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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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质[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3年全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200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路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城镇化和改善人民居住环境这一中心工作,通过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改进和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建筑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杜绝新建工程发生垮塌事故,逐步提高环境质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2003年全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

  一、加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

  (一)根据国际标准,研究制定与建筑生产规律相吻合的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但要依据强制性技术标准,还要依据质量管理标准,通过对实体质量、文件质量的抽查、审查,严格执法,坚决将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清除出市场,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尽快建立起宏观工程质量状况指标体系。要通过国内外对比研究,制定出一套以科学理论作支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简便适用的质量状况评价体系。我部还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全国在建或刚竣工工程质量状况调查,了解质量状况,总结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二、继续完善和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1、2003年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完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针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性质、职责,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深度及审查责任等,进一步推动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发展。

  2、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审查人员的考核上岗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要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并针对问题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

  3、各地要结合设计文件审查,认真贯彻执行抗震规范,特别是对超限高层、抗震新技术应用要严格把关,确保单体工程的抗震能力。同时,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精神,切实抓好新一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备案工作,部将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领导,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推进工程保险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秩序。今年重点推进和开办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条款及相关的市场管理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并在15个以上省市开展设计保险工作,力争两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工程设计保险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研究,制定试行条款,并进行试点。

  三、切实抓好勘察质量、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和室内环境质量三项工作

  (一)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勘察质量

  1、勘察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勘察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责任,重点强化野外作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现场监督员制度,实现技术人员监督劳务工作,确保野外作业的工作质量。

  2、各地要研究勘察文件前置性审查工作,以避免因勘察文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文件修改,探讨和总结建立适合勘察工作特点的审查办法,以保证对勘察质量的有效监督。

  3、各地要继续开展勘察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野外作业质量,确保钻孔数量、深度,取样或测试数量满足规范要求,避免产生试验数据失真、勘察结论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要在勘察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好抽查工作,特别对一些不良地质条件、复杂建设场地及城乡结合部的建筑工程勘察进行重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建设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与企业的资质年检挂钩,同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把住宅工程质量作为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开展创无质量通病活动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订切来可行的措施,逐步消除质量通病,不断促进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召开“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

  (三)抓好室内环境质量治理,提高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覆盖率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苦于意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今年我部将选择一些地区,深入了解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这些地区要力求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检测收费标准等几个方面取得成效。我部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进行本作总结。

  四、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一)当前,在积极争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入监督管理类的行政事业编制的同时,重点抓好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各地要根据建设部的部署,做好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做好监督人员过渡期工作方案。要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各级监督机构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将附设在质量监督机构内的检测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使其成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我部将颁发《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召开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发展。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即将出台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各地也应积极探索施工图审查工作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有机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三)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是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2002年工作的基础上,以这两个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起企业和个人不良记录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功能,完成整个系统的联网工作,并及时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质量行为上网公示。不良记录应成为企业资质年检时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办法。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调查研究,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提出适合当地条件的管理模式,充实监督人员,把小城镇建筑工程纳入监督管理范畴,确保小城镇工程的建设质量。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重点做好新版《主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人员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悻,克服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错、漏、碰、缺等质量通病。

  (二)继续加大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同时积极研究更新10项新技术内容。各地要建立不同层次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及各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纲要》的要求,面向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使勘察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勘察设计单位要在保持勘察设计行业CAD成果的基础上,跟踪世界技术潮流,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勘察设计企业。

  (四)积极推进建筑业信息技术时应用。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制定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五年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地推进全国各类建筑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建设部和各地要推出示范企业,发挥示范的带动作用。

  (五)要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工程震害的调查和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将成熟的抗震科技成果尽快纳入技术标准体系,使其得到推广运用。要加大对未列入规范的抗震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在试点工程应用方面的管理。要加快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防灾技术标准,提高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

  (六)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强制性的操作工人培训上岗、按岗取酬制度。一线操作人员要按技能分等级,实行先培训、后考核、再上岗。

  

  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安全生产法》、依法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关键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开好局、起好步,扎扎实实地做好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建筑施工事故;重点地区重大事故降低5-10%,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进一步下降。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是:

  一、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2003年各地要把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来抓。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要体现职责分明、体系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完备的文件、资料体系,强调全过程控制,坚持开展检查、验收和体系审核,明确权限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有序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二)2003年建设部要制订颁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标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借鉴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结合本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和经验,确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保体系,同时把企业安保体系要求的实施作为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结合工程规模、特点,做到组织保证、制度保证以及资金、设施和设备保证,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得以顺利实施。

  二、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督考核机制,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要抓紧制定有关建筑安全地方法规,突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涉及安全的项目审批、审批后的督查、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落实责任制;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人员编制并在政府财政中解决经费来源;还没有设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设立。

