未将房地用于商业、服务业的,要加倍征收。
对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超过一年,仍未用于商业、服务业的私有房屋,也应加倍收费或由国家征用。
四、利用大街两侧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兴办商业、服务业,需要拆墙建房或改建、翻建房屋的,要从交通、绿化、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规划设计,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对借兴办商业、服务业之名违章占地、违章建设以及毁环树木、绿地,侵占道路影响交通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商业用地闲置费,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征收,并由区、县政府统筹用于发展商业、服务业。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198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