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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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法[2012]18号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司法政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发展,实现了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情系人民群众,倾心司法事业,紧贴时代脉搏,自觉服务大局,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增光添彩,英雄模范人物辈出,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干警的卓越风采。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讴歌先进典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先进事迹,褒奖先进典型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39个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授予66名个人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再铸辉煌。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认真组织开展向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学习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国模范法院为榜样,努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以全国模范法官为榜样,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与时俱进、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要在先进典型的感召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创先争优的激情,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附:

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全国模范法院名单

天津市

蓟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

隆化县人民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洪洞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宝清县人民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上海市

闵行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丰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睢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兴山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

浏阳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从化市人民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北碚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石阡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榆中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吉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源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模范法官名单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河北省

马卫国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任红彬 大名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秀娟(女)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胡永军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院长

山西省

白 婕(女) 永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云霞(女) 灵丘县人民法院东河南人民法庭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关景滨(满族) 武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双喜(蒙古族)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院长

辽宁省

邱忠翠(女)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盖 龙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官屯人民法庭庭长

黄丹凤(女)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林盛堡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马新英(女,回族)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翟树全 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黑龙江省

石光煌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徐立新 青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英华(女)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上海市

马超杰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江苏省

庄金奎 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祝山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裕华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浙江省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徐步茜(女) 缙云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副庭长

安徽省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蔡胜普(女)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福建省

兰惠琴(女,畲族) 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江西省

朱钦莲(女) 南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丽芳(女)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人民法庭庭长

山东省

马海兰(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永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人民法庭庭长

王爱新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处长

田新民 无棣县人民法院碣石山人民法庭庭长

河南省

王卫东 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中心法庭副庭长

朱 梅(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杜文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湖北省

李 冲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陈升霄(苗族) 宣恩县人民法院晓关人民法庭庭长

傅献成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湖南省

田丽霞(女,土家族) 龙山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

杨宗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禹盛卿 邵东县人民法院廉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广东省

陈光昶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林保南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院长

曹 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黄植忠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人民法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玉萍(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登林(彝族)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副庭长

海南省

王 娜(女)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四川省

向杜梅(女)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梁 山 安岳县人民法院周礼人民法庭审判员

雷昌根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高梁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龙炳书(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周亚琼(女)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云南省

龙进品(回族)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郎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西藏自治区

云 登(藏族) 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陕西省

屈 蓉(女)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胡振华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甘肃省

宁兰红(女)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陈 龙 乐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自应(回族) 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人民法庭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任红梅(女)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努尔麦麦提·肉孜(维吾尔族)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解放军

刘红兵 广州军区湖北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刘 飒(女) 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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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


五部门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3年 15号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七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监控体系,根据达标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时抄送质检总局(认监委)。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企业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条 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 2012-2015年,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企业达标要求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规定(不计新能源乘用车产品)。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十五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量核算。

  第五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等。

  第十七条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上半年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二) 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

  (三) 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

  第七章 额度的转结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优于/劣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

  (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

  (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00247.files/n15295516.doc
  附件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00247.files/n15295517.doc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规划发展司,规划发展司将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我们国家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积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之年;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认真履行我局新职能,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关键之年;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之年。2009年我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专利审查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努力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取得的重要成果转化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力举措和强大动力,力促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今年我局的工作要点是:

  一、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一是做好战略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络员制度,研究制定2009年度战略实施计划,明确战略实施的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协调司负责)

  二是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与科技部等部门合作推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推动制定和完善将专利纳入标准的政策。在需求最迫切的部分外向型行业推动实施“指南针”计划,帮助行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协调司牵头)

  三是加强对地方和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出台推进长三角地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开展区域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衔接研究,以农业、装备制造业为突破口,引导相关省区市开展区域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开展地方战略实施试点工作和战略实施效果试评估工作。(协调司负责)

  四是做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工作方案,加大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海关保护、刑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力度。举办中国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发布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协调司负责)

  五是扎实推进我局战略实施工作。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局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和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专利战略和中介服务战略的实施工作。(协调司牵头)

  二、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力争尽早通过国务院的审议,并确保专利法在今年10月1日顺利实施。做好审查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改工作,制定侵权判定标准,保证专利法修改的重要条款在操作层面的进一步落实。认真做好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条法司、审业部负责)

  三、提高政策研究、统计分析、服务指导和行政执法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一是提高政策研究水平。围绕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问题、金融危机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以及专利法实施25周年和我局建局30周年等主题,深入展开调查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议。启动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提高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办公室、规划司负责)

  二是提高专利统计工作水平。对专利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建立更加科学的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强化衡量专利质量和价值的指标,引导科学决策,提高行政效能。继续开展专利专项统计调查,促进经常性专利调查制度的形成,全面分析我国专利运用能力的现状和专利对经济的贡献作用。开展专利统计国际交流和数据交换业务,加大对统计数据交换成果的分析。(规划司负责)

  三是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深化知识产权工作合作会商机制,进一步明确我局与地方政府合作会商机制的条件、程序及内容。加大对城市和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丰富工作内容。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在县级政府层面得到重视和加强。建立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指标统计上报制度,开展地方知识产权绩效评估工作,注重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和指导性文件研究制定的能力建设。(管理司负责)

  四是加强对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企事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重点推进企业集群的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专利交流工作站建设和业务开展,启动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促进工程,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司负责)

