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我市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167件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见附件1)或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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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 │ 发布日期 │ 文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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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政[1986]12号 │ 1986.1.18 │关于建立副食品储备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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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转市劳动局、财税局《关于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
│ 2 │市政[1986]18号 │ 1986.2.22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
│ │ │ │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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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市政[1986]28号 │ 1986.3.26 │批转市无线电管委会《关于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意 │
│ │ │ │见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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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市政[1986]41号 │ 1986.4.28 │转发市房地局《关于执行<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
│ │ │ │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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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市政[1986]45号 │ 1986.5.3 │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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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市政[1986]88号 │ 1986.10.4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
│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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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市政[1986]99号 │1986.10.12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体制,搞活│
│ │ │ │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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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市政[1986]104号 │1986.10.2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
│ │ │ │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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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市政办[1987]30号 │1987.5.8 │关于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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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政[1987]44号 │1987.7.10 │印发《关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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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办[1987]51号 │ 1987.7.28 │关于坚决制止紧销商品“卖大户”等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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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政办[1987]70号 │ 1987.8.27 │转发市工商局《宁波市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理实 │
│ │ │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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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转发经贸部[87]外经贸综字第45号、[87]外经贸 │
│13 │市政办[1987]76号 │ 1987.9.7 │综管体字第61号和省经贸厅[87]浙经贸办字第620 │
│ │ │ │号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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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政[1988]6号 │ 1988.1.20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规定(试 │
│ │ │ │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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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政[1988]10号 │ 1988.1.23 │关于粮食附加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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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政发[1988]17号 │ 1988.1.26 │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关于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
│ │ │ │和建立外汇调剂中心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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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政办[1988]10号 │ 1988.1.29 │转发市经委关于市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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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政[1988]18号 │ 1988.2.22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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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市政发[1988]60号 │ 1988.3.15 │批转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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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政[1988]33号 │ 1988.4.30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宁波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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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政[1988]49号 │ 1988.6.10 │宁波市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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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政([988]59号 │ 1988.7.6 │关于加强棉花产购销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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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政办发[1988]33号│1988.10.24 │转发市财办、财税局制定的关于建立蔬菜副食品生产 │
│ │ │ │发展等三项基金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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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甬政办发[1989]9号 │1989.1.16 │关于加强鳗苗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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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甬政[1989]1号 │1989.1.19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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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甬政办[1989]26号 │1989.4.12 │关于调整黄酒价格及整顿酿酒行业的协调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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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甬政办[1989]25号 │1989.4.18 │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地方自有外汇计划管理工作 │
│ │ │ │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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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甬政办发[1989]47号│1989.5.5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补充 │
│ │ │ │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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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甬政办发[1989]61号│ 1989.5.26 │关于油菜籽奖励政策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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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甬政办[1989]33号 │1989.5.31 │转发市财办关于加强市区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的若 │
│ │ │ │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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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甬政办发[1989]75号│1989.6.21 │关于重点工程施工人员粮食供应及亏损补贴等问题的 │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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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甬政办[1989]38号 │1989.4.12 │转发市财政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对个体户、私营企 │
│ │ │ │业若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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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甬政发[1989]138号 │1989.9.6 │关于缓解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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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甬政发[1989]145号 │1989.9.7 │关于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 │
│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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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甬政发[1989]143号 │1989.9.9 │关于设立发展外向型经济“奉献杯”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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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甬政[1989]49号 │1989.9.15 │关于建立平滞产品销售与催讨呆滞欠款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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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甬政办[1989]60号 │1989.10.20 │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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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甬政办[1990]7号 │1990.1.26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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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甬政[1990]13号 │1990.3.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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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甬政发[1990]52号 │1990.3.19 │批转市农经委关于调整棉粮挂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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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甬政办[1990]21号 │1990.3.24 │关于转发市计划委员会《宁波市计划内纺棉分配与纱、│
│ │ │ │布及其制品供产销挂钩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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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甬政办[1990]33号 │1990.4.21 │关于改进市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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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甬政[1990]29号 │1990.4.25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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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甬政发[1990]70号 │1990.4.28 │批转市经委、计委关于对宁波市重点企业实施倾斜政 │
│ │ │ │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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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甬政发[1990]90号 │1990.5.4 │关于同意乡镇企业局确定一百十一户乡镇企业为重点 │
