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之间的贷款协定(广东综合淡水养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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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之间的贷款协定(广东综合淡水养鱼项目)

中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之间的贷款协定


(广东综合淡水养鱼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198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方)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贷款协定。
  鉴于:
  (1)借方向基金会申请一笔贷款,用于资助本协定附件一所述的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2)本项目将由借方的广东省(以下称广东省)负责实施,为此目的,借方将保证按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将本贷款的款额提供给广东省;
  (3)本贷款由基金会指定的合作机构进行管理;
  (4)在上述特定的基础上并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基金会同意借给借方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合作机构
  1.01款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制订的“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恰如完全载明在本协定中一样(上述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以下称通则)。
  1.02款 本协定所使用的在通则和本协定中已定义的名词,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均有其规定的特定含义。此外,下列名词还有如下含义:
  (a)“农行”系指借方的中国农业银行;
  (b)“农业生产办公室”系指项目区的项目乡政府的农业生产办公室;
  (c)“县水产局”系指项目区的县政府的县水产局;
  (d)“县项目办”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六(b)段中提及的县项目办公室;
  (e)“县协调委员会”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五(b)段中提及的县协调委员会;
  (f)“渔业项目办”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六(a)段中提及的渔业项目办公室;
  (g)“广东省水产局”系指广东省政府的广东省水产局;
  (h)“小组管理单元”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七段中提及的由渔民自己组织的小组管理单元;
  (i)“农牧渔业部”系指借方的农牧渔业部;
  (j)“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广东省政府的广东水产局;
  (k)“项目组”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六(c)段中提及的项目区内的乡项目组。
  1.03款 借方和基金会一致同意,指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为根据本协定的条款管理本贷款的合作机构(以下称“合作机构”),其责任如通则第五条中规定的根据本协定条款管理贷款。
  1.04款 除本协定或通则中另有具体规定,或应基金会要求,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之外,借方应把与本协定第四条以及本协定附件三至附件五和通则中第六和第十一条有关的一切情况和文电直接提供给合作机构。

  第二条 贷款
  2.01款 基金会同意从其资金中以各种货币贷与借方相当于一千零十五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150000)的一笔款项。
  2.02款 借方应对已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款额,按百分之四(4%)的年率,向基金会交纳利息。
  2.03款 对贷款的利息及任何其它费用,应于每年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以本协定2.05款所规定的货币每半年支付一次。
  2.04款 借方应分二十九次偿还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本金。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00六年六月一日止,于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每半年按2.05款规定的货币各支付339000个特别提款权,并于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一次支付319000个特别提款权。
  2.05款 为实施通则4.03款的目的,特此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贷款款额的使用;从贷款帐户提款
  3.01款 (a)借方应将本贷款款额及执行本项目可能需要的其它资金提供给广东省。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转贷本贷款款额的条件应特别包括:
  (1)年利率为百分之四点五(4.5%);
  (2)偿还期为二十年,包括五年的宽限期;
  (3)广东省负责承担外汇风险。
  (b)借方将促使广东省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十三段的规定将本贷款款额转贷给项目县、项目乡和通过农业银行给项目受益者。
  (c)借方应促使广东省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把贷款款额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各项支出。
  3.02款 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方将在一个基金会可以接受的银行按基金会满意的条件,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和支付都应根据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进行。
  3.03款 本贷款款额和通则第6.08款中规定的本贷款金额的分配,应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实行,该附件可随时修改。
  3.04款 贷款的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基金会决定的晚些日期。基金会将及时将这一晚些日期通知借方。

  第四条 项目的执行
  4.01款 借方应促使广东省通过本项目执行机构广东省水产局,按照本协定特别是附件四的规定执行本项目。
  4.02款 借方应促使广东省按照基金会满意的程度和条件雇用基金会可以接受的、合格的承包者执行本项目并维护和使用在本项目中所建成的设施。
  4.03款 (a)为了本协定的目的,通则第11.08(b)款中提及的期限为六个月;
  (b)为了通则第11.10款的目的,会计所使用的财政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 监测和评价
  5.01款 (a)借方与合作机构磋商后应作出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满意的安排,以监测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效果和项目建设的各组成部分所给予项目受益人产生的影响不断进行评价。
  (b)除基金会另行同意外,借方应就本款第(a)段中提到关于监测和评价所作的安排和职权范围,在不迟于本协定签字之日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提出自己的提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提供下述有关情况:
  (1)代表借方负责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的机构的组织、人员配备、所在地点及状况;
  (2)借方在监测和评价方面的工作计划和准备拨给的预算经费;
  (3)借方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报告的时间安排表;
  (4)基金会或合作机构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它事项。
  (c)借方应根据基金会对其提议所提的任何建议,最后确定本款中提及的在监测和评价方面作出的安排,并在与合作机构磋商后按基金会满意的方式付诸实施。
  5.02款 为了进行项目建成后的评价工作,基金会经与借方磋商后可以单独地或与合作机构共同指定由其自选的顾问或机构,由他们根据有关的主要指标来评价本项目部分完工及全部完工后对项目受益人所产生的影响。
  5.03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在履行其在本条中规定的义务时,借方应考虑到基金会的“农村发展项目和计划中监测和评价的设计和应用指导原则”。可由基金会不断地修改。

  第六条 生效;终止;代表;地址
  6.01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0.04款起见,特规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为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6.02款 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行商定,协定第五条内规定的借方义务应在本协定终止的日期或本协定生效日期后十年的日期停止或终止,哪个日期早些就以哪个日期为准。
  6.03款 借方现指定广东省水产局作为其代理机构,以便采取根据本协定3.02、3.03、3.04和第五条以及通则第6.01到6.05、6.09和11.03款的要求和允许的任何行动或缔结任何协定。
  6.04款 广东省水产局根据本协定6.03款的授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缔结的任何协定,对借方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有与借方采取的行动和缔结的协定同等的约束力和效力。
  6.05款 本协定6.03款中规定的对广东省水产局的授权,可通过借方和基金会之间达成的协议予以撤消或修改。
  6.06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2款起见,借方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方的代表。
  6.07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1款起见,特规定各方的地址如下:
  借方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农牧渔业部
  电报挂号:CHAGRI Bejiing
  电传号码:22233 MAAF.CN
  基金会地址:意大利、罗马、00142纱拉飞哥街107号,国际农业发展
        基金会
  电报挂号:IFAD ROME
  电传号码:614160 IFAD ROME
       614162 IFAD ROME
  合作机构地址:美国、华盛顿特区1818H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码:440098(ITT)
       248423(RCA)
       64145(WUI)
  缔约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基金会的总部,并于上述写明的年份和日期,分别以各自的名字在本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授权代表           总   裁
   杜  攻            雅泽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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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作出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第三人不到庭如何适用法律,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惑。
诉讼意义上的第三人有两种,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独立于原、被告之外的一方诉讼当事人。由于裁判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有可能会享受一定的胜诉权利,也有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所以,其实际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或原告。因此,对第三人不到庭的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可比照民诉法有关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宣判前第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已作出规定,即: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言下之意,即是说应当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时,或者其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时,其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3〕137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