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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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39号)精神,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2号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年度检查表(今年暂用简表)、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新设产权登记表,原有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
记表、开办产权登记表同时废止。
由于今年产权登记的内容、形式与以前产权登记办法有较大区别,并且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结合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对企业普遍进行一次以国务院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要
内容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宣传,强化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自觉性。
二、北京市企业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检查工作自1997年1月1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办企业范围是: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应当认真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审核的企业1996年度财务报告和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二)96年以前开办的企业,应提交9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表复印件;96年新办企业,应提交开办登记表复印件。
(三)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的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有企业主要依据1996年度财务决算填列《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同时报送清产核资资本金核实批复,核实资本金后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表等资料;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查的19
9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填列;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加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调整后年度财务决算填列;集体企业应当依据产权界定报告和调整后年度财务决算填列;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在产权纠纷调处后进行占有产权登记,在此之前申请暂缓登记。
四、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同时进行。企业在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同时,应按照国务院19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五、市属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对企业单位申报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和年检简表认真审核,核实申报占用的国家资本金及权益,国有法人资本金以及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同时注意与一九九六年度国有资产存量统计表的相关数据核对。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占有产
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处。
六、在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本年度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在填报《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的基础上,编写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七、上报内容: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汇总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产权登记总结分析报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及录入数据盘、汇总数据盘。
八、上报时间: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应于1997年6月30日以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1997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九、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附件: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要点
2.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略)
3.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的监督管理,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的年度运营效益,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依据《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部分中央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单位(以下统称编报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综合反映本级政府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报告期内的产权登记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分析评价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配置、运营、发展趋势的影响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主要分为两方面内容,即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和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

第二章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内容
第五条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内容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汇总表及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等资料编报。
第六条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本年度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二)国有资产总量及结构分析:
1.分析指标:
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
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
国家控制企业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国有独资企业)
国家关联企业资本及其权益总额(所有登记的企业)
国家控制企业资产总额
国家关联企业资产总额
长期投资占净资产比重
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占总资产比重
2.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结构
3.国有资产行业结构
4.国有资产的区域结构
5.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层次结构(独资子企业、孙企业)
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层次结构(中央、省、地市、县)
7.国有经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地位,影响力及发展趋势
8.其他
(三)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分析
1.分析指标:
总资产报酬率
资本收益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家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率
净资产利润率
投资收益率
2.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比分析
(1)与上年度情况对比
(2)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对比
(3)行业类别之间对比
(4)区域之间对比
3.对国家独资企业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4.盈利企业情况分析:户数、组织形式、利润总额、盈利原因等。
5.对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大于等于五千万元的企业,从高到低依序列出前50家企业名单,同时列出该企业资本收益率、国家资本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率、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总额。
6.其他
(四)国有资产经营风险分析
1.资产变现能力与偿债能力分析
(1)分析指标:
产权比率 已获利息倍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金到位率
(2)与上年度对比
(3)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对比
(4)行业类别之间对比
(5)区域之间对比
2.亏损企业情况分析
(1)与上年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额对比
(2)亏损企业户数情况:各种组织形式中户数、各行业类别中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
(3)当资产负债率>1时,亏损企业的户数、亏损额及原因
当资产负债率>1时,企业尚有盈利的原因
3.国有资产总额为负数、为零企业情况
4.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为零企业情况
5.实收资本为零企业情况
6.对部分不规范企业的整治措施、成效
7.其他
(五)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提供的决策建议

第三章 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内容
第七条 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产权登记表(包括占有、变动、注销登记表)、产权变动情况调查表和日常掌握的企业产权变动信息等资料编报。
第八条 产权变动是指整体产权和部分产权变动具体行为是:
1.企业的设立;
2.企业的合并或分立;
3.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等);
4.企业的无偿划转;
5.企业的公司化改组(包括企业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试点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6.企业的国有资本增减变动或国有股东增减变动;
7.企业依法破产、撤销或解散;
8.企业的重大出资行为;
9.企业的其它产权变动行为。
第九条 产权变动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结构的变动分析
1.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权益及占有国家资本的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2.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及占有国有法人资本的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3.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权益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4.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5.上述增减变动的原因,并列举典型事例。
(二)设立企业投资总量及投向的变动分析
1.设立企业的国家资本投资、国有法人资本投资及设立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2.设立企业的国家资本投资、国有法人资本投资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3.上述增减变动的原因,并列举典型事例。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的变动分析
1.出售产权的变动分析
(1)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2)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3)向外商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4)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企业的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5)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企业的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6)向外商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的企业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2.收购产权的变动分析
(1)整体收购企业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
减变动情况;
(2)收购部分股权或部分产权企业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户数,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上述出售、转让及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列典型事例。
(四)企业依法破产、撤销或终止经营的变动分析
1.依法破产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破产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增减变动情况,破产前后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破产的原因分析并列举典型事例;
2.依法撤销、终止经营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撤销、终止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撤销
、终止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影响,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列举典型事例;
2.对国有资产产业和区域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首先要区分非金融性企业和金融性企业,并对国有资产在企业组织形式、行业及区域分布上的主要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的编报要求
第十条 分析报告的报告期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编报单位应在本年度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编报、逐级审查的原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分析报告应当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审查。
第十三条 编报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罚则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分析报告,有权要求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修改并重新编报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逾期不向上级报送分析报告,将取消其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评比资格,并追究编报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建议编报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对编报单位行政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编报分析报告是考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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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63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制订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

二、全国安标委及各分标委秘书处要加强标准起草工作的管理,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要按照《细则》要求,对完成的标准项目抓紧组织审查。

三、要确保标准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全国安标委秘书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于未完成的2010年度标准项目计划,各承担单位要抓紧完成。

附件: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06/130288/files_founder_525027311/9517143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1年9月2日地质矿产部令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地质矿产部实际情况,为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矿产部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地质矿产部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地质矿产部所属各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审计署驻地质矿产部审计局是审计署的派出机构,是地质矿产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机构,也是地质矿产部的职能部门,接受审计署和地质矿产部的双重领导,对审计署和地质矿产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地质矿产部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内部审鹌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地方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地质矿产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规章。
  四、地质矿产部所属各级单位制定的不违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地质矿产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各专业局(院)设审计处,所属各地质队、工厂、研究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设审计科,或设相应级别的专职审计员。
  各局(厅、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所属单位集中的地区设立审计机构,作为局(厅、院)审计机构的派出单位。
  部各直属企事业、科研、教育、医疗等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等级别的审计处,科或专职审计员。


 第八条 在审计机构内,可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职位。经任命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审计部门的意见。
  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审计机构配备人员的数量、素质和专业结构,应适应本单位开展审计工作的需要,并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干部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是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和由本单位投资或承担经济担保责任的经济实体,由本单位领导的与外单位联营、合作、合资的经济实体,以及挂靠在本单位并给予拨款、补贴的社团组织。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各种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专项基金的提取和管理;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有效;
  六、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以及内部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对本单位与外单位联营、合资兴办企业或兴办合作项目的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领导、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如财务决算、经济合同等)实行审签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取得上级单位和本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帐册、凭证等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决算、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向上级内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据以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具体实施审计时,要注意调查研究,核实材料,取得证据,作好记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需要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写明有关的法规依据,由被审单位或被审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计报告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行文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对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应报送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该领导人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在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成绩优异的审计人员,应向本单位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向本单位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给于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意见,报请本单位领导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地发[1986]580号文制发的《地质矿产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