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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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大学医院管理部门,部管医院:

2009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并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按照《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现将《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



2009年在全国开展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对促进医院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继续把以病人为中心,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二、活动范围及主题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重点是公立医院。

活动主题:“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重在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相结合,以查促建、纠建并举。活动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环境,和谐医患关系,核心是“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继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意识。

1.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医疗安全责任意识;继续加大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加大公众就医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科普读物和宣教材料,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常见药物的合理使用以及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技术为重点,采取现场讲座、网络视频、展览展示、专题报道等多种宣传形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学科学和医疗风险,正确择医、就医,提高群众医疗风险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虚假宣传的能力,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 围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

(1)充分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卫生部网站宣传各地“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协调主要媒体开展采访报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地方媒体,做好本辖区“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加强舆论引导,突出管理、突出质量、突出服务、突出安全。继续大力宣传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要求和好做法、好经验,宣传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大对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宣传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宣传等行为予以通报、曝光等。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1. 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志愿者服务模式,逐步完善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志愿者医院服务和医务人员志愿服务相关工作,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2. 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医疗机构要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 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贯彻落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1.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质控网络,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2.医疗机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质控检查,报送质控信息,根据反馈信息组织整改,改进医疗质量。

3.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心血管介入诊疗和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建设,实施院务公开。重点要求:

1.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的落实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贯彻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加强病历内涵建设,提高病历质量。

3. 贯彻落实《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和电子病历的临床应用。

4. 按照《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病理科、新生儿室等重点科室和重点部门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开展科学、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5. 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做到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设备、人员等符合基本标准。

6. 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五)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

1. 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建立健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合同制护士与编制护士同工同酬。

2.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改进护理服务,加强护理管理。

医院要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细化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并纳入院务公开,向患者和社会公布。医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并落实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力保障,逐步扭转由患者家属或者家属自聘护工承担患者生活护理的局面。

3. 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做好16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临床护士护理患者实行责任制,医院临床一线护士占护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5%,根据临床护理工作量合理调配护士人力,鼓励采用表格化护理文书,医院要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护士待遇,向临床一线倾斜,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执业氛围。

(六)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临床合理应用。重点要求: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准入和审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下发本辖区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第三方技术审核的申请工作。重点加强细胞治疗技术管理,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细胞治疗产品或技术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立即停止未经批准的细胞治疗产品或技术的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区内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严格管理;同时做好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第三方技术审核的申请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4.医疗机构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目录,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

5.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处方集》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重点要求:

1. 成立本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完善相关工作与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 贯彻落实《中国国家处方集》,制定本机构处方集,并认真组织培训、实施和评估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3. 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4.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切实采取措施推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

5. 以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6. 认真做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按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7. 建立健全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8. 建立临床药师制,有明确的临床药师岗位职责和相应的临床药师工作与管理制度,明确其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责任和任务并认真落实。

(八)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 继续推进与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2. 贯彻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认真做好手术安全核查工作。

3. 贯彻落实《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落实查对制度,认真做好输血、用药、检验等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安全核查工作。

(九)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1. 建立和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并落实符合本院实际的相关规章制度。

2. 积极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建立医院感染信息报告制度,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3. 贯彻落实《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手术室、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防控符合规范。

4.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加强血液透析室管理。血液透析室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及医院感染防控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5. 开展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和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防控知识培训,强化医院感染防控意识,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水平。

(十)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质量控制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硬件设施、人员管理、应急处置、执行落实等方面情况。

(十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县级血库人员应知应会一百问答》,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重点要求:

1. 医疗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相关规定,严禁非法采集血液。

2. 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做好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培训和检查工作。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指南,科学合理使用血液。

4.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周、月临床用血计划,并对医务人员用血情况开展评估。

5. 医疗机构应为输血科(血库)配备合理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输血科(血库)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血液储备计划,做好临床用血的储存、检测和发放。

6. 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输血不良反应及紧急用血应对预案,并认真落实。

(十二)建立定期排查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针对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薄弱环节的整改工作。重点要求: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等,明确人员配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2.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关键设备和装置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保障安全运行,防止漏电、漏气、漏水;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

