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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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财教〔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是为了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要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国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补助费。用于农村育龄夫妻和城镇无业育龄人员(含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育龄人员)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费用。
  (二)困难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费。用于困难地区农村家庭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备购置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手术、网络、宣传等业务设备更新购置补助费。
  (四)宣传教育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宣传教育资料印制等业务费。
  (五)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七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按照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选择上年度各地对计划生育工作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状况、总人口、贫困地区人口等客观因素,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参考工作实绩,采用因素分配法计算分配,并于七月底以前下达给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八条 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后,须结合地方财力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在两个月以内进行分配和下达。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要加强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中央专项补助经费要加强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地对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或暂停中央专项补助经费:
  (一)省级截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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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主要责任形式——给付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是一种财政支出:政府既要履行法定职权,又要承担法定职责,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促进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时,才合理合法:其有权为化解社会风险而给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政府的显著特征——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包括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交易成本等。”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权是征税权和发钞权,其应对社会风险主要行使的是征税权及财政支出权。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与其社会职能紧密相连,并且只有政府能够担当,是政府职能所垄断的责任。“当政府与经济发展关系用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后,就成为具有广义的经济法律的责任。当政府执行这些法律时,就是在履行政府的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而是税收如何支出必须依据预算安排。“法律制度是一种配给制度……反映了社会权力的分配:谁在上层,谁在底层;法律还保证这种社会结构保持稳定或只按同意了的模式改变。”

“政府的法律任务之一是提供确定如何分配因行使公共职能而产生的风险和成本的责任原则。……法律责任的财产费用被分担有两个主要的途径:课责险和自我保险。课责险在潜在的负有责任的人群里进行分担。自我保险涉及将责任的费用转给另一个群体。”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源自社会公民权的需要,社会学理论关于社会公民权的研究最值得称道。公民权是给予一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一种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权从民事权发展到政治权、再到社会权,进而指出公民应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社会权是指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某种权利,包括劳动保障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是享受少量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和按照社会中通行的标准而生活的权利,对应的实现制度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

社会权要求公权力积极干预,为公权力划定其应该做的范围,并要求建立某种福利制度,并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使得人们能够享有符合人性尊严的最起码生活条件。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三个方面:前两部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后两部分保护社会成员的发展权。社会权的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作为政府的法定作为义务来确定。国家义务确定后,其提供的必要保障都是以一定的财政资金为基础的。因此,社会公民权的实现,意味着政府承担了支出财政资金的责任,而财政资金大多数通过税收的方式筹集,即由纳税人让渡部分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社会权往往对应着一定的政府责任,因此,需要对政府责任的履行作出判断。社会基本权所追求的价值是实质平等,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源自社会公民权,恰如其分。根据社会公民权的理念,“福利权被认为可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机会,其途径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享有最低水平的权利资格,所以,社会公民权在考量国家福利提供的观念基础和评价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方面是个有用的概念”。

社会公民权应当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最低水平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保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从法律上、经济上为其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乃至不断发展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是通过预先防范和即时化解社会风险来发挥其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功能的。国际劳工组织也反复强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地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障,实行社会援助,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风险及其补助;1962年通过《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规定凡批准公约的国家均承担义务,对其在领土上已批准该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依法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同等的待遇;1982年通过《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规定维护社会保障权利的范围,并提供了国际协调的示范性协议。社会保障旨在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风险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帮助、补偿和安全保障,不至于生活无着。

社会权是享受健康、文化的生活而不仅限于最低限度的权利。因此,现代国家的政府最重要的法定职责就是公权力对公民的生存权及享受健康、文化生活的积极保护义务。风险社会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社会公民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承担积极的社会风险的应对责任。当前的后工业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泛、具有不确定性、宏观性和隐蔽性。现代性总是涉及风险观念,而风险来源于决定,即人类的任何一种行动和决定都在制造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不仅有外来的,而且有来自于人类自身的,甚至包括人类的每一个决定、每一种选择和每一次行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即“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人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