  (二)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尤其是要落实工程项目部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制。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要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各地要采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比较增幅和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作为安全生产评价指标,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管绩效,建立起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企业安全业绩的年检考核,可根据上述指标进一步完善;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连续发生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2003年,部要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明确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各地要重点抓好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基本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和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一)各地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的作用,扩大培训教育面,推动培训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2003年施工现场一线的操作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是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安全基本知识培训不得少于15课时,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要采取工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手段和方法,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可否任职的重要标准。2003年内要完成一级建筑企业负责人和一级项目经理的轮训和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完成二级建筑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轮训和考核工作。

  (三)各地要制订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2003年底之前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分期分批轮训,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下级工作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继续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003年要继续大力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治理措施,巩固扩大治理成果。特别要加大对伤亡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一)2003要继续抓好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项的专项治理。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措施;措施要落实到工程项目,落实到对事故隐患的治理。

  (二)各地要加强专项治理措施落实的督促和检查工作。要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把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专项治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作为检查的重点,要突出检查2002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和近年来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各地要对典型事故进行案例分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多发地要根据情况召开现场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于不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要把企业专项治理成效作为2003年企业资质年检中安全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

  (三)各地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如限制人工扩孔桩的应用范围,淘汰简易龙门架、井架提升机,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的简易塔式起重机;要研究建立安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作为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生产实际,研究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中的安全问题,推广一批建筑施工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五、加强和规范事故处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每起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结案,并严肃追究责任。

  (一)2003年建设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系统重大事故报送系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据此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设系统质量安全事故报送系统,明确事故报告部门、报送程序、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限,落实报送责任人,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报建设部的重大安全事故,要经省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核签字;要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定期报告及重大事故汇报工作规定,全面掌握每一起事故情况。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结案;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建立建筑行业诚信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结案处理后,要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未结案的,也要公布事故的相关情况,同时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业绩记录。

  六、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经有24省(区、市)开展了这项工作。尚未开展的省(区、市),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争取在2003年内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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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2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中国科学院:
你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上述文件(其中,地方科学研究单位高级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低于中国科学院的比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科研单位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附件:1.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专业人员按担任的研究、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管理人员按担任的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的变动而变动。
1.中国科学院管理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国科学院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中国科学院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三)
4.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厂工人、实验室工人、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五)。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作法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要根据院批准的各类人员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和调整。
(二)要按照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明确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除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详见附件二)随文下达外,其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
(三)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有条件的单位,课题组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聘任制。
(四)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和实行职务工资的政策措施,按照《改革方案》第三条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中国科学院派往国外学习、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中国科学院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八)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独立核算、经济上又能够完全自立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执行中国科学院制定的工资标准,和按照院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必须与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到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我院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地多发一些奖金。
(九)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除院属各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外,其他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我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一 中国科学院管理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职 务 |资| | | | | | | | | | | |
------------------|--|-------------|---|---|---|---|---|-------------|---|---|---|---|---
院 长 |40|*315|*300|270|240|215|190|165| |*355|*340|310|280|255|230|205|
副院长 |40|*270|*240|215|190|165|150|145| |*310|*280|255|230|205|190|180|
局 长 |40| |*190|165|150|140|130|120| | |*230|205|190|180|170|160|
副局长 |40| |*150|140|130|120|110|100| | |*190|180|170|160|150|140|
处 长 |40| | |130|120|110|100| 91| 82| |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 |40| | |110|100| 91| 82| 73| 65| | |150|140|131|122|113|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 | 91| 82| 73| 65| 57| 49| |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40| | | 73| 65| 57| 49| 42| 36| | |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 |40| | |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 42| 36| 30| 24| 18| 12|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2.学部主任、副主任,分院院长、副院长,分别按局长、
副局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所长、副所长分别按局长、副局长或处长、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执行。3.现任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分院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干部任免机关批准的职级,执行
相应的职务工资。4.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
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二 中国科学院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职 务 |资| | | | | | | | | | | | | | | |
----------|--|-------------|---|---|---|---|---|---|--|-------------|---|---|---|---|---|---|---
研究员 |40|*315|*260|215|190|165|150|140|130|120| |*355|*300|255|230|205|190|180|170|160|
副研究员 |40|*190|*165|150|140|130|120|110|100| 91|82|*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助理研究员|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 150|140|131|122|113|105| 97| |
研究实习员|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
注: 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
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三 中国科学院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标准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
职 务 |资| | | | | | | | | | |一
----------|--|-------------|---|---|---|---|---|---|---|---|--|---
高级工程师|40|*290|*25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91|82
工程师 |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技术员 |40| | | 42| 36| 30| 24| 18| | | | | |
------------------------------------------------------------------
续附表三 单位:元
-------------------------------------------------------------------
工资 |基|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标准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职 务 |资| | | | | | | | | | |一
----------|--|-------------|---|---|---|---|---|---|---|---|---|---
高级工程师|40|*330|*290|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程师 |40| |*150|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术员 |40| | | 82| 76| 70| 64| 58| | | | | |
-------------------------------------------------------------------
注: 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
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四 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职 务 |资| | | | | | | | | | | | | | | |
----------|--|---------|---|---|---|---|---|--|--|---------|---|---|---|---|---|---|---
高级实验师|40|*165、150|140|130|120|110|100|90|82|*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实验师 |40| 100| 91| 82| 73| 65| 57|49| | 140|131|122|113|105| 97| 89|
助理实验师|40|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 |
实验员 |40| 42| 36| 30| 24| 18| | | | 82| 76| 70| 64| 58| | |
---------------------------------------------------------------------------------------
注: 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只适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标准接近上述工资标准
(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五 中国科学院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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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标准|础|----------------------------------|-------------------------------------
|工|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岗位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42|36|30|24|18|12| 6| | | 89| 82|76|70|64|58|52|46| |
------------------------------------------------------------------------------------
注: 1.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工厂(实验室)、机关技术工人,表列带*符号的工
资标准只适用于工厂(实验室)技术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工资
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

