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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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4号

1999-12-0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改造后的加油机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并制定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附件1)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附件2)。现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是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保证不同品牌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可在全国范围内安装使用,同时也是便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和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的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保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由于税控装置安装市场有限,全部安装工作又必须在2000年10月前结束,因此,总局将严格控制税控装置合格证发放数量。为了保证安装工作顺利实施,税控装置的订货事宜必须在2000年2月底前结束。
  三、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到2000年12月底为试运行和过渡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五、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和技术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业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技术部门应协助业务部门在各个环节上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六、税控装置安装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主动与当地经委、计量、工商、公安等部门搞好配合,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要求,共同做好加油站清理整顿和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对安装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2.加油机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附件1: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税控装置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以下统称为税控机具)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以下简称“初始化”)后方可使用。为做好税控机具初始化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初始化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初始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种税控机具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对税控机具实施统一的管理提供一种手段和工具,以达到对加油站加强税收监控的目的。
  二、初始化实施步骤
  加油站的税控机具在使用前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依据《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初始化。
  (一)税控机具在初始化前,由加油站经营法人填写《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
  (二)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根据加油站法人填写的《登记表》的有关内容,运用《管理系统》对加油站制作初始化IC卡(以下简称初始化卡)。
  (三)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持初始化卡和读卡机具到加油站安装现场,待税控机具按照计量安装要求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计量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对税控机具实施初始化。初始化工作一经完成,税控机具即从调试状态进入营业状态。
  (四)初始化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税控机具类型、税控机具序列号、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和初始化日期等内容填入《登记表》中(即“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再由加油站法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签章。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初始化卡和《登记表》带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将初始化卡的有关电子信息输入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并与《登记表》中的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内容进行核对。
  《登记表》中“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所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三、初始化系统的辅助功能和IC卡管理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监控,根据各税控机具的税控功能,《管理系统》除设置了初始化功能外,还设置了部分抄报税和税务稽查功能。
  税务机关可运用《管理系统》制作三种类型的IC卡:初始化卡、加油站信息卡和稽查卡。
  初始化卡由税务机关持有。在录入加油站名称、加油站地址、法人姓名、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和加油枪数量等信息后,通过《管理系统》生成。税务机关还可通过此《管理系统》发行授权IC卡,对税控加油机的油品和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整。
  加油站信息卡由纳税人持有。在初始化登记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通过《管理系统》发行,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间按卡机操作说明将税控机具的当月每条枪加油量及金额汇总到加油站信息卡中,并将信息卡和申报表一同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信息卡中信息读入《管理系统》数据库。加油站的信息传递可通过加油站信息卡完成,还可采用手工纸质申报登录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稽查卡由税务稽查部门持有。稽查部门在需要对加油站进行稽查时,可通过《管理系统》选择加油站,制作稽查卡,并利用读卡机具,将加油站税控机具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读出,与已申报的月累计加油数据进行核对。除此之外,稽查部门还可根据税控机具的不同特点实施手工稽查和网络稽查。
  四、《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
  (一)《管理系统》由总局通过税务广域网统一发放,供各地使用。《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总局委托湖南和广东省国税局负责。各地接收有问题的,可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索取。
  (二)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税务稽查以及加油站抄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总局统一定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汇总后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购置。该《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对《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等工作按照“与卡机捆绑服务(即谁售卡机谁服务)”的原则,由湖南和广东国税局分别负责。各地所需卡、机数量,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湖南、广东省国税局。
  由于各地安装税控机具工作实施方法和纳税申报管理不同,因此税控机具初始化的实施和操作,在不影响《管理系统》正确运用和保证初始化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系统》做功能扩充并与征管软件相衔接,也可对初始化工作实施步骤和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登记表》的内容也可适当增加。
附件:  


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 加油站名称   法 人 姓 名  
加油站地址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   加油枪数量  










写 加油枪序 号

油 品
税控机具
类  型 税控机具
序 列 号

税控机具初始化
时油量显示数
初始化日期
1          
2          
3          
4          
5          





  加油站签章                 税务部门签章



  说明:
  1.“加油枪序号”按税控初始化的顺序对加油枪编号,“税控机具类型”填写“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税控机具序列号”填写“税控加油机出厂编号”或“税控装置序列号”的实际号码。
  2.本表一式两份,在加油站及税务部门共同签章后,“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才能作为扣除依据。


