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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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者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
  第三条 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切合实际,讲求实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协调代表议案的督办工作。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代表议案督办工作的办事部门,负责代表议案的登记、转交、联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具体督办工作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交付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由市长或者指定的副市长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八条 承办部门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市政府认为代表议案可以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提交办理方案,直接将办结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督办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督办部门初审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办理方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理方案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办理方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议案办理情况。
  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代表议案办理完毕,市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办结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督办部门初审办结报告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督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办结报告未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决定的要求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督办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对已经办结的代表议案,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依法就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者询问时,市政府及其承办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议案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督办。
  第十九条 有关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代表议案交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代表议案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部门办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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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利用与重新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该水源地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质。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速度相适应,其建设规模应达到在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需要增加城市自来水供水量的,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缴纳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后,方可纳入城市自来水供水计划。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供水经营
第十五条 凡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自来水应供给城市规划区内的用户。在城市自来水供给范围内的用户,不得自建供水水源,但用水量较大或者远离城市供水设施,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不能保证供应的用户,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自行建立自备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不得刁难用户,无故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其中水质化验员应经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等级证书后,
方可上岗工作;上岗后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各地应逐步实行总表计量制度。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查收用户水费的人员应保证工作质量。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价的制定,应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经营及其他用水合理计价原则,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经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时,确需使用城市统一供应的自来水的,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城市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浇灌农田、菜地。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管理的专用水库、取水口、供水管(渠)、泵站、井群、管网、消火栓、闸门、贮水池、水表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供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用户不得擅自开闭城市供水管道阀门。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冲洗规划,按规划对管网、集水井、清水池、储水池等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涂衬、清洗、消毒。
第三十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支线闸门(不含闸门)至出水口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有自备水源的用户,其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其设计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市公共供水水质。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必须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管道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二条 凡需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代修、代管供水设施的用户,其设施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型号。
第三十三条 新建的住宅楼房,应当安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安装后,其总水表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分户水表由该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计量水表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其投入运行的供水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折旧基金。
第三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涂衬、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的产品质量和二次供水水质应当定期检测。
二次供水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擅自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补交所用水量的水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2日省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4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发〔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八年六月七日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510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53项)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19 Ⅰ-32 八达岭长城传说 北京市延庆县
520 Ⅰ-33 永定河传说 北京市石景山区
521 Ⅰ-34 杨家将传说 北京市房山区
(穆桂英传说、杨家将说唱) 山西省
522 Ⅰ-35 尧的传说 山西省绛县
523 Ⅰ-36 牛郎织女传说 山西省和顺县
山东省沂源县
524 Ⅰ-37 西湖传说 浙江省杭州市
525 Ⅰ-38 刘伯温传说 浙江省文成县、青田县
526 Ⅰ-39 黄初平(黄大仙)传说 浙江省金华市
527 Ⅰ-40 观音传说 浙江省舟山市
528 Ⅰ-41 徐福东渡传说 浙江省象山县、慈溪市
529 Ⅰ-42 陶朱公传说 山东省定陶县
530 Ⅰ-43 麒麟传说 山东省巨野县、嘉祥县
531 Ⅰ-44 鲁班传说 山东省曲阜市、滕州市
532 Ⅰ-45 八仙传说 山东省蓬莱市
533 Ⅰ-46 秃尾巴老李的传说 山东省即墨市、莒县、文登市、
诸城市
534 Ⅰ-47 屈原传说 湖北省秭归县
535 Ⅰ-48 王昭君传说 湖北省兴山县
536 Ⅰ-49 炎帝神农传说 湖北省随州市、神农架林区
537 Ⅰ-50 木兰传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河南省虞城县
538 Ⅰ-51 巴拉根仓的故事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539 Ⅰ-52 北票民间故事 辽宁省北票市
540 Ⅰ-53 满族民间故事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
   间文艺家协会
541 Ⅰ-54 徐文长故事 浙江省绍兴市
542 Ⅰ-55 崂山民间故事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543 Ⅰ-56 都镇湾故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544 Ⅰ-57 盘古神话 河南省桐柏县、泌阳县
545 Ⅰ-58 邵原神话群 河南省济源市
546 Ⅰ-59 嘎达梅林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
547 Ⅰ-60 科尔沁潮尔史诗 内蒙古自治区
548 Ⅰ-61 仰阿莎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49 Ⅰ-62 布依族盘歌 贵州省盘县
550 Ⅰ-63 梅葛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551 Ⅰ-64 查姆 云南省双柏县