4.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和维护,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加强对放射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十三)继续开展全国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专项督导检查活动,活动方案由我部医政司另行下发。

(十四)继续开展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活动方案由我部医政司另行下发。

(十五)开展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比活动,活动方案由我部医政司另行下发。

(十六)开展全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督导检查,活动方案由我部监督局另行下发。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0年5月)。

完成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活动安排,落实各项活动内容,对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行部署。

2. 各医疗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构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0年6月—2011年3月)。

1. 贯彻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继续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活动。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2. 检查督导。自2010年6月中旬至2011年3月中旬,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部统一组织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导,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广“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有序推进,确保成效。

检查方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和统一检查标准,组织对本辖区30家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其中应包括三级综合医院5家,三级专科医院5家,二级医院15家,民营医院5家。卫生部派出督导员对部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三)总结交流(2011年4月)。

2011年4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内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总结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2010年度活动总结报告。组织召开活动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研究部署2011年度“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杜绝松懈情绪。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立院之本,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关系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影响,关系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是卫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手段,应常抓不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继续加大宣传、指导、培训和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质量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活动部署,既要加大检查、指导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又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医疗机构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同时要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技术、医疗服务、建筑、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中的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要有重点、有措施、见实效,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三)明确活动目标,动员社会参与。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围绕活动核心,积极行动,主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分层次、分类别、分项目地推动活动开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动员新闻媒体支持和积极参与,宣传推广一批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交流,为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转向常态。

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各地要结合2年来的活动经验和体会,逐步研究形成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卫生部组建国家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各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市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按照我部统一安排,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卫生部对各地质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向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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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

  省  长  张中伟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方便企业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都电监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省、市(州)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类别、等级和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和达到等级标准的单位,均可提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
  第六条 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在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范围。
  第七条 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可以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以及电子网络向成都电监办提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也可以向市(州)经委提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
  市(州)经委受成都电监办委托受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应当申请相应的许可证业务:
  (一)持有的许可证已过期,需重新取得许可证;
  (二)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将届满,需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三)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需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许可证等级;
  (四)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五)持有原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未过有效期的先转为备案,已过有效期的需换发许可证。
  第九条 市(州)经委受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时转报成都电监办并抄报省经委。
  第十条 成都电监办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市(州)经委转报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省经委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含现场核查),并按照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成都电监办在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省经委的意见,省经委应当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成都电监办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成都电监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成都电监办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科学审查、规范运作,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妥善保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旦遗失,应当及时向成都电监办或者市(州)经委报告,申请补办。
  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范围保质、保量、安全组织电力设施的承装、承修、承试施工。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承装、承修、承试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年度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成都电监办和市(州)经委。
  第十六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由成都电监办会同省经委共同进行,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书面或实地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同时受理对违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经检查合格的被许可人进行登记、签章,许可证可继续有效。
  (二)经检查不合格的被许可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整改合格后进行登记、签章,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或者合并,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申请许可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建立相应年度自检制度的;
  (四)擅自从事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不相符的经营活动的;
  (五)企业资产、专业人员、设施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规定,未及时向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报告的;
  (六)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七)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八)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电监办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被许可人不具备从事许可事项的能力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成都电监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
  (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六)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不是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张喜亮


一、一段时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劳动合同法》展开了大规模的调研。如果说地方调研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合同地方立法有关,中央政府开展调研的目的是什么?是惯例还是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