附件2:
  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为解决税控初始化、加油信息抄报和稽查的统一性问题,加油站所用的税控机具必须按统一标准提供接口,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等软件也必须遵循此标准。
  一、税控装置
  (一)硬件接口
  税控装置必须配置有RS-232C标准接口。其输入输出端在物理上为9针D型孔,电信号符合RS-232C标准,包含RXD、TXD和GND,能实现全双工通讯,波特率为9600bps。数据由1位起始位、8位数据位、1位偶校验位和1位停止位组成。
  (二)数据格式
  油量(单位:升或公斤)和金额(单位:元)采用十进制定点小数ASCII码序列来表示,小数位为2位,高位在前。年、月、日、时和分等时间采用十进制ASCII码序列来表示;年在前,分在后;年占4字节(简记为年(4),下同),其他各2字节。
  1.月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6字节,依次为:年(4)、月(2);油量(10);金额(10)。
  2.总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4字节,依次为:总累计油量(12);总累计金额(12)。
  3.初始化数据
  总长48字节,依次为:税控装置序列号(10);加油枪序列号(2);纳税人识别号(20);油品(4);年(4)、月(2)、日(2)、时(2)和分(2)。其中税控装置序列号为10字节ASCII码,前3位为《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的后3位,后7位由生产企业自定,确保不同税控装置的序列号不同。
  4.身份认证数据
  总长为32字节。
  (三)通讯协议
  协议规定了对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的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可在不影响此功能的基础上加以扩充(比如,输出当次加油数据等信息)。
  输入输出利用命令方式实现,外围主叫,税控装置应答。每条命令由一帧或若干帧组成。每帧格式为
  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参数+校验码
  其中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和校验码各1字节。前导码为0BBH。长度码为命令码、帧号、参数和校验码的字节数之和。帧号标识本帧的特征信息,帧号0FFH表示单帧命令;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1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第一帧,帧号的后7位表示整个命令的帧数;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0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后续帧,帧号表示剩余的帧数(包括本帧)。参数最大长度为32字节;响应数据格式和命令数据格式相同,其参数代表响应信息。校验码为帧号、命令码和参数逐字节的逻辑和。由多帧组成的命令在发送时,帧间应有100毫秒的时间间隔。命令发送后3秒内,监控微处理器应回发应答信息,超时则认为接收有误或暂时无法处理,主叫方可作相应处理。
  1.身份认证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抄报税或稽查等操作时认证身份。
  命令号:81H
  参数:verify-data
  说明:verify-data为身份认证数据。
  应答参数:status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身份认证失败,01H表示成功。
  2.初始化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设置初始化标志。
  命令号:82H
  参数:reserve+init-data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init-data为初始化数据。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message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认证成功,并反馈相应的信息;01H表示身份无效,初始化失败。message为从税控存储器中反馈的调试和检测用油量总累计加油数据。当月的月累计加油数据从初始化之日开始计算。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2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初始化标志。
  3.获取税务信息
  功能:获取税控装置的相关税务信息。
  命令号:83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1字节)。
  应答参数:status+[tax-data]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未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税控装置序列号;为01H表示已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初始化数据,其中时间为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
  4.抄报税
  功能:抄送本期报税数据,设置报税标志。
  命令号:84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reserve+[本期报税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正常抄报税;01H表示重复抄报税;02H表示本期以前尚有未抄取的报税数据,一并送出,其中年月为漏报的起始年月,油量和金额分别为本期以前(不含本期)未抄取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中的油量和金额之和。reserve为预留(2字节)。本期报税数据与月累计加油数据格式相同。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4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报税标志。
  5.税务稽查
  功能:回送该税控装置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命令号:85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time+[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是1字节的状态码,它表示查询到满足要求的记录数据个数。time是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年、月、日、时和分)。最后一个月累计的是从月初到稽查时间time时的加油数据。
  二、税控加油机
  除符合本接口标准的要求外,税控加油机还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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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
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第二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
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支持下,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适当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第二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
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在前海合作区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
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三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第三十九条 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第四十条 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的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十五条 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前海合作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
市政府应当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出入境管理的便利途径。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前海管理局可以请求市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市政府为落实《前海规划》、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海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依法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
第五十二条 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第五十三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
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6]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和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权属与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和商品房所在地的交易管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行即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多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预售款监管银行由开发企业与有关商业银行商定。确定预售款监管银行后,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八条 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专用帐户,但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帐。

第九条 开发企业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须向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 监管银行必须按监管协议条款,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拨付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专用帐户上一月资金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帐户明确告知预购人。签订合同后,预购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帐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现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按揭登记手续:

(一)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预购人付款已入专用帐户凭证(复印件)和开发企业的收款发票的;

(二)预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十三条 预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开发企业、交易管理机构四方签订的统一格式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书”。

贷款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书”的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开发企业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帐户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将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须向交易管理机构领取、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使用预售款的不同用途,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后,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交易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交易管理机构在接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给予办理划款手续,同时通知开发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预售款前,交易管理机构应审查前一笔款项使用情况。交易管理机构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应书面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交易管理机构不予审查再次使用预售款申请。

第十七条 交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对工程进度检查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如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经三次检查仍未开工,交易管理机构应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90日内申请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企业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不按本办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擅自批准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该银行新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