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鼓励投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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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鼓励投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6〕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鼓励投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鼓励投资有关政策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鼓励投资有关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市投资,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相关政策。

一、用地实行优惠价格

在市经济开发区、有关园区投资的新建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工业项目,凡园区管委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投资密度确定项目用地限额。国外及境外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密度≥10万美元/亩,即最高用地限额(单位:亩)=固定资产投资额/10万美元;域外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密度≥100万元,即最高用地限额(单位:亩)=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在用地限额内(含用地限额)土地出让价格执行0-10万元/亩的优惠价格,具体价格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限额以外用地的出让价格按所在区域的标准地价执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再另收其他费用。

在市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园区内投资但园区管委会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区位、项目情况等,土地价格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免二减三”

新建国内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将得到相当于当期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资金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将得到相当于当期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资金扶持。

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最低限额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费提供手续代办服务

新建外商投资项目、国内工业投资项目以及生态旅游、现代物流等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及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规定幅度标准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企业也可全权委托经济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代为办理,代办服务不收取代办费用。

四、重奖引资人

对引进国外、域外直接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国外企业实际缴资额或域外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1.0%给予奖励。在引进项目的过程中,既有政策因素又有政府参与的,给予实际投资额0.2%的奖励;仅有政策因素而没有政府参与的,给予实际投资额0.5%的奖励;既没有政策因素又没有政府参与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产业发展资金支付或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共同承担,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

五、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对于符合盘锦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鼓励类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牵动作用或较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在用地、扶持资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本规定的适用区域为盘锦经济开发区、盘锦食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盘锦塑料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盘锦精细化工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盘锦辽滨经济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涉及外经方面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其他方面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优惠细则


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优惠细则

按照国家扶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相关政策规定,凡到盘锦投资的企业,符合国家以下有关规定条件的,可进一步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

一、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部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第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贴息

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要求,省财政每年提供部分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银行贷款或贷款即将到位的项目进行贴补利息。贴补比例按国家中长期贷款现行利率执行,贴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其它政策支持