  五是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雷雨”、“天网”等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处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开展区域专利执法保护试点工作,着重改善执法条件,推进执法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专利执法保护的定向信息交流机制、定题论证研讨机制和定期会诊机制等。(管理司负责)

  六是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平台建设和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为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提供服务。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启动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工作。继续开展对国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专利技术分析和预警机制研究,及时发布专利预警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能力,开发完成代理人考试网上考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序组织2009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提高面向社会和公众的专利文献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陈列馆、专利展示厅和专利文献馆建设,建好网络“专利文献咨询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检索、翻译和咨询服务。(管理司、条法司、研究中心、文献部负责)

  四、完善审查业务管理,加强审查业务研究,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综合能力

  一是逐步建立审查业务运行控制体系,推动审查业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完善案源调配与统计分析系统、审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审查质量评价系统等,建立业务运行数据分析预警机制。配合中国电子检索系统和电子审批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审查流程操作程序进行配套改造。加强审查业务、人力资源、条件保障工作的相互衔接,保质保量完成2009年专利审查工作计划。(审业部负责)

  二是进一步加强审查业务研究。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审查综合能力建设的长远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探索审查制度和方式改革途径,制定审查工作推进计划。拓展分领域审查策略研究,为提升审查综合能力提供支撑。提高学术研究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整合学术研究资源,提高信息共享和成果利用水平。(审业部负责)

  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对信息传播和信息服务体系的整体规划

  一是确保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的上线运行和新旧系统平稳切换,继续建设和完善电子审批系统的配套项目,保证系统对业务的全面有效支撑。做好中国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的局内试运行和公众平台建设,制定系统运行维护方案,建立数据保障机制,启动新增数据的入库和应用项目。启动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公众部分)项目建设。(自动化部负责)

  二是加强对全国专利信息传播和信息服务的整体规划。科学制定全国专利信息传播与服务整体规划,建立包括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地方专利信息网点在内的三级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启动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及一至两个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的建设,完成全国47个地方专利信息网点的建设。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广专利信息利用,提高科技人才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专利数据加工项目的管理,完善数据纠错机制。加强数据资源收集和管理,扩展我局馆藏资源。(规划司、自动化部、文献部负责)

  六、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法,切实加强对内对外宣传

  一是围绕中心任务,做好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做好修订后的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实施的宣传工作。谋划好组织好建局30周年、专利法实施25周年宣传活动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实施“知识产权彩虹工程”,开展“中国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调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理论和教育体系的建立。(办公室负责)

  二是做好知识产权外宣工作。有针对性地推出能够让外国公众入脑入心的系列宣传产品,切实增强宣传效果。在境外举办大型知识产权交流宣传活动。加强媒体平台建设,拓展对外宣传窗口,完成我局政府网站英文版改版工作。加强与WIPO、WTO官方网站的联系与合作。加大新闻发布力度,加强舆情监控,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宣传效果。(办公室负责)

  七、加快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树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创新。实施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意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人事司、人教部负责)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才培养工作体制和管理办法,开展第二批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推荐评选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专家信息库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人事司、人教部负责)

  八、提升合作层次,转变合作方式,进一步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是加强跟踪研究和战略布局谋划,主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加强涉外统筹协调,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强局建设,扩大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和影响。充分利用中美日欧韩五局会谈机制,适时深化我局的参与程度,把握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动向。不断加强对国际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跟踪与研究,为我国积极主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提出前瞻性和策略性的建议。(国际司负责)

  二是继续保持和加强双边合作和区域合作。深化与世界各国的全方位、多层次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巩固和加强各种类型合作平台建设,特别是增强同世界知识产权强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使中日韩三局合作更具实效性、战略性和前瞻性,促成中澳新三局合作框架的确立。积极开拓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与发展中大国的关系。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开展与台湾地区的民间交流活动,逐步稳妥有序地开展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合作。(国际司负责)

  三是转变合作方式,争取共同发展。逐步实现由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援助的接受者向国际合作与援助的输出者的转变。巩固和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作成果,积极落实与非洲两大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以及埃及、秘鲁、蒙古和东盟国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纪要。有效利用各类援外基金,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做好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外援和人员培训。(国际司负责)

  九、加强预算编制和计划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加强预算编制和资金保障工作。完善计划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计划预算申报内容和程序。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定期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公布。积极推进项目绩效管理,开展信息化项目财务验收工作,并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规划司、专利局办公室负责)

  十、加强后勤和基础保障,大力强化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全力推动“三期工程”项目建设,力争在年内完成工程拆迁工作,并着手进行土建。群策群力,努力拓宽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新思路。改善集体宿舍居住环境,为单身职工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住宿保障。强化后勤服务规范化管理,转换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的专业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规划司、专利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部负责)

  十一、围绕重点,扎实推进党的建设

  一是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重点,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实际,着力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为龙头,认真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机关党委负责)

  二是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重点加强思想理论、根本宗旨、民主集中制、道德品质和廉洁从政教育,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本色。(机关党委负责)

  三是以深入贯彻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文件为重点,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研究出台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办法。(机关党委负责)

  四是以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为重点,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局内文艺汇演等工作。以促进和谐机关建设为目标,培育以人为本、健康向上、奋发进取的机关文化氛围。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思想教育,着力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青年队伍建设的举措,筹备召开第二次青年工作会议。(机关党委负责)

  五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我局《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权力行使的监督,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进行特邀监督员试点工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