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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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业经2000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行
为,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
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而
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时,应主动避让;因未避让而
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在无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交通标线的路段上掉头、转弯,须
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
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在不准掉头、转弯的路段上掉头、转弯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转弯或者借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进出市场、住宅区、单位
大门、交通隔离设施和绿篱开口时,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
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未标明准许停放的路段停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的,该车辆停放者应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第八条行人、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
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
责任。

  第九条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
机动车道内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
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没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分道线的路段时,应
避让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
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100米范围内,行人未走人行天
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应负
全部责任。

  在具备非机动车通行条件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100米范围内,非机动车未
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方
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禁止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路上,行人或者非机动
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
责任。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横穿喷划有四条以上(含四条)机动车道时,驾驶人(下肢
残疾人除外)须下车推行,并避让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驾驶人
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着标志服装的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执行
公务或者正常作业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办法未涉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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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进入7月份以来,全国接连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7月12日,湖北省宜昌又发生一起客车坠河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11人受伤。
  部领导对近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防止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奥运会的召开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道路交通的特点,认真分析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对奥运交通安全攻坚战进展情况及各项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旅游景区道路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地区为重点,突出对公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型,以及弯道、坡道、窄路、无安全防护设施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要针对排查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加以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7月31日前,各总队要将排查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二、落实警力部署。各地要紧紧围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持以面保点,实施重点防控,加强对路面警力部署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落实路面岗勤责任,加大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旅游景区道路等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确保不缺岗、不失控。对勤务不落实、警力不到位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民警及相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源头管理。各地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和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内的单位、企业、社区、农村、学校,及时掌握有组织乘车外出旅游情况,并结合事故案例进行教育,提醒注意交通安全。同时,要深入旅游景区,了解进出景区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要对旅游景区道路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进行再检查,加强沿途的交通安全宣传。
  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要针对夏季气温高、雨天多、汛期长等气候特点,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制定完善应对汛期和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特别针对奥运会期间可能出现的旅游交通客流激增等情况,提前做好交通组织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五、快速处置事故。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和快速处置能力。要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值班备勤,配齐事故处理装备和器材。要积极与医疗卫生、救援部门协商,加强救护救援机制建设,缩短救护救援时间。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救护人员和车辆,在交通流量大、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应急待命,随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最短时间内出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疏导指挥交通,并协助做好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防止因事故导致道路拥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3〕35号)的精神,我市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建立和健全农业机械化三大体系,促使我市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水稻生产机械化和主要农副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普及蔬菜、水果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积极推进水产、畜牧生产的机械化。
  我市农业机械化8年发展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40%左右,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所发展,大宗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有较大发展。
  2006至2010年为加速大发展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70%以上,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较大发展,主要农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设立购买新式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重点补贴200—300户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大宗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
  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农机具,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
未列入省补贴范围,但因当地发展需要确实要补贴的,由市农业局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0%。县级财政也要安排适当的补贴资金。
  2、成立农机服务协会。通过农机服务协会,把分散的农机户组织起来,进行营业性服务,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方便农民用机。
  3、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在市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并逐步建设16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业机械、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市级财政给每个信息联系点补贴500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解决。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
  1、扶持乡镇一级农机管理服务站。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要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仍没有办公场所的农机管理服务站(见附件1),由所在乡镇无偿安排办公场所,2006年底前完成配置,每个站市财政给予补助1万元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2、建立、完善6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布局,扶持建立1个市级综合推广站、3个水稻推广站、2个园艺作物推广站。主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未列入省扶持对象的,市级财政也将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3、侧重扶持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充分调动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性,逐步完善试验、示范、培训的设备和基础设施。主要内容: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的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核拨;引进适合我市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需求的先进农机具,并进行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购置技术培训、实地指导、推广服务必需的教学器材和交通工具。
  4、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加强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农业机械推广。
  5、建立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类型和特色农业优势,结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4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2个,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基地2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1个(见附件2)。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扶持资金。
  具体项目由县、区农机(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农业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业机械法规建设。市农业、法制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惠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强化农机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机安全监督工作。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业务经费用于农机安全监理。
  3、农机安全监理所需的监理装备,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四)开展农机队伍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市、县(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培训农机人员,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尽快改变知识老化、专业水平偏低的现状。市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重点培训市、县(区)两级农机管理人员。县、区每年举办二至三期培训班,主要培训农机维修人员、农机专业户、农机操作手等。至2010年,农机技术人员再教育达1000人次,农机维修、操作人员培训达4000人次。所需培训经费,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机械化渔业服务站。按省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市级机械化渔业中心服务站,利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的骨干站。建站资金要努力争取省的支持。
  2、建设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的配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机械化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各1个。
  三、组织领导
  (一)为加快农机化发展,确保我市农机化发展目标的实现,市、县两级要成立农业机械化发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机化工作的领导。
  (二)各县、区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分步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