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5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部分变更的;?
(三)调整省本级年度预算;?
(四)批准省本级年度预算;?
(五)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民政方面的;?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
(十)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律建设的情况;?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总预算和省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四)省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管理情况;?
(五)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方面的全局性问题;?
(八)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情况;?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
(二)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
第五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省人民检察院;?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六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根据;?
(三)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将事项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88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法规局: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公安部法规局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该省德清县一名五十多岁的理发员,自1963年起就有吸食男子精液的行为;经查实,仅1984年以来即达20多次,其吸精对象为青少年,其中20岁左右的青年9名,少年1名,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德清县公安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即以流氓罪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但德清县和湖州市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以流氓罪论处。
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一致认为,此行为应以流氓罪论处,而且以往也是作这样认定的,但刑法确无明文规定,故省公安厅请示我局答复。我们的倾向意见是,此案应以流氓罪论处。妥否ⅶ请你们提出意见,并函告我局。
198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