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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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近年来,部分地区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炒卖土地,非法集资,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和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
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二、各金融机构对农林开发项目正常资金需要,既要积极支持,又要严格审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以土地作抵押的农林开发贷款项目,应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未交清土地价款或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以土地抵押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贷款期限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出让年限。
四、申请农林开发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金融机构一律不予贷款。
五、严禁金融机构对以下项目或用途发放贷款:
(一)非法炒卖土地,包括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依法不能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或用途。
六、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林开发项目贷款管理。严禁借款人以农林开发名义,将贷款挪用于建商品住房、别墅、度假村、宾馆、饭店及其他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七、各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会同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贷款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对挪用贷款进行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的借款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发放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抵押物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更换抵押物。
已发放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抵押物未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应尽快依法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在清理过程中,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资产保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产的损失。
八、金融机构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土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九、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十、严禁金融机构参与土地炒卖等非法土地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予以严惩。
十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和从事金融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参与非法土地交易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19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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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38号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HJ 2515-2012)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投影仪(HJ 2516-2012)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扫描仪(HJ 2517-2012)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HJ 2518-2012)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泥(HJ 2519-2012)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重型汽车(HJ 2520-2012)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2012年10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HJ/T 230-2006)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2〕7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随木质材料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1991)农(检疫)字第4号《关于加强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和铺垫材料检疫的通知》,总所制定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时,对1992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和已启运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也可接受报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为了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检疫规定,作如下要求:

  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疫过程一并检疫。

  二、进境非动植物、非动植物产品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疫区的,实施检疫:

  1.进境前须经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机关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

处理证书。货主要将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列入合同。

  2.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报验单》,向

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3.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安排检疫,如发现疫情,按有关规

定进行检疫处理。

  4.由于特殊原因或口岸条件限制,需随货物运往内地检疫的木质包装材料,须

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货物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三、本要求自1992年4月1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