552 Ⅰ-65 达古达楞格莱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553 Ⅰ-66 哈尼哈吧 云南省元阳县
554 Ⅰ-67 召树屯与喃木诺娜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555 Ⅰ-68 米拉尕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556 Ⅰ-69 康巴拉伊 青海省治多县
557 Ⅰ-70 汗青格勒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558 Ⅰ-71 维吾尔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59 Ⅰ-72 哈萨克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沙湾县、
福海县
560 Ⅰ-73 珠郎娘美 贵州省榕江县、从江县
561 Ⅰ-74 司岗里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562 Ⅰ-75 彝族克智 四川省美姑县
563 Ⅰ-76 苗族贾理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64 Ⅰ-77 藏族婚宴十八说 青海省
565 Ⅰ-78 童谣 北京市宣武区
(北京童谣、闽南童谣) 福建省厦门市
566 Ⅰ-79 桐城歌 安徽省桐城市
567 Ⅰ-80 土家族梯玛歌 湖南省龙山县
568 Ⅰ-81 雷州歌 广东省雷州市
569 Ⅰ-82 壮族嘹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570 Ⅰ-83 柯尔克孜约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
新疆师范大学
571 Ⅰ-84 笑话 山西省万荣县
(万荣笑话)

二、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共计67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72 Ⅱ-73 陕北民歌 陕西省榆林市、延安市
573 Ⅱ-74 昌黎民歌 河北省昌黎县
574 Ⅱ-75 高邮民歌 江苏省高邮市
575 Ⅱ-76 五河民歌 安徽省五河县
576 Ⅱ-77 大别山民歌 安徽省六安市
577 Ⅱ-78 徽州民歌 安徽省黄山市
578 Ⅱ-79 信阳民歌 河南省信阳市
579 Ⅱ-80 西坪民歌 河南省西峡县
580 Ⅱ-81 马山民歌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581 Ⅱ-82 潜江民歌 湖北省潜江市
582 Ⅱ-83 吕家河民歌 湖北省丹江口市
583 Ⅱ-84 秀山民歌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4 Ⅱ-85 酉阳民歌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5 Ⅱ-86 镇巴民歌 陕西省镇巴县
586 Ⅱ-87 嘉善田歌 浙江省嘉善县
587 Ⅱ-88 南坪曲子 四川省九寨沟县
588 Ⅱ-89 茶山号子 湖南省辰溪县
589 Ⅱ-90 啰啰咚 湖北省监利县
590 Ⅱ-91 爬山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拉
特前旗
591 Ⅱ-92 漫瀚调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592 Ⅱ-93 惠东渔歌 广东省惠州市
593 Ⅱ-94 海门山歌 江苏省海门市
594 Ⅱ-95 新化山歌 湖南省娄底市
595 Ⅱ-96 姚安坝子腔 云南省姚安县
596 Ⅱ-97 海洋号子 浙江省岱山县
(舟山渔民号子、长岛渔号) 山东省长岛县
597 Ⅱ-98 江河号子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黄河号子、长江峡江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伍家岗
子、酉水船工号子) 区、巴东县、秭归县
湖南省保靖县
598 Ⅱ-99 码头号子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浦区
(上海港码头号子)
599 Ⅱ-100 森林号子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间文
(长白山森林号子、兴安 艺家协会
岭森林号子) 黑龙江省伊春市
600 Ⅱ-101 搬运号子 重庆市梁平县、巫山县
(梁平抬儿调、龙骨坡抬
工号子)
601 Ⅱ-102 制作号子 四川省邛崃市
(竹麻号子)
602 Ⅱ-103 鲁南五大调 山东省郯城县、日照市
603 Ⅱ-104 老河口丝弦 湖北省老河口市
604 Ⅱ-105 蒙古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鄂尔多斯
(科尔沁叙事民歌、鄂尔多 市、杭锦旗
斯短调民歌、鄂尔多斯古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如歌、阜新东蒙短调民歌、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郭尔罗斯蒙古族民歌)
605 Ⅱ-106 鄂温克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鄂温克叙事民歌)
606 Ⅱ-107 鄂伦春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鄂伦春族赞达仁)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607 Ⅱ-108 达斡尔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
(达斡尔扎恩达勒、罕伯 自治旗
岱达斡尔族民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608 Ⅱ-109 苗族民歌 湖南省吉首市
(湘西苗族民歌、苗族飞歌) 贵州省雷山县
609 Ⅱ-110 瑶族民歌 湖南省隆回县
(花瑶呜哇山歌)
610 Ⅱ-111 黎族民歌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民歌)
611 Ⅱ-112 布依族民歌 贵州省惠水县
(好花红调)
612 Ⅱ-113 彝族民歌 云南省武定县
(彝族酒歌)
613 Ⅱ-114 布朗族民歌 云南省勐海县
(布朗族弹唱)
614 Ⅱ-115 藏族民歌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
(川西藏族山歌、玛达咪 族羌族自治州、炉霍县、九龙县
山歌、华锐藏族民歌、甘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
南藏族民歌、玉树民歌) 族自治州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615 Ⅱ-116 维吾尔族民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罗布淖尔维吾尔族民歌)