附件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关于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原则,今后学历、学位和学术称号只作为能否担任某项工作岗位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而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试行聘任制后,中国科学院将根据各类人员所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现将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机构设置范围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等作如下规定:

一、职务名称系列
1.研究职务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2.工程技术职务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3.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4.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按各主管部委制定的名称执行
5.管理职务
(1)院部机关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局长(学部、委主任)、副厅、局长(学部、委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分院机关(局级机构)
分院院长、分院副院长、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研究所(台、馆、社、厂)
所长(台长、馆长、社长、厂长,以下同)、副所长,处长(研究室主任)、副处长(研究室副主任)、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职务设置范围
1.在直接从事研究工作的单位,可设置研究职务。
2.研究室除有专门从事较强的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工作的以外,一般只设置实验技术职务,不设工程技术职务。在学术性、技术性强的管理机构中,可设置工程技术职务。

三、各类职务的比例及限额
为使科研工作能协调进行,研究机构中的各类人员(尤其是各类科技人员)应有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但由于研究(技术)工作的性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工作)和各学科领域工作的不同特点,加上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因此,根据各学科的不同要求,提出以下的比例、限额供试行。
1.研究所的各类人员比例,目前主要控制以下指标
(1)研究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70%,包括情报、资料、编译人员。
(2)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6~20%,包括从事计划、器材、基建、外事、教育、人事、保卫、财会、统计、图书、行政和专职党群等工作人员。
(3)工人占职工总数的14~20%。包括实验室工人,工厂工人(不含专业厂)和机关工人(其中机关工人的比例约为职工总数的2~3%)。
2.科技人员的比例限额
(1)不同研究类型的工作,高级同中、初级人员的比例为:
理论性基础研究 1:1~3
实验性基础研究 1:2~5
应用研究 1:4~6
发展工作 1:5~7
(2)一九八六年六月底以前全院高级研究、技术人员控制在研究、技术人员总数的15%以内。
3.管理人员的比例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原则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各级管理职务的设置一般为:
厅、局机构,正职1人,副职1~2人;
处级机构正职1人,副职1人;
处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四、研究所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地师级单位处级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按照其规模大小,作如下原则规定:
二百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2~3个
二百人至五百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五百人至八百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八百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县团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需经院批准。机构名称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各单位在定编定员过程中,应按以上比例限额逐步理顺人员结构的比例,以有利于科技工作的进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院,以便逐步加以调整使之更加合理。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精神,将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调整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同时挂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归口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市劳动力交流中心、市失业职工管理中心。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就业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编制全市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负责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及规划。

(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划。

(四)承办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

(五)负责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及基金征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

(六)负责海员就业、培训和外派海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做好海员基地建设工作。

(七)负责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工作。

(八)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它培训;组织实施劳动力预备制度。

(九)指导各县(区)做好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的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局后勤保障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就业服务系统各项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拟定就业经费和促进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管理使用办法。

(三)就业指导科

负责公共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负责举办劳动力交流会;负责招工录用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负责就业岗位搜集开发、再就业援助;负责制定城镇再就业扶持政策;负责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的登记、审核、发证等工作。

(四)农村劳动力管理科

负责拟订渔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负责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负责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负责外国籍人员入境在舟山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在舟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境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资源调研等。

(五)失业保险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发展规划、失业保险改革方案等工作;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负责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指导县(区)失业保险工作。

(六)综合管理科

负责民间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场内外职业中介监督;负责民间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核准工作;负责境内劳动力输入输出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

三、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

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职能:负责做好海员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海员招收、海员培训、海员外派三个网络的建立和运作管理工作;参与做好海员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海员就业市场调研、开发,拟定海员就业等优惠政策,拓宽海员就业渠道;负责做好海员就业培训和海员输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海员人力资源库;规范各船员中介公司中介行为;负责做大做强海员管理公司;负责指导县(区)海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