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其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利枢纽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农田草牧场灌排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以及水工程附属的防汛设施、观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土地、环保、城建、公安、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水工程应当划定必要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系指根据水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水土资源范围。
水工程保护范围系指为保证水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
第七条 新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划定。
已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的,维持原划定范围;尚未划定的,按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划定。
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与国家其他生产、建设用地发生交叉时,由水工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工程管理单位。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集体的或者使用权属于个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地和权属变更手续。
对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可利用的土地,在保证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种植农作物。
国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第九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图划界,树立标志。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的分布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土地、环保、公安、农业、畜牧、林业、交通、地矿、电力、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水工程所在地公告。
第十条水 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大中型水库、水利枢纽工程和需要加强保护的重点水工程的管理单位,经过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配备经济民警负责水工程的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毁坏水工程的行为:
(一)挖掘、拆卸、爆炸、撞击水工程;
(二)在堤防、土坝的顶、坡、戗台取土、晒场、开挖道口、挖窖;
(三)超重车辆、履带拖拉机不采取保护措施在水工程交通桥上行驶;
(四)在防汛和工程管理通讯线路上搭挂广播线、输电线;
(五)盗窃、毁坏、侵占工程设备、器材物资;
(六)盗窃、毁坏、堵塞、移动水文气象、测量、科学试验、观测试验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钻探、采矿、采石、采砂、挖掘、垦植、葬坟;
(二)在河滩、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内围垦,修筑堤坝,堆置废土、废渣、废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治沟骨干工程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四)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砂、挖筑鱼塘、打井、考古挖掘、采矿、排污、兴建地下工程,须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净化和安全保护措施方可以进行。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佩戴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填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赔偿应当填发《违反水法规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水利部发布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障;逾期不清障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障,并由设障者负担清障费用。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和个人兴建的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1月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发生。截至目前,全省已发生了9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死亡64人,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20.7%,其中特大事故3起,死亡38人,97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恶劣。从这3起特大事故来看,都是因驾驶员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所致,充分暴露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运输企业业主认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一些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以及对客运驾驶员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源头管理薄弱,路面监控不力。三是部分路段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四是业主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违章违规现象严重。归根结底,问题主要出在驾驶员违章驾驶、道路安全隐患突出、基层及业主安全制度不落实等方面,这说明“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2004年春节刚过,第2次春运高峰已经到来,又值煤炭复产高峰,加之元宵、清明将至,是煤矿事故、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压力很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狠抓源头管理
(一) 加大力度,整顿客运车辆驾驶员队伍。
1.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注销从业资格证。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要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教练员、考试员和发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立即对驾驶员培训单位、考试和发证机关进行整顿,对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就发驾驶证、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吊扣、注销驾驶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一律重新考试。
4.公安交警对查获的严重超载、超速等屡次违章的驾驶员要抄告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线路牌。对超速一次的驾驶员实行警告,超速两次的下岗学习。
5.严禁驾乘人员从事打麻将等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严禁酒后驾车,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给予重处。
6.强化客运驾驶员安全意识,实行班前教育制和惩戒制,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大中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要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意识,杜绝开“霸王车”和争抢客源、强行拉客等行为伤及无辜群众的事件再度发生。立即通报今年1月发生的3起特大事故,进行1次安全警示教育,使每一个驾驶员吸取血的教训。
(二)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1.运管部门对客运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从事营运的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一律暂扣道路运输证。
2.高速公路客运直达班车(含过境高速公路客运班车)、旅游车、跨省超长客运车辆达不到一级车标准的,非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立即停运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该班线经营权。
3.对有固定班线因客流量大,确需加班的,运管机构必须严格审查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加班牌。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坚持“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对签发人追究责任。
