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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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三、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七、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不属于对方居民,不应作为对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由位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负担并支付给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我国与该缔约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八、本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做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执行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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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有关条款的修订)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为进一步改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方 便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经研究,决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 法》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修订便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经研究,决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改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保证书和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份。?BR> 另外,申请者还可以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载有全部目标程序的产品样本一份”。
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在受理日起六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
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四、《办法》第六条增加第二款“申请者可通过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在部分省、市设立的软件登记代办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上述修订自二OO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2000年5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制原则规范运作,健全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抓紧组建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对资不抵债高风险信用社要实行跟踪监控,采取切实措施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改善外部经营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了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确保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顺利完成了农村信用社同农业银行“脱钩”工作,自上而下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体系,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也面临不少问题,突出表现是信贷资产质量差,部分农村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机制。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恢复合作制的性质,经营状况明显改善,金融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和有效化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新体制。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清产核资。
摸清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程度,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基础。通过清产核资,要全面查清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的真实情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确定农村信用社总体风险状况和整顿重点。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组织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改造。
通过深化改革,恢复农村信用社的“自愿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要通过清股,核对股本和历年红利,还利于民,通过扩股,把真正愿意参加合作金融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吸收为新社员,增强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认真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社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要规范服务方向,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对社员贷款要占到贷款总额的50%以上,及时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要;要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分配,实行社员股金盈利分红、按交易量返利和社员贷款优惠等办法,把利益返还社员。要充分发挥县(市)联社的作用,真正把县(市)联社办成为基层信用社服务,同时履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的联合经济组织。
(三)化解风险。
对连续多年亏损,资不抵债,已经出现支付困难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治理,是这次改革整顿工作的重点。化解风险要发挥信用社的整体功能,主要采取自我救助和扶持救助的办法。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要立足于自我救助,通过切实改善服务,组织资金来源,盘活积欠贷款,压缩费用开支,增强支付能力。在此基础上,县(市)联社可在全县(市)范围内调度资金,对其实施扶持救助,必要时,经批准可动用该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
(四)加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制度,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法人资格、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资金流动性监管。当前,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付能力的监管,建立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档案和预警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到人,跟踪监控,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强化内部经营管理。
要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管理混乱、违规违纪严重和对法人代表权力行为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性质和管理原则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加强信用社领导班子建设,选好主要负责人,对不称职的要坚决按规定予以撤换。要健全包括贷款审批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加强内控管理,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坚决改革农村信用社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控制人员增长,分流富余人员,调整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六)组建行业自律组织。
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章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七)改善外部经营环境。
农村信用社是主要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为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扶持,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本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到2000年末基本完成。今年和明年上半年主要抓好清产核资、化解风险以及规范改造工作。在工作中,要抓住重点,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农村信用社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纪律。要将改革整顿规范管理与农村信用社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一手抓改革整顿规范管理,一手抓业务经营,提高支持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