  时逢年底,进行劳动法律及有关法律的调研或检查,也是以往的惯例,劳动合同法执行将近一周年,对其执行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调研和监督检查活动也是在情理之中的,有其必要性。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自动议立法开始,至今争议比较大,时值全球金融危机和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减缓,这样的调研活动就显得比较敏感。我个人看法,应当不失时机地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似的调查研究。不容否认的是,劳动合同法确实对社会和用人单位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人认为是负面的,有人认为是正面的。既然有影响,社会反响较大,组织一些调查研究活动总是好事。我不认为这样的举动需要什么特别的解读。
  从宏观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我想这样的调查研究活动对于我们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劳动关系问题是有积极作用的。客观地说,我们改革开放30年的经济腾飞,是与所谓的劳动力价格“低廉”有直接关系的,而在考虑政策时往往把劳动力价格“低廉”当作优势处理,当经济环境比较好的时候这种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还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种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如果不在经济上升的时候得到提升,那么,当经济下滑的时候,企业的效益和没有下降空间的劳动力价格之间的矛盾,就显得特别的突出,以至于把一些企业倒闭归罪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就具有了貌似合理的逻辑了。我们应当必须深思这个问题。如果说大规模的劳动合同法调研活动与当前的宏观环境有关的话,我觉得这样的联想也是有意义的。

二、从调研结果来看,企业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还是比较大。但是,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困境也引人注目。严格执法与企业发展困难有没有什么内在关联?

  我看这个调研结果还算是客观的,企业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态度,与执行劳动法典相比,更加积极和认真。一些企业界人士对劳动合同法的激烈反映就说明他们是认真对待这部法律了。我认为这样强烈的反映中有一个正面的信息,那就是企业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法制意识,这是以往不曾有过的现象。
  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出现困难,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从劳动合同法一个方面考虑。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今天的经济发展速度是在高位上高速增长的话,执行劳动合同法就可能不是个问题了。曾几何时,这些发生困难的地方不是还有过“民工荒”吗?企业雇工难而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已经是“长三角”、“珠三角”等等经济区域的企业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一些中小企业的困境问题主要还是当前经济环境的原因。海外市场萎缩商品消费能力急剧下降,那些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当然就难以生存了,这完全是个解决问题;即便是没有劳动合同法,这些企业也不可能不出现困境。产品层次、技术的含量和市场的方向,这些才是其困难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劳动力成本再低也解决不了市场萎缩的问题。节支是不得以而为,增收才是关键。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困境是不是有内在的关联,我觉得也是有关联的,但只是关联而已,不是根本性的。如果说这个问题毕竟是很突出的话,我认为,不完全是劳动合同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和时机的问题。从时机来说,不幸的是巧遇了全球的金融危机以至于经济危机。在这样的危机时刻,提高人力资源成本,确实有点“雪上加霜”的意思。全球经济环境恶化问题是“雪”,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最多只是“霜”而已;如果没有“雪”而只有“霜”是不会导致“灾害”的。从背景而言,我们似乎忘记了一个事实:当以劳动力价格低廉为竞争优势的时候,我们的劳动法典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劳动力价格一直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地增长。劳动法执行十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只是以其自己的政策为劳动者缴纳“两险”或“三险”,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缴纳“五险”(有的地方还加了个“一金”),终止劳动合同原来明文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明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劳动力成本大幅度增加,如果我们意识到这个背景就会知道这场“霜”来得也确实猛了点。

三、在我国经济整体增长出现减缓趋势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看待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会不会因为当前的经济发展困难牺牲劳动立法?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如果因为经济整体增长出现减缓趋势而牺牲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我觉得那将令人啼笑皆非,被历史嘲笑。
  立法、法律不是儿戏,我觉得这一点必须认真反思;法律如麻势必法将不法!既然劳动合同法生效了而又非恶法,废止和立即修改都不是明智的,并且也没有必要。换一个思考方式,我认为,现在困难的经济环境对于我们坚定地执行劳动合同法、调整我们的人力资源理念或许是更有利的。
  至于说会不会为当前的经济发展困难而牺牲劳动立法,我觉得这是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素质的检验和应对危机能力的考验,如果他们动摇了,牺牲劳动立法也不是不可能的。我所担心的也正是这个问题。我确信,即便是牺牲劳动立法也不可能缓解当前全球经济衰退的趋势和解决我国一些企业面临的问题,因为障碍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劳动立法和劳动力成本的问题。

四、蔓延世界的金融危机放大了《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中小企业倒闭潮不但深刻影响着劳动者就业情况,而且使《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立法宗旨可能再次遭受质疑。如何真正做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机结合。