北安法院孙浩

关于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全国妇联、农业部


全 国 妇 联
文 件
农 业 部

妇字〔2007〕44号


关于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农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推动现代农业“十大行动”的实施,引领广大妇女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进一步动员组织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发展现代农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农村妇女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与妇联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带动农村妇女提高素质、增收致富,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如何更充分地发挥广大农村妇女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抓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良好机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条件,制定政策,促进农村妇女在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中作出新贡献,实现新发展。
二、加大培训力度,培养适应现代农业需要的新型女农民
建设现代农业,首先要培育新型农民。依靠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是新时期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要按照“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与新型农民培训推进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整合部门优势,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类培训,切实提高妇女参训比例。在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方面,在农业部门确定的600个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县、20000个村中积极面向妇女开展科技培训,妇女参训比例达到40%以上。到2010年,在农民科技培训目标要求的5000万人中,妇女达到一半左右。在开展绿色证书培训方面,将农村妇女培训纳入“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创造性地开展适合不同地域和民族特点的培训,培训中妇女比例要达到40%以上。在开展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落实全国妇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妇字〔2005〕22号),力争妇女参训比例达到40%以上,切实将转移培训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在开展蓝色证书培训方面,鼓励女农民工积极参加蓝色证书培训,培育一批中高级女技工。鼓励支持发展妇女骨干的学历教育。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共同制定计划,明确各自职责。农业部门负责选派师资,提供教材,保证经费;妇联组织保证学员人数,保证培训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三、推广农村沼气,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
农村妇女是沼气工程的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沼气对解放农村妇女劳动力、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乡村级妇联组织和农村妇女的作用,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取1000个自然村,作为“沼气生态农业示范点”,由县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共同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配套安排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妇联组织根据具有优势产业、群众基础好、示范带动性强等条件选择确定示范点,并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评估落实。在此基础上,推广“三八绿色工程”、“巾帼文明生态庭院”和“巾帼生态村”建设等的经验,更广泛地发动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建设。
四、提高组织化程度,切实增强农村妇女的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
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扶持、培育、壮大“三个一批”,即扶持一批女龙头企业家,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合力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妇女带头的龙头企业,引导其做优做强,推出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名牌产品,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女合作社理事长,以提高带动力为着力点,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模式,重视培育妇女科技示范户;构建一批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以农业部门技术指导员为骨干,以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妇女科技示范户和龙头企业为主体,发展一批农业专家、农业技术人员、妇女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妇女共同参与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形成比较稳定的“牵手”服务平台,有效提高妇女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生产水平。
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应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增强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自觉性;引导农村妇女依法维权,保障她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权益。进一步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设,在修订各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制度的过程中,将男女平等、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中,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为重点内容,抓好落实。要将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纳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重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力度,坚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探索完善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纠纷。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农业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村妇女的呼声,配合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六、互联互动,扎实推进“巾帼示范村”建设
“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要进一步探索互联互动、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将创建活动同“示范村(场)信息服务站建设”结合起来,把信息服务站作为“巾帼示范村”创建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按照农业标准化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要将创建活动与“农家书屋”建设结合起来,在“农家书屋”建设中,要发挥妇联组织在选址、人员配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要将创建活动同 “两牵手一扶持”活动结合起来,县以上农业部门、农业科技工作者要积极与本地“巾帼示范村”帮扶结对,在技术、项目、信息、资金等方面牵手扶持。各级妇联组织要与农业部门密切合作,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手,通过“双培养双带动”活动促进“巾帼示范村”建设,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使“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富有成效。
七、总结经验,把推进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落到实处
各地妇联和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推进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作为妇联组织与农业部门合作的重点,因地制宜,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加强评估。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规律,推广经验,把龙头企业女企业家、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女理事长、农产品女经纪人等纳入双方系统的表彰范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引领更多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全 国 妇 联 农 业 部

20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