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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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设委员会可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筒称造价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整个过程所需费用的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工程造价的编制以国家,省及我市制定的计价依据和浮动系数为基础,并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定期编制、发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建设工人的人工单价,工程造价浮动指数等信息,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投资估算按估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的估算指标及市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浮动系数进行编制。
  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应予以考虑。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建设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应按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市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浮动系数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承发包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编制办法、工程类别、工程技术等级(包括工程规模、高度、跨度、难易程度)及市工程造价站公布的价格浮动系数、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施工合同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 招标工程标底应按审定的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图预算等资料进行编制,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核,或由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计价依据为基础,并以自身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自主合理确定报价。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价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为依据,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非招标工程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施工图预算为基础,造价的调整范围和方式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后,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价的确定以承包合同价、招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资料,并考虑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因素,经合法的审核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四条 我市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凡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及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的工程项目,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可上浮1%进行结算;工程质量评定为市优良样板工程项目的,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可上浮2%进行结算;工程质量评定为省优良样板工程项目的,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可上浮4%进行结算;工程质量评定为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含鲁班奖)的,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可上浮6%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质量达到优良,由此增加的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控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分别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和工程预、结算如何审定由业主自行决定。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决算的管理,由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依其职责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应严格按照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文件内容组织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对必须变更的,应提出充分理由,要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突破的概算在预备费中调剂,概算增加10%以上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结算由承包单位根据中标价、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等工程资料和有关政策规定编制。
  工程结算的审定应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审定期间,承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借故拖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国家建设部或省建委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到市建设,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方可从业。未领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业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让所接受的中介服务业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凡属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工程预结算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市造价管理站举办的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省建委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工程预结算工作。
  外省、市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我市,应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市建委登记、注册、备案,否则,所编制的工程概、预、结算,审核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按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市编审工程预结算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3‰收取;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的,按审查工程的净核增或核减额的4%至8%收取,其中500万元以上的,按4%收取,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按5%收取,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按6%收取,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按7%收取,10万元以下按8%收取,收费不足够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直接责任人员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结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
  (二)从事概算、预算、结算的人员不按指定的从业范围或私自承接建设工程造价概算、预算、结算咨询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设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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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14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以下简称印报托),出于更广泛的专业合作的意愿达成下列协定。

  第一条 新华社同意印报托有权采用新华社的新闻。

  第二条 印报托同意新华社有权采用印报托的新闻。

  第三条 两家通讯社在采用对方的新闻时,不得改变它的原意、事实和内容,并注明新闻来源和严格遵守新闻发表的时限。

  第四条 印报托免费向新华社新德里分社提供电传新闻稿。
  在对等基础之上,新华社向印报托北京分社提供电传英文稿。

  第五条 新华社和印报托交换的新闻不具有专利权。

  第六条 双方交换新闻都是免费的。

  第七条 双方向对方在首都的常驻记者在执行任务方面尽力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第八条 新华社和印报托本着专业合作的精神积极地考虑彼此的其他新闻业务的要求,包括专题新闻和本协定规定之外的技术性服务,所需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非签字的一方在本协定期满的当年内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对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否则,期满后自动逐年按年历延长有效期十二个月。
  双方同意由于新技术的可能出现并便于相互利用,在不修订双方合作的主要条款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经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条文和条件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 华 社 代 表         印 报 托 代 表
      曾  涛             皮·克·罗伊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1〕第6号 1991年1月15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完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管理,方便货主,方便运输。各卫生检疫所在本口岸实行“报验”制度,统一使用总所印制的《报验员证》(式样附后)。现将使用《报验员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的货主、代理部门的报验员凭《报验员证》办理入、出境集装箱手续。

  二、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进行报验员职责、卫生检疫管理、要求、办理手续、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报验员证》并登记注册。

  三、报验员因故不能报验的,需向代理报验人员交代清楚报验员的职责。对违反卫生检疫要求的《报验员证》的持有者承担责任。

  四、报验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报验员资格。

  五、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定期进行评审。对积极配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和协助工作的报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撤销或予以重新培训。

  六、报验员将《报验证》丢失,须及时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

│         ││           ││          │

│   报验员证   ││       照   ││   报验员须知   │

│         ││           ││          │

│         ││           ││1、凭此证到卫生检疫 │

│         ││           ││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

│         ││       片   ││;         │

│         ││           ││2、遵守国家有关卫生 │

│         ││           ││法规;       │

│         ││           ││3、本证不得转让、涂 │

│         ││姓名         ││改;        │

│         ││性别         ││4、丢失者及时办理补 │

│         ││报验项目       ││证手续;      │

│         ││发证机关: 卫生检疫所││5、不承担报验员者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将本证交回发证机关。│

│检疫总所     ││    至 年 月 日││6、本证必须有卫生检 │

│         ││           ││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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