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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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产品税。

第二条 产品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 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税目税率表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前款规定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销售,依率纳税。

第四条 生产应税农、 林、 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纳税人, 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 根据其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委托加工的产品, 委托方为工业企业的, 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

第七条 减税、免税:

一、 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 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 免税;已经缴纳产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

二、 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

三、 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四、 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五、 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 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 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六、 其他产品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经限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 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条 缴纳产品税的期限,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

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工业品部分
┌─────────────────────────────────────┐
┃ 类 别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说 明 ┃
├──────┻─────────┻─────────┻───┻──────┤
┃一、烟类 ┃1.卷烟:甲级卷烟┃ ┃ 60 ┃ ┃
┃ ┃ 乙级卷烟┃ ┃ 60 ┃ ┃
┃ ┃ 丙级卷烟┃ ┃ 56 ┃ ┃
│ │ 丁级卷烟│ │ 50 │ │
┃ ┃ 戊级卷烟┃ ┃ 32 ┃ ┃
┃ ┃2.雪茄烟 ┃ ┃ 47 ┃ ┃
┃ ┃3.烟丝 ┃ 包括:斗烟、 ┃ 35 ┃ ┃
┃ ┃ ┃莫合烟。 ┃ ┃ ┃
┃二、酒类 ┃4.白酒:粮食酒 ┃ ┃ 50 ┃ 企业把自制┃
┃ ┃ 薯类酒 ┃ ┃ 40 ┃的白酒、黄酒┃
┃ ┃ 糠麸酒 ┃ ┃ 28 ┃用于本企业连┃
┃ ┃ 其他原料酒┃ 包括:代用品酒。┃ 15 ┃续生产的,应┃
┃ ┃5.黄酒 ┃ ┃ 50 ┃当在移送使用┃
┃ ┃6.土甜酒 ┃ ┃ 38 ┃时按照规定的┃
┃ ┃7.啤酒 ┃ ┃ 40 ┃税率征税。 ┃
┃ ┃8.复制酒 ┃ 包括:泡制酒、 ┃ 30 ┃ ┃
┃ ┃ ┃配制酒、兑制酒、 ┃ ┃ ┃
┃ ┃ ┃滋补酒。 ┃ ┃ ┃
┃ ┃9.果木酒 ┃ ┃ 15 ┃ ┃
┃ ┃10.汽酒 ┃ ┃ 15 ┃ ┃
┃ ┃11.药酒 ┃ ┃ 13 ┃经省、自治 ┃
┃ ┃ ┃ ┃ ┃区、直辖市卫┃
┃ ┃ ┃ ┃ ┃生部门批准,┃
