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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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2004]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经济委员会,加挂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是负责调节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协调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1、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职能;

  2、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3、交通协调职能;

  4、经济信息与监测职能;

  5、参与制订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职能;

  6、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行业指导职能;

  7、参与拟定全市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职能;

  (二)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能。

  (三)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平衡主要生产要素,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和参与草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三)指导、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具体职能;负责磷化、盐业、医药食品、医药储备、煤炭、包装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的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指导。

  (五)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和转化等服务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六)制定中小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

  (八)研究改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信用与担保制度。

  (九)监测分析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了解、掌握全市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收集传递政务信息;负责工业志编纂工作;拟订委(局)工作计划,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及政务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性会议和全委(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与调研科负责调查研究中央、省、市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体制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参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制订和重大发展问题的研究;参与研究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承担中小企业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草拟综合性材料和工作报告。

  (三)经济运行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年度调控指导计划,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负责重要物资(重要原材料、燃料)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工业特许、特种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领域的政策性问题,协调银、企关系和工业生产流动资金;组织协调军工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

  (四)科技技改科制订全市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重点产品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管理和协调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审核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组织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及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星火计划、科技进步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工作,引导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推动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大企业的产品配套;负责指导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负责指导盐业专营市场的管理;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

  (五)综合信息科参与制定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及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科室组织、编制年度经济运行调控方案;负责综合分析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与全市经济效益年度计划目标的制订、考核和评价;负责全市有关经济数据、指标和经济信息收集、整理、监测、分析与发布;负责本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及本单位信息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电力交通科(挂市“三电”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市电力体制改革;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依法管理供电区域划分工作;参与制订电、热价格政策;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指导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制订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指导培育有序开放的运输、电信市场;负责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部门的综合协调;负责重点港、站的疏运工作;参与综合交通重点工程可研方案的审定;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运及特殊情况下的运输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推进运输方式的改革;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承担市“三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七)煤炭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做好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做好“两证”审查、申报、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调度月报和年报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发展规划,认真贯彻煤炭产业政策及煤炭经济政策实施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任制;布置检查煤矿安全工作和煤炭经营市场运行情况;参与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煤矿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协会、煤炭学会日常工作。

  (八)县域经济科制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措施;引导县域经济以民营化为主体,走各具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之路;负责本系统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发展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承担民营经济协会的联系工作。

  (九)中小企业科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协调落实;编制中小企业奖金使用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检查;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提出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等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市场;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负责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协会的联系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科参与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拟订中小企业外经、外贸、外事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际组织间的有关合作交流;研究掌握国内外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动态,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创办企业;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对外推介名优产品,联系重点外贸企业;承办中小企业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及民间的贷款、援助、合作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负责委(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考核、任免等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 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正科11 名,副科5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 1名、监察室主任1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技改投资管理。工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经委参与;工业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参与。市经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2、市经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制定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指导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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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
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
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 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
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
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
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
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 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
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
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
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
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
务工作。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
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
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
  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
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 受培训。
  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
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
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
可或免修。
  第三章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
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
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 重。
  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
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 编写。
  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
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
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
能所设置的科目。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
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
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
  第四章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
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
院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
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
的,报人事部审批;属于省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
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 究。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
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
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
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
公务员培训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
规划;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原
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
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
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