对本市投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的企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允许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研发经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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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荒”带给我们的惊喜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绍明
地址:汉口新华下路9-1号 邮编:4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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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民工的权益保障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去年,温家宝总理帮民工讨工钱引发了一场年底帮民工“讨薪”的运动,这场运动让企业对拖欠民工工资有所顾忌,今年民工的处境应该比往年好多了。奇怪的是,今年年初便从福建一些地方传出“招工难”问题,随后这一现象蔓延至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闽东南、浙东南等主要劳动力输入地。9月7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发布《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首次承认我国局部地区客观存在“民工短缺”问题。
“民工荒”让劳动管理部门感到意外、让用工企业感到头痛。“民工荒”现象也让一些人士感到担忧:这是否是一个信号,年复一年的“民工潮”就此退潮?沿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具有廉价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一旦民工出现短缺,那些靠劳动密集型维持生存发展的企业会不会大量关门停产?这是否意味着支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劳动力资源优势不复存在?对那些依靠廉价劳动力生存的中小企业,这是否是一场灾难?
面对诸多疑问,我没有丝毫悲观,同几亿农民兄弟一样,我盼望这一天已经盼望了十几年。“民工荒”之所以在今年出现,不是没有缘故。这里折射出的是中央今年“三农”政策取得的实效,看到的是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敲响的是民工也是劳动者的警钟。“民工荒”给我们带来的决不是灾难而是惊喜。
多年以来,民工离乡打工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种地不赚钱。今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上半年农产品价格上涨也给种田地的农民增加了收入,这一加一减,让农民看到了田野的希望,很多农民放弃外出打工安心在家种田地。在农村不少地方看到一个可喜的变化,有些地方农民把已经转包出去的农地拿回来自己种粮,有些地方农民把原来的单季稻改种成双季稻。以前的“民工潮”给一些地方带来令人痛心的“土地撂荒”,在一些贫困地区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越是贫困的地方越是外出打工的人多,外出打工越多的地方土地撂荒的越是多,那边民工潮起这边土地荒芜。现在,“民工荒”则土地不荒矣!对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粮食问题是头等大事,粮食稳则民心稳,农民愿意种田地,岂不是一件大好事?
“民工荒”给我们带来的惊喜之二是民工的维权意识加强。第一代民工赚的多是“血汗钱”,他们外出打工的唯一优势是吃苦耐劳,他们能不计报酬地加班加点,能在恶劣环境下毫无怨言地工作,用透支身体健康为代价换取几百块钱一个月的“工资”。相对于第一代民工而言,现在的“民工”多出生在80年代,他们缺少父辈的忍耐,多了些文化知识,又加上不少法制的洗礼,维权意识与父辈早不可同日而语。他们在寻求打工赚钱的同时还寻求学知识、学手艺,在赚钱的同时也知道爱惜自己的身体。那种既学不到手艺又赚不到钱的“苦力活”对他们缺乏吸引力,他们在选择工作时知道“挑挑选选”,在工作不如意时知道“跳槽”。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知道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扣押身份证是在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他们难以改变目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状,但他们可以“不碰”那些漠视他们权益的用工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他们个人是弱者,但当他们集体意识到自己权益,开始用脚投票的时候,也许他们就是强者。
“民工荒”其实是一种谬误,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只存在劳动力过剩,解决就业问题是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目前,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民工荒”,并非没有民工,而是因为那种低价的工资待遇和恶劣的劳动条件使民工不愿意就业。就本质而言,是用工单位的不愿意支付劳动力商品起码价格造成的“用工荒”,决非民工短缺造成的“民工荒”。
“民工荒”带给我们的惊喜之三是民工开始用行动回敬那些漠视他们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他们在争取法律赋予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但法制的阳光从未真正照耀在农民工身上。那些写在《劳动法》上的条款,诸如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加班加点的限制、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的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对大多数民工而言,是一纸可望不可及的空文。广东东莞一带一些来料加工厂一直流行一种说法:“赚的就是人工的钱”。民工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几倍的工作量换来的只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他们每天干14~16小时的活,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终日在高温、潮湿、充满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里劳作,每月只有300~400元钱,即便是这样几个“血汗钱”也时常被拖欠。据劳动部课题组专家介绍,去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一些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加班时间长,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除了拖欠民工工资之外,有的企业还肆意扣押民工的身份证件。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地进行查处,但从未取得实效,因为用工单位不怕民工走,你前面走我马上可以招,低廉的劳动力供给让用工单位对侵犯民工的权益有恃无恐。“民工荒”的出现给那些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民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是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的劳动者。可以毫无顾忌地从民工身上榨取利润的时代不复存在,在出现民工短缺的地区,一些明智的企业主开始在考虑增加民工的工资或改善民工的工作条件。
有人称中国为世界的“加工厂”,中国加工业的兴起不应以牺牲民工的利益为代价,而应走技术发展之路。现阶段民工短缺或许会给一些企业带来阵痛,从长远观点看,它对企业、对国家、对民工个人都会带来好处。我国已经从商品不足过度到一般商品过剩,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可以以此为契机,淘汰一批高消耗、低产出的落后企业;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改善劳动条件和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此为契机,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实现劳动用工的法治化。
“民工荒”带给我们一次绝好的劳动法普法机会,如果我们能适时抓住机会,进行因势利导,让法治的阳光也照射在民工身上,让民工切实感受到劳动的快乐和幸福,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会以百倍的努力回报社会,中华民族的振兴也指日可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在党中央的殷切关怀下,全国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于5月19日在北京成立,并在此期间召开了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就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该《纪要》吸收了团中央同中宣部经过两年多调查研究所提出的《关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汇报提纲》的一些意见,经与会专家、学者充分酝酿讨论产生的。其中关于对当代青年的估价、关于青年思想教育的内容、原则和方法、措施等,都是在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来的,对于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青年思想教育研究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暨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心”的首批研究报告员,青年思想教育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各类青年研究学会的代表,关心青年思想教育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以及共青团的专职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等,共八十二人。