616 Ⅱ-117 乌孜别克族埃希来、叶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艺术研究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
617 Ⅱ-118 回族宴席曲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618 Ⅱ-119 琵琶艺术 上海市崇明县、南汇区
(瀛洲古调派、浦东派、 浙江省平湖市
平湖派)
619 Ⅱ-120 古筝艺术 山东省菏泽市
(山东古筝乐)
620 Ⅱ-121 笙管乐 辽宁省瓦房店市、建平县
(复州双管乐、建平十王 河南省新密市
会、超化吹歌)
621 Ⅱ-122 津门法鼓 天津市河西区、北辰区
(挂甲寺庆音法鼓、杨家庄
永音法鼓、刘园祥音法鼓)
622 Ⅱ-123 锣鼓艺术 天津市汉沽区
(汉沽飞镲、常山战鼓、 河北省正定县
太原锣鼓、泗泾十锦细锣 山西省太原市
鼓、大铜器、开封盘鼓、 上海市松江区
宜昌堂调、韩城行鼓) 河南省西平县、郏县、开封市
湖北省宜昌市
陕西省韩城市
623 Ⅱ-124 朝鲜族洞箫音乐 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
624 Ⅱ-125 土家族咚咚喹 湖南省龙山县
625 Ⅱ-126 哈萨克六十二阔恩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26 Ⅱ-127 维吾尔族鼓吹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27 Ⅱ-128 洞经音乐 四川省梓潼县
(文昌洞经古乐、妙善学 云南省通海县
女子洞经音乐)
628 Ⅱ-129 芦笙音乐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侗族芦笙、苗族芒筒芦笙) 贵州省丹寨县
629 Ⅱ-130 布依族勒尤 贵州省贞丰县、兴义市、镇宁布
依族苗族自治县
630 Ⅱ-131 藏族扎木聂弹唱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631 Ⅱ-132 哈萨克族冬布拉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32 Ⅱ-133 柯尔克孜族库姆孜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
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633 Ⅱ-134 蒙古族绰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634 Ⅱ-135 黎族竹木器乐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
指山市
635 Ⅱ-136 口弦音乐 四川省布拖县
636 Ⅱ-137 吟诵调 江苏省常州市
(常州吟诵)
637 Ⅱ-138 佛教音乐 江苏省常州市
(天宁寺梵呗唱诵、鱼山 山东省东阿县
梵呗、大相国寺梵乐、直 河南省开封市
孔噶举派音乐、拉卜楞寺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
佛殿音乐道得尔、青海藏 甘肃省夏河县
族唱经调、北武当庙寺庙 青海省兴海县
音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638 Ⅱ-139 道教音乐 河北省广宗县
(广宗太平道乐、恒山道 山西省阳高县
乐、上海道教音乐、无锡 上海市道教协会
道教音乐、齐云山道场音 江苏省无锡市
乐、崂山道教音乐、泰山 安徽省休宁县
道教音乐、胶东全真道教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泰安市、
音乐、腊山道教音乐、海 烟台市、东平县
南斋醮科仪音乐、成都道 海南省定安县
教音乐、白云山道教音 四川省成都市
乐、清水道教音乐) 陕西省佳县
甘肃省清水县

三、传统舞蹈(民间舞蹈,共计5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39 Ⅲ-42 鼓舞 北京市昌平区
(花钹大鼓、隆尧招子鼓、 河北省隆尧县
平定武迓鼓、大奏鼓、陈 山西省平定县
官短穗花鼓、柳林花鼓、 浙江省温岭市
花鞭鼓舞、八卦鼓舞、横 山东省广饶县、冠县、商河县、
山老腰鼓、宜川胸鼓、凉 栖霞市
州攻鼓子、武山旋鼓舞) 陕西省横山县、宜川县
甘肃省武威市、武山县
640 Ⅲ-43 麒麟舞 河北省黄骅市
河南省兰考县
广东省海丰县
641 Ⅲ-44 竹马 江苏省高淳县、邳州市
(东坝大马灯、邳州跑竹马)
642 Ⅲ-45 灯舞 浙江省青田县
(青田鱼灯舞、莆田九鲤 福建省莆田市
灯舞、鲤鱼灯舞、沙头角 江西省吉安县
鱼灯舞、东至花灯舞、苏 广东省深圳市
家作龙凤灯舞) 安徽省东至县
河南省博爱县
643 Ⅲ-46 沧州落子 河北省南皮县
644 Ⅲ-47 十八蝴蝶 浙江省永康市
645 Ⅲ-48 火老虎 安徽省凤台县
646 Ⅲ-49 商羊舞 山东省鄄城县
647 Ⅲ-50 跑帷子 河南省汤阴县
648 Ⅲ-51 官会响锣 河南省项城市
649 Ⅲ-52 肉连响 湖北省利川市
650 Ⅲ-53 禾楼舞 广东省郁南县
651 Ⅲ-54 蜈蚣舞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652 Ⅲ-55 翻山铰子 四川省平昌县
653 Ⅲ-56 靖边跑驴 陕西省靖边县
654 Ⅲ-57 查玛内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655 Ⅲ-58 朝鲜族鹤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656 Ⅲ-59 朝鲜族长鼓舞 吉林省图们市
657 Ⅲ-60 瑶族长鼓舞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658 Ⅲ-61 傣族象脚鼓舞 云南省潞西市、西双版纳傣族自
治州
659 Ⅲ-62 羌族羊皮鼓舞 四川省汶川县
660 Ⅲ-63 毛南族打猴鼓舞 贵州省平塘县
661 Ⅲ-64 瑶族猴鼓舞 贵州省荔波县
662 Ⅲ-65 高山族拉手舞 福建省华安县
663 Ⅲ-66 得荣学羌 四川省得荣县
664 Ⅲ-67 甲搓 四川省盐源县
665 Ⅲ-68 博巴森根 四川省理县
666 Ⅲ-69 彝族铃铛舞 贵州省赫章县
667 Ⅲ-70 彝族打歌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668 Ⅲ-71 彝族跳菜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669 Ⅲ-72 彝族老虎笙 云南省双柏县
670 Ⅲ-73 彝族左脚舞 云南省牟定县
671 Ⅲ-74 乐作舞 云南省红河县
672 Ⅲ-75 彝族三弦舞 云南省弥勒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阿细跳月、撒尼大三弦)
