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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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省政府和省政府27个相关部门确定了首批新闻发言人,并开展了新闻发布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新形势下的新闻发布机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使政府的新闻发布遵循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密切联系;使政府的重要信息传递更加准确、系统、及时、有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为实现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言人构成
  (一)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副主任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3人担任,其中省政府秘书长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省政府的新闻发布。
  (二)逐步在省政府各部门各设立两名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担任该部门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处级干部担任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该部门的新闻发布。
  三、发布内容范围
  (一)省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省政府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和显著成就;我省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省内突发事件;省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部门新闻发布内容:各部门工作领域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各部门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各部门工作领域发生并负责处置的省内突发事件;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各部门工作领域内需要或省政府领导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四、发布方式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可分别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吹风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
  (一)定期新闻发布。省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专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进行发布。
  (二)临时新闻发布。一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申请以省政府或部门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二是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报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组织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新闻发布;三是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和省领导的要求进行的新闻发布。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先对其基本事实做客观、简要的发布,随后根据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再做及时深入的后续发布。
  五、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是负责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处(室),在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部门新闻发布的策划、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要加强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认真主动地做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一是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省领导的指示,协同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二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原则上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除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申请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发布。
  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该部门要在发布前将发布内容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一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批准。二是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该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三是答问口径的准备。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每次新闻发布之前,都要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五)发布效果的评估:新闻发布以后,要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情况;二是了解媒体和记者报道和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为新闻发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一些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提供方便。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救灾防疫、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政府新闻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具体体现,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建设,选择综合素质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的理论功底、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善于同各类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打交道,具有一定亲和力与临场应变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努力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行署、市政府原则上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具体做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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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旅游饭店管理若干规定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3]17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旅游饭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旅游饭店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旅游饭店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饭店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饭店,是指接待观光、商务、度假等各类客人以及各种会议的宾馆、饭店、酒店、旅店、度假村、旅馆、招待所以及自然生态旅游区的家庭旅店等(以下简称旅游饭店)。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提高服务质量,履行服务承诺,满足消费者合理要求;
  (三)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不正当压价竞销;
  (四)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旅游饭店要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各类员工的日常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旅游、劳动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 旅游饭店可以申请星级评定或其他等级评定。

  第七条 旅游饭店申请星级评定,要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逐级报国家、省、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旅游饭店申报星级评定,要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报告》,一式四份。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及划分》标准对饭店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需要饭店按初审意见改进的,待改进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未经批准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定点饭店标志牌。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一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饭店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或超标准收费以及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旅游饭店,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处罚。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检查饭店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消费者对旅游饭店的投诉,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产业带办规〔2008〕2号

各片区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高新技术产业带(特区外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02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产业带(特区外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一、审批内容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

  (二)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

  (三)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四)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前述厂房暂不包括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和原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已建厂房。

  二、设定依据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1.《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第十八条;

  2.《批转市产业带办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第一条。

  (二)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批转市产业带办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申请人及申请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拟建项目符合市产业带的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审查通过的高新技术项目;

  3.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4.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6.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深产业带办规〔2008〕1号)第八条。

  (二)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申请人及申请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产业带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5.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9.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第十条。

  (二)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2.项目情况简介(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者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视申请内容不同分别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2、3),该表格可在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受理。

  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的部分面积或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受理。

  法律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的部分面积资格或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九、审批程序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审查、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审查程序:

  1.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部分面积的资格审查:

  1.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将资格审查结果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备案。

  (三)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审查:

  1.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按月将资格审查结果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审查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的资格审查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通过审查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参与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的依据;

  (二)申请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通过审查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受让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的依据;

  (三)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通过审查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的依据;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部分面积资格:通过审查的,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的依据;

  (四)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通过审查的,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租赁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的依据。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资格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次受让资格

地块区域位置:

地块宗地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手 机:          传真:         

E-mail:          http: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2008版)

填表说明

  一、封面

  “编号”不用填写,其他各项须填写完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区外片区。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一)“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二)“行业代码”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中类填写。

  三、项目情况

  (一)该部分主要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合理范围内的预测数据。

  (二)“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项目的建筑物和设备投资额及地价款。

  “土地产出率”=项目年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年工业增加值(收入法)包括员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请登录www.ship.gov.cn网站查看工业增加值具体计算方法)。

  四、其他

  (一)请登录www.ship.gov.cn网站下载本申请书电子版,填好后将打印稿及电子版提交。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申请书加盖骑缝章。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营方式 □ 研究开发 □ 生产 □ 销售 □ 其他: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三资企业 □ 其他:
成立时间 年 月 现有生产、
办公建筑面积 自有: ㎡
注册资本 万元 租用: ㎡
经营范围 自有工业用地面积: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中国名牌、驰名商标 拥有专利数量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




