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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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市残联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2〕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埠驻淄博市各区(含高新区)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收,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其残联组织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建立以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外埠驻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保障金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数缴纳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是指市及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及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县收缴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5%是市级收入,5%是省级收入。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保障金时间。
  2003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
  第八条 保障金按以下程序征收:
  每年3月底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各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调查材料。
  每年4月底前,各单位应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有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报送报表并提交有关资料的,在职职工人数以统计或地税部门确认的数字为准,并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每年5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进行审核。对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各单位。同时,将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及应缴数额以磁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
  在征收期内,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九条 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单位凭有关证明到地税机关办理保障金缓缴或减免。
  第十条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于征期结束后,通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以及滞纳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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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和国体育合作协议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体育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3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3月29日)
  为了增进中、也两国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体育合作和加强体育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和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同意签订下列协议: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向也门共和国派遣中国体育教练组。该组由二人组成:一名体操教练、一名乒乓球教练。中国教练组在也门青年体育部指导下,负责上述各项运动的训练工作。

  第二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工作期限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为期两年。如需延长本协议之期限,则双方应在其到期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协议双方商定。如果双方的一方不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在下一个两年自动生效。
  在履行协议开始和终止时,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全体成员提供前往也门和返回中国的机票。
  也方同中方合作,为中国体育教练组任期满回国成员每人提供40公斤行李超重特许权。全体成员每年有权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用由也方照发,并由也方提供由也门至中国的往返机票。

  第三条 也方每月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整八百美元的生活费,其中50%按领生活费当天的也门中央银行官方牌价支付也门里亚尔,50%以美元支付。生活费于每月月底一次付清,免征所得税。

  第四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在也门的萨那及其它省份工作期间,也方提供有水、电、家具、炊事用具、餐具的住房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费)、以及电话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另外,对在荷台达或高温地区工作的教练提供空调设备。

  第五条 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提供的医疗待遇如下:
  1、享受在政府医院免费治疗和检查。在医院不能提供药品的情况下所购的药品,也方根据医院所开的诊断处方予以报销。
  2、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中如有成员在也门生病而无法得到治疗时,也方可提供回中国治疗的机票,但条件是他以前在中国没有患过此病。

  第六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享有进口食物、日常生活用品的关税豁免权,如果该豁免权不与也门宪法、财政部免税法及计划和发展部处理此类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也方应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入、出境签证和申办也门居留证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也方每年年初按官价支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相当于一百美元的运动服装费用。

  第八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享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国教练组成员应遵守也门共和国政府的现行法令,尊重也门的风俗习惯,并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两国体育领域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九条 双方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并获得同意后,有权要求调换体育教练组任何一成员。也门方面可按本协议的同样条件从中国聘请其它项目的教练。

  第十条 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本协议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条件,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于1998年3月28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字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前协议终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
     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代表     青年体育部代表
         时延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等2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7〕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等2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经2007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等22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相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

附:宜春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宜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宜府办发[2002]90号
2 宜春市支持发展商品奶牛业产业化项目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1]3号
3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宜府发[2003]43号
4 宜春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宜府发[2001]31号
5 宜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处理程序规定 宜府办发[2005]14号
6 宜春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宜府发[2004]15号
7 宜春市地震应急预案 宜府发[2001]22号
8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3]42号
9 宜春市市级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宜府办发[2003]42号
10 关于明确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经营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宜府发[2003]57号
11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5]16号
12 关于扶持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免征税收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6]82号
13 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2]31号
14 宜春市工资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宜府办发[2002]107号
15 关于调整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等级的意见 宜府办发[2001]32号
16 关于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1]21号
17 进一步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宜府办发[2003]20号
18 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宜府发[2001]5号
19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2]7号
20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1]13号
21 宜春市科技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1]14号
22 宜春市科技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宜府发[2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