┃ ┃ ┃ ┃ ┃并在成品药酒┃
┃ ┃ ┃ ┃ ┃商标上印有批┃
┃ ┃ ┃ ┃ ┃准文号,由医┃
┃ ┃ ┃ ┃ ┃药部门经营 ┃
┃ ┃ ┃ ┃ ┃的。 ┃
┃三、食品饲料┃12.酒精 ┃ ┃ 10 ┃ ┃
┃ 类 ┃13.蔗糖: ┃ ┃ ┃ 企业把自制┃
┃ ┃ 机制蔗糖 ┃ ┃ 22 ┃的蔗糖用于本┃
┃ ┃ 土制蔗糖 ┃ ┃ 10 ┃企业连续生产┃
┃ ┃14.甜菜糖 ┃ ┃ 5 ┃的,应当在移┃
┃ ┃15.淀粉糖 ┃ 包括:高粱糖、 ┃ 15 ┃送使用时按照┃
┃ ┃ ┃饴糖、麦芽糖、液体┃ ┃规定的税率征┃
┃ ┃ ┃葡萄糖、糊精、果葡┃ ┃税。 ┃
┃ ┃ ┃糖浆等。 ┃ ┃ ┃
┃ ┃16.加工糖 ┃ 指购进已税糖制成┃ 5 ┃ ┃
┃ ┃ ┃的冰糖、方糖、绵白┃ ┃ ┃
┃ ┃ ┃糖等。 ┃ ┃ ┃
┃ ┃17.麦粉 ┃ ┃ 5 ┃ ┃
┃ ┃18.奶粉、炼乳 ┃ ┃ 5 ┃ ┃
┃ ┃19.味精 ┃ ┃ 13 ┃ ┃
┃ ┃20.奶油 ┃ ┃ 5 ┃ ┃
┃ ┃21.罐头食品 ┃ ┃ 5 ┃ ┃
┃ ┃22.汽水 ┃ 包括:可口可乐。┃ 10 ┃ ┃
┃ ┃23.其他液体饮料┃ 包括:浓缩果子 ┃ 10 ┃ ┃
┃ ┃ ┃汁、果子汁、果子 ┃ ┃ ┃
┃ ┃ ┃露、矿泉水等。 ┃ ┃ ┃
┃ ┃24.固体饮料 ┃ 包括:水果晶、 ┃ 5 ┃ ┃
┃ ┃ ┃麦乳精、可可粉、 ┃ ┃ ┃
┃ ┃ ┃咖啡等。 ┃ ┃ ┃
┃ ┃25.糖果、糕点 ┃ ┃ 5 ┃ ┃
┃ ┃26.果脯、果酱 ┃ ┃ 5 ┃ ┃
┃ ┃27.其他食品 ┃ ┃ 5 ┃ ┃
┃四、纺织品类┃28.化学纤维: ┃ ┃ ┃ ┃
┃ ┃ 化学短纤维 ┃ ┃ 5 ┃ ┃
┃ ┃ 人造纤维长丝 ┃ ┃ 15 ┃ ┃
┃ ┃ 合成纤维长丝 ┃ ┃ 10 ┃ ┃
┃ ┃29.棉纱: ┃ (1)棉混纺纱 ┃ ┃ 企业把自制┃
┃ ┃ 纯棉纱、棉混纺┃系指:棉与涤纶以外┃ ┃的棉纱用于本┃
┃ ┃ 纱(1)18支┃的其他棉型化纤或中┃ 4 ┃企业连续生产┃
┃ ┃ 以下的(含18┃长化纤混纺纱。 ┃ ┃的,应当在移┃
┃ ┃ 支) ┃ (2)棉型涤纶纱┃ 7 ┃送使用时按照┃
┃ ┃ 19支-28支┃包括:棉型纯涤纶 ┃ 10 ┃规定的税率征┃
┃ ┃ 29支-59支┃纱、中长纯涤纶纱、┃ 13 ┃税。 ┃
┃ ┃ 60支以上的 ┃棉型或中长涤纶与棉┃ ┃ ┃
┃ ┃ (含60支) ┃混纺纱、棉型涤纶或┃ ┃ ┃
┃ ┃ 棉型涤纶纱(2)┃中长涤纶与其他棉型┃ 13 ┃ ┃
┃ ┃ 其他棉型化纤纱 ┃或中长化纤混纺纱。┃ ┃ ┃
┃ ┃ (3) ┃ (3)其他棉型化┃ 9 ┃ ┃
┃ ┃ ┃纤纱包括:其他棉型┃ ┃ ┃
┃ ┃ ┃纯化纤纱、其他中长┃ ┃ ┃
┃ ┃ ┃纯化纤纱。 ┃ ┃ ┃
┃ ┃30.棉坯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3 ┃ 企业把自制┃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的棉坯布、棉┃
┃ ┃ ┃坯布。 ┃ ┃色织布、棉印┃
┃ ┃31.棉色织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5 ┃染布用于本企┃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业连续生产 ┃
┃ ┃ ┃色织布。 ┃ ┃的,应当在移┃
┃ ┃32.棉印染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8 ┃送使用时按照┃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规定的税率征┃
┃ ┃ ┃印染布 ┃ ┃税。 ┃
┃ ┃33.土布 ┃ ┃ 12 ┃ ┃
┃ ┃34.毛条 ┃ ┃ 5 ┃ ┃
┃ ┃35.毛纱、毛线 ┃ 包括:纯毛毛纱、┃ 18 ┃ ┃
┃ ┃ ┃毛线,毛与其他纤维┃ ┃ ┃
┃ ┃ ┃混纺纱、线,毛型纯┃ ┃ ┃
┃ ┃ ┃化纤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型或中长化纤┃ ┃ ┃
┃ ┃ ┃混纺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麻、丝混纺┃ ┃ ┃
┃ ┃ ┃的纱、线。 ┃ ┃ ┃
┃ ┃36.呢绒 ┃ ┃ 18 ┃ 企业把自制┃
┃ ┃ ┃ ┃ ┃的呢绒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37.毛毯 ┃ 指用各种毛纱织成┃ 18 ┃ ┃
┃ ┃ ┃的毛毯。 ┃ ┃ ┃
┃ ┃38.人造皮毛: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 ┃ ┃ 18 ┃的人造皮毛用┃