员工总数: 人 其中 硕士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大专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研发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已办理社保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年产值(万元) 销售额(万元) 出口额(万美元)



合计
上年度( 年)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工业增加值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研发经费 万元

二、申请用地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及代码
投资总额 万元 是否高新技术项目
项目技术状况 □ 国际先进 □ 国内领先 □ 省内领先 □ 一般水平 □ 自主知识产权
项目专利情况 □ 国内取得 □ 国外取得
取得国家 专利类别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万元;
2.其他资金 万元,其中:
□ 银行借款: 万元;  □ 股东增资: 万元;
□ 引进投资: 万元;  □ 其他: 万元。
项目技术实施现状 □ 未生产 □ 小规模生产 □ 规模生产
总用地面积 ㎡ 固定资产投资 地价款 万元
建筑物、构筑物
及堆场占地面积 ㎡ 建筑系数 建筑物 万元
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设施占地面积 ㎡ 占总用地
比重 设备 万元
总建筑面积 ㎡ 容积率 合计 万元
项目流动资金 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元/㎡
预计工业增加值 万元 预计年产值 万元
预计年净利润 万元 预计年纳税额 万元
土地产出率 元/㎡ 预计达产年限 年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预计年产值
(万元) 预计年销售额
(万元) 预计年出口额
(万美元)




合 计
能耗情况
年用水量 吨 年用电量 万度 年用气量 吨


是否有下列污染排放(有划“√”,无划“×”)
废气 废水 废渣 粉尘 异味
放射性 噪音 震动 电磁波 其他
上述污染源
每月的排放量
其他环保情况

节能减排措施 □ 修建污染防治设施:需占地 ㎡;需投资 万元;
□ 其他措施:
□ 成效:
申请用地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建设内容及进度阐述













(如本栏不够填写,可另附A4纸续页)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及本表所填报的信息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不实情况,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亲笔)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

单栋厂房购买资格
单栋厂房部分面积购买资格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签章):



联系人:          电话:        

手 机:          传真:         

E-mail:          http: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2008版)

填表说明

  一、封面

  “编号”不用填写,其他各项须填写完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区外片区。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一)“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一)“行业代码”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中类填写。

  三、项目情况

  (一)该部分主要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合理范围内的预测数据。

  (二)“建筑投资密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建筑面积。

  “建筑产出密度”=项目年工业增加值/建筑面积。其中:项目年工业增加值(收入法)包括员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请登录 www.ship.gov.cn网站查看工业增加值具体计算方法)。

  (三)“自有资金”,指实际可用于项目投资的所有者权益,即企业最近一年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剔除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后实际可用于项目投资的部分。

  四、其他

  (一)请登录www.ship.gov.cn网站下载本申请书电子版,填好后将打印稿及电子版提交。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申请书加盖骑缝章。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营方式 □ 研究开发 □ 生产 □ 销售 □ 其他: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三资企业 □ 其他:
成立时间 年 月 现有生产、
办公建筑面积 自有: ㎡
注册资本 万元 租用: ㎡
经营范围 自有工业用地面积: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中国名牌、驰名商标 拥有专利数量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




员工总数: 人 其中 硕士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大专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研发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已办理社保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年产值(万元) 销售额(万元) 出口额(万美元)



合计
上年度( 年)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工业增加值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研发经费 万元

二、申请入区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及代码
投资总额 万元 是否高新技术项目
项目技术状况 □ 国际先进 □ 国内领先 □ 省内领先 □ 一般水平 □ 自主知识产权
项目专利情况 □ 国内取得 □ 国外取得
取得国家 专利类别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万元;
2.其他资金 万元,其中:
□ 银行借款: 万元; □ 股东增资: 万元;
□ 引进投资: 万元; □ 其他: 万元。
项目技术实施现状 □ 未生产 □ 小规模生产 □ 规模生产
申请的建筑物厂房和研发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
项目流动资金 万元 建筑投资密度 元/㎡
预计工业增加值 万元 预计年产值 万元
预计年净利润 万元 预计年纳税额 万元
建筑产出密度 元/㎡ 预计达产年限 年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预计年产值(万元) 预计年销售额(万元) 预计年出口额(万美元)



合 计
能耗情况
年用水量 吨 年用电量 万度 年用气量 吨
是否有下列污染排放(有划“√”,无划“×”)
废气 废水 废渣 粉尘 异味
放射性 噪音 震动 电磁波 其他
上述污染源
每月的排放量
其他环保情况
节能减排措施 □ 措施:
□ 成效: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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