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23:13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市淇河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城市品位,实现淇河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确定的淇河控制管理河段是从盘石头水库库区至淇滨区京珠高速公路淇河大桥接驳处,全长50公里,淇河分三级控制管理。
  (一)淇河河道部分为淇河一级封闭区。
  (二)从淇河一级封闭区外沿向外延伸300米为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
  (三)从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外沿向外延伸1000米为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 鹤壁市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淇滨区政府成立淇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委托,淇河综合执法大队在淇河控制管理河段按委托权限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同时,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要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淇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在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内,要重点发展经济林、观光林业、观光农业、生态农业项目。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剧毒、残毒农药的,不及时清除、回收使用过的化肥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的。
    2、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规模化养殖场及其他污染型小工厂的。
    3、放牧、砍伐林木及其他破坏植被的。
    4、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
    5、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油类、残渣余土及其他污染物的。
    6、在淇河两岸古代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烧砖、采石、开矿、挖塘等破坏性活动的。
    7、放火烧荒、割条割草等妨碍自然植被恢复的。
    8、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进行林木采伐的。
  第五条 在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有关县区、单位要采取退耕还林政策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和企业进行植树造林,种植花、灌、草,逐年实现全部绿化,形成绿色走廊。
  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不按旅游区(点)规划私自乱搭乱建建筑物的。
    2、垦荒取土和开矿采石等破坏淇河两岸自然地貌与景观的。
    3、在湿地自然保护区从事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无关的项目、设施建设的。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严禁在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实施。
  第六条 淇河一级封闭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除垂钓以外捕杀水生动物的。
    2、取土、挖砂、采石、私自建桥、堤坝和开挖取水口等破坏水体活动的。
    3、在淇河内清洗装贮过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车厢和容器的。
    4、在饮用水源内洗涤、游泳及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等活动的;在其他水域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
    5、开垦河床、河滩的。
    6、在沿淇人行步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禁止的行为严禁在淇河一级封闭区内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淇河一、二、三级管理区域内已设立的属本规定禁止的项目和设施,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关闭、拆除或搬迁,并做好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对确需存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经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新建的项目和设施,必须经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同意并到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现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淇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淇河一、二、三级管理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淇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淇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分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国营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6月29日)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刘长春、柴庆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木材和胶合板改按代理作价及有关国内价格管理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 物资部 等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木材和胶合板改按代理作价及有关国内价格管理的规定

1989年5月4日,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物价委员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确定,对中央外汇计划内进口的木材、胶合板实行代理作价。现对进口木材、胶合板的口岸结算价、市场供销价格的制定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口岸结算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口木材、胶合板的统一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口木材、胶合板运抵各陆、海口岸的到货价差进行统一平衡,制定口岸平均结算价格,具体办法是:
1.从苏联和其他政府协定贸易国家进口的木材、胶合板(包括地方记账留成外汇),由国家物价局、经贸部、物资部平衡各口岸价差制定统一结算价格。并根据汇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2.用中央外汇由指定外贸单位从北美、东南亚进口木材、胶合板口岸结算价格的制定也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3.因实际到货情况与口岸统一结算价不符所发生的价差盈亏,在现行结算办法下,由外贸部门单独列账,在下次调整价格时平衡。
4.各地、各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调剂外汇或通过各地方贸易、边境易货贸易进口的木材、胶合板,必须按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口岸调拨、销售价格。企业无权自行规定价格。
5.内外贸企业之间进口木材、胶合板口岸结算价格包括内容是:合同货价、陆运过境费、海运装船费、海运费、银行结算手续费、保险费、监装检验费(指根据政府对外签定的共同交货条件,对苏联东欧进口木材进行监装所需的费用)和外贸代理手续费。监装检验费按每立方米四元计入口岸结算价。经贸部、国家物价局(88)外经贸土畜业八字第382/0122号《关于征收苏联东欧进口木材业务费的通知》作废。手续费为到岸成本价的1.5%。
有外贸进口权的木材、胶合板经营单位,自行进口自行在国内销售的木材、胶合板不得计算手续费。
二、进口木材、胶合板市场供销价格
凡是在国内市场经营进口木材、胶合板的单位,其供销价格必须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物价、物资部门按统一作价公式核定。具体办法是:
1.在口岸码头,中方车板接货前的一切税费加外贸口岸结算价为国内收货单位进货价。为避免出现混乱,有关税费仍先由外贸进口单位统一与有关部门结算,再分别向国内收货方结算。
2.供销价格统一作价公式为:
供应价=(进货价+定额运杂费)÷(1--综合差率)


其中,运杂费按口岸至销地合理运杂费核定;综合差率原木8%,锯材7%,胶合板4.4%。
零售价=供应价×(1+供零差率)。供零差率为8~
10%。


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的进口木材、胶合板供销价格由省、直辖市物价局、物资局(或林业部门)代为核定,报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备案。其他地区销售价格,由省级物价、物资(林业)部门按正常合理流向,参照省会所在地价格加减地差核定。
3.有一道以上经营环节的,只能在规定的综合差率内作合理分配,累计不得突破规定的综合差率。进口木材、胶合板销售时仍按现行国家标准检尺和规定的各项差价率作价。
4.执行代理价以前的库存进口木材、胶合板,实行代理价结算后所发生的价格差额,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商字第305号文件处理。
三、加强对进口木材、胶合板市场和价格的管理
各地工商、物价、外贸、物资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整顿木材经营秩序。对没有木材经营权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外贸部门要按(89)外经贸一字第20号和(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木材、胶合板管理。严禁经营部门加价出售订货合同或在口岸非法转手倒卖。要严格限制中间环节。凡违反规定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市场管理法规严肃处理。
进口木材、胶合板代理口岸结算价、国内供销价格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口岸结算价以外贸开出的结算单据为准。以上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物价局、物资部上报。原规定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一九八九年上半年苏联进口木材(苏标材积)各口岸结算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
|进口平|进口代|监装检|口岸结
材 种 |均 像|理 费|验 费|算价格
------------------------|------|------|------|--------
落叶松、冷杉 |354| 5 | 4 |363
------------------------|------|------|------|--------
樟子松、鱼鳞松(枞木)|495| 8 | 4 |507
------------------------|------|------|------|--------
红松(雪松) |637|10 | 4 |651
----------------------------------------------------------
备注:1.口岸结算价为海陆运口岸统一平均价。
2.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东北林区木材树种差价率,对进口苏
材的树种差价进行了合理调整。
3.由于中苏合同中鱼鳞松与冷杉价格相同,外贸部门结算时数量
难以确定,因此先按鱼鳞松价格结算。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凭
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中确认的冷杉实际数量,以落叶
松价格为基础,将树种差价退还收货人。
4.海运进口木材的运费已包括在口岸结算价格中。由于切块到地
方的苏联进口木材订货方已负担外汇运费,故在结算时中国木
材进出口公司按美元与人民币1∶6.5计算,从口岸结算价中
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