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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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新闻公报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新闻公报


  应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陛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9年 10月31日至11月3日对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国事访问。

  江泽民主席与法赫德国王陛下和阿卜杜拉王储殿下兼副首相和国民卫队司令进行了会谈和会见,双方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中沙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共识。

  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的友好合作关系的长足发展表示满意,重申愿将两国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战略性合作水平。

  双方回顾了1991年马德里和会以来的中东和平进程,对巴勒斯坦与以色列就执行怀伊协议达成沙姆沙伊赫协议表示欢迎,希望这是良好的一步;认为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有关中东问题的242号、338号和425号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马德里和会精神以及以色列与阿拉伯方面已签署的协议是解决中东问题应遵崇的原则和基础;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决和在其国土上建立自己独立国家的权利。

  双方强调耶路撒冷问题的重要性以及避免采取任何影响有关最终地位谈判的单方面行动。双方呼吁国际社会为实现中东地区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呼吁叙利亚与以色列从两国中止谈判处恢复谈判,呼吁安理会有关黎巴嫩的425号决议应得到无条件执行。

  双方强调禁止各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重要性,表示支持中东地区成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核武器区;认为关于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防止其扩散的国际制度对于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

  双方回顾了伊拉克问题的发展情况,对目前伊拉克问题陷入僵局深感忧虑,呼吁伊拉克全面切实执行所有有关国际决议,强调需要执行安理会有关满足伊拉克人民人道主义需求的决议,强调尊重伊拉克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呼吁国际社会尽快寻求打破目前僵局办法。

  双方指出,印度、巴基斯坦对维护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双方真诚希望印巴两国尽快恢复对话,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包括克什米尔争端在内的所有问题。

  双方强调坚决反对无论何种原因、来自何方的各种形式恐怖主义的重要性,强调采取国际合作与协调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及联合国在这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重要性。

  双方赞赏目前为改革和发展联合国机构以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使其适应当今国际关系最新变化所作出的努力。双方坚信,鉴于安理会是直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对其结构进行任何改革,目的应是加强和发挥安理会在执行其决议及处理国际危机的能力和作用,促使安理会更为客观并加强与联合国大会的协调。双方强调恪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宗旨的重要性,强调联合国组织是各国人民相互合作的最好框架,应对其给予支持。

  沙方强调沙特阿拉伯王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建交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公报的原则,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贸易额不断增加,两国经济各自具有机遇和潜力,一致认为应继续扩大双方贸易往来,鼓励相互出口。在中沙第二届经贸混委会召开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沙第二届经贸混委会会谈纪要、中沙经贸混委会四个工作小组工作文件、中沙石油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认为两国在教育、新闻、体育、青年、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新闻部广播电视合作协议》、《新华 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教育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石油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强调石油市场的稳定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沙特作为世界石油市场供应的一个安全可靠的来源,为确保世界石油价格稳定发挥了突出作用,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在石油领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江泽民主席对沙特阿拉伯王国的访问取 得了圆满成功,相信这将有力地推动两国面向21世纪的长期稳定、内容广泛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中方对江泽民主席一行在沙特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欢迎和周到款待表示感谢。

  江主席邀请法赫德国王访华,法赫德国王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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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支持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的专题研究和行业基础性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
和推广应用,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结合近几年来各部门将国家拨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转为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为加强对此项
经费的管理,特制定《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
二、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略)
三、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少部分用于业务建设等方面。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是指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对行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进行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节能降耗、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消防、爆破、住宅产业化等方面的工程技术研究,以及
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指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组织编制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规定、管理规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手册、标准设计、技术政策等。
业务建设是指与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项目相关的立项论证、审查、成果推广和开展的全国性勘察设计活动等。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将本行业下年度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和申请表(详见附件二、三)及经费申请报告,连同上年度的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决算一并报建设部。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的项目立项,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建设部对各部门上报的下年度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分别会同各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建设部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编制下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经费采用国家财政拨款或行业主管部门补助、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九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属于国家拨款。由财政部对建设部报送的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年度计划,并将经费拨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要求,将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作为收入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各自职责,完成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调整修改;
(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预、决算;
(五)项目完成后,要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技术鉴定文件和经费决算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三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年度计划的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
(二)协助建设部进行项目的验收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将上年度专项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事业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如有挪用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问题,将全部收回专项事业经费,并取消以后年度勘察设计专项事业经费项目的承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30日

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本市经济,美化市容夜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装饰灯光系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
第四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对户外装饰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订有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前款中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对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立即修复。
第七条 本市装点灯光夜景规划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完毕。
第八条 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的开启时间应与路灯同步。其中,经营性广告灯光每晚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非经营性灯光可随工作结束时间关闭。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每逢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晚间,必须随路灯同步开启,并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
。遇重大活动需开启全市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灯光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灯光夜景的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要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筑外体照明灯光(建筑轮廓灯光、建筑外体泛行灯光)局部不亮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大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性广告灯光(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文字或图案断亮的,每断划一笔或断亮一处罚款500元;整字不亮的罚款一千元,大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经营性灯光(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文字或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整体不亮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安装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或擅自拆除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责令恢复原状,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启闭灯光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