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23:01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 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行业《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经外经贸部批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WM2-2001,其中第四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部分为推荐性内容。标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归口管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如文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分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

  经贸委(厅、局),各驻外经商机构

  本部:部领导(12),办公厅(3),秘书,值班,存档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行业标准——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Green Trade Standards of Importing & Exporting Medicinal plants & Preparations

  前言

  1 范围

  2.术语

  3.引用标准

  4.限量指标

  5.检测方法

  6.检测规则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前   言

  《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药用植物及其制剂进出口的重要质量标准之一。适用于药用植物原料及制剂的进出口品质检验。

  本标准第四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部分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自2001年07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天津达仁堂制药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立忠、陈建民、张宝旭、高天兵、徐晓阳。

  建立药用植物及制剂绿色标准的宏观意义

  一、 保护本国市场

  目前,国际植物药市场方兴未艾,它的成功之处是顺应了当今世界药品的现代化潮流,它虽然也是植物制剂,但它更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其产品有效物质能说得清楚,作用机理能阐述的通俗易懂,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包装精致高档,因此大受市场欢迎。国外植物药的研究基本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从植物中提取有效成分(相当我国一类新药);二是从植物中提取有效部位(相当我国二类新药);三是单味或多味植物制成的制剂,俗称“洋中药”(相当我国三类新药)。

  从国际贸易角度分析,一是国际上对任何植物药的研究与开发,均不会放弃有着12亿人口和上千年使用中药历史的中国这一巨大市场。随着国际市场“洋中药”或植物药的日益崛起,洋中药以其先进的生产技术及标准,科学的药理药效分析及方便的剂型、良好的包装等适合市场自身的优点除固守本国市场外必然会积极向海外扩展,特别是进犯我国市场。二是中国加入WTO后,不仅仅是对发达国家开放,也同样对发展中国家开放,因此发展中国家的药用植物原料进口也不可避免的要呈现增加之势。

  据海关统计,1999年以中药材项下进口额为7674万美元,较1998年进口5517万美元增加了39.1%;1999年中成药进口额为2516万美元,较1998年进口1539万美元增加了63.4%;两项合计增加了44.3%。所有这些均尚未包括未在这两项下报关进口的商品。

  在我中药产品只能以非药方式进入国外市场且需要符合进口国的绿色标准的同时,洋中药或一些植物制剂出口到我国确不需要类似的绿色检查。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上未明确规定相关重金属与农药残留等安全性质量内容。

  充分利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市场显得尤为重要。WTO的TBT协议的基本原则首要是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目前植物药的标准上没有国际标准,因此建立我国自己的绿色行业标准将有助于以WTO通行准则保护本国市场,包括幼稚的中成药市场和基础的农村药材种植市场。

  二、 促进植物类中药的出口

  在涉及中药类商品的国际贸易中,按其国际市场用途可分为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植物药原料、二是功能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三是化妆品等的原料,以药品型式出口很少,仅局限于东南亚的华人社会。1995年以后中药类商品呈逐年递减之势。98-99年我国出口额维持在44000多万美元。中式成药,99年较98年出口下降了14.5%。造成中药出口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有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有产品的质量、包装、标签等的影响,其中产品的重金属及农残含量等超标因素也是出口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中药及其它产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因重金属、农残超标和其他因素等被查扣的事件报道,对我中药的国际声誉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有些品种因此而失去了一些市场。其它产品例如我国出口德国茶叶农残超标严重,致使德国媒体大肆宣传,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也使曾在德国风靡一时的普洱减肥茶完全退出了德国市场。我国的冻猪肉、冻兔肉也因农残六六六超标问题已失去了西欧大片市场。据报道,自去年8月至今年1月,美国FDA扣留了634批中国进口食品。其原因主要是:杂质;食品卫生差;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色素问题;沙门氏菌、李斯特菌、黄曲霉毒素污染等等。

