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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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0〕10号 200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团体(不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特定社会团体,下同)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团体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社会团体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团体中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渗透力,有利于保证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目前,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有些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没有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这些社会团体中工作的党员长期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些已经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比较薄弱,党员未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不够完善,难以担负起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责;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有的甚至不闻不问。对此,各级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凡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社会团体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有保证。
  三、明确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团体在重要活动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社会团体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四、做好社会团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参加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生活。
  社会团体党组织要结合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员教育应体现社会团体的特点,贴近党员的实际。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社会团体的活动。要进行增强党性,发挥党员作用的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并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团结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做好各项工作。要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党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加人社会团体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党员在社会团体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会员中的党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除应在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人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做好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组织的领导;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民政部门党组织应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在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的登记中,督促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时,把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所领导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的变化,适时调整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并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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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4〕27号



大政发〔2004〕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大连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商业局(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政府确定的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合理损耗确定补贴定额,按补贴定额据实给予补贴,并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会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根据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以及动用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意见,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由市商业局(粮食局)根据所储存粮食、食用油保管期限、入库时间、库存质量、粮食品种和粮食市场供求状况,有计划地安排轮换。轮换期间,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购入、轮换和抛售,原则上由市商业局(粮食局)统一组织,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招标方式竞卖(买)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是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粮油卫生标准》的一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不含轮换)市级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粮油市场应急供应预案中规定的情况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动用(不含轮换)市级储备粮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商业局(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仪器、场所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第十三条 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单位,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 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十四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保证入库的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必须征求市商业局(粮食局)的意见;
(四)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库存帐账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按照市商业局(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变更或解除委托承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近几年来,铁路工程部门在加强爆炸物品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颁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后,普遍地进行了宣传贯彻,建立健全了一些管理制度,从而保障了施工生产的安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近年来丢失、被盗和爆炸事件不断发生。今年六月二
十四日,十六工程局四处爆炸品库管理不善,被犯罪分子盗走雷管二万五千五百发,至今未破案。该处保管员甘益锋先后两次盗卖炸药一百四十四公斤、雷管二百枚。十四工程局三处一段保管员尚春才曾私自将雷管、炸药转送、盗卖三十四次。今年六月七日,该局二处炸药库保管员又将五
十枚雷管交给供应科长徐建荣,徐转给其内弟带回家中倒卖。江苏泰兴民工队承包通霍线白云胡硕车站施工任务,从十八工程局三处一次价拔炸药一千三百一十九公斤,存放在简易仓库里,被犯罪分子盗走三百三十六公斤(已破案)。七月二十九日,一工程局二处七队在炸药加工房里存放
二百九十六公斤炸药和五十枚雷管,看守工雷玉厚违章作业,发生爆炸事故,炸死一人,炸伤七人。一工程局四处和隧道工程局二处在领取炸药运送途中违章超载、超高,押运员不看货,途中各丢失一箱炸药,(被群众拣回)。此外,还发生过职工在江河中炸鱼,炸坏地方水利发电设备的
事件。
存在上述问题的基本原因是,某些单位领导对管好爆炸物品的重要性和丢失被盗后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只顾生产,不顾安全,思想麻痹,要求不严,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少数专业职工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甚至利用职权偷拿私藏、转送、倒卖。为了进一步
加强工程建设中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施工生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的领导,逐级建立责任制。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社会治安,各工程单位必须认真注意,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定期研究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管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差的要批评或
进行经济处罚,发生丢失、被盗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爆炸物品的清理整顿。各施工单位对今年以来贮存、使用爆炸物品情况要普遍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发现帐物不符及丢失、被盗等情况,要组织专门力量抓紧查清;对散落在个人手中的爆破器材,一律动员收缴,不准私存、私用、转送,更不准把爆炸物品带上火车,危及社会
治安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单位贮存、领取、使用、运输等具体管理规定,特别要建立剩余爆炸品的登记、清退制度,不准私留、转送和倒卖。今后路用民工队使用爆破器材时,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有的民工队确实需要单独作业而价购的爆炸品,应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拔给。
四、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和懂得爆破器材性能的人担当;对现实不满或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和老、弱、病、残人员不能担当这项工作。今后配备这方面的人员时,必须经政工、人劳和公安部门审查,同时由主管业务部门进行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
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才能担当这项工作。对现有担任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普遍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五、对爆炸物品仓库要增加安全设施。所有爆炸品仓库都要符合安全规定,并在库房周围设有铁丝网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存量较大的库房应安装报警器和通讯设施,有条件的可配警犬。要固定专人昼夜值班,严格看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房应有消防设备,应清除周围杂草
和易燃物,防止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六、公安、安监、物资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对使用、贮存、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以上要求,请各工程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部公安局、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



198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