  会议期间,与会者认真学习了赵紫阳同志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学习了宋任穷同志在中心成立大会上的讲话,并就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了经验,统一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坚定了信心。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充分认识加强青年思想教育的战略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认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三亿多青年,其中工交、基建、财贸战线青工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农村青年占农业劳动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人民解放军青年指战员占军人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他们的政治倾向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如何,不但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必然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为青年一代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客观环境还存在着一些有碍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资本主义无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都在顽强地表现自己,并通过各种媒介影响着我国的青年;从内部环境看,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尤其是资本主义自由化思潮和僵化的思想方法,还将长期存在,而且必然对青年的成长产生种种消极影响。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四有新人,是事关革命前途、事关国家未来的根本大计。只有把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摆到这样一个战略高度去认识并且指导实际工作,才能确保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二、关于正确地估价当代青年

  会议认为,正确认识和对待青年是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当前,社会对青年的评价有两种不正确的观点,一种是无原则地吹捧青年,忽视了他们的弱点、缺点和毛病;一种是看不到青年的本质、主流,对他们指责过多,失去信心,这些都不利于对青年的培养教育。

  应该看到,青年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生力军,是社会中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多年来,战斗在工业、农业、财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各条战线上的广大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进行着创造性的劳动,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民解放军的年轻指战员不但为保卫国家安全勇于流血牺牲,而且积极支持和参加地方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学生认真读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掌握四化建设所需要的知识和本领。改革、开放、搞活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实践,使青年一代正在经历着思想上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青年积极拥护和投身改革,把个人命运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前途融为一体,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上艰苦奋斗、建功立业;越来越多的青年崇尚知识,刻苦学习,立志成才,表现出惊人的毅力和顽强的拚搏精神,一批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才能突出的先进分子,正在青年中涌现出来。这一切都说明,我国青年的绝大多数,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的;是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是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完全可以信赖的。这是当代青年的主流。

  当然,青年也有自身的弱点。与缺乏对祖国历史和优良传统的了解、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等先天性不足相联系,青年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一部分人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不深,思想方法片面、偏激、脱离实际,对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特别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缺乏识别和抵制能力;一部分人缺乏远大理想和社会责任感,道德和法纪观念淡薄。因此,在对青年做出正确估价的基础上,全党全社会应该统一认识,通力合作,为调动青年的积极性、解决青年中存在的问题创造有利条件。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将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配合各级党团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极积主动地开展青年思想教育的宣传鼓动和理论研究工作,帮助引导青年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尽快地成长起来。

 

三、关于青年思想教育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会议认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全社会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更加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在教育青年努力适应和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搞活的同时,坚持对青年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在四化建设实践中培养四有新人;结合青年特点,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注意寓思想教育于实践活动之中,使青年思想教育日益生动、形象、具体;陆续宣传树立了“一山两湖”英雄群体、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以及张华、辛福强、王桂荣等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了一大批新长征突击手、学雷锋积极分子、边陲优秀儿女、优秀青年厂长(经理)等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坚持用榜样的力量激励青年;多方面关心青年的特殊利益,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等等。

  与会同志在回顾交流近些年思想教育的成功经验后,一致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引导青年在改革、开放、搞活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三中全会中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为了使这些教育能够深入人脑、取得成效,在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上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正面教育,以疏导为主。青年思想教育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激励、引导上,善于发现青年身上的“闪光点”,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和循循善诱,讲究实际效果,不搞形式主义,防止简单粗暴。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理想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引导、教育,鼓励他们奋发向上,满腔热情地投身于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同时应该强调,对青年进行正面教育,并不是一味迁就他们的弱点和不足。实事求是地指出青年的不足之处,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同样是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要紧密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帮助他们及时解开思想“扣子”,提高政治觉悟。

