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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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登记卫生要求。
第二条 本卫生要求适用于应当办理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
第三条 厂、库周围不能有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基本分开,厂区适当绿化;防止尘土飞扬;厕所应远离加工车间并有防蝇虫设施,保持清洁。
第四条 加工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天花板、墙壁、门窗便于清洗、消毒。设有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柜;操作台、工器具、小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清洁,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五条 小食品、直接入口和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的加工车间,墙壁应砌二米以上的白色瓷砖、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窗台呈坡形,地面稍有斜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排水道畅通。车间入口处还应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消毒设施和靴鞋消毒池(或专用鞋)。
第六条 加工食品用的煮制、烘干、熏硫、包装车间、浸泡池和食品凉晒场所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条 加工食品用原料、辅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加工用水(冰)必须充足,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食品加工工作。对患有不适于加工食品的疾病的,应调离其工作。
第九条 食品加工人员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和工作靴鞋,小食品、直接入口和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手经清洗消毒后进入车间。不得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手表和项链、耳环、戒指等饰物。工作服、帽不得穿进
厕所、托儿所、哺乳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饮食。
第十条 小食品、直接入口或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容器不得接触地面,在加工过程中,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两种不同品种的食品。
第十二条 冷冻食品厂应设有相适应的预冷间、冷藏库、速冻间。速冻温度应在-25℃以下,使冻品中心温度下降到-15℃以下后出库。
冷藏库温度应稳定在-18℃以下,冻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
第十三条 冷库、高温库、仓库应定期消毒,做到无鼠、无霉、无虫、无鸟类。同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或相互串味的食品,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签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必须备有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冷冻食品必须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第十五条 卫生检验管理上,必须设有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本登记卫生要求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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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的意见

(1980年10月25日)



  团的十大以后,各地团组织都加强了发展新团员的工作,一九七九年发展新团员七百二十三万名,比一九七八年多发展一百五十四万名。截至一九七九年底,全国共有团员四千八百三十七万余名,占青年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七。其中各个系统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为:工交财贸百分之五十二;农村百分之二十一;大专院校百分之八十八;中等学校百分之二十点六;解放军百分之五十九点六。

  去年团的组织工作座谈会以来,随着团的各项工作的恢复和加强,各地发展新团员的工作更加积极,更有计划性。新团员发展数大起大落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引起了各地的重视;基层团组织注意了正确掌握入团条件,以前把家庭出身、社会关系作为青年能不能入团的主要依据的做法,已经基本上得到了纠正。大多数团组织坚决抵制了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很多地方团组织对发展工作比较薄弱的地方和单位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一部分农村、学校、街道的发展工作有所加强。在各级团委的共同努力下,全团的发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少数地方团组织对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的方针,认识还不一致,新团员发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发展新团员的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团员队伍的质量和团组织的战斗力。

  去年团的组织工作座谈会提出,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这是根据新时期党对共青团的要求和我们团组织的现状提出来的。这种提法与“巩固地向前发展”和“积极慎重”的提法有什么区别呢?

  “巩固地向前发展”是一九五三年提出的团的建设的方针,这与团的发展工作虽然有密切的关系,但不是一回事,不是组织发展的方针。过去较长时间内,我们提出“积极慎重”地发展团员这是沿用了党的发展工作的提法。团与党的性质是不同的,发展工作的要求当然也应有所不同。在总结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团的发展工作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不宜再继续沿用党的组织发展的提法,而改为“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比较适合团的实际状况。

  共青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有年龄限制。全国每年大约有六百万至七百万团员因超龄或其他各种原因离团。团的队伍为了及时得到补充,每年要吸收六、七百万先进青年入团。这是一项严肃的、艰巨的工作,不积极地有计划地进行,是无法完成的。从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的三年中,全国适龄青年总数增加了一千五百万,而团员总数却年年下降。一九七七年全国团员总数为四千八百六十多万,一九七八年下降到四千八百五十四万,一九七九年又下降到四千八百三十七万,这种情况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团组织的先进性和群众性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团的先进性是通过广泛的群众性表现出来的。目前全国有四千八百六十三个生产大队没有团支部,有十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个生产队没有团员。在那些地方,当然不可能有团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组织是青年组织,它的青年特点,是通过超龄团员不断离团,又不断地吸收新鲜血液来保持的。

