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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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国的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9日,卫生部

自从197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同世界卫生组织签订卫生技术合作备忘录以来,我国的一些医药卫生研究机构相继被确认为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为加强合作中心的管理,以利于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培训人才,使其在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作中心的性质、条件、权利和义务
1.合作中心是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审议确定的。是以与世界卫生组织技术合作的方式,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为世界卫生组织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其主要内容是推广先进的适宜技术,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开展卫生体制等方面的研究。
2.合作中心应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人员素质好,技术装备先进,在国内享有一定的声誉。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内技术交流,培养人员等方面应起辐射示范作用。
3.合作中心在指定的期限内,要按照确定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同时按世界卫生组织的条例享受其权利。
二、合作中心的对外联系工作
1.合作中心向世界卫生组织申请的合作项目,需报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科技司和外事司审定。申请合作项目应本着为我所需,同时考虑是世界卫生组织感兴趣的领域。选题时凡涉及国家安全,与国防关系密切或国家规定保密的领域不要列入合作项目。计划要切实可行,一般可安排年度或2至3年的计划。
2.为开展合作研究,合作中心需申请世界卫生组织资助派员出国进修、专业考察、请国外专家来华指导或办班讲学、申请购买仪器设备和国内办班需要的地方费用等,要在当年的3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送卫生部的有关业务司局科技司和外事司审批,并由卫生部的外事司同世界卫生组织协商。
3.申请世界卫生组织合同性技术服务项目,事先由合作中心负责人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部门联系,获对方认可后,报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科技司和外事司,经审核批准后,申请材料由外事司提交世界卫生组织。
4.合作中心在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已经确定的合作项目的业务联系,一般经所在单位或中心负责人批准即可进行,同时报卫生部备案(有关业务司局、科技司、外事司各1份);如在执行合作项目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修订原项目,要报卫生部审批。
5.合作中心向世界卫生组织索取有关的免费书刊资料、小量试剂、实验动物、菌种、样品等,不需要审批。
6.国内公开、未或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在同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外机构进行交换时,按国保〔1990〕28号、62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合作中心的组织管理
1.卫生部各主管司局负责合作中心的业务归口管理,科技司负责综合管理,外事司负责对外工作。
2.合作中心任期届满拟继续作为合作中心,应在到期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连同任期内的工作总结材料送科技司、外事司审批。对任期内履行职能较好并有成绩的,可由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继续确认为合作中心。对任期内履行职能不好,开展工作较差的合作中心可不再确认为合作中心。
四、合作中心的工作报告
合作中心每年年底必须将合作中心职能内的工作进展情况写出年度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送科技司、外事司、业务主管司局及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并由代表处转送西太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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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拆迁许可要件,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各尽其职,支持、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实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已经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拆迁的,由竞得人作为拆迁人。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需要继续拆迁的,应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交由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工程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施工责任,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在实施拆迁前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估价机构名称和初步估价结果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2011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工作将于2010年10月15日至24日进行。为方便广大社会在职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报考我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计划

  2011年,国土资源部计划录用公务员34名(其中,部机关12名,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22名)。职位要求详细信息见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和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tdzt/zhgl/2011gwy链接进入)。

  二、报名须知

  (一)招考对象

  凡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规定,请认真查阅国土资源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详细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进行报名。

  2.招考简章中各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否则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按以下步骤:

  (1)电话联系,确认报考信息后,将填好的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传真至我部。报考部机关联系电话为66558519,传真为66558523;报考督察局联系电话为66558570,传真为66558517。为保证报名表信息清晰准确,请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

  (2)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本人,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至gwyzk@mail.mlr.gov.cn。如审核通过,不得再报考其他部门其他职位,如有异议,可与我们联系。

  4.报考定向招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职位的人员,必须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5、报名时,联系方式要求完整、固定,招录期间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经确认,无法联系到考生本人而造成的影响,由考生自负。

  6.职位对英语、计算机(应为国家级)等级有要求的,请注明证书编号。

  7.职位要求的专业,必须学历、学位同时具备。

  8.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要填写准确,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

  9.对考生身份的填写请认真核实,避免出现社会工作经历中体现为在职人员,而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10.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11.职位要求招考研究生(硕士)以上人员的,如其他条件中对本科专业有要求,请在学习经历中完整填写本科所在学校、院系和专业。

  12.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13.职位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请在备注栏填写核心期刊名称、时间与期号、文章标题、独立或合作完成等内容。

  14.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

  15.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凡提交报名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可对需要咨询的有关问题进行整理,发至gwyzk@mail.mlr.gov.cn,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统一解答,考生可在每日下午6:00后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查询。

  2.国土资源部机关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19,66558522;

  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70,66558505。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5:00。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