┃ ┃ 进毛纱生产的 ┃ ┃ 8 ┃于本企业连续┃
┃ ┃ ┃ ┃ ┃生产的,应当┃
┃ ┃ ┃ ┃ ┃在移送使用时┃
┃ ┃ ┃ ┃ ┃按照规定的税┃
┃ ┃ ┃ ┃ ┃率征税。 ┃
┃ ┃39.其他毛纺织 ┃ ┃ ┃ 企业把自制┃
┃ ┃ 品: ┃ ┃ ┃的其他毛纺织┃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18 ┃品用于本企业┃
┃ ┃ 毛纱生产的 ┃ ┃ 8 ┃连续生产的,┃
┃ ┃ ┃ ┃ ┃应当在移送使┃
┃ ┃ ┃ ┃ ┃用时按照规定┃
┃ ┃ ┃ ┃ ┃的税率征税。┃
┃ ┃40.蚕丝 ┃ 包括:绢丝、 ┃ 10 ┃ ┃
┃ ┃ ┃抽丝、丝棉。 ┃ ┃ ┃
┃ ┃41.绸缎: ┃ ┃ ┃ 企业把自制┃
┃ ┃ 自产丝连续生产┃ ┃ 15 ┃的绸缎、其他┃
┃ ┃ 的绸缎 ┃ ┃ ┃机织丝织品用┃
┃ ┃ 购进丝生产的绸┃ ┃ 5 ┃于本企业连续┃
┃ ┃ 缎坯、色织绸缎┃ ┃ ┃生产的,应当┃
┃ ┃ 购进丝生产的印┃ ┃ 8 ┃在移送使用时┃
┃ ┃ 染绸缎 ┃ ┃ ┃按照规定的税┃
┃ ┃42.其他机织丝 ┃ ┃ ┃率征税。 ┃
┃ ┃ 织品: ┃ ┃ ┃ ┃
┃ ┃ 自产丝连续生产的┃ ┃ 15 ┃ ┃
┃ ┃ 购进丝生产的本色┃ ┃ 5 ┃ ┃
┃ ┃ 织品、色织品 ┃ ┃ ┃ ┃
┃ ┃ 购进丝生产的印染┃ ┃ 8 ┃ ┃
┃ ┃ 织品 ┃ ┃ ┃ ┃
┃ ┃43.纯麻纱 ┃ ┃ 18 ┃ ┃
┃ ┃44.麻混纺纱: ┃ ┃ ┃ 企业把自制┃
┃ ┃ 麻与棉型涤纶 ┃ ┃ 13 ┃的麻混纺纱用┃
┃ ┃ 混纺纱 ┃ ┃ ┃于本企业连续┃
┃ ┃ 麻与其他棉型化纤┃ ┃ 9 ┃生产的,应当┃
┃ ┃ 混纺纱 ┃ ┃ ┃在移送使用时┃
│ │ 麻棉纱 │ │ │ │
┃ ┃ 18支以下的 ┃ ┃ 4 ┃按照规定的税┃
┃ ┃ (含18支) ┃ ┃ ┃率征税。 ┃
┃ ┃ 19支-28支┃ ┃ 7 ┃ ┃
┃ ┃ 29支-59支┃ ┃ 10 ┃ ┃
┃ ┃ 60支以上的 ┃ ┃ 13 ┃ ┃
┃ ┃ (含60支) ┃ ┃ ┃ ┃
┃ ┃45.纯麻布: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 18 ┃的纯麻布、麻┃
┃ ┃ 麻纱生产的 ┃ ┃ 10 ┃混纺布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46.麻混纺布: ┃ ┃ ┃ ┃
┃ ┃ 麻混纺坯布 ┃ ┃ 3 ┃ ┃
┃ ┃ 麻混纺色织布 ┃ ┃ 5 ┃ ┃
┃ ┃ 麻混纺印染布 ┃ ┃ 8 ┃ ┃
┃ ┃47.手工生产的 ┃ ┃ 5 ┃ ┃
┃ ┃ 夏布 ┃ ┃ ┃ ┃
┃ ┃48.麻袋 ┃ 包括:麻袋布、 ┃ 10 ┃ ┃
┃ ┃ ┃ 麻袋线。 ┃ ┃ ┃
┃ ┃49.棉针织面料 ┃ ┃ ┃ 企业把自制┃
┃ ┃ 布、麻混纺针织面┃ ┃ ┃的各种针织面┃
┃ ┃ 料布; ┃ ┃ ┃料用于本企业┃
┃ ┃ 坯布 ┃ ┃ 3 ┃连续生产的,┃
┃ ┃ 色织布 ┃ ┃ 5 ┃应当在移送使┃
┃ ┃ 印染布 ┃ ┃ 8 ┃用时按照规定┃
┃ ┃50.毛、纯麻、 ┃ ┃ ┃的税率征税。┃
┃ ┃ 丝针织面料: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购┃ ┃ 15 ┃ ┃
┃ ┃ 毛纱、纯麻纱、丝┃ ┃ 8 ┃ ┃
┃ ┃ 生产的 ┃ ┃ ┃ ┃
┃ ┃51.针织筒子布、┃ ┃ ┃ ┃
┃ ┃ 汗布及其他针织 ┃ ┃ ┃ ┃
┃ ┃ 品: ┃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 ┃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2.纺织复制品:┃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3.地毯 ┃ ┃ 5 ┃ ┃
┃ ┃ ┃ ┃ ┃ ┃
┃五、皮革、皮┃54.牛皮革 ┃ ┃ 10 ┃ 企业把自产┃
┃毛、毛制品类┃55.其他皮革 ┃ ┃ 10 ┃的牛皮革和其┃
┃ ┃56.猪皮革 ┃ ┃ 5 ┃他皮革用于本┃
┃57.合成革、人 ┃ ┃ 5 ┃企业连续生产┃
┃ 造革 ┃ ┃ ┃的,在移送加┃
┃ ┃58.皮革制品 ┃ ┃ 5 ┃工时应当按照┃
┃ ┃59.车马挽具 ┃ ┃ 5 ┃规定的税率征┃
┃ ┃60.皮张、皮统 ┃ ┃ 12 ┃税。 ┃
┃ ┃61.马鬃、马尾、┃ ┃ 5 ┃ 系指经过加┃
┃ ┃ 猪鬃 ┃ ┃ ┃工整理后的产┃
┃ ┃ ┃ ┃ ┃品。 ┃
┃ ┃ ┃ ┃ ┃ ┃
┃ ┃62.羽毛 ┃ 包括:羽绒。 ┃ 5 ┃ 系指经过加┃
┃ ┃ ┃ ┃ ┃工整理后的产┃
┃ ┃63.毡制品 ┃ 包括:毡呢、毡 ┃ 15 ┃品。 ┃
┃ ┃ ┃毯、毡衣、毡帽、 ┃ ┃ ┃