  有些同志认为,既然团员质量有所下降,当前就应该首先提高团员质量,而不应该积极发展。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对现有团员加强教育,提高团员质量,这固然是当前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不能关起门来搞。关门提高,即使现有团员质量有所提高,但一段时间后,这批团员就会先后超龄离团,不离团的年龄也大了,团员质量的提高不仅成了一句空话,而且由于新生力量得不到补充,团的队伍反而越来越小,团的战斗力也必然受到影响。据团上海市委调查,全市工交战线团员中,年龄在二十三岁以上的约占百分之七十。就是说,如果采取关门提高的办法,只须在短短的一、二年内,适龄团员总数就不可能减少到现有团员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见,提高团员质量是离不开团的队伍的发展的,团员发展工作本身就是巩固提高的措施之一。

  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团的发展工作,要特别强调在培养教育积极分子上下功夫,建立一支数量众多,质量较高的团员后备队伍。团是教育青年的学校。仅仅把青年中现成符合团员条件的吸收入团是不够的。大量的工作是对那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团员条件的青年,加强培养教育,帮助提高他们,适当地分配他们做一些社会工作,邀请他们参加团的活动,在他们有了进步时予以表扬鼓励,一旦具备了团员条件,及时地吸收他们入团,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入团后,仍然不放松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培养发展对象要从早抓起,从少先队抓起。要十分重视做好二十岁以下青年的发展工作,使他们在团内有更长的时间接受教育,逐步改变团员队伍年龄偏大的状况。那种认为他们年龄小、不稳定、不起作用、需要长期考察的观点是不对的。做好了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也就是“入团前的教育”,就会使新团员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证。要正确对待犯过错误的青年,只要改正了错误,并且已经具备团员条件,就应该发展入团。

  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决不是降低标准,拉(亻夫)凑数,必须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团员条件去衡量。对青年入团应该有一定要求,但又不能要求过高,更不能离开团章规定,另立标准,附加条件。家庭出身、社会关系、考试分数,不能成为衡量青年能不能入团的条件。要严格履行入团手续,不要简单草率,也不要过于繁琐,增加手续和层次。要制止在升学、招工、入伍前夕搞突击发展团员。要坚决反对“走后门”入团。

  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工作,要十分重视农村、街道、中学这些发展工作比较薄弱的地方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还要注意做好发展少数民族青年入团的工作。

  在农村,要特别加强那些没有团员的生产队和建立不起团支部的生产大队的发展工作。要力争尽快消灭这些空白点。农村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一般掌握在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左右。

  中学要从少先队就开始培养团的发展对象。初一就要开始进行团的基础知识教育,初二做好团队衔接工作,离队同时发展团员,争取班班有团员。初三以上年级争取班班建立团支部。要坚决纠正把学习分数作为学生能否入团的唯一条件的做法。要注意防止在毕业生中搞突击发展。中学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一般掌握在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左右。

  街道的发展工作,目前主要是健全组织,克服临时观点。对从事个体劳动的青年,如何做好培养发展工作,要摸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办法。各级团组织还应该注意到,在一段较长时间内,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的青年数量将大量增加。在这些单位及时建立团的组织,积极发展优秀青年入团,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必须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工矿、财贸、党政机关、大专院校中,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已达到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有的甚至更高,这是各种原因造成的,也是正常的。不能为了死扣比例而控制发展,甚至停止发展。凡是具备团员条件的青年,仍然要及时吸收他们入团。