  [2000]外经贸技发第625号文述及2000年7月,殴盟致函外经贸部,指出我出口殴盟的花生仁中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并逐项列出16个月中40余批次不合格产品,其超标的黄曲霉毒素B1最高达557.5ppb,超出标准两百多倍,被检出的超标的花生或遭退货或被拒绝入境,甚至被销毁。据不完全统计,数量达到数百吨之巨。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以环保标准为基础的绿色认证制度日趋盛行,“环保标签”开始被视为国际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筹码,在许多情况下变成贸易壁垒加以利用,工业化国家政府的介入,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鼓励发展绿色产品。这些法律与法规的制订在许多情况下已成为阻止发展中国家商品输入发达国家的一种手段。据欧盟环保机构的一项调查,仅1998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 ’价值达30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占90%,涉及数千种商品。

  西藏的奇正藏药在国内有较好的销量,但是因重金属超标广交会上几乎没有出口成交。

  因此,制订植物类中药的绿色行业标准将有利于提高我出口产品的质量,提高出口数量和价格。

  三、 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中国加入WTO的日期指日可待,加入WTO后中药的国际贸易将以国际通行的标准进行贸易。目前,国际上虽然尚无植物类中药的国际标准,但是FAO和WHO均制订了食品、蔬菜及茶叶重金属的周允许摄入量和农残限量。美国、殴盟及我传统出口中药的东南亚地区均对中药提出了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的指标,并有提高的趋势。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提出适合我国产品质量的标准以适应国际标准,提高我出口产品的国际信誉和档次。另一方面中药在中国有数千年的使用历史,世界各国在制订相应的植物药产品质量标准中也多参考我国的中药标准,因此,及时的制订绿色标准也可以同时影响世界,以达到对我中药产品国际贸易相对有利的局面。

  四、推进中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标准的制订是中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中药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包括药材生产的质量控制;国际市场可接受的中药现代化的制剂;符合国际通行的药品质量标准;用现代医学技术解释的药效作用物质基础和作用机制;符合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疗效和安全性评估标准等等。其中绿色品质的安全标准只是中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解决目前在中药进出口的国际贸易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因为现代科学已经证明了重金属及农药的残留对人体有害。绿色品质标准的建立可以说是中药走向世界的众多工作中的第一步,也是当前解决我中药在国际贸易出口中所遇到的药材质量影响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五、 提高商会对产品的协调水平

  加入WTO后,中药或植物药的国际贸易将更加开放,过去以许可经营、配额、招标、核章等的管理手段适用面将越来越窄,取而代之的将是以产品的技术、标准来对产品的质量及贸易进行协调与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协调以达到规范市场,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与档次,以及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本国市场等目标是进出口商会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用植物及制剂的绿色品质标准,包括药用植物原料、饮片、提取物,及其制剂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药用植物原料及制剂的进出口品质检验。

  2.术语

  2.1.绿色药用植物及制剂

  系指经检测符合特定标准的药用植物及其制剂。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标志。

  2.2.植物药

  系指用于医疗、保健目的的植物原料和植物提取物。

  2.3.植物药制剂

  系指经初步加工,以及提取纯化植物原料而成的制剂。

  3.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1.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 E重金属检测方法

  3.2.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3.3.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3.4.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汞仪法)

  3.5.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3.6.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3.7.SN 0339-95  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1的检验方法

  3.8.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Q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测定法(附录60)

  3. 9. 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XIIIC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4.限量指标

  4.1.重金属及砷盐

  4.1.1.重金属总量        ≤20.0 mg/kg

  4.1.2.铅(Pb)         ≤5.0 mg/kg

  4.1.3.镉(Cd)         ≤0.3 mg/kg

  4.1.4.汞(Hg)         ≤0.2 mg/kg

  4.1.5.铜(Cu)         ≤20.0 mg/kg

  4.1.6.砷(As)         ≤2.0 mg/kg

  4.2.黄曲霉素含量

  4.2.1.黄曲霉毒素B1(Aflatoxin) ≤5 μg/kg(暂定)

