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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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及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包括本省农村劳动力跨县(市)行政区域就业和外省农村劳动力来本省就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省、市(行署)劳动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
(二)有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市(行署)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方可招(聘)用农村劳动力:
(一)确因本地劳动力短缺的;
(二)行业、工种所需人员在本地无法招足的;
(三)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者招足的;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跨省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跨县(市)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市(行署)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派人前往应招(聘)对象所在地(以下统称输出地)直接招收;
(二)委托输出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三)委托本地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向输出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经核准后在其协助下招收,同时接受该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署的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许可证明;
(二)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的招(聘)用简章;
(三)委托代理书及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经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不得招(聘)用农村劳动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输出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者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就业服务组织,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招(聘)用的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聘)用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必须证卡合一
生效,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乡镇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颁发,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 省、市(行署)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可跨行政区域建立劳务工作基地,负责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行署)跨行政区域建立劳务工作基地的,应当经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中介服务的,必须经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资格后,方可从事其中介服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擅自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每招(聘)用一人,处以100元罚款;
(二)招(聘)用无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每招(聘)用一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擅自从事农村劳动力中介服务的,责令其终止中介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镇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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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由于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缺乏有效的欠费控制和追缴措施,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有较大数额的用户欠费现象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于上述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账损失;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平”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平”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经国务院批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将由事业改为企业,并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勘察设计新机制。为加速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勘察设计单位中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
平”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的意义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活动”,引导勘察设计单位抓管理、练内功,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是实现事业改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的措施;也是增强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全面走向市场的客观要求。
通过“活动”,在三年内达到以下目标:
——三年内基本完成事业改企业的任务,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强化项目管理及经营、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使企业素质显著提高;
——勘察设计能力、技术、质量水平、技术装备现代化程度及企业效益明显提高和改善。
管理基础好,技术实力雄厚,装备先进的大型勘察设计企业,特别是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要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尽早实现与现代化企业制度接轨,与国际市场接轨,带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事业改企业的步伐,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凡创收能力较强,自身活力较大,能够做到自负盈亏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尽快改为企业。暂不具备改企业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地改为企业。
勘察设计单位事业改企业,可以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不变的前提下,相应改为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规;也可以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基础上,直接改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要向集团公司发展,中小单位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和租赁制等国家允许的资产经营形式。
勘察设计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向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过渡。
(二)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勘察设计企业要转变在计划经济、事业体制中形成的旧观念,增强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树立自主自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思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决策体制和监督体制,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调整和重组企业的管理、生产和辅助生产机构,剥离后勤服务部门,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三)增加技术投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制订技术进步规划。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设〔1989〕608号文《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分配比例,提足用好技术开发费。其中,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也应用于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以增加技术进步的投入。加
速技术装备现代化,优化硬件配置,搞好软件集成化、网络化和多媒体以及专家系统的应用,积极开发、消化、吸收新技术,加快企业技术更新。改革设计程序,推行版式设计,推广标准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切实提高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加快商品化步伐,以技术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提高勘察设计产品、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化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软件包、基础设计、CAD软件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咨询、评估、监理、采购、承包、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服务面。结合设计专有技术,实行技工贸一体经
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四)完善工效挂钩,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结合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同时考核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企业发展后劲。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不低于浮动总比例的75%;技术水平、企业发展后劲不高于25%。把职工的积极
性引导到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认真纠正任意划小核算单位,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倾向。积极推行按项目考核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处理好院、所(室)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以及企业的积累与分配关系。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后,可组织职工开展业余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财工字(1991)89号文《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业余设计收入的20%,技术咨询收入的10~15%
,可以分配给职工,其余纳入单位正常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工程项目为中心,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工业设计院,要向国际工程公司靠拢,实行专业科室与项目组相结合的矩阵式动态管理体制,健全项目经理考核、聘任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围绕项目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认真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财会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节约各项开支,加快资金周转。
继续搞好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电脑化。积极应用光盘存储图纸档案新技术,加速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六)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坚决纠正“地下”设计和无证设计。提倡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讲究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工的责任心、事业感,建设一支过硬的职工队伍。院长(经理)要严格管理,以法治院,做到有章
必依,违章必纠,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培育企业文化,树立企业精神和形象,增强企业的内聚力。
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已改为企业的和尚未改为企业的单位,都要积极参加这一“活动”。要按照国内外同行中的先进水平和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对比,找出差距,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活动”。
三、“活动”的组织与推进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应协助申请事业改企业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支持帮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结合“活动”,贯彻落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条例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
分开,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依法开放、培育、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决问题,发现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建立定期总结汇报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我部勘察设计司。
四“活动”成效的检验
为检验“活动”的效果,逐步形成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实行如下检验办法:
(一)“活动”检验的具体标准
大中型勘察设计院1997年底应达到以下考核指标,小型勘察设计院的考核指标由各部、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制定:
1.人约产值达5万元以上,非勘察设计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
2.CAD绘图率达80%以上;
3.国有资产(含企业资产)年增值率为8%(按不变价格);
4.创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1项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90年代初水平。
(二)主要评价指标排序
勘察设计企业试行以下四项主要评价指标:
1.企业总收入(营业额)
2.实现利税
3.企业资产占用量
4.科研成果、优秀勘察、设计等获奖项目的数量、级别和优良品率。
每年六月前,我部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公布四项指标综合排序前100名企业名单。上述评价指标将在试行过程中逐步改进,形成科学的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19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