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湖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48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湖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湖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预发[2005]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武警湖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

  武警湖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以下简称消防业务费)长效保障机制,加强消防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消防部队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业务费是指湖北省各级消防部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执行消防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与消防任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开支。

  第二章 消防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条 消防业务费按支出性质和功能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支出是指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业务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油料费、灭火药剂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培训费、装备维修费、修缮费、医疗费、办案费、训练费、宣传费、科研费、外事活动费等。

  第五条 项目支出是指完成消防任务必须的专用装备设备购置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开支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消防专用车辆(含船艇、飞机)购置费、装备器材购置费、大型修缮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直接开支的经费。

  第六条 各级消防部队的营房基本建设费、消防指挥中心基本建设费、消防培训中心基本建设费、消防模拟训练设施建设费以及用于消防业务建设的其它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防业务费的保障

  第七条 各地要将同级消防部队作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其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年增长。

  第八条 县(市、区)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中的基本支出标准,比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执行。武汉市消防业务费的基本支出标准应高于《意见》中的第一类标准。

  其它市(州)本级的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标准比照《意见》中的第一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保障和消防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业务费项目支出的投入,足额安排消防装备器材购置费,配齐配足消防装备。

  第十条 省财政对全省消防部队装备器材建设、全省驻贫困地区消防部队的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以及消防部队跨地区调动警力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对列入中央、省财政补助的项目经费及时予以保障。