  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决不是脱离实际,盲目发展,而是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进行。各级团委对每年发展多少新团员,事先要心中有数。制定发展计划的根据,主要是积极分子的培养、团员超龄数、团员的分布及占适龄青年的比例等等情况的综合,同时参照上级团委的发展计划,提出自己的设想、计划。制定计划要上下结合,上级不要向下硬性摊派指标。

  初步设想,一九八一年全国计划发展团员八百万名,在近几年内,全国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一般应保持在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之间。

  各级团委每年年终要对一年的发展新团员工作,认真地回顾、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第二年发展新团员的计划,并逐级上报。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1986年1月6日,民航局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飞机起降服务费分项收费比例:
①气象费占15% ②空中指挥费占15% ③航行服务费占10%④通讯费占15% ⑤导航费占20% ⑥场道维护费占25%。
2.飞机起降服务费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 每吨收费标准(元)
25以下 3
26~100 4
101~200 5
201~300 5.5
301以下 6
收费不足10元者按10元计收。
3.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收。
4.夜航灯光费—为飞机夜航提供场道灯光设备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5.飞机停场费—飞机在本航空公司的停机坪停放,不收费;外单位飞机停场,并由机场提供警卫的,按停场时间计费,停场在八小时以内,不收费;停场八小时以上至廿四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停场在廿四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费一次。
6.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的场道大修费的收取办法为:①在本场训练、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25%计收;②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③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并载客、货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100%计收。
7.对执行农林业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务费:为飞机提供航前、航后检修及过站维护等常规服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为飞机排故、修理及除冰、扫雪等收取的费用,按工时及材料费或按双方协议计收。
2.飞机清洁费: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仓内卫生、消毒等收取清洁费。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计算每吨按0.5元计收;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每吨0.75元计收。以上费用中含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3.运输服务费: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使用候机楼大厅的设施,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取运输服务费:
①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量 收费标准(元/吨)
10吨以下 10
10吨以上 25
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者,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高业务载重量计收。
国际航线国内段另外加收20%。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延误航班在30分钟以上的,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加收航班延误费。从延误30分钟后计起,每延误一小时加收25%,延误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收。
4.加油费:为飞机加油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油车使用费及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再加到飞机上的运输费和人工费。至于油款、运杂费、管理费的结算另行通知。
①使用加油车加油的,每加一吨油按5元计收;
②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每加一吨油按4元计收;
③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可据当地标准加收油库到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运费。
5.特种车辆使用费:指机场内各种特种车辆为飞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种车辆名称 收费标准
A电源车 50元/小时
B气源车 60元/架次
C空调车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以下 4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200吨 8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上 100元/小时
D客梯车 35元/小时
E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F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G①旅客摆渡车 座位在40人以下的 20元/车次
座位在41人以上的 30元/车次
②旅客桥 150座以下的 40元/架次
150座以上的 60元/架次
H牵引车按所牵引飞机大小和牵引路程计收,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次)
50吨以下 20
51-100吨 30
101-200吨 50
201吨以上 100
以上凡按小时计费者,使用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牵引距
离0.5公里(含)以上的加收100%。
(三)航路费
指飞机飞越航站、飞行管制区域,由航站提供导航服务收取的费用。在民航内部政企分开前,可暂不收费,政企分开后,按规定收费。对民航以外的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公里)
50吨以下 0.12
51~100吨 0.18
101吨以上 0.24
(四)其他费用
为飞行提供各种航行资料,机场设施、场地、办公用地、设备等,按双方协议收费。
(五)考虑到新疆、西藏的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允许新疆、西藏区内各航站在向其他单位收取各项费用时,可在上述各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

二、结算办法
1.飞机起降服务费、地面服务费和航路费一律按月凭“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表式另发)汇总结算,航站在每月终了后5—10天向对方开出帐单;对方收到帐单应立即核对,于10天内将款汇往航站。逾期不表态、不汇款者,按银行规定交滞纳金每日5‰。
2.“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应由调度员和该机飞行员或机组成员签字。
3.为便于结算,将民用机场收费标准主要项目列表附后,供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