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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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的考评在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州工商局,以下简称打传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和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评分实行记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目(10分为限)和减分项目(20分为限)。

第五条 考核评分时间自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第六条 各县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组织自评,于11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书面报送州打传办。

第七条 州打传办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特别严重的,提请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黄牌警告。州打传办会同相关单位每年下半年适时组织对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 州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县市自评、年度检查结合日常考核、暗访、群众反应等情况,按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对州直相关单位考评标准由州打传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评分情况作为当年度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各县市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州打传办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通报。

第十条 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一)评选条件:在防范打击活动和完成考评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重大打击过失或蓄意隐瞒错误事实不报的,推荐材料弄虚作假或名不符实的,不能评为先进。

(二)奖励:所评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授予“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和“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奖金。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入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专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和标准
标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

(15分)
1、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未成立机构的,扣4分
4分


2、县市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传工作
一年内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的,扣3分
3分


3、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常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击传销工作
对传销工作中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扣1分;政府领导很少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传工作的,扣1分
2分


4、地方财政安排保障打传工作开展专项经费
县市财政未安排专项经费的,扣3分
3分


机制建设

(15分)
1、明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协作配合机制
没有明确打击传销部门职责的,扣2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切实履行打传工作责任的,视情况扣1至2分
4分


2、县市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没有把打传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的,扣4分
4分


3、县市制定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组织评分考核
没有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3分
3分


4、制定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或方案,并加以落实
没有按要求制定有关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每项扣2分
4分


工作开展

(45分)
1、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设点宣传,组织宣传车队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没按要求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3分;没按要求在广场、街头、车站等设点宣传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组织宣传车队宣传的,扣2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不力的,视情况扣1至2分
10分


2、根据统一部署及本地传销活动态势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没有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的,扣2分;没有进行集中排查的,扣2分;没有做好对清查出的传销人员劝返遣散工作的,扣2分;没有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进行严厉打击的,扣2分
8分


3、将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巡查,发现传销及时打击,将传销控制在萌芽状态
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没把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的,扣2分;发现传销没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4分


4、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立案、查办传销案件。
未建立传销举报制度的,扣2分;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传销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4分;有关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送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
10分


5、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按“五个一”的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
未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施有效管理的,扣3分;未按要求对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工作进行部署的,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好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5分
10分


6、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的打传工作以及主要领导对打传工作作出的专门批示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要求完成部署、安排工作的,每次扣1分
3分


信息交流

(10分)
1、县市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上报制度,能及时按要求向上级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没有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信息上报制度的,扣2分;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等,每次扣1分;向上级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漏报打传信息的,每次扣1分
6分


2、建立联系人制度,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专人负责联络
未按要求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
1分


3、及时将传销企业、传销人员、传销窝点及传销、直销相关情况按要求录入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未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3分


工作成效

(15分)
1、群众向国家、省、州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区域内传销现象情况,传销得到有效遏制情况
群众向国家、省、州反映属实的举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由于打击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的扣4分,造成传销活动严重的,扣2分,造成传销活动存在但并不严重的,视情况扣1至2分
6分


2、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县市有大量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3分;有相对较多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视情况扣2分;有相对较少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1分
3分


3、传销人员群体上访、闹事现象
上百人上访的,每次扣3分;10至99人上访的每次扣2分;4至10人上访的每次扣1分
3分


4、群众对打击传销工作满意度
群众向国家、省、州投诉反映,经核实,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
3分


加分项目

(10分

为限)
1、打击传销工作被中央、省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
每次加2分,最多加6分



2、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做法在国家级、省级会议、简报等推广的
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3、成功查处省、州工商、公安交办的大要传销案件
每件加2分



4、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
加2分



5、县市财政将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
加3分



减分项目

(20分

为限)
1、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
每次扣5分



2、因打击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点名批评的,被州综治办进行黄牌警告的
每次扣5分