4.严格控制包车。对地点不详、人数不清、道路状况不明的一律不准包车。对无包车预约书的,不得签发包车牌。包车牌实施趟次签发并实行签发责任追究制。
5.核发加班和包车线路牌(跨省除外),企业必须持有经批准的、合法的班车和旅游线路牌。无线路牌先购车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不得核发加班、包车线路牌。
6.跨省、跨市(州)包车牌必须由市级运政机构审查和签发,定期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
7.即日起,跨省、跨市(州)客运班线和旅游车辆新增和更新车辆一律不得实行单车个人控股经营。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高速公路直达客运挂靠车清理工作并实行公司化经营。
8.今年内,运管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及从事跨省、跨区运距在200公里、核载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适时监控系统并建立管理和监督系统。
(三)加强运输企业及场站安全管理工作。
1.运输企业要实行管理人员分组、分片安全责任承包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包线、包车、包驾驶员并签订承包责任书。
2.运输企业要合理调配运力,绝不允许驾驶员疲劳驾驶。1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之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日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夜间晚22点至早晨6点,客运班车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运行。
3.严格执行“五不出站”趟次签单制,实行“谁值班、谁签单、谁负责”,车站领导要坚持带班。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提示。
4.从今年起,对全省一级运输企业(2个)、二级运输企业(37个)的业主分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企业业主身上。
二、切实加强路面监控
(一)公安交警要全警上路执勤,实行分片分段、定点定人的责任制。
1.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执勤点要继续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对过往客车实施24小时不间断安全检查。在国道、省道主干线及近期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要组织公路联勤,合理安排勤务,保证24小时有警力执勤。即日起,各地所有警车、主要警力要摆在路面上。重点地区和省界、市界要派民警驻点执勤。
2.高速公路要继续抓紧抓好“四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成渝、成南、成雅、成绵等高速公路流量大的出入口和其他主要收费站口必须保持有24小时执勤的警力。对进入高速公路的所有客车要登车进行安全检查,绝不允许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3.除甘孜和凉山州的部分县外,其余各县(市、区)每天至少要设置1个流动或固定点,监测车速,有条件的不得少于3个。
4.县以上客运车站要派驻交警实行24小时驻勤,对始发客车特别是跨省区的超长线客车要逐一登车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予放行。
(二)加强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客流情况加强对农村区乡道路的监控,采用“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方式,严禁短途客车违章超载和农用车、货车、拖拉机违章载人。
(三)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监控。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全天候监控,落实专人盯防。特别是临水、临崖路段及急弯、陡坡处要设立临时安全提示标志,摆放警车,设置固定岗。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主要出入口要设置固定岗,加强夜间执勤,严禁夜间客运车辆通行。
三、整治道路隐患,确保安全畅通
(一)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
1.各级政府要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订整治规划,加大投入,重点治理国、省道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行车危险路段。要立即对本地区国、省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问题要认真研究,分别制订保安全、保畅通的措施并落实到部门和人头。
2.对1次死亡3人以上的危险路段要立即进行整治,整治方案要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制度;整治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治。整治期间要设置警示牌,进行安全防护处置,确保不在此处发生同类事故。
3.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尤其是三州通县油路要加强安全论证,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范围。从今年起,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倒查追究制。
(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1.抓紧抓好公路养护管理,养护施工要避开车流高峰期,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的管理,规范堆放养护材料,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对影响交通大的公路养护作业,事前要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保畅通工作。
2.按管辖路线和职责做好公路保通应急方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阻,做到快速反应,抢险保通。
3.加强公路巡查,加大公路路面控制力度,及时清理影响行车安全的阻碍物。危桥险路没有安全措施保障的要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人员现场维持秩序;三州的危桥险路一时不能完善警示标志的,必须设置临时警示标志。
四、严查重处违章行为
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工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业主要停职检查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注销肇事车辆线路牌,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运力,不得参加新班线的招投标,不得从事包车和加班车营运并对该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分期进行5天的停业整顿。
2.凡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2年内不得新增运力和参加新班线的招投标,不得从事包车和加班车营运并对该企业(含各分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分期进行5天的停业整顿。
3.未经批准接纳车辆进站载客的,对车站处以每车次1000元的罚款;因“五不出站”把关不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对车站站长、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降低车站站级并对车站站长处以罚款。
4.对违章超载客车,每超载1人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超载达20%以上的,对驾驶员追究法律责任。
5.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从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及车辆检测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行政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开展以暗访为主的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督查组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开展以暗访为主的督查活动,对有关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要汇总备案,发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督促整改。近期,省政府将组织10个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严格煤矿复工安全管理
春节后,煤矿复工前,要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对矿井井下进行全面检查,从遏制重特大事故出发,对查出的隐患要制订措施进行整改。确认井下巷道畅通、通风系统完好后方可组织生产。安全评价B级以上矿井可以自行组织复工检查,其他矿井由各县逐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四川煤监局要立即开展煤矿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铁路、民航、水运也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严字当头,警钟长鸣,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运输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