┃ ┃ ┃毡鞋、毡靴、毡袜、┃ ┃ ┃
┃ ┃ ┃呢帽、呢帽坯。 ┃ ┃ ┃
┃六、服装、 ┃64.服装 ┃ ┃ 5 ┃ ┃
┃鞋、帽类 ┃65.帽 ┃ ┃ 5 ┃ ┃
┃ ┃66.鞋 ┃ ┃ 5 ┃ ┃
┃七、纸类 ┃67.普通纸 ┃ ┃ 10 ┃ ┃
┃ ┃68.新闻纸 ┃ ┃ 5 ┃ ┃
┃ ┃69.卷烟纸 ┃ ┃ 20 ┃ ┃
┃ ┃70.记录纸 ┃ ┃ 15 ┃ ┃
┃ ┃71.特种纸 ┃ 包括:金、银、 ┃ 10 ┃ ┃
┃ ┃ ┃铜、铝、锡制成的 ┃ ┃ ┃
┃ ┃ ┃纸。 ┃ ┃ ┃
┃ ┃72.普通玻璃纸 ┃ ┃ 20 ┃ ┃
┃ ┃73.卫生纸 ┃ ┃ 5 ┃ ┃
┃ ┃74.复制纸 ┃ 包括:涂层纸、 ┃ 10 ┃ ┃
┃ ┃ ┃上胶纸、层压纸、铜┃ ┃ ┃
┃ ┃ ┃板纸、绉纹纸、卷绉┃ ┃ ┃
┃ ┃ ┃纸、晒图纸、蜡光 ┃ ┃ ┃
┃ ┃ ┃纸、防潮纸、瓷花 ┃ ┃ ┃
┃ ┃ ┃纸、印相纸、放大 ┃ ┃ ┃
┃ ┃ ┃纸、复写纸、蜡纸、┃ ┃ ┃
┃ ┃ ┃涂塑纸、复合玻璃 ┃ ┃ ┃
┃ ┃ ┃纸、花壁纸。 ┃ ┃ ┃
┃ ┃75.土纸 ┃ ┃ 5 ┃ ┃
┃ ┃76.其他加工纸 ┃ 包括:上色纸等。┃ 5 ┃ ┃
┃ ┃77.包装纸板 ┃ ┃ 10 ┃ ┃
┃八、文化用品┃78.印刷品 ┃ ┃ 5 ┃ ┃
┃类 ┃79.自来水金笔、┃ ┃ 25 ┃ ┃
┃ ┃ 铱金笔、圆珠笔 ┃ ┃ ┃ ┃
┃ ┃ 及其零件 ┃ ┃ ┃ ┃
┃ ┃80.铅笔、毛笔 ┃ ┃ 5 ┃ ┃
┃ ┃81.其他笔 ┃ ┃ 5 ┃ ┃
┃ ┃82.乐器 ┃ ┃ 5 ┃ ┃
┃ ┃83.唱片、盒式 ┃ ┃ 5 ┃ ┃
┃ ┃ 录音带 ┃ ┃ ┃ ┃
┃ ┃84.体育用品 ┃ 包括:各种原料 ┃ 5 ┃ ┃
┃ ┃ ┃生产的比赛用球、球┃ ┃ ┃
┃ ┃ ┃类器材、体操器材、┃ ┃ ┃
┃ ┃ ┃举重器材、田径器 ┃ ┃ ┃
┃ ┃ ┃材、水上运动器材、┃ ┃ ┃
┃ ┃ ┃冰雪运动器材、健身┃ ┃ ┃
┃ ┃ ┃器材、射击器材、射┃ ┃ ┃
┃ ┃ ┃箭和击剑器材。 ┃ ┃ ┃
┃ ┃85.儿童玩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专供儿童用的┃ ┃ ┃
┃ ┃ ┃玩具。 ┃ ┃ ┃
┃九、日用机械┃86.自行车零件 ┃ ┃ 16 ┃ ┃
┃和电器类 ┃87.缝纫机零件 ┃ ┃ 12 ┃ ┃
┃ ┃88.电风扇零件 ┃ ┃ 16 ┃ ┃
┃ ┃89.机械手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0.电子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1.怀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2.秒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3.机械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4.电子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5.石英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6.其他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7.钟表元件 ┃ 包括:游丝、发 ┃ 15 ┃ ┃
┃ ┃ ┃条、防震器、钻石、┃ ┃ ┃
┃ ┃ ┃轴承。 ┃ ┃ ┃
┃ ┃98.照相机 ┃ 包括:摄影机、 ┃ 20 ┃ ┃
┃ ┃ ┃放大机。 ┃ ┃ ┃
┃ ┃99.电冰箱 ┃ ┃ 20 ┃ ┃
┃ ┃100.洗衣机 ┃ 包括:家用机、大┃ 5 ┃ ┃
┃ ┃ ┃型机、脱水机、干 ┃ ┃ ┃
┃ ┃ ┃衣机。 ┃ ┃ ┃
┃ ┃101.空调器 ┃ 包括:室内调湿 ┃ 20 ┃ ┃
┃ ┃ ┃装置、空气清洁 ┃ ┃ ┃
┃ ┃ ┃器等。 ┃ ┃ ┃
┃ ┃102.电热器具 ┃ 包括:电烤炉、 ┃ 5 ┃ ┃
┃ ┃ ┃电饭锅、电炒锅、电┃ ┃ ┃
┃ ┃ ┃炉灶、电水壶、电热┃ ┃ ┃
┃ ┃ ┃水器、电取暖器、电┃ ┃ ┃
┃ ┃ ┃熨斗等。 ┃ ┃ ┃
┃ ┃103.吸尘器 ┃ ┃ 20 ┃ ┃
┃ ┃104.灯泡:灯管┃ 包括:霓虹灯、 ┃ 15 ┃ ┃
┃ ┃ ┃荧光灯。 ┃ ┃ ┃
┃ ┃ 40瓦以下普通白┃ 包括:电珠。 ┃ 5 ┃ ┃
┃ ┃炽灯泡、白炽灯管 ┃ ┃ ┃ ┃
┃ ┃其他灯泡 ┃ ┃ ┃ ┃
┃十、电子产 ┃105.电子计算机┃ 包括:外部设备及┃ 15 ┃ ┃
┃品类 ┃ ┃电子计算器。 ┃ 10 ┃ ┃
┃ ┃106.电视机: ┃ 包括:成套零配 ┃ ┃ ┃
