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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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市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民政、交通、城管、公安交通、旅游、商务、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的,按《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修补。

  第十一条 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的安装与维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金融、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公共服务场所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街心花园等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所有无障碍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杂物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八条 损毁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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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浅论电子证据亟待立法确认

霍耀刚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性的基础上,揭示了电子证据必须经过立法确认的事实并指出了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以引起立法注意。主张将电子证据可以并且必须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列入法定的刑事证据清单中。

关键字: 网络犯罪 刑事证据 电子证据 刑事证据立法

前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诉;(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九讲《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讲稿中指出: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及事实的证据,因此通常可将电子资料归入视听资料,以作为我国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如果高教授的主张完全正确的话,我想也不会有今天这个论题了。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6年,当时中国司法界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还是刚刚开始,立法机关对网络犯罪以及认定网络犯罪所必须的电子证据还没有充分认识,由此可推论出在立法原意中视听资料并未包含电子证据。我们不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这种扩张性解释。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性

任何犯罪都是有证据可寻的,网络犯罪(利用或者针对网络进行的犯罪)作为新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必然也会产生各种记录犯罪过程、留下犯罪痕迹、揭露犯罪事实等的各种证明形式,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目前,国内法学界、司法界对什么是电子证据大体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其二,认为电子证据是计算机产生、制作的证据;其三,认为电子证据是一切与计算机有关的证据。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按照严格的法律及技术程序,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进行测试得出计算机输入、储存、处理、输出的数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要一谈电子证据就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如某法轮功分子在电脑上打印出一份反动宣传材料,然后以书面传单形式进行散发,其计算机中的文字证据严格来讲我们不应认为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承载介质是包括硬盘、磁盘、光盘在内的计算机软、硬件,毫无疑问它具有一般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然而其作为伴随计算机犯罪一同进入理论研究视线的新事物,必然有着以往各种犯罪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属性。

(一) 高科技性
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是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言记载的,具有无形性。而且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记录的内容不但肉眼看不到,而且凭人的思维也很难解读,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处理程序后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机打印后才能为人识别。一般来讲计算机犯罪的实施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备基本甚至“专家级”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与之相应的即是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认定和案件的侦破要求我们具备专门的训练和技能掌握。

(二) 多样性与复杂性
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而且在实际案例中的表现更具有复杂性。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子证据可以是一封E-MAIL,可以是一个带毒的数据包,可以是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的言论。以黑客犯罪为例,虽然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具有唯一性,但黑客们可以很轻易的盗用他人IP或者使用特殊工具隐藏、改变自己的真实IP,使得网络犯罪并不同于其他犯罪可以从证据上直观地了解案情、确定嫌疑人。

(三) 证明力的欠完整性
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电子数据或信息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另外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处理的,计算机不可能作证,因而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只能视为传来证据,其可靠性自然大打折扣。如果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电子证据,只有经过专业人士非常认真的审查判断,在判定电子证据其真实性的前提下,以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证人”的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电子证据还具有直观性强、收集迅速、易于保存、易于消逝、易于操作和反复使用等特性。总之,电子证据是一种不同于现有七种证据的新式证据。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立法必要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人类已经悄然进入了网络时代,刑事犯罪也突破了以往“面对面”的犯罪常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国际、国内电子商务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与之不和谐的是电子商务诈骗案却屡屡发生,严重影响到电子交易双方的正当利益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学理论界和企业界对电子证据立法的呼吁和要求必须迅速得到解决。法律规定,证据的根本属性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但是对于尚未被法律明文规定的电子证据,其表现形式、证明效力、认定程序和认定机构还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给予确定。
我们有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的应有内涵,完全没有必要再在立法中规定电子证据为第八种刑事证据。其理由无非是认为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图像、文字和声音)与视听资料别无二致,这是对电子证据的片面认识。相信他们在更多地了解计算机工作原理、对网络加深认识后会改变看法的。
笔者认为将电子证据立法确认为刑事证据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录音、录像为代表形式的“视听资料”更多的是基于电磁技术、模拟信号产生的,与完全基于电子计算机二进制产生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原理上截然不同。第二,电子证据不仅包括声音、图像的形式,还应包括每台电脑的网络IP地址、网络监控记录、服务器日志等许多不具直观性的形式。第三,司法机关面对似乎一夜间便出现的网络犯罪颇有无所适从的感觉,究其原因便是立法在此处的疏漏。电子证据可否作为证据证明犯罪、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都需要立法机关有个明确的“说法”。第四,西方发达国家对电子证据立法又走在了我们前面,且正不断对电子证据的立法进行完善。我们现在不应该再讨论电子证据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而应该更务实地考虑如何科学地给电子证据一个合法的地位。第五,计算机网络已经涉及到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正在进入网络时代。将计算机电子证据单列为一种刑事证据形式完全有必要,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
另外,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既有相互印证使用的、并存的多种形式的证据,也可能没有,或者相关的证据都是电子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否使用及其效力问题将成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关键,法院(法官)必须做出对电子证据采信与否的裁定,这种情况下更突显出对电子证据立法确认的必要性。