673 Ⅲ-76 纳西族热美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674 Ⅲ-77 布朗族蜂桶鼓舞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
族自治县
675 Ⅲ-78 普米族搓蹉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676 Ⅲ-79 拉祜族芦笙舞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677 Ⅲ-80 宣舞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墨竹工卡县
(古格宣舞、普堆巴宣舞)
678 Ⅲ-81 拉萨囊玛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679 Ⅲ-82 堆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拉孜堆谐)
680 Ⅲ-83 谐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南木
(拉萨纳如谐钦、南木林 林县
土布加谐钦)
681 Ⅲ-84 阿谐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
(达布阿谐)
682 Ⅲ-85 嘎尔 西藏自治区
683 Ⅲ-86 芒康三弦舞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
684 Ⅲ-87 定日洛谐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
685 Ⅲ-88 旦嘎甲谐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
686 Ⅲ-89 廓孜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687 Ⅲ-90 多地舞 甘肃省舟曲县
688 Ⅲ-91 巴郎鼓舞 甘肃省卓尼县
689 Ⅲ-92 藏族螭鼓舞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690 Ⅲ-93 则柔 青海省贵德县
(尚尤则柔)
691 Ⅲ-94 蒙古族萨吾尔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692 Ⅲ-95 锡伯族贝伦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
自治县
693 Ⅲ-96 维吾尔族赛乃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莎
车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46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94 Ⅳ-93 老调 河北省保定市
(保定老调)
695 Ⅳ-94 四股弦 河北省巨鹿县、馆陶县、魏县、
(冀南四股弦) 肥乡县
696 Ⅳ-95 赛戏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涉县
山西省朔州市
697 Ⅳ-96 永年西调 河北省永年县
698 Ⅳ-97 坠子戏 河北省深泽县
安徽省宿州市
699 Ⅳ-98 上党落子 山西省潞城市、黎城县
700 Ⅳ-99 眉户 山西省运城市
(运城眉户、华阴迷胡、 陕西省华阴市
迷糊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01 Ⅳ-100 海城喇叭戏 辽宁省鞍山市
702 Ⅳ-101 黄龙戏 吉林省农安县
703 Ⅳ-102 淮剧 上海淮剧团
江苏省盐城市
704 Ⅳ-103 锡剧 江苏省演艺集团锡剧团、无锡
市、常州市
705 Ⅳ-104 淮海戏 江苏省淮安市、连云港市
706 Ⅳ-105 童子戏 江苏省通州市
707 Ⅳ-106 瓯剧 浙江省温州市
708 Ⅳ-107 甬剧 浙江省宁波市
709 Ⅳ-108 姚剧 浙江省余姚市
710 Ⅳ-109 绍剧 浙江省绍兴市
711 Ⅳ-110 婺剧 浙江省金华市、江山市
712 Ⅳ-111 文南词 安徽省宿松县
713 Ⅳ-112 花鼓戏 安徽省宿州市、淮北市、宣城市
湖北省随州市、麻城市
湖南省岳阳县、邵阳市、常德市
714 Ⅳ-113 二夹弦 安徽省亳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滑县
山东省定陶县
715 Ⅳ-114 打城戏 福建省泉州市
716 Ⅳ-115 屏南平讲戏 福建省屏南县
717 Ⅳ-116 吕剧 山东省吕剧院、济南市、博兴
县、东营市东营区
718 Ⅳ-117 柳腔 山东省即墨市
719 Ⅳ-118 山东梆子 山东省菏泽市、泰安市、嘉祥县
720 Ⅳ-119 莱芜梆子 山东省莱芜市
721 Ⅳ-120 枣梆 山东省菏泽市
722 Ⅳ-121 徐州梆子 江苏省徐州市
723 Ⅳ-122 同州梆子 陕西省大荔县
724 Ⅳ-123 罗卷戏 河南省汝南县、范县
725 Ⅳ-124 二股弦 河南省武陟县
726 Ⅳ-125 南剧 湖北省来凤县、咸丰县
727 Ⅳ-126 提琴戏 湖北省崇阳县
728 Ⅳ-127 湘剧 湖南省湘剧院、长沙市、桂阳县
729 Ⅳ-128 祁剧 湖南省祁剧院、衡阳市、祁阳县
730 Ⅳ-129 广东汉剧 广东汉剧院
731 Ⅳ-130 琼剧 海南省琼剧院、海口市
732 Ⅳ-131 黔剧 贵州省黔剧团
733 Ⅳ-132 滇剧 云南省滇剧院、玉溪市滇剧团、
昆明市
734 Ⅳ-133 合阳跳戏 陕西省合阳县
735 Ⅳ-134 武都高山戏 甘肃省陇南市
736 Ⅳ-135 佤族清戏 云南省腾冲县
737 Ⅳ-136 彝剧 云南省大姚县
738 Ⅳ-137 白剧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739 Ⅳ-138 邕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五、曲艺(共计50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40 Ⅴ-47 相声 中国广播艺术团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741 Ⅴ-48 京韵大鼓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曲艺团
742 Ⅴ-49 单弦牌子曲(含岔曲)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743 Ⅴ-50 扬州弹词 江苏省扬州市
744 Ⅴ-51 长沙弹词 湖南省长沙市
745 Ⅴ-52 杭州评词 浙江省杭州市
746 Ⅴ-53 杭州评话 浙江省杭州市
747 Ⅴ-54 绍兴词调 浙江省绍兴市
748 Ⅴ-55 临海词调 浙江省临海市
749 Ⅴ-56 四明南词 浙江省宁波市
750 Ⅴ-57 北京评书 北京市宣武区
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营口市
751 Ⅴ-58 湖北评书 湖北省武汉市
752 Ⅴ-59 浦东说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