│ │ │ │扶持企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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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甬政办[1990]55号 │1990.7.27 │宁波市农村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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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甬政[1990]42号 │1990.8.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创汇的若干 │
│ │ │ │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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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甬政发[1990]151号 │1990.9.5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其征收工作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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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甬政[1991]3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的 │
│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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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甬政[1991]4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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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甬政发[1991]64号 │1991.4.16 │《关于同意建立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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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甬政办[1991]17号 │1991.5.14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 │
│ │ │ │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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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甬政[1991]12号 │1991.6.21 │《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商品收汇额度分配办法暂行规│
│ │ │ │ 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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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政府令第8号 │1991.7.31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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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甬政办[1991]32号 │1991.8.1 │《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外 │
│ │ │ │商投资项目立项审查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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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甬政发[1992]9号 │1992.1.21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开发 │
│ │ │ │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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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甬政[1992]10号 │1992.5.23 │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革经贸体制加快发展我市 │
│ │ │ │对外经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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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甬政发[1992]140号 │1992.5.29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全市各地、│
│ │ │ │各部门合力开发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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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甬政办发[1992]66号│1992.6.24 │转发市侨办等部门关于侨胞购买自住商品房若干意见 │
│ │ │ │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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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甬政[1992]12号 │1992.7.28 │关于鼓励兴办“嫁接”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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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甬政发[1992]199号 │1992.8.8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联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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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甬政[1992]15号 │1992.8.24 │关于县(市、区)设立自费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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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甬政办发[1992] │1992.11.22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 │134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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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甬政[1993]1号 │1993.1.13 │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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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政府令第16号 │1993.2.24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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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甬政发[1993]61号 │1993.3,30 │关于棉花产销若干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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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甬政[1993]5号 │1993.4.30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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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甬政办发[1993]62号│1993.6.2 │关于粮食产销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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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甬政办[1993]12号 │1993.7.7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中 │
│ │ │ │方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办法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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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甬政办发[1993]120 │1993.10.12 │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
│ │号 │ │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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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甬政办[1993]16号 │1993.11.5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报 │
│ │ │ │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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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甬政办[1993]19号 │1993.12.21 │关于转发《宁波市内联科技机构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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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甬政办[1994]2号 │1994.2.25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意见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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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地方工业分 │
│ │ │ │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宁波轻工联合经营公 │
│74 │甬政办发[1994]28号│1994.3.10 │司挂靠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问 │
│ │ │ │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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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甬政办发[1994]27号│1994.3.11 │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市场 │
│ │ │ │管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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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甬政[1994]4号 │1994.3.14 │关于批转市财税局、粮食局制订的《宁波市粮食风险基│
│ │ │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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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甬政办[1994]4号 │1994.4.6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改进市级外经贸企业工效挂钩和 │
│ │ │ │经营目标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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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甬政[1994]12号 │1994.7.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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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甬政办发[1994]94号│1994.8.9 │转发市证券委关于规范期货市场交易活动加强期货市 │
│ │ │ │场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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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甬政办[1994]12号 │1994.8.24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 │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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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甬政办发[1994] │1994.10.12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科技对外贸易公司、市东宏贸 │
│ │120号 │ │易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 │
│ │ │ │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
│82 │甬政发[1994]237号 │1994.11.13 │关于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83 │甬政发[1994]238号 │1994.11.13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港口和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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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甬政[1994]25号 │1994.12.10 │关于转发《甬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 │
│ │ │ │者投资甬江新区若干规定》的通知 │
├──┼─────────┼───────┼────────────────────────┤
│85 │甬政办发[1995]31号│1995.3.1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86 │甬政办发[1995]34号│1995.3.15 │关于加强海曙、江东、江北区预拌砼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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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甬政办发[1995]58号│1995.4.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招收 │
│ │ │ │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户粮对迁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
├──┼─────────┼───────┼────────────────────────┤
│88 │甬政办发[1995]74号│1995.5.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改进 │
│ │ │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报告的通知 │
├──┼─────────┼───────┼────────────────────────┤
│89 │甬政办发[1995]88号│1995.5.22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旅游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90 │甬政办发[1995] │1995.6.30 │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宁波海港 │
│ │105号 │ │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91 │甬政办发[1995] │1995.8.17 │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 │
│ │139号 │ │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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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