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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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根据我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设立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我国和本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实践、理论意义的课题;资助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专著出版;奖励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者。
第三条 凡本市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单位和群众学术团体,均可按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广州市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由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五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职责:
(一)制定基金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并批准申请资助项目;
(三)指导各基金评审组的工作;
(四)发布研究课题指南;
(五)检查、监督资助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属下按经济、社会、历史等学科分别设立基金评审组,每组由有关专家十人组成。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初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方可提交由基金会审批。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七条 基金由广州市财政一次性专项拨款作为铺底资金,同时由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八条 凡捐赠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分设单项(研究、出版、奖励)基金,并冠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捐赠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由基金会授予一定纪念或登报表彰。
第九条 凡联系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基金会捐款的,由基金会予以经济奖励,奖励办法由基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资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的研究补助费。
(二)重要科研项目的开发经费。
(三)重要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抄录、誊印、翻译、复制、使用电子计算机的开支费用以及进行社会调查、在国内搜集资料的差旅费。
(四)为论证研究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开支费。
(五)出版社会科学论著确有困难的资助费。
(六)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金。
第十一条 基金在银行单独开户,立帐核算,以利息作为资助项目经费。年终结余可跨年度累计使用。项目资助费按年度用款计划分期划拨。
项目资助费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按项目资助费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资助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助费者,必须是市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含大专院校、党校、干校)或群众学术团体中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于讲师、助理研究员)水平以上的研究人员。其他人员的申请,应有两名同行的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项目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须经本单位(含合作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出具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金额:全国性课题一般不超过三千元;省内课题一般不超过二千元;市内课题一般不超过一千元。特殊重大的课题也不可超过八千元。申请项目资助只限一年一次。
第十五条 申请须经学科基金评审组民主评议和初审后,提出用款计划,方得提交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申请金额在二千元以下(含本数)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二千元以上(不含本数)至三千元的,由主任委员审批;三千元以上(不含本数),由基金会审定,并经主任委员签准。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基金会每年公布一次,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学会会员捐赠单位与个人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经批准资助的项目,必须按申请书申报计划开展工作。在项目计划有效期内因故终止项目工作的,须征得基金会同意。否则,除应退回该项目全部资助款项外,还可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定期组织人员,以资助项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基金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资助项目,直至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获准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递交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解释。




198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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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9号

印发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市卫生局。

(二)将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国内外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特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核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招商组织实施工作。

(十)研究提出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渔业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渔政渔监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工作,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向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后勤服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新闻宣传、文件材料的收发、打印、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车辆管理、印章管理;承担材料综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基建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地方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有关统计报送,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

(二)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和检查监督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农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并协调职能科室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农、牧、渔业的综合调研;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农业行政许可活动,承担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有关审批工作;承办基本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的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宣传贯彻农村承包合同的法规、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和与农民负担情况的调研、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市菜篮子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掌握指导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常规性工作,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使用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掌握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反馈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部门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和规模经营;负责农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

(五)科技教育与外经科

拟订并实施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上报和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宣传贯彻农业对外的法规、制度等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外向型农业发展情况调查;负责组织农业招商洽谈、农业展览展销。

(六)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和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种植业的统计工作。

(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项目前准备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检查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负责项目区从事项目综合开发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畜牧兽医办公室(挂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拟订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组织畜禽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内检、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制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的统计工作。

(九)渔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渔业行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科技推广;负责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保护,组织选划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域养殖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统计、渔业经济调查、系统信息管理发布,重要渔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报、报批及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中水产种苗、饲料、渔药、病害防治、渔业机械、渔具渔法、养殖和加工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处理与毗邻省、市的渔业关系。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

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构,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劳动保险、培训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本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有关审查手续;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武装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市老区建设办公室牌子)挂靠市农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提出实施办法;组织和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山区政策的实施;负责县、镇、村、农户的脱贫考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山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关活动组织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及党组织生活。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等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又是直接关系到城乡人民生活,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特殊商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厦门是粮食销区,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去年我市已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最近中央和省一
再强调各地要认真做好这件事,并正在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精神,结合厦门的实际,特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市政府用于平抑我市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经济干预手段的专项宏观调控资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市政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设专户管理。目前我市已建立1800万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今后随着财力的不断提高,应逐步增加基金数额。
三、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年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和。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四、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而发生的价差、利息及其他费用支出。即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粮食部门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价回落到合理的水平。粮食部门抛售的粮食价格低于成本价,其差价部分从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五、为了提高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在粮价较平稳的时期,可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作为扶持和发展粮食企业的资金来源,用于短时期周转,利息收入可增加风险基金本金,使粮食风险基金在一定程序上得以保值。具体办法已于94年1月份市财政局行文下达执行。
六、在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理顺粮食企业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及其企业内部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人为因素,使我市的粮油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为我市粮价稳定、民心安定、市场繁荣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