753 Ⅴ-60 讲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754 Ⅴ-61 湖北大鼓 湖北省武汉市、团风县
755 Ⅴ-62 襄垣鼓书 山西省襄垣县
756 Ⅴ-63 萍乡春锣 江西省萍乡市
757 Ⅴ-64 三弦书 山西省沁县
(沁州三弦书、南阳三弦书) 河南省南阳市
758 Ⅴ-65 莺歌柳书 山东省菏泽市
759 Ⅴ-66 平湖钹子书 浙江省平湖市
760 Ⅴ-67 宁波走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奉化市
761 Ⅴ-68 独脚戏 上海市黄浦区
浙江省杭州市
762 Ⅴ-69 大调曲子 河南省南阳市
763 Ⅴ-70 湖北小曲 湖北省武汉市
764 Ⅴ-71 南曲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765 Ⅴ-72 秦安小曲 甘肃省秦安县
766 Ⅴ-73 徐州琴书 江苏省徐州市
767 Ⅴ-74 恩施扬琴 湖北省恩施市
768 Ⅴ-75 四川扬琴 四川省曲艺团、四川省音乐舞蹈研究所、
成都艺术剧院
769 Ⅴ-76 四川竹琴 重庆市三峡曲艺团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0 Ⅴ-77 四川清音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1 Ⅴ-78 金华道情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772 Ⅴ-79 陕北道情 陕西省延安市、清涧县
773 Ⅴ-80 朝鲜族三老人 吉林省和龙市
774 Ⅴ-81 南京白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775 Ⅴ-82 武林调 浙江省杭州市
776 Ⅴ-83 绍兴宣卷 浙江省绍兴县
777 Ⅴ-84 温州莲花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永嘉县
778 Ⅴ-85 山东落子 山东省单县
779 Ⅴ-86 说鼓子 湖北省公安县、松滋市
780 Ⅴ-87 广西文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781 Ⅴ-88 车灯 重庆市曲艺团
782 Ⅴ-89 眉户曲子 陕西省户县
783 Ⅴ-90 韩城秧歌 陕西省韩城市
784 Ⅴ-91 金钱板 四川省成都市
785 Ⅴ-92 青海平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6 Ⅴ-93 青海越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7 Ⅴ-94 青海下弦 青海省
788 Ⅴ-95 好来宝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789 Ⅴ-96 哈萨克族铁尔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共计38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90 Ⅵ-18 围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1 Ⅵ-19 象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2 Ⅵ-20 蒙古族象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793 Ⅵ-21 天桥摔跤 北京市宣武区
794 Ⅵ-22 沙力搏尔式摔跤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795 Ⅵ-23 峨眉武术 四川省峨眉山市
796 Ⅵ-24 红拳 陕西省
797 Ⅵ-25 八卦掌 河北省廊坊市
798 Ⅵ-26 形意拳 河北省深州市
799 Ⅵ-27 鹰爪翻子拳 河北省雄县
800 Ⅵ-28 八极拳 河南省博爱县
(月山八极拳)
801 Ⅵ-29 心意拳 山西省晋中市
802 Ⅵ-30 心意六合拳 河南省漯河市、周口市
803 Ⅵ-31 五祖拳 福建省泉州市
804 Ⅵ-32 查拳 山东省冠县
805 Ⅵ-33 螳螂拳 山东省莱阳市
806 Ⅵ-34 苌家拳 河南省荥阳市
807 Ⅵ-35 岳家拳 湖北省武穴市
808 Ⅵ-36 蔡李佛拳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809 Ⅵ-37 马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
(塔吉克族马球) 吉克自治县
810 Ⅵ-38 满族珍珠球 吉林省吉林市
811 Ⅵ-39 满族二贵摔跤 河北省隆化县
812 Ⅵ-40 鄂温克抢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813 Ⅵ-41 挠羊赛 山西省忻州市
814 Ⅵ-42 传统箭术 青海省乐都县
(南山射箭)
815 Ⅵ-43 赛马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当吉仁赛马会、玉树赛马会)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816 Ⅵ-44 叼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维吾尔族叼羊)
817 Ⅵ-45 土族轮子秋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818 Ⅵ-46 左各庄杆会 河北省文安县
819 Ⅵ-47 戏法 黑龙江省杂技团
(赵世魁戏法)
820 Ⅵ-48 建湖杂技 江苏省建湖县
821 Ⅵ-49 东北庄杂技 河南省濮阳市
822 Ⅵ-50 宁津杂技 山东省宁津县
823 Ⅵ-51 马戏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埇桥马戏)
824 Ⅵ-52 风火流星 山西省太原市
825 Ⅵ-53 翻九楼 浙江省杭州市、东阳市
826 Ⅵ-54 调吊 浙江省绍兴市
827 Ⅵ-55 苏桥飞叉会 河北省文安县

七、传统美术(民间美术,共计4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828 Ⅶ-52 面人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面人郎、上海面人赵、 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
曹州面人、曹县江米人) 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曹县
829 Ⅶ-53 面花 山西省阳城县、闻喜县、
定襄县、新绛县
(阳城焙面面塑、闻喜花馍、 山东省冠县
定襄面塑、新绛面塑、 陕西省黄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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