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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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


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1994年1月22日发布)

 一、美利坚合众国财政部长本特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刘仲藜的邀请,于1994年1月19日至2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并与刘仲藜财长共同主持了在1月21日召开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访问期间,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副总理朱容基分别会见了本特森财长。
  新形式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就双方感兴趣的一些经济问题提出了总体设想。

 二、在友好、坦率的气氛中,两国财长同意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
  在总体设想下所进行的讨论将着重于促进双方共同的目标:
  1.继续增强彼此在经济互利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的贸易和投资联系;
  2.中国成功地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并与世界经济接轨;
  3.完善旨在加强两国经济联系的更为透明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三、为了就双方与直接利益有关的特殊经济问题进行对话,两国财长同意在3个重要领域建立准阁员级的工作小组:
  --货币和银行
  --汇率
  --投资和经济合作
  两国财长同意,3个工作小组将每6个月或根据需要进行会谈,并向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两国财长还同意,双方各自指定官员负责协调技术援助的工作。

 四、本特森财长代表克林顿总统表明,美国将支持一个稳定的、繁荣的和现代化的中国。此外,美国赞赏中国近来在货币和金融体制、税收体制和外汇体制方面建立市场机制的改革决策。美方愿意对这些改革和其他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即提供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些部门包括美国财政部及所属的国内收入署、海关总署和通货检查局,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本特森财长通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很愿意在今年访问中国,并就改革进程中有关货币问题进行讨论。

 五、本特森财长欢迎中国方面有关统一汇率和改善进口商获得外汇的条件这一作为加入关贸总协定和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重要步骤的决策。美国政府表示将在两国签署的市场准入备忘录所达成谅解的基础上,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

 六、本特森财长提出了美国对支持中国努力发展和改革国内资本市场改革方面的兴趣,这包括改善外国金融机构参与的机会。

 七、本特森财长对中国履行中美双方签订的关于市场准入备忘录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并对最近达成的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和中国同意从2月开始进行服务贸易谈判表示欢迎。同时,本特森财长注意到仍有许多障碍,他提出了进一步放松中国贸易限制的重要性,强调中国在开放它的服务市场和改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必要。

 八、刘仲藜财长提出,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大、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经济的景气增长对世界经济有着重大影响。刘仲藜财长对克林顿总统减少财政赤字的一揽子经济计划表示了兴趣。并对这项计划给美国经济带来的积极影响表示欢迎。

 九、刘仲藜财长欢迎美国对中国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并赞赏美国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同时,希望美国排除对华贸易障碍,并进一步放宽对中国在高科技出口方面的限制。

 十、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最近实施的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汇率体制,取消了经常项目下大部分对外支付用汇的政府审批制度。刘仲藜财长还表示,中国最终将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十一、刘仲藜财长表示,中国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允许外资金融企业经营本币业务,并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在其它一些主要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

 十二、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为履行中美双方签署的现有谅解备忘录,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他希望双方对一些在执行中尚未取得谅解的问题,继续友好协商。

 十三、刘仲藜财长和本特森财长表示,两国都对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改善经济关系的区域合作很感兴趣。本特森财长邀请刘仲藜财长出席将于今年早些时候召开的亚太区域财长会议。刘仲藜财长接受了本特森财长的邀请。两国财长积极支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并希望财长会议能够推动亚太区域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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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对口四川绵竹九龙镇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对口支援重建工作,根据全省对口支援绵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关于支持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协调小组扩大会议纪要,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安排、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等,用于支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的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对口支援安排方案,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四川绵竹九龙镇的灾后重建工作。
二、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市级及各县(市、区)按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安排的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专项资金;
2、上级专项补助用于灾后重建的专项资金;
3、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
4、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定向捐建;
5、其他依法依规筹集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
三、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
1、为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市政府在市财政部门开设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核算。
2、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接受的救灾捐款及利息收入应及时集中上缴市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并根据市政府灾后重建计划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分批缴入市财政专户。
3、市级及各县(市、区)应按规定计提比例和计提金额,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灾区重建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上缴不足部分通过省、市财政年终结算划缴。
4、上级补助的各类用于灾区重建的专项资金直接转入市财政专户。
四、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灾区的灾后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如道路、桥梁、涵洞、水电设施等;
2、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事业项目,如学校、医院、福利院等项目建设;
3、倒塌毁损民房的补贴;
4、灾后过渡安置房的建设;
5、农业、林业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6、环保地质灾害治理;
7、其他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纳入市政府对口支援重建计划的支出。
五、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的程序
1、指挥部应设立灾后重建资金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专帐,按建设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灾后重建资金的安排:由指挥部根据季度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年度重建计划和指挥部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拨付至指挥部开设的专户。
3、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资金拨付
(1)建设项目在保证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方案,从严控制支出,不得随意突破概(预)算。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预)算、开工报告等审批程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适当简化。
(2)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严格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3)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到按预算、按项目建设程序、按施工进度进行拨款,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实行项目资金拨付联签制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工程资金,由项目监理、现场代表(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字,并附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报表。指挥部有关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5)项目合同签订后,指挥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按规定项目、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和确认后,拨付不超过工程决算90%的建设资金。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拨付到位。
4、加强对倒塌毁损民房补助性资金的审核。原则上援建资金应在中央、四川省补贴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拨付,并之前先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
5、对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比价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仪器、设备供应商。
6、特殊工程的资金拨付,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或在合同中约定。
六、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相关手续的审核和稽查,依法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的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竣工项目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
市审计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进行效能监察。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任务。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9日,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一九八九年起,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把好“进口”关,为今后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创造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调整,确实解决不了的,再通过考试进行补充。补充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二、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的岗位,目前暂为行政机关中的非领导职务。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干部,少数特别需要的,也可以从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
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就地解决。
三、根据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情况,目前对考试的种类、方式和程序,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考试种类可暂时按照报考者文化条件的要求划分等次;考试方法为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面试内容可依据拟任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考试、录取的基本程序是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笔试和面试、体检、考核、确定合格者、审批录取和张榜公布。
四、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制定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各部委负责。其中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垂直管理的京外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中央主管部门与省级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有关考试科目、内容和考试考核的方式方法以及审批权限及程序等问题,由省级人事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各主考机关应成立临时性监督机构,吸收社会人士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
五、经考试考核合格被录取者,应有一定的试用期。对应届毕业生中缺少实践经验的,还需要安排到基层锻练。其工资待遇按《关于职工调动后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7〕24号)和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被行政机关录取的在职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有关争议问题,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其人才交流中心协调或仲裁。
七、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考试的办法补充工作人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录取的,予以清退。
八、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考试工作的力量,在考试的方法、内容等方面努力探索,大胆实践,并及时总结经验,为建立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