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证据在实践中的几点问题

(一)对于网络犯罪,在侦查取证上具有一定的难度且有实际的立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侦查网络犯罪过程中,都在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犯罪证据,以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以求更迅速、更准确地侦破案件。但是这样做付出的代价便是公民的人权不可避免地处于危险之下,电子邮件检查、网络监控、电子跟踪、卫星定位等网络犯罪侦查手段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法律尚未明确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对取证程序明确规定之前,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电子证据是不严肃的做法,违背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特别是我国已经于1998年10月签署和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合法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应受到进一步的重视,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必须得到加强。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好侦查取证方法与保护公民人权的矛盾摆在我们的面前,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二)刑事证据三个基本特征——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特别强调了对电子证据生成的可靠性、储存的可靠性、传输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的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法庭上经常会受到当事人的质疑。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必须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电子证据加强真实性审查的原则性规定,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以此来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自诉案件中,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一般人是很难取得的,让普通百姓承担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不仅在经济、文化条件上不具可操作性。很简单的比如张某发现李某在BBS上对其进行侮辱漫骂,张某不会进行计算机截图也未找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几日后该BBS上的帖子被系统删除。这时张某要想以诽谤罪起诉李某所面临的就将是去该BBS网站调取日志证据,可以想象张某包括其聘请的律师将面临的是怎样的困难。我们必须承认自诉举证责任在这时的疏漏。在此建议立法规定自诉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收集,或者构建新的刑事诉讼举证制度,以应对必将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举证难的问题。

(四)另外从技术层面上考虑,电子证据是瞬息万变、稍纵即逝的,非常容易被人篡改且不留任何痕迹。所以我们不能保证所"亲眼看见"的信息是真实可靠、保留其原始状态未改变的。实际生活中人们不得不选择公证来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存。试想:某网民深夜上网,登录一家网站竞买一件商品,竞买成功并收到了网站发来的确认邮件。可是第二天,那家网站突然说昨天受黑客攻击,所有发出的信息都是假的,竞买结果无效!我们不能要求该网民在收到确认信后连夜去公证处申请公证,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做。该网民是否可以复制出原始邮件来证明自己竞买成功呢?事实是事后的复制,可能被视为“虚假信息”或者“更改过的信息”而不被司法机关采信。为切实保护网民和网站的合法利益,保证网络商务的正常运转还需要我们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上加强力度,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采集制度和采集队伍,这样才能保证网络诉讼的公正裁判。

电子证据尚未被《刑事诉讼法》规定为正式证据之一,所以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直接呈送法庭。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无所适从的情况下,只好采取一种被称为“转化型证据”的证据来支持公诉。如某案件中需要把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作为控诉证据,地方公安机关的普遍做法是对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作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再如,某案件需要网站提供网络日志,实践中一般也只能由网站负责人作为证人来提供证言。这种“转化型证据”在证据理论上是证明力相对低效的传来证据,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并且应该通过电子证据的立法确认来解决。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04〕8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成都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提高执行力,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召集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是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

十一、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十二、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三、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全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六、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七、市政府的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八、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市政府自觉接受国务院、省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七、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市)县长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成都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成都警备区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市社会经济形势;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立法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七)听取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情况汇报人列席。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互通情况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少开会、开短会,注重实际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市政府部门认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在会前7天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市长、副市长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指示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处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四十七、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四十八、各部门、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区(市)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各部门、区(市)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可由市政府批复,也可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或报请市政府批转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区(市)县政府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副市长或 市政府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区(市)县政府正式行文。

五十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 市政府文件:
1.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3.属于既有的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工作的,应送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名义对区(市)县政府、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2.属于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五十二、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市政府党组负责人签发。

五十三、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按程序负责审核,把好质量关。

五十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成都政报》上刊登,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还应及时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少发文、发短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商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印发文件。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以《政务通报》印发。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至少一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各区(市)县负责同志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不得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