  第二,坚持平等待人,实行民主对话。思想教育是做人的工作,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不应当是我教你听、我说你服、我打你通,而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坦诚相见的基础上。要大力提倡老一代与青年一代之间展开对话,各界知名人士与青年之间展开对话,各级党政领导与青年之间展开对话。通过广泛对话和其它民主渠道,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认真听取青年的呼声和要求,这样做可以沟通思想,增进理解,有了误解能及时消除,有了矛盾也不致激化。

  第三,坚持实践教育,促进思想转变。社会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青年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思想的转变需要通过大量的比较、思考、实践活动来实现。要创造条件,组织青年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劳动,特别应到改革试点单位和贫困地区去,深入接触工农群众,向工农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培养实事求是的作风和艰苦奋斗、勇于献身的精神,使他们能从自身体验中摒弃谬误、接受真理,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

  第四,坚持以榜样的力量教育青年。要大力宣传有时代特点的先进典型,使青年从同龄英模成长经历和宝贵经验中吸收营养,受到教益,从而自觉地向先进看齐,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五,坚持分层次做工作,讲求教育的针对性。青年是一个群体,由于性格、职业,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中间也存在层次的区别,产生的思想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善于准确把握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青年在不同阶段、不同问题、不同场合上的思想动向,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还应注意把个别教育和普遍教育结合起来,把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结合起来,使思想教育既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又具有较强的渗透力。

  第六,坚持信任青年、关心青年。青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特别需要政治上的信任和多方面的关心,爱护。要相信青年的主流和大多数是好的,他们的缺点、毛病通过帮助教育是可以克服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要善于找准党和国家对青年的要求与青年自身愿望的结合点,采取青年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对青年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帮助和引导,让青年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人民的关怀。要关心青年的特殊利益,善于体察他们的特殊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在身心发育以及升学、就业、住宅、娱乐、恋爱婚姻等方面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还要努力做好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在关心和解决青年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他们正确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改革中的利益调整,总的看会给青年带来更大的利益,但也难免会使部分青年的暂时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牺牲一些人的暂时利益;对个人利益,不能有脱离实际的奢望,更不能因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七,坚持从小抓起,循序渐进。儿童少年时期是人生的摇篮。一个人在这个时期不打好基础,很可能贻误终生。因此,要重视对少年儿童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施以良好的教育,重视对他们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等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使他们从小形成健康的思想、习惯和优秀品质,以后再不失时机地分阶段地逐步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从根本上改变那种“零打碎敲”、“应急救火”和青少年教育“一锅煮”的不正常状况。

 

四、关于如强青年思想教育的必要措施

  与会同志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出发,就加强青年思想教育的保证措施,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有以下五条:

  第一,要加强党和政府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要定期讨论研究,经常检查督促,并对有关问题及时作出指示。特别要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工作,使其在团结教育青年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各级领导经常深入到青年之中去,直接跟他们对话,了解和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解决困难,成为受他们尊重和欢迎的亲密朋友。

  第二,搞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诸方面通力协作。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社会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承担起教育青年的责任:共青团和青年组织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团结教育青年的责任,更加出色地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职能;教育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部门,要以对祖国未来负责的精神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特别要加强对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的管理,尽可能减少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消极因素,

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奋发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应当高度重视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青年思想教育中的应用,重视运用大众传播工具等先进手段,重视多层次、多功能的青年思想教育网络的作用,努力实现青年思想教育的社会化、现代化。

  第三,社会有关方面要重视青年思想教育的科学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成立青年思想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青年思想教育的科研工作,把它纳入自己工作的议事日程。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和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集中力量,选择重大课题,进行攻关。

  第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地解决专职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的编制、待遇、来源等问题,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要支持、鼓励离退休干部参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成立类似河南安阳市“关心下一代协会”那样的组织,辅助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对于从事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确有突出贡献的人,要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五,要运用法律保护青年的健康成长。建议人大法制委员会、共青团和有关方面参加,抓紧制订青少年法规。根据宪法有关条文和我国国情,对我国青少年的权益及国家对青少年的保护原则,青年工作和青年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关心、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具体责任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