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4:25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本省下列重大事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实施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部署及重大问题;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六)省本级年度决算和省本级年度预算的变更方案;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授予省级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廉政情况及其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七)同外国的地区缔结省际友好关系的事项;
(八)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等方案;
(六)州(地、市)、县(市、区)、乡(镇)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七)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
(八)重大事件、事故、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九)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有关的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或决议、决定生效后的二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第十条 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制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查研究住房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和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调查研究住房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和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有关问题的函



建住房市函[2004]021号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房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研究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政策,我们将在我司委托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城镇产权产籍委员会在青岛举办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及司法协助业务培训班》期间,专题研究讨论下面两个问题:

  1、各地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情况、数据,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对策。

  2、如何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或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制?

  请各市就上述两个问题认真准备书面材料,印制45份,作为交流材料带到会上,并认真填写《二级市场发展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于4月8日前传真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 系 人:张锋

  联系电话:010-68393190

  传  真:010-68394081

  电子信箱:zhangfeng@mail.cin.gov.cn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四年四月一日


西宁市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若干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一、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宗旨
为了切实加强优抚保障工作,进一步把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提高一个新的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二、拥军优属保障基金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基金,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优抚对象、驻军部队以及有关个人。
三、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区、县社会统筹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总额中每年提留7%;
(二)市财政视当年财政状况,每年拨款5万元至10万元;
(三)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的剩余经费;
(四)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赠捐;
(五)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可给予定期资助或一次性资助;
(二)对优抚对象因家庭遭受意外事故及突发性灾害,生产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对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且无力自理医药费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对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抚对象和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五)对全市开展的拥军优属活动其经费不足时,可给予适当弥补;
(六)对驻军部队需要地方支援的一些突出困难可给予适当资助。
五、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落实好优待政策,基金主要用于优抚对象,以体现基金设立的宗旨;
(二)合理使用,原则上每年的开支总额应当控制在筹集总额的70%以内;
(三)实事求事,既要解决基金适用对象的实际困难;又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调动其克服困难的积极性。
六、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管理
(一)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市财政局开设基金专款帐户。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基金的增值部门全部纳入基金;以扩大其母本。并不得挪做他用;
(三)市民政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一级民政部门及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



19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