┃ ┃ 黑白电视机 ┃件、整机芯。 ┃ 20 ┃ ┃
┃ ┃ 彩色电视机 ┃ ┃ 20 ┃ ┃
┃ ┃107.电视机专 ┃ 包括:显像管及 ┃ 20 ┃ ┃
┃ ┃ 用件 ┃玻壳、高频头、行 ┃ ┃ ┃
┃ ┃ ┃输出变压器、印刷 ┃ ┃ ┃
┃ ┃ ┃电路板。 ┃ ┃ ┃
┃ ┃108.录象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09.录音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10.收音机、扩┃ 包括:半导体、电┃ 5 ┃ ┃
┃ ┃ 音机 ┃子管式收音机、扩音┃ ┃ ┃
┃ ┃ ┃机,收扩唱三用机及┃ ┃ ┃
┃ ┃ ┃音响组合设备。 ┃ ┃ ┃
┃ ┃111.唱机 ┃ ┃ 5 ┃ ┃
┃ ┃112.电话机 ┃ 包括:交换机、对┃ 5 ┃ ┃
┃ ┃ ┃讲机。 ┃ ┃ ┃
┃ ┃113.电子游戏机┃ ┃ 5 ┃ ┃
┃ ┃114.集成电路 ┃ ┃ 5 ┃ ┃
┃ ┃115.其他电子产┃ ┃ 5 ┃ ┃
┃ ┃ 品及电子元器件 ┃ ┃ ┃ ┃
┃十一、日用 ┃116.化妆品 ┃ 包括:香水、香水┃ 40 ┃ ┃
┃化工类 ┃ ┃精、香粉、口红、指┃ ┃ ┃
┃ ┃ ┃甲油、胭脂、眉笔、┃ ┃ ┃
┃ ┃ ┃兰眼油、眼睫毛及 ┃ ┃ ┃
┃ ┃ ┃成套化妆品。 ┃ ┃ ┃
┃ ┃117.护肤护发品┃ 包括:雪花膏、面┃ 30 ┃ ┃
┃ ┃ ┃油、头油、烫发水、┃ ┃ ┃
┃ ┃ ┃发乳、花露水、染发┃ ┃ ┃
┃ ┃ ┃精及各种护肤护发 ┃ ┃ ┃
┃ ┃ ┃品。 ┃ ┃ ┃
┃ ┃118.爽身粉、痱┃ ┃ 12 ┃ ┃
┃ ┃子粉、洗发膏、洗发┃ ┃ ┃ ┃
┃ ┃水、蛤蜊油 ┃ ┃ ┃ ┃
┃ ┃119.香皂 ┃ ┃ 12 ┃ ┃
┃ ┃120.肥皂及皂粉┃ 包括:药皂、透明┃ 5 ┃ ┃
┃ ┃ ┃皂、黑肥皂、液体 ┃ ┃ ┃
┃ ┃ ┃皂。 ┃ ┃ ┃
┃ ┃121.合成洗涤剂┃ 包括:固态、液 ┃ 5 ┃ ┃
┃ ┃ ┃态、膏状。 ┃ ┃ ┃
┃ ┃122.去污粉 ┃ ┃ 5 ┃ ┃
┃ ┃123.牙膏 ┃ 包括:牙粉、 ┃ 18 ┃ ┃
┃ ┃ ┃牙净。 ┃ ┃ ┃
┃ ┃124.火柴 ┃ ┃ 3 ┃ ┃
┃ ┃125.蚊香、卫生┃ ┃ 5 ┃ ┃
┃ ┃香 ┃ ┃ ┃ ┃
┃ ┃126.香料 ┃ 指:合成、半合成┃ 15 ┃ ┃
┃ ┃ ┃香料。 ┃ ┃ ┃
┃ ┃127.香精 ┃ ┃ 15 ┃ ┃
┃ ┃128.糖精 ┃ ┃ 40 ┃ ┃
┃ ┃129.其他日用化┃ 包括:鞋油、鞋 ┃ 12 ┃ ┃
┃ ┃学品 ┃粉、地板蜡等。 ┃ ┃ ┃
┃十二、其他 ┃130.景泰蓝、 ┃ ┃ 5 ┃ ┃
┃工产品类 ┃漆器 ┃ ┃ ┃ ┃
┃ ┃131.首饰 ┃ 包括:金、银、白┃ 5 ┃ ┃
┃ ┃ ┃金、宝石、珍珠、象┃ ┃ ┃
┃ ┃ ┃牙、翡翠、珊瑚、玛┃ ┃ ┃
┃ ┃ ┃瑙等首饰。 ┃ ┃ ┃
┃ ┃132.鞭炮、焰火┃ ┃ 30 ┃ ┃
┃ ┃133.焚化品 ┃ ┃ 55 ┃ ┃
┃ ┃134.动物胶 ┃ 包括:明胶、骨 ┃ 10 ┃ ┃
┃ ┃ ┃胶、皮胶、鱼胶。 ┃ ┃ ┃
┃ ┃135.植物油 ┃ 包括:食用和非食┃ 8 ┃ ┃
┃ ┃ ┃用植物油。 ┃ ┃ ┃
┃ ┃136.电池: ┃ ┃ ┃ ┃
┃ ┃ 干电池 ┃ ┃ 12 ┃ ┃
┃ ┃ 其他电池 ┃ ┃ 12 ┃ ┃
┃ ┃137.家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床、桌、椅、 ┃ ┃ ┃
┃ ┃ ┃凳、沙发、橱柜、 ┃ ┃ ┃
┃ ┃ ┃架。 ┃ ┃ ┃
┃ ┃138.人造板 ┃包括:胶合板、纤维┃ 3 ┃ ┃
┃ ┃ ┃板、刨花板等。 ┃ ┃ ┃
┃ ┃139.浆粕 ┃ 包括:纺织和造纸┃ 5 ┃ ┃
┃ ┃ ┃用各种浆粕。 ┃ ┃ ┃
┃ ┃140.农用塑料薄┃ ┃ 5 ┃ ┃
┃ ┃膜 ┃ ┃ ┃ ┃
┃ ┃141.泡沫塑料及┃ 不包括:已列举的┃ 5 ┃ ┃
┃ ┃制品 ┃家具、体育用品、 ┃ ┃ ┃
┃ ┃ ┃儿童玩具、鞋。 ┃ ┃ ┃
┃ ┃142.其他塑料制┃ 包括:板、材、 ┃ 5 ┃ ┃
┃ ┃ 品 ┃壳、棒、管、丝、 ┃ ┃ ┃
┃ ┃ ┃带、袋、绳、薄膜、┃ ┃ ┃
┃ ┃ ┃塑料零件、容器及 ┃ ┃ ┃
┃ ┃ ┃日用塑料杂品。 ┃ ┃ ┃
┃ ┃143.化纤编织袋┃ ┃ 5 ┃ ┃
┃ ┃144.拉链 ┃ 包括:各种材料生┃ 15 ┃ ┃
┃ ┃ ┃产的拉链。 ┃ ┃ ┃
┃ ┃145.搪瓷制品 ┃ ┃ 15 ┃ ┃
┃ ┃146.不锈钢器皿┃ 包括:炊、餐、 ┃ 5 ┃ ┃
┃ ┃ ┃盛具。 ┃ ┃ ┃
┃ ┃147.铝制器皿 ┃ 包括:炊、餐、 ┃ 15 ┃ ┃
┃ ┃ ┃盛具。 ┃ ┃ ┃
┃ ┃148.蓄电池 ┃ ┃ 8 ┃ ┃
┃十三、药类 ┃149.中成药 ┃ ┃ 5 ┃ ┃
