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8:02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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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 内贸部 等


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粮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粮食系统是我国流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促进市场粮价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粮食系统企业出现了亏损,其中富余人员过多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
员增效,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应按《关于下达粮食系统减员增效目标建议的通知》(内贸国粮联字〔1997〕第36号文)下达的减员目标和具体要求,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粮食系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粮食系统企业按照生产实际需要确定定额定员标准。原已制定定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尚未制定定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抓紧制定。
三、从1997年10月1日起,粮食系统企业一律不得招收新职工。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须招收新职工的,应报请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所招收人员应从粮食系统内部的富余人员中进行调剂。
四、粮食系统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具体方案,对超出定额定员标准的富余人员,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采取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行业内部调剂、企业内部离岗退养、兴办三产、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等办法分流安置。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粮食系统企业,其失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予以扶持。
六、粮食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就业容量,为促进粮食系统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服务。
七、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款能力,难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粮食系统企业,可按照《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的精神,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粮食主管部门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障
职工基本生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的粮食系统企业,其财产变现后应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
八、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自强自立,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



19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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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本)

(2000年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依法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应)聘人才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的职业介绍、测评、规划、培训、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人才服务(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后均可设立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和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审查合格者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申办事业编制的须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外,均应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并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招聘;

(二)在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交流会上自行招聘;

(三)利用网上人才市场招聘;

(四)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人才招聘启事。

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举办人才交流会,由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参加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个人通过人才市场求职择业,应按要求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流动:

(一)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并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正在接受法定部门审查未结案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的正在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按《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领《许可证》,继续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四)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五)人才服务机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限期不改的,可吊销《许可证》;

(六)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七)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招聘人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用人单位或有关组织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处1000元罚款;

(九)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本人,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可按牺牲抚恤标准予以抚恤的函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可按牺牲抚恤标准予以抚恤的函

1961年6月24日,内务部


沈阳市民政局:
石油工业部东北供应办事处一九六一年五月十六日来信(该信已抄送你局)说,该处李永典副科长为了加速石油工业建设,不分昼夜指挥仓库装卸作业,在一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夜间,不慎被吊车撞伤致死,你局已按病故抚恤标准予以抚恤,他们要求改按牺牲标准发给抚恤金。查关于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我部一九五四年一月三十日所发“关于革命烈士褒扬及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问题的综合批复”甲款六项曾规定死者不得称烈士,对他们的家属按照病故抚恤标准予以抚恤。但是,几年来在执行中,往往涉及具体情况而发生争执。因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属于个人操作中的责任事故;有的属于偶然事件,责任不在个人;有的属于在积极完成任务,误触危险而死亡。所以,对于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虽然不能给予烈士称号,但对他们的家属都比照病故给予抚恤,也不见得完全合理。为此,我部一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曾就这个问题给吉林省民政厅作过这样批复(未抄送其他省、市、区):“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我们的意见:应该本着烈士称号从严的精神,对一般死者不称烈士,但是对他们的家属可以参照对牺牲人员一决抚恤金的标准发给抚恤金。”今后对于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除了属于个人责任事故死亡的以外,都可按此执行。但考虑到这类问题的复杂情况,各地在执行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个别疑难问题不便作出决定时,还可报请当地党政领导批准解决。至于李永典副科长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本人不称烈士,但对他的家属抚恤问题,可以改按牺牲抚恤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