3、打传工作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
每次扣4分



4、查办的传销案件被上级部门和司法部门撤销的
每案扣2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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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务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担负着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办公室应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部门办公室应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州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州政府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能的机构,按照州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有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县市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州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确保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有效运行。
  第六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省、州政府实事目标、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州政府督办室按本规则的要求,对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完成州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登记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县市或部门办理。
  (三)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办结时间原则上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交办机关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人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州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州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输入四川省政府资源网专业栏目内,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严谨。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勤政廉洁、严于律已,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
  (三)工作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我州政府系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绝不允许违规违纪、擅自处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解决问题。凡属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确属需要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四、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政协全会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本级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室归口负责交办。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办。政协全会闭幕后的提案由政协办公室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同志审批。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承办部门对接到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情况退回交办部门。对应由州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意见,不得在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的同时,抄送代表、委员本人。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掌握和通报办复进度,保证及时办复。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争取提前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查。各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部门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部门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好法规、政策关,最后审定签发。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的格式及以下办法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1、省政府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省政府要求行文答复。
  2、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自办件除外)、州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县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按规定的份数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4、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寄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需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5、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的,标注“D”。
  6、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在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部门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检查或约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的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7、总结。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办结后,要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
  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五、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办理工作。政府办公室为总归口单位,要落实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门承办人员担负办理工作,负责处理具体事项。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承办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各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了解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意图和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或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后再作答复。
  (三)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1、联系网络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与各承办部门建立联系网络,通过联系网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会商解决办法,加强督促催办工作。
  2、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度,公布完成数量,及时表扬工作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部门,督促差的部门,使各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办复工作任务。
  3、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处理。
  4、督办落实制度。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部门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通过多种方式督查督办,促进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时办结,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5、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应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大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6、考核评比制度。政府办公室要坚持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州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为州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年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州长对州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的目标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州长、副州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州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州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州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常务副州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及州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州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州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州政府指定。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核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州委、州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当年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及财政收支预算。
(二)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州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州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科学。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和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和近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要订出具体的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基本构成。
(一)业务职能目标:包括主要经济、业务指标、改革指标、安全指标等,一般控制在10项左右,每项指标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总分60分。
(二)保证目标:包括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总分30分。
(三)共同目标:包括目标管理、政务督办、办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批评、建议、意见、提案、信息、调研、值班制度、信访、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分10分。
(四)承担省下政务、实事、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通报工作,确保省下目标的落实。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业务职能目标,由各责任单位按第七条的要求制订出初步方案和确定各项目标分值,经小组组长单位初审后,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定与保证目标一并下达执行。
(二)保证目标,由州直工委牵头,会同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州精神文明办、州人事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制订出初步方案,在3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与业务职能目标一并下达执行。
  (三)共同目标。以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为准,原则不增不减、不另行文下达。
  (四)追加目标。由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追加,由州目标办行文通知下达。
  以上目标,由州目标办汇编成凉山州人民政府当年度工作目标合订本,下达各目标责任单位执行。
  第十条 制订目标的要求。
  (一)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制定目标时,要做到能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定性准确。其目标,既要反映实现数,也要反映同比增减速度。
  (二)各目标责任单位制定的主要经济和效益指标,要与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要求的增长速度相适应,业务、职能指标不得低于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目标实施难易程度确定各项指标的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分值限制在10分以内。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州政府下达的目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将各项目标分解到科(室)、人头、协办单位和本行业基层组织,确保各项目标有领导负责、有机构管理、有人员落实。
