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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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8] 20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择优推荐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制定《大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连地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知识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3.产品成熟并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性能稳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以上,或上两年度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或省质量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凡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认证。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和大连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得国家、省和大连市科技奖励的产品,市级以上的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产品,可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第五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1.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第六条列举的所需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大连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3.经认定的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3.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通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检验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特殊行业许可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有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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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牧渔业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


(1984年8月20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发布)


狂犬病是一种危害极大、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解放后,各地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近年来全国发病大幅度上升,疫区逐年扩大。


疫情上升的原因与养犬数量增加和缺乏严格的管理有关。为尽快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农牧、公安三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至二次联合检查,以督促各地工作的开展。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养犬的审批,处理违章养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
研制生产和供应、病人抢救、疫苗注射、伤口处理和疫情监测工作。
三、县以上城市(包括县)、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凡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由所属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下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适当限制养犬的原则

酌情掌握。
四、凡获准养犬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并严加管理,城镇一律圈(栓)养。犬如伤人,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狂犬、野犬。
六、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实行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群众出售活狗、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和犬牌。
七、家犬免疫采取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部门制定。
八、如有违反上述要求者,可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上述要求制订管理实施细则。
鉴于当前全国犬伤人及狂犬病发病情况日趋势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牧、公安部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一次对狂犬病防制工作情况的全面、认真检查,按照通知要求,对各地养犬进行普遍审核和免疫,对违章养犬坚决捕杀。



1984年8月20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委),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我国绿色建筑建设的指导,促进绿色建筑及相关技术健康发展,建设部与科技部联合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认真开展技术培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本地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与监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产品生产企业,要遵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内容,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树立绿色建筑意识,强化绿色建筑导向,建立健全实施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机制,培养骨干技术人才,逐步形成本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实践的特点,确立核心竞争力。

  三、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要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强化技术的优化集成和工程化配套,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形成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