  第四章 消防业务费的预算编报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部队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和发展需要,对消防业务费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逐项逐科目进行认真测算,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上级消防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下达,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消防部队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认真汇总分析消防业务费的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真实地编制消防业务费决算,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消防部队后勤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部队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消防业务费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遇有重特大事件,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消防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消防业务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消防业务费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统一归口消防总队、支队后勤财务部门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安排的消防业务费,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部队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各级消防部队要积极做好消防业务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消防业务费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装备及大宗物资购置应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现有消防装备的使用效益,做到既要保证完成消防任务的需要,又要防止装备物资的积压和浪费。购置消防装备及大宗物资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通过消防业务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消防部队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经费用途和不按规定范围开支使用消防业务费的,财政部门和消防总队后勤财务部门有权暂停拨款并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每年视情对各地贯彻执行消防业务费管理情况组织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核定当年消防业务费的计领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12〕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公司: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已于2011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平稳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2012年2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财会〔2012〕3号)加以明确,对推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境内主板上市公司2012年正式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内控组织实施、内控实施的进度与重点、内控人才队伍培养、小型企业内控建设等,需要研究解决。为此,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财政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正式实施一年多来,总体平稳,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理解认识上的不到位和实际执行上的偏差。为了稳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贯彻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企业应如何正确把握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答:企业在开始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确定的内部控制目标、要素、原则和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内部控制基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围绕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扎实开展工作,深入宣传、认真执行、严格监督、严肃考核,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规避生产经营风险。随着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推动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保证实现价值目标,最终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企业应当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自身特点,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参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配套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目前配套指引针对企业一般性的业务和重点环节制定了原则性的要求,未涵盖行业特点突出的具体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全面执行基本规范,以配套指引为参考,结合行业管理要求,从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加强对关键和重点业务的控制,保持信息沟通的顺畅,对实施效果做好监督评价,努力构建一套符合实际、业务规范、控制合理、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不同的企业应如何把握好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进度和重点?
  答:对于即将启动或刚刚启动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集团企业,应按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的要求加快推动,并根据企业实际全面实施;对于已经在部分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应当总结和借鉴已经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经验和做法,将其推广至全公司范围;对于已经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起覆盖全过程、各层级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上,充分运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法和手段,按照有关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查找实施中的缺陷与不足,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不断优化。
  对于非上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下属公司的经营性质、业务规模等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实施方案,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企业集团也可以根据业务板块、管理特点等,先在部分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再逐步建立覆盖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体现集团管控的要求。
  3.企业应如何改善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
  答:为解决企业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紧缺状况,企业可以抽调财会、审计和生产管理等业务骨干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内部控制专业人才。一是通过参加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企业内部举办的培训学习等,促使内控人员掌握相关知识;二是让从事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学习,以内部控制基础理论、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为指针,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结合实际,自我学习、自我积累,探索创新,不断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企业的内控管理水平;三是在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咨询、审计服务时,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通过业务沟通交流和参与实际运作来锻炼培养企业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强调全员参与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从事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岗位成才。对于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做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以调动内部控制专业人才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4.集团性企业应如何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答:集团性企业在确认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在对集团总部及下属不同业务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事项和高风险业务。
  重要业务单位一般以资产、收入、利润等作为判定标准。包括集团总部、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利润占合并利润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等。
  重大事项一般是指重大投资决策项目,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融资、担保项目,重大的生产经营安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高风险业务一般是指经过风险评估后确定为较高或高风险的业务,也包括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管制或监管要求的业务等。
  5.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时,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答:企业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按照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原则上要立足于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倡导自上而下、自主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如果企业确有需要选择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可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如内控咨询团队的专业知识及项目管理经验等;二是服务内容与企业需求的匹配程度,如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等;三是团队的配置水平,如人员数量是否适当、团队的整体知识结构、过去的成功案例情况及客户评价等;四是服务报价合理性等,企业对收费明显偏离合理性的中介机构,应防范服务质量风险。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防范泄密风险。
  6.企业应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答: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内部涉及业务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包括日常检查评价和专项检查评价。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期评价工作。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该机构的工作内容、性质和人员的业务专长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成立了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的企业,由内部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负责。企业的内部控制机构可以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机构可以组织审计、财务、生产管理等专业人员,对内部控制全面或某一方面进行日常和专项检查评价,也可以对认定的重大风险进行专项监督,定期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核。
  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比如,抽调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相关机构的人员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此外,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7.企业应如何对待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
  答: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对于设计缺陷,应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入手查找原因,需要更新、调整、废止的制度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同时改进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弥补设计缺陷的漏洞。对于运行缺陷,则应分析出现的原因,查清责任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对于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企业要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对于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损失。
  企业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和改进建议,确保整改到位,并以适当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查明原因,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8.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内部控制咨询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分离后,是否可以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咨询服务?
  答: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发布实施,拓宽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随着2012年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内部控制咨询、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的需求会很大。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咨询和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有限。据了解,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执行基本规范第十条的规定,主动开展了内部体制机制整合。
  会计师事务所在受聘为企业提供有关内部控制咨询或审计服务时,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不得与具有网络关系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服务。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内部隔离方式,即在内部成立咨询部门和审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人员不交叉使用,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这种方式难以有效地将内部控制咨询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分离,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也有会计师事务所新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机构,如果新设立的咨询机构与原事务所构成网络关系,则违反独立性原则,也不能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控咨询和审计服务。
  9.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如何安排时间?
  答:按照配套指引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时间。
  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保证按期对外披露或报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即开始准备该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从而保证整改后的控制运行有足够长的时间。对于认定为缺陷的业务,如果企业在基准日前对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业务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认定为内部控制在审计基准日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或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尽早与企业沟通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并合理安排内部控制测试的时间。
  在连续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当年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化,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
  10.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型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有哪些特殊的考虑?
  答:小型企业通常是指具有业务比较单一、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管理层级较少、部门设置简单等特征的企业。小型企业根据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实施内部控制时,在保证有效性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小型企业的管理层级一般较少,所有权、决策权和管理权较为集中,治理层通常密切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使企业的控制力和执行力得到了提高,但也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舞弊风险,因此要提高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能力,加强企业决策过程的控制。
  小型企业应明确内部控制目标,准确评估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决策过程和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不同层级部门和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强化岗位制衡,做到适度授权和分权;重点关注与企业资金、资产、资本、财务报告等关键业务有关的风险的控制。
  小型企业应提高财务、会计和审计人员的素质,培养和聘用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报告的重视程度。小型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管理资源易于整合,可以根据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和相关控制的效果,适当简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灵活设计、选择控制流程和控制活动,达到有效控制风险和防范舞弊的目的。
  基于效率的考虑,小型企业应当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结合业务风险和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加强信息系统控制的应用,采取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持续监控和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尤其要对会计信息、资金运转、资产安全、采购及销售等方面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缺陷,确保内部控制在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不同环境下的持续有效改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辽宁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一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或企业是否知名,应由权威机构依照公正的程序予以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随意给商标或企业冠以“驰名”、“著名”、“知名”的做法,都有可能扰乱市场经济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我局认为辽宁经济贸易发展中心报批的《知名企业商标》一书不恰当
地使用了“知名”一词,且其主题范围不确定,不宜出版。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辽宁经济贸易发展中心。



19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