  从全球来看可能会出现经济危机,但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按照官方的说法经济的基本面没有变。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能不能考虑工资的增长速度和幅度相对降下来(注意:不是降工资,对于最底层的劳动者而言现在几乎没有降低工资的空间了),而通过缩短工时、减低劳动强度、完善管理制度等等办法:一方面可以保持和增加就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实现劳动者素质的升级为迎接下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周期做好准备。基于官方对我国经济形势的判断,我们是有能力做到既要执行劳动合同法又能够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的。政府能够通过资金投入拉动经济,也一定有能力通过资金投入减轻企业和劳动者的负担,承担起完善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客观上讲,我国职工的实际工时与世界各国相比属于较长的行列,超时工作几乎是普遍现象,工作强度和压力之大超过了经济发达的国家,借经济增长趋缓的时机,缩短工时、减轻劳动强度有助于增加就业,把业余的时间和待业的人员引导到提高职业能力上来,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事实上也亟需这样做。政府增资社会保障金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职工的消费能力,——这也是拉动内需的重要手段。现在一些地方,一方面是企业和职工被迫缴纳高额的保险金,一方面是给职工退保,企业和职工的负担都有点过重。政府能够充分考虑这负面的因素,就能够实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如果无论如何以牺牲劳动立法为代价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至于说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遭到质疑,我认为这与经济环境和企业困难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是法律理论问题。众所周知,劳动法典中也有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13年来也没有人质疑《劳动法》给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我觉得,我们应当反思的是,立法必须遵循法律逻辑而不是主观的臆断。法律是以其公正的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而不是偏袒于社会关系的一方。劳动法律应当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确立合理、公正的标准,以其调整劳动关系。那种劳动法律是专门“保护劳动者”的观点,是违背法律逻辑和基本法理的。

五、《劳动合同法》强调要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是近期各地不断出现的裁员风潮表明,劳动关系有出现激化的可能,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越来越远了?

  我想,必须澄清几个基本认识问题。第一,一味地保护劳动者是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二,最近或将来出现裁员风潮不是劳动关系激化的反映;第三,和谐劳动关系不等于没有劳资纠纷。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如果一部法律刻意偏袒劳动关系的一方,势必造成法律天平的倾斜,法律失去了公正,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和谐。所以,企图以劳动合同法的倾斜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不可想象的。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很难说是“强调”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所言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合法权益”往往被理解成为保障劳动者“一方”或“利益”,这是一种误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之违约责任可都是由劳动者单方承担的,难道这不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吗?难道能由此说劳动合同法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法吗?如果劳动合同法真的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那么,在这个基础上确实不能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专门强调保护劳动者一方。
  裁员风潮一定是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困境造成的。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将使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风险。所以,最近和将来出现裁员风潮没有理由归罪于劳动合同法。裁员不等于劳动关系激化,裁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经济状况的恶化,一般来说,不是万不得已企业不会裁决员工,不是经济情况恶化企业裁决员工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经济的和行政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我认为这不一定是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反映,如果说与劳动合同法有关系的话,主要原因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理解偏差造成的。劳动合同法对既有的劳动标准做出了较大和较多的调整,这些调整需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个认知、理解和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争议是必然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不等于劳动关系不和谐。劳资矛盾是永恒的,和谐与否不在于是不是发生争议而在于争议处理的方式和结果。发生争议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就不能断定是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这并没有超出劳动关系和谐的范畴。有一点我们还不能忽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免费,不能不说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一个因素。
  我觉得,仅仅凭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上升的数量,就断定我们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渐行渐远,是不符合逻辑的,倒是能够说明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我认为随着当事人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关系越来越会更加和谐。

结束语:我想借此机会向读者说明几个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法本身并非尽善尽美,但是不能把一些企业的倒闭与劳动合同法联系在一起(欧洲、美国和日本没有制定新的劳动法律还不是一样的倒闭企业或裁员);第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存在着极大的分歧,需要有权威部门作出标准的解读,不应当回避问题;第三,制定有关的劳动法律政策必须慎重,需要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的空间,节外生枝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2008.11接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