  4.3.农药残留量

  4.3.1.六六六(BHC)       ≤0.1 mg/kg

  4.3.2.DDT           ≤0.1 mg/kg

  4.3.3.五氯硝基苯(PCNB)     ≤0.1 mg/kg

  4.3.4.艾氏剂(Aldrin)      ≤0.02 mg/kg

  4.4.微生物限度:个/克,个/毫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执行。(注射剂除外)

  4.5.除以上标准外,其它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规定。(如要求)

  5.检测方法

  5.1.指标检验

  5.1.1.重金属总量: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 E重金属检测方法

  5.1.2.铅: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3.镉: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4.总汞: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汞仪法)

  5.1.5.铜: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6.总砷: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5.1.7.黄曲霉毒素B1(暂定):SN 0339-95 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方法

  5.1.8.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Q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测定法(附录60)

  5. 1.9. 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XIIIC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5.2.其它理化检验:

  5.2.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执行。

  6.检测规则

  6.1.进出口产品需按本标准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标志。

  6.2.交收检验

  6.2.1.交收检验取样方法及取样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6.2.2.交收检验项目,除上述标准指标外,还要检验理化指标(如要求)。

  6.3.型式检验

  6.3.1.对企业常年进出口的品牌产品和地产植物药材经指定检验机构化验,在规定的时间内药品质量稳定又有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型式检验每半(壹)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复检。

  A. 更改原料产地;

  B.  配方及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或停止出口后,恢复生产或出口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及取样同交收检验

  6.4.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者,为绿色标准产品。否则,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验一次。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符合绿色标准产品。

  6.5.检验仲裁

  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或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检验仲裁。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包装容器应该用干燥、清洁、无异味以及不影响品质的材料制成。包装要牢固、密封、防潮,能保护品质。包装材料应易回收、易降解。

  7.2.标志

  产品标签使用中国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标志,具体执行应遵照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有关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严禁与可能污染其品质的货物混装运输。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森林工业总局、农垦总局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维护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四)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经费,筹措资金,制定扶持和激励政策,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站),保障、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节假日的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向社会公示重大火灾隐患;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七)依法组织和协调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作,公正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火灾的有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六)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村)民区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训练工作;

  (二)建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督促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申报备案;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理火灾报案,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

  (五)负责辖区内省公安机关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所在地消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保障、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三)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每个乡(镇)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布局和消防工作需要,应当设置义务消防加水点并落实冬季防冻设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依法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七)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巡查,做好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二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村(屯)、场(所)、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三)落实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登记、走访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健全监护措施;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组织群众或者义务消防组织扑救火灾。

  第十四条下列行政机关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区分地域、经济、环境等客观实际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书可以采取被签订方先行拟定具体内容,报签订方审查同意的方式签订。

  第十五条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期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已经依法投入使用的场所(建筑物),达不到新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产权人、使用人有义务落实预防措施,逐步达到新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经依法投入使用的场所(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者变更设计用途时,应当按照新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并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对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请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前款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的重要企业,重点基建工程,交通、通信、广电枢纽、大型商场等重要场所,以及其他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

  重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处理;特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报市级人民政府,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不得结案。国务院组织调查的特大火灾事故除外。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派出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议法经济学的本质

