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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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6.2.2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8日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7. 分类结构与代码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A 农、林、牧、渔业 本门类包括01~05大类
01 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02 林业  

03

04
05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
 
 
B 采矿业 本门类包括06~12大类,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还包括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指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矿物开采提供的服务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指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本门类包括44~46大类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本门类包括47~50大类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49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活动;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本门类包括51和52大类,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51 批发业 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52 零售业 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本门类包括53~60大类
53 铁路运输业 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不包括铁路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通信设备的制造厂(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科研所、医院等活动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仓储业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货物送配活动,还包括以仓储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本门类包括61和62大类
61 住宿业 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有些单位只提供住宿,也有些单位提供住宿、饮食、商务、娱乐一体的服务,本类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的活动
62 餐饮业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63~65大类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指对信息传输、信息制作、信息提供和信息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技术问题或技术需求所提供的服务
J 金融业 本门类包括66~69大类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本门类包括70大类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71和72大类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73~75大类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仅限于对新发现、新理论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本门类包括76~78大类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79~81大类
79 居民服务业  
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1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本门类包括82大类
82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本门类包括83和84大类
83 卫生  
84 社会工作 指提供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门类包括85~89大类
85 新闻和出版业  
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指对广播、电视、电影、影视录音内容的制作、编导、主持、播出、放映等活动;不包括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和接收活动
87 文化艺术业  
88 体育  
89 娱乐业  
S 综合 本门类包括90大类
90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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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
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
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
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下列政府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第二十
一条
(二)《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市
政府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
改:
(一)《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149号)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后未申请整改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整改要
求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又不从危险区域
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经营活动。”
(二)《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
令第170号)
1.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
人员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未按本办法规定
查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为不符合条件的高工
伤风险企业办理许可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75号)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四)《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80号)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纳入政
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将
—3—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确定。”
(五)《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六)《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
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擅自改变户型比例的”作为第(五)项,
原第(五)项变为第(六)项,增加“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市住
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套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商业网点配建比例超面积的,由市住
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30000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作为第二款。
三、对下列政府规章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郑州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严格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和事故高发期,卫生监督和相关领域的公共卫生工作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以来,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以及张海超职业病诊断事件等,集中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领域的薄弱环节。此外,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现象在部分基层地区仍然顽固存在,一些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依照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加强体制改革,尽快理顺管理。在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全面理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的责任范围,做好政府的参谋,不越位,不缺位,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工作法规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协调部门多和社会敏感度高的特点,认真完成法定的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各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加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开展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积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学校卫生监督队伍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尤其是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

三、强化培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卫生监督队伍作为一支专业的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的法定监管职责。在国务院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形势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把反腐倡廉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推动卫生系统惩防体系的逐步完善,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尚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要求,加强绩效考核和岗位责任制建设。充分调动卫生监督队伍积极性,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良好社会形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社会形象。

四、抓住机遇,完善卫生监督保障措施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争取经费支持,加大投入,保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通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实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建设,将各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任务落实到基层,不断总结推广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网络建设的经验,充实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购置、更新等,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建设规划,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实施。

五、加强卫生监督相关公共卫生专业服务领域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卫监督发[200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业病防治、放射防护监测、饮用水监测、环境健康影响评价等业务能力建设。形成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防机构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抓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积极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公共卫生领域的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