┃ ┃150.兽药 ┃ ┃ 5 ┃ ┃
┃ ┃151.农药 ┃ ┃ 3 ┃ ┃
┃十四、玻璃 ┃152.玻璃 ┃ 包括:普通、磨 ┃ 10 ┃ ┃
┃制品及玻璃纤┃ ┃砂、带色等建筑用平┃ ┃ ┃
┃维制品类 ┃ ┃板及压延玻璃、玻璃┃ ┃ ┃
┃ ┃ ┃砖、泡沫玻璃、制板┃ ┃ ┃
┃ ┃ ┃玻璃、耐热玻璃等。┃ ┃ ┃
┃ ┃153.工业技术 ┃ 包括:石英、夹 ┃ 25 ┃ ┃
┃ ┃玻璃 ┃层、防弹、钢化、抛┃ ┃ ┃
┃ ┃ ┃光、弯形玻璃等。 ┃ ┃ ┃
┃ ┃154.玻璃制品 ┃ 包括:光学玻璃、┃ 15 ┃ ┃
┃ ┃ ┃玻璃仪器、医疗用玻┃ ┃ ┃
┃ ┃ ┃璃器械及管、棒、 ┃ ┃ ┃
┃ ┃ ┃泡、壳、瓶和其他 ┃ ┃ ┃
┃ ┃ ┃玻璃制品。 ┃ ┃ ┃
┃ ┃155.金属壳保温┃ 包括:保温杯、保┃ 15 ┃ ┃
┃ ┃ 瓶 ┃温容器。 ┃ ┃ ┃
┃ ┃156.其他保温瓶┃ 包括:竹壳、塑料┃ 5 ┃ ┃
┃ ┃ ┃壳及漏孔金属壳保温┃ ┃ ┃
┃ ┃ ┃瓶。 ┃ ┃ ┃
┃ ┃157.保温瓶胆 ┃ 包括:保温杯、瓶┃ 5 ┃ ┃
┃ ┃ ┃和容器的玻璃胆。 ┃ ┃ ┃
┃ ┃158.玻璃纤维原┃ ┃ 5 ┃ ┃
┃ ┃ 料球 ┃ ┃ ┃ ┃
┃ ┃159.玻璃纤维及┃ ┃ 18 ┃ ┃
┃ ┃其制品 ┃ ┃ ┃ ┃
┃十五、橡胶制┃160.轮胎: ┃ 包括:越野车、 ┃ 18 ┃ ┃
┃品类 ┃ 汽车轮胎、垫带 ┃各种专业用车、载重┃ ┃ ┃
┃ ┃ 农用收割机、拖拉┃车、客、货、挂车及┃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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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
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现就加强案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事求是地做好统计月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月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分析报告,强化统计咨询和监督功能。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以及各种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组织一次统计执法检查。对单位领导人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专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典型案件时,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于下列五类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
(一)有关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和报告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中,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的其他案件。
三、建立办案情况定期分析和上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季度要就本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案的一般情况、办案质量分析、发案特点和规律分析、办案机制和执法问题分析、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四、完善办案信息审查和对下指导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办案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宏观业务指导。检察委员会应每季度听取一次办案总体情况或有关业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级检察机关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有关规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健全督办机制,完善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要做好备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主办单位了解情况。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一般要每两个月专报一次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重要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要随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要及时汇总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定期向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
六、进一步加强案例编纂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组织业务交流和案例研讨,对带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及
时编纂和印发对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结的刑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录入《中国刑事案件数据库》。
七、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对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各个办案环节,都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总结各地实行办案流程管理的经验,适时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办案流程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就一些重要业务工作制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办案流程。
八、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和专线网,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办案进行科学管理。已经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单位,要加强案件管理方面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局域网对办案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对办案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建立办案质量预警机制,逐步实现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九、进一步完善办案工作考核办法。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结合实际,从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制作法律文书、遵守办案纪律等方面,制定或完善办案工作考评标准。办案考评结果要作为检察官年度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检察长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位院领导专门分管案件管理工作。要定期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督促下级检察机关和各业务部门,做好办案情况分析、报送等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管理办法,对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精神,管理使用好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复合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

