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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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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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同意将该州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9年7月26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开展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作为我行的一项新业务,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外出务工人员每年收入达2000亿元以上。各级行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发挥中国农业银行机构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使其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扩大存款
市场占有份额的重要手段。
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一)处理好与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关系。各级行要主动和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与交流,充分掌握劳务输出的地点、单位、收入水平和人数等第一手材料,为我行开展此项业务奠定基础。
(二)处理好资金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的关系。有一部分资金汇出行认为开展此项业务会对他们自身的存款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是,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范围是整个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其服务对象不仅局限于打工人员,也包括遍布全国的经商人员,因此各行要树立起全国农业银行
“一盘棋”的思想,为增强中国农业银行整体资金实力出力。
(三)处理好本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要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宣传、开发、考核和指导检查;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汇兑结算和汇款的查询查复;科技开发部门负责电子汇兑的技术保障和配套设备的配置,以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抓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各行要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转储业务的特点,介绍该项业务的办理方法和收费标准。尤其对那些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宣传中国农业银行汇款更安全、快捷,收费更低,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这项业务并来我
行办理这项业务,最终达到转储的目的。各营业机构要提高服务水平,对于办理务工汇兑转储的人员,不管其业务金额大小,一律要按照银行汇兑结算的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压票或推诿顾客。
四、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确保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开展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初始阶段,要根据资金汇出行和汇入行的特点,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办法中外出务工汇兑证样式总行正在设计中,待设计完成后,尽快下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农业银行适应劳务资金市场的特点,服务于广大外出务工人员,满足和方便其劳务收入款项的汇兑与转储,组织更多的劳务资金归行,壮大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实力,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务工转储业务是指个人凭外出务工汇兑证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将款项汇入异地收款人储蓄存款账户,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并自动转入收款人储蓄账户的一种汇兑结算手段。外出务工人员凭外出务工汇兑证即可到中国农业银行所属营业机构办理个人汇兑及
转储业务。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外出务工、经商、求学等城乡居民个人,均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营业机构申领外出务工汇兑证。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在受理持证人的汇兑款项后,应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压票和乱收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申请办理外出务工汇兑证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的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自愿签订委托书,同时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即可发证;在务工地农业银行申领外出务工汇兑证的个人,必须准确提供汇入行营业机构名称及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发证行按照第五条规定办证时,应在外出务工汇兑证发证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发证编号等事项后,签发外出务工汇兑证。
第七条 外出务工汇兑证的样式标准:正面上方以中国农业银行行徽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证字样作为标识;中间加电子汇兑联网,全国农业银行通用字样;下方简要介绍持证人须知。背面记载持证人个人资料及汇入行营业机构全称、联系电话、个人存款账号等。
第八条 外出务工汇兑证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设计,提供格式样张。各省分行自行负责印制、保管、分发。外出务工汇兑证的证号编码由各省分行以县支行为单位予以规范。

第三章 业务处理程序
第九条 汇出行的业务处理程序。持证人办理存款时,按正常储蓄业务手续办理。持证人办理汇款时,应填制汇兑结算凭证,银行收妥款项,审查汇兑结算凭证无误后,在汇兑结算凭证回单上签章交持证人备查,银行内部则将汇兑结算凭证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汇款,其处理程序按照
人民币电子汇兑系统规定办理。
第十条 汇入行的业务处理程序。持证人所汇款项到达汇入行后,应及时通知收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存折和印章来行办理解汇和转存手续。其处理程序按照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挂失的处理程序。持证人存折(单)遗失,按照储蓄存折(单)挂失程序办理。如所持外出务工汇兑证遗失,可向发证行申请补领,但补发新账号和原设账号应一致。
第十二条 销户的处理程序。存折持有人要求销户时,按活期储蓄销户程序办理。持证人停止使用外出务工汇兑证时,可由发证行收回此证,并在外出务工汇兑证发放登记簿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认真调查本地劳务输出和输入的基本情况,根据管辖区域把务工群体的分布、行业特点及务工人员收入的存、汇习惯等情况逐一摸底,排出重点,逐步建立营业机构辖内务工人员的基础档案。尤其对从事稳定工种(行业)的务工群体应专门建档,开展定期或定点上门
服务,使务工收入汇、存业务真正做到安全、方便、快捷、准确。
一、汇入行要多方面地建立并加强同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亲属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通过征求意见、改进服务,动员其将劳务收入转储。
二、汇出行要积极与劳务管理机构密切联系,有计划地对用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优质服务,加强银行汇兑尤其是电子汇兑业务知识的宣传,不断培植务工汇兑转储业务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理顺汇入行和汇出行的工作职责,为双方承办行和营业机构牵线搭桥,减轻内部工作压力。
一、汇入行要加快基层营业机构的电子化建设,提高业务操作和传递效率。要落实到人,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积极做好汇款到账、通知送达和稳定存款工作,并保证现金的兑付。
二、汇出行要根据务工收入存汇集中、业务量大的实际情况,充实临柜人员,延长营业时间,设立专为务工人员存汇的业务专柜,保证存、汇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要继续发挥原有结算工具的作用。汇出行应根据汇款人意愿,继续办理传统的汇兑结算业务。汇入行应充分挖掘现有储蓄品种的市场潜力,通过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真正地授惠于客户。
第十六条 各级行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在加强经济核算,讲究效益的前提下,稳妥地推进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结合各地的实际,要研究制定相关的客户优惠措施,真正让务工群体享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实惠与优待。

第五章 汇兑收费
第十七条 收费原则。对外出务工人员持证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应按照标准收取汇费(含邮电费、手续费)。汇入行在办理汇款的转存及支取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各营业机构发放外出务工汇兑证免收工本费。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支付结算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机构内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修订、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9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