龙城飞将


  从我接触法学以来,便知道了几十年前在西方有法经济学这么一个流派。许多学法的人说,那玩意咱弄不懂,又是经济学,又是数学。刚才浏览雅典学园,无意中看到网友法律经济学的一篇文章,《法律博弈论如何可能?》写得挺好。文章下面有网友傍江水寒的评论:
  “法经济学曾经是我们几个同学非常感兴趣的方向,只是由于我的才疏学浅以及数学知识的欠缺,刚刚触到了经济分析的一点门框,就未能再继续进入这个门槛、深入研习下去。实在是非常遗憾和惭愧啊。”
  我在该留言下边写了几句留言,但由于系统原因发不上去,只好写在这里:
  其实,数学好的人可以学法律经济学,数学不好的人也可以学法律经济学。我的理解,法经济学本质上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现象。波斯纳在刑法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十分肯定边沁在法经济学上的地位,而过去许多人对此并没有引起注意。有人把他当做政治哲学家,有人把他当作法学家(不是法经济学家意义上的),还有人把他当作是伦理学家。确实,他的理论是最好的法经济学理论,更重要的是成为一种所谓非常实用的、“档次不很高”的哲学理论,所以他的理论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称雄许久。
  这几位留言的人,也许是没有得到法经济学的真传。真传几句话,假传万卷书。只要学会收入、收益或利益,支出、成本或损失,供应与需求,选择、比较等概念就可以进行法的经济学分析。当然,可以更时髦一点,弄几个法学专业人的不很懂的名词,如机会成本、科斯定理(也许这个词现在一些法学的人可以炫耀了)、理性预期、博弈、效用最大化、外部性、道德风险等,更能唬人。
  我曾读过一篇北京某政治法学类最高学府的博士生导师和他的博士研究生写的关于法经济学的文章,读后发现这么高名气的大师原来并不很懂法经济学,他把几个互为交叉的概念叠加,本来猪肉+牛肉=肉,但他们的文章却写猪肉+牛肉=猪肉。
  读波斯纳的书其实不难,他的书每一本我都买来放在书柜里,我写文章时也借鉴他的思路。有时我同意他的观点,有时使用他的方法,不一定完全同意他的思路。我认为,波斯纳的过人之处不在于他发明了法的经济学研究方法,事实上波斯纳也不承认自己是法经济学的开山鼻祖,而在于由于他著作等身,按照苏力的说法,他的写作速度远远超过人们的阅读速度。由于他的著作等身,从而使得法经济学作为一个流派近几十年迅速地传播开来。
  事实上,人们的阅读速度跟不上波斯纳的写作速度,还有一个原因是读这些文章的人其实没有完全读懂,如我在上面所讲的那个猪肉+牛肉=猪肉的例证一样。没完全读懂波斯纳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掌握基本的经济学概念。如果懂了我前面所讲的几个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读波斯纳的书就是一种阅读小说一样的享受。
  由于波斯纳文如泉涌,其他法学家既不懂又没办法与他对抗,所以许多人对他的批评是非常乏力的,几乎没有人有能力对他进行系统的、根本的、致命的批判,所以波斯纳以及法经济学才能够在大师林立的法学领域占住一席之地。
  不过,最近情况有了变化,有人能够对波斯纳进行系统的研究与批判了。这个人出在我们中国,而且是宝岛台湾。这个人的名字叫林立,台湾淡江大学博士教授。他写了一本书,书名为《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学分析》,受到一些人的赞扬。据介绍,他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于波斯纳法官所一向高举的财富最大化原则展开无情的批判,企图由罗尔斯关于正义的道德理论出发,重建以人性尊严为基础的法律理论。
  林立的出现迎合了国内许多原先不懂法经济学的人内心需要,这些人虽然不一定能读得懂波斯纳,因而极有可能也读不懂林立的书。无论如何,林立的书着实让他们觉得出了一口恶气。有人这样盛赞林立:
“此书体系完备,考据翔实,足见林先生受德国法学浸淫多年的深厚功力。更难能可贵的是,此书于繁复学术考据中,始终贯穿一股对人心维善和社会公义的浓浓人文关怀,读来让人感奋不已” 。
  但对林立也不是没有研究。雅典学园网友hyperion的一篇文章提出了与林立不同的声音:
  “这本书的副标题为「一个批判性的探究」。「批判」必先以「对被批判的对象」的充分了解为基础。以这个标准来看,林立博士的这本书,严格地来说并不算批判,而只是集误读与误解之大成。真正有兴趣想知道波斯纳与其理论的人,最好还是先阅读波斯纳本人的原典着作”。
  我觉得hyperion说出了研究问题的真谛。其实,盛赞林立的一些人也许不但读不懂法经济学,就连基本的法学常识也没有读懂。我建议我们对法经济学有兴趣进行研究的人可以波斯纳与林立对立的观点为主线深化一些思考与研究。

200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