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7:09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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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5号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同时向中国保监会及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保监办):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各保监办对有关筹建要求方面的咨询应予以解答,并认真调查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筹建负责人人的品行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各保监办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按有关规定落实资本金、出资人、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各保监办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开业申请材料二份(包括一份原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各保监办负责对保险代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在近期将批准筹建一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名单见附件)。请各保监办作好准备,认真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附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为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中国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法不能受理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的,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不予批准筹建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每周三和周五下午为筹建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申请人可以就近到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咨询。
  二、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备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须依法落实资本金、股东、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M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对不予批准开业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公司筹备组并说明理由。
  公司筹备组自获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中国保监会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如果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无故刁难,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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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06〕14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的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第七批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中国医疗队将由八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a)医生五名(内、外、针灸、麻醉和耳鼻喉科各一名)
  (b)翻译、司机、厨师各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务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向医疗队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燃料、医疗费和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主任医师和医疗队长:相当于200美元的乌先令。
  主治医生:相当于180美元的乌先令。
  其他人员:相当于150美元的乌先令。
  上述费用由乌干达政府按每月底美元对乌先令的官方汇率向医疗队拨付。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返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11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徐 英 杰         詹姆斯·马昆比
    中国驻乌干达大使      乌干达卫生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