  第十二条 目标的监控。各目标责任单位将目标分解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对重点目标,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2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下达后,上级主管部门对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2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即可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执行效果,州政府对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年终考评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十六条 检查与考评内容。
  州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经常进行检查,各小组组长单位和州目标办不定期对目标责任单位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终考评。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州政府、州直工委、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州目标办、州人事局、州统计局和小组组长单位报送书面自查报告。
  (三)年终考评。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次年1月30日前,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获奖加分和受批评扣分情况表及有关依据报小组组长单位;小组组长单位在严格审查考核后,形成全组年终考评审查报告,并附全组考核建议得分汇总表和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报告,在2月20日前报送州目标办;州目标办在3月2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形成综合考评情况报告州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州政府总责任人;领导小组和州政府总责任人审查认定后,由州目标办正式行文通知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 目标的计分方法。
  (一)业务职能目标。
  1、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200%以上的,视为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2、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计满分,完成任务出色(受州委、州政府表彰或州委、州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肯定的)或未完成任务的,比照本条(一)款第1项的规定计分。
  3、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按其基本分值的80-90计分。
  (二)保证目标。
  1、由州直工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计分。
  2、在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生重大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保证目标计分为“0”。
  3、班子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1人扣1分,受到法纪处理1人扣2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重扣。
  (三)共同目标
  1、目标管理。无科室和工作人员抓目标管理日常工作的扣1分;未将目标管理分解落实到科(室)的扣0.5分;不按时报送目标执行进度和检查、自查材料的扣0.5分;年终不按时自查考评上报情况的,取消年度考核。
  2、政务督办。对州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未按要求完成州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的扣1分。
  3、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拒不接受、推诿扯皮,耽误办理工作,已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每发生一次扣0.5分;答复意见针对性不强,简单、草率,函复格式不规范,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而未主动征求,影响办复质量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不准确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交办单位及未按主办单位的要求,按时将会办意见返回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遗失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每一份扣2分。
  4、政务信息调研。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信息任务,每少10%扣0.5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3分;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调研文章扣1分。
  5、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按时办理又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6、值班制度。无值班人员承接州政府及办公室安排任务的,发生一次扣0.2分;上班时间无人员承担任务的,发生一次扣1分。
  7、信访工作。由州信访局考核,州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未按时结案1件扣0.5分;久拖不办1件扣2分;处理群体上访事件,通知单位领导到场而未到场的一次扣2分。
  8、行政执法责任制。由法制办考核,不合格的实施“一票否决”,共同目标计分为“0”。共同目标总分为10分,对执行较差的单位,可超过总分扣分。
  (四)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新增目标经州政府批准后,年终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比照本条(一)款第1、2项的规定计分,幅度为1分;未完成新增目标的,除该项不计分外,并在总分中倒扣1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的原定分值80%计分。
  (五)其他加分项目。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5、4、3分;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的,加计4分;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3、2、1分。获省有关部门(指列入序列的常设一级机构)表彰奖励一次加计0.5分,获得州委、州府表彰的,加计1分。属同项工作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获奖文件依据以授奖机关以发或函编号的文件为准。
  (六)其他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各部委以及州委、州政府、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5、3、2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凡造成重大新闻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从总分中倒扣1分;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计入总分。
  (七)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对为全州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给予1-3分的奖励加分。
  第十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档次,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州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以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与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政绩、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挂钩。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后,州政府根据考评情况,对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按不同得分确定一、二、三等奖,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低于90分未获奖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按州政府规定解决。奖金发放,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20%发放;中层干部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10%发放。公务员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和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人员,一律不计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评后,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其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即具备评定优秀的资格;未获奖的单位,其责任人在公务员考核中只能评为称职。
  第二十四条 组长单位从事目标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由组长单位进行考核,由本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对从事目标管理人员奖励标准可参照本部门人均目标奖奖励标准执行,奖励经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令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玉 芬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促进乡村卫生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一体化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融为一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人员、业务、财务、药品、报酬等方面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一体化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应符合《潍坊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村卫生所由乡镇政府规划设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乡镇政府驻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
  第五条 村卫生所的数量、规模和人员,依据卫生部部颁标准和服务人口确定,一般2000人左右设置一处村卫生所,每所3—5间房屋,配备3—5名乡村医生。并至少应有1名女卫生技术人员。  村卫生所的房屋原则上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医疗器械和流动资金由乡镇卫生院配置。
  第六条 村卫生所的名称统一为“××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名)卫生所”。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卫生技术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其人员身份、户口性质不变。
  第八条 村卫生所实行乡镇卫生院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每2年注册一次;注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聘任。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并根据所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按国家规定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任务,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及其资料的搜集整理。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做好急诊急救工作,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村卫生所使用统一的医护文书,留所观察病人要建立观察病历。对发生的医疗缺陷,要妥善保护现场、资料及物品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一次业务考试、考核,连续2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暂缓聘用。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等。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财经法规和政策,收费要公开标准、明码标价,收入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严禁挪用、坐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用药目录和用药计划,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所用药品、卫生材料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从县级以上国有医药主渠道统一购进,依照价格法规统一核价,统一调拨,村卫生所不得自行购进药品和卫生材料。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实行数量统计与金额管理相结合,定期盘存,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村卫生所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报酬与村卫生所效益挂钩,工资来源从业务收入中提取,每月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乡村医生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由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三方出资,按国家保险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聘任的乡村医生免除义务工。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违犯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未经批准私自行医、出售药品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犯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卫生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