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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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3]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门市扶持私营企业奖励暂行办法》、《江


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七日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市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采取分级设立、分级扶持的形式,暂定三年,通过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私营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重点向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及农产品加工型等私营企业倾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税收属市本级财政收入(含市高新区部分)的私营企业。辖下各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所辖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所属一级财政支付。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地方财力和市直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每年由市财政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安排用于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的预算安排;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每年的安排;


  (三)其它资金(主要是利息收入)的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贴息、全额贴息或专项补助两种方式进行扶持。

  (一)部分贴息是按照私营企业向银行借款额,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30-50%的贴息,每年贴息一次;

  (二)全额贴息是按照私营企业向银行借款额,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贴息,每年贴息一次;

  (三)专项补助是根据私营企业发展的实际,对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或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一定一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或企业。具体包括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的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等私营企业,并分别符合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及有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私营企业,可为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方面申请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





第四章 申报办理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市直及市高新区工业园内投资的私营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和9月底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向市经贸局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贴息或专项补助的企业或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属于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的分别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上述相关部门审核并转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经贸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准后将扶持资金划付到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时,要填写《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书;

  二、银行借款及利息清单、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及相关项目发展资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帐户设在市经贸局,市经贸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帐户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审核安排与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如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局收回已补助的专项资金并缴入专户: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市直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扶持私营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市直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税收属市本级财政收入(含市高新区部分)的私营企业。各市(区)可参照本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所辖私营企业的分类扶持奖励办法,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一级财政安排。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奖励类别。主要奖励私营企业纳税大户,民营科技企业、实业型私营企业、在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的私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私营企业,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私营企业,以及扩大出口的私营企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奖励办法的资金来源由私营企业缴纳的在市本级入库的税收增量中安排。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私营企业,按下列条件分类给予奖励:

  (一)私营企业当年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市本级库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总额4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35%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总额8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40%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16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45%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3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50%给予奖励。此项贡献奖从2003年起一定3年。

  (二)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6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三)新办的实业型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70


%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四)在市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的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


方收入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五)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私营企业,从正式投产或经营年度起的3年内,按其增值税


和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


分70%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50%给予奖励。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性私营企业年出口占其销售额70%以上的,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


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办理

第六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


法人资格、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依法纳税的私营企业,可按本奖励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奖励。

  第七条 奖励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奖励的私营企业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申请属于科技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三)申请属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扶贫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四)申请属于出口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五)按其税收征管范围,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国税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期内税收上缴入库核实意见;

  (六)在上述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奖励申请,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付到申请企业。属于市工业园的私营企业,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高新区工业园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到申请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请奖励时按填写《江门市民营企业分类扶持奖励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缴纳税收的税票复印件;

  (五)私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证书。

  第九条 上述各类别的奖励交叉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按受惠金额高的一类给予奖励。

  第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拨付奖励资金工作,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相关业务的审核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私营企业,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奖励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已兑现的奖励。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

  (二)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表彰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标准

  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100分。

  (一)基本分的评分依据由销售收入和入库税金两项经济指标构成。其中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市国税局、地税局年报数据合计为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附加分由三项考核内容构成:

  1、被评为龙头企业,得分标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2分;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科技)企业 ,得分标准:国家级5分、省级2分、市级1分;

  3、其产品被评为名牌(优)产品或驰名(著名)商标,得分标准:

  A.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得10分;

  B.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得5分;

  C. 获得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称号得2分。

  二、评定办法:每年初,由市经贸局、计划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定小组,根据以上标准,对全市私营企业上一年度实绩进行综合评分。总分前30名成为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小组要在30强中适当考虑各产业比例。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三、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称号的企业授匾,并给予重点扶持,优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四、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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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的通知

1981年4月15日,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一九八0年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曾发出(80)粮人字第13号、(80)国科干字第236号联合通知,就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和考核评定等有关问题作了统一布署,并印发了《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为做好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粮食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现发给你们参照施行。

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
第一条 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粮油工业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第四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粮油工业助理工程师:
(一)能初步制定粮油加工工艺设计方案,完成一般生产、试验、科研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发现和解决一般技术问题;
(二)掌握粮油加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了解粮油加工的技术政策;
(四)对粮油加工应用的一般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技术有一般理解,对设备运转中出现的问题能提出处理意见;
(五)能用一门外文阅读粮油加工专业的科技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粮油工业助理工程师,提升为粮油工业工程师:
(一)能独立制定粮油加工工艺设计方案,有组织指导实施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能发现和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二)掌握粮油加工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能较好地领会粮油加工的技术政策;
(四)对粮油加工应用的一般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技术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根据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五)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粮油加工专业的科技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粮油工业工程师,提升为粮油工业高级工程师:
(一)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能解决粮油加工的重要技术问题,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二)能承担、审定和组织指导较大的粮油加工工程技术设计、设备安装,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创见解的论著;
(三)对粮油加工有系统深入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四)能掌握粮油加工的技术政策;
(五)对粮油加工应用的设备结构、性能、操作技术有比较系统的理解,并能提出改进提高意见;
(六)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颇不寻常:宪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中国稳中求进期待法治给力: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社会成员依法行为。

法治给力,意味着法治首先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法治的这些基因,决定了其作为社会管理制度首选的必然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当然,作为“理由之治”,法治还应当成为公民的生活规则与生活样态。“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保持敬畏与依赖,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进公民的血脉;只有当依法行事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才能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标系中,立法与司法的纵轴与横轴到底多长为宜?即便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我们也必须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必须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钝化矛盾,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为法治划定边界,就是要张扬它谦抑的禀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

从立法谦抑看,并非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主张立法,特别是不能把纯道德性问题(比如“常回家看看”)诉诸立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此,“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从执法谦抑看,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反而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的矛盾减压阀作用,通过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气,“抹”去仇恨,春风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护社会安宁,和谐社会关系。

法到深处无善治。保持立法和执法谦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无奈选择。因为“面面俱到”不过是一种法治幻觉。基于认识有限性、现实复杂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恶(比如安乐死或见死不救),甚至对有些恶放弃干预,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法治选择。何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价值选择也必须不断变化。比如,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修改后的刑诉法张扬后者就是体恤人伦尊重传统。同理,谁又能保证类似“存留养亲”等“矜老恤幼”的传统制度,不会写进法律呢?不让警察进校园询问12岁孩子的“最牛校长”,之所以受到网民追捧,就是因为公众不愿意看到简单执法撕裂人类亲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人类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对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保持尊重,仅仅将道德的底线约束上升为法律意志,就可以为人类的心灵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顿预留一块“空地”。或许,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谛: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重视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因此,真正的人间善治,应当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谦抑秉性,厉行法治但尊重人伦传统,在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牵引下,养成法治自觉,培育法治人格,建设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