(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奖励旅游业发展绩效显著单位。

第三条 坚持“专项使用、科学管理、运作规范、注重监督”的原则,严格管理发展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章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审批

第四条 组织实施海内外系列重大旅游宣传促销。由市旅游局按照市政府当年工作要求提出宣传促销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对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我市县域经济“第二板块”旅游项目和填补我市旅游产品空白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全额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可贴息两年。

(三)贴息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四)申请贴息资金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昆明市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规划及可研报告、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对县(市)区政府及重点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发展旅游绩效进行奖励

(一)对县(市)区政府进行绩效奖励

1.奖励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调整充实旅游发展支撑体系,旅游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

2.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名奖励10万元;

二等奖:每名奖励6万元。

(二)对重点旅游项目责任单位进行绩效奖励

1.奖励对象:项目对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且列入市重点旅游项目目标考核的责任单位。

2.奖励条件:较好地贯彻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3.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名奖励8万元;

二等奖:每名奖励5万元。

(三)奖励审定程序:由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类别提出奖励名额计划,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对积极开拓市场、招徕游客,为昆明旅游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

1.招徕海外游客奖励

年接待量(以年检数为准)在5000人次以上且年度内盈利的旅行社,比上一年度每增加50人次给予750元人民币的奖励。

2.招徕国内游客奖励

年接待量(以年检数为准)在1万人次以上且年度内盈利的旅行社,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人次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招展企业招徕展会奖励

1.奖励条件:在昆明举办的专业性规模展会,招徕标准展位达到500个以上,非昆明范围内参展单位展位超过总展位50%。

2.奖励办法:招展展位达到500个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00个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500个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旅游企业经营业绩奖励

对我市年度内取得较好经营业绩的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购物企业、旅游汽车企业择优进行奖励。

1.星级饭店。客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客房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0%及以上奖励4万元;客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客房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5%及以上奖励2万元。

2.A级景区。门票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7%及以上奖励15万元;门票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15%及以上奖励10万元;门票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25%及以上奖励5万元。

3.旅游购物企业。按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排名: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4.旅游汽车企业。按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排名: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四)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五)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兑现奖励。

第四章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和法人负责制。其中,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