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质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
(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 翻译质量及技术要求
1.1 基本要求
1)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遵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2)标准的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都应全文翻译;脚注、附录、图、表、公式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3)强制性条文的翻译必须准确无误,译文用黑体字注明。
4)译文的内容、术语应当准确,语法应当恰当,行文流畅。
5)标准中的典型语句、术语、计量单位、专业词汇应当前后统一。
6)标准翻译稿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等应当规范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图表、公式的编号应与原文相一致。
1.2 具体要求
1)数字表达应符合英文表达习惯。
2)标准中的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公式应直接引用原文,时间、货币、标点符号可按英文惯例翻译或表达。
3)日期按译文语言,应采用公历,按月、日、年顺序排列(例如,December 1,2006)。
4)术语的英文翻译,应以中文版中的英文术语为准。如果中文版中英文术语表达不准确或出现错误,应由翻译人员与编制组共同商议后做出必要修正,并在译文中注明。
5)标准名称应以中文版的英文译名为准。如果中文版标准名称的英文译文不准确,翻译人员可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6)人员的中文姓名译成英文时,采用标准汉语拼音。外籍人员的姓名应按其原姓名或相应的英文姓名表达。地名、团体名、机构名,使用惯用译名。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其他文件、著作、文献名称采用既定译法。
8)缩写词首次出现时,应附注全称译文。经前文注释过或意义明确的缩写词,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
9)译文的章节条款项的编号,应与中文版一致。
10)对我国独有的直译较难的词,可以意译,也可采用汉语拼音,必要时可加附注。附注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在第一次译出处附注,二是在译文的适当地方统一附注。
11)译文的句式结构或修辞方式应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
2 典型用语的翻译
2.1 封面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Provinci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4)×××发布
Issued by ×××
例如: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年××月××日发布(例如,2006 年5月23日发布)
Issued on M D,Y (Issued on May 23,2006)
8)××××年××月××日实施(例如,2006 年5月23日实施)
Implemented on M D,Y (Implemented on May 23,2006)
9)××××版
×××× edition
2.2 扉页用语
1)主编部门
Chief Development Department
2)主编单位
Chief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3)批准部门
Approval Department
4)施行日期
Implementation date
2.3 发布通知或公告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通知
Notice on publishing the national standard of ×××
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publishing the partial revision of national standard ×××
5)现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
×××has been approved as a national standard with a serial number of ×××
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are compulsory provision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7)原×××同时废止
×××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8)本标准(规范)共分××章,其主要内容为
The standard(code) comprises ×× chapters with the main contents as follows
9)本标准(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is in charg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standard (code) an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10)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xplanation of specific technical contents
11) 本规范由×××组织×××出版发行
Authorized by ×××, this code is 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by ×××
12)继续有效
be valid as usual
13)复审
Review
14)备案
Put on records
15)备案号
Record Number
16)附加说明
Additional explanation
2.4 前言用语
1)前言
Foreword
2)根据建设部建标[×××] ×××号《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 Jian Biao [×××]NO. ×××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MOC) - “Notice on Prin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Plan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in ×××”
3)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The provision(s) printed in bold type is (are) compulsory one (one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4)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
All relevant organizations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sum up and accumulate your experiences in actual practic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is code. The relevant opinions and advice, whenever necessary, can be posted or passed on to ×××
5)参编单位
Participating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6)参加单位
Participating Organizations
7)主要起草人
Chief Drafting Staff
8)日常管理
Routine management
9)具体解释
Specific explanation
2.5 目次用语
1)目次(目录)
Contents
2)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3)术语和符号
Terms and symbols
4)附录
Appendix
5)本规范用词说明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6 总则用语
1)为了×××,制定本规范
This code is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
2)安全适用
Safety and usability
3)经济合理
Economy and rationality
4)本标准(规范)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applicable to ……
5)本标准(规范)不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not applicable to ……
6)新建、扩建、改建
Construction, extension and renovation
7)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this standard (code), but also those in the current relevant ones of the nation shall be complied with
2.7 正文用语
1)必须
Must
2)严禁
Must not
3)应
Shall
4)不应
Shall not
5)宜
Should
6)不宜
Should not
7)可
May
8)不可
May not
9)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0)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
11)应按×××执行
Shall comply with ×××
12)遵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3)符合表×××的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specified in Table ×××
14)按照表×××的规定(要求)确定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ose set out in Table ×××
15)按下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equation
16)按下列公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formulae
1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If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is met, …… shall ……
18)式中
Where
19)注
Note
20)图
Figure or Fig.
21)大于
Be larger than
22)小于
Be less than
23) 等于
Be equal
24)超过
Exceed
25)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Current relevant standard of the nation
26)现行国家标准
Current national standard
27)一般规定(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28)基本规定(要求)
Basic requirement
29)特殊规定(要求)
Particular requirement
2.8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译者按下列翻译)
原文内容: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英文翻译:
1. Words used for different degrees of strictness are explained as follows in order to mark the differences in executing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code.
1) Words denoting a very strict or mandatory requirement:
“Must”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must not” for negation.
2) Words denoting a strict requirement under normal conditions:
“Shall”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all not” for negation.
3) Words denoting a permission of a slight choice or an indication of the most suitable choice when conditions permit:
“Should”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ould not” for negation.
4) “May” is used to express the option available, sometimes with the conditional permit.
2.“Shall comply with…”or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is used in this code to indicate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other relative standards and codes.
3. 标准化常用词的翻译
3.1 标准化及标准文件
1)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2)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
3)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4)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5)地方标准 provincial standard
6)企业标准 company standard
7)规范 code
8)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9)通则general rule
10)规程 specification
11)规则 rule
12)强制性标准 mandatory standard
13)推荐性标准 voluntary standard
14)法规 regulation
15)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
16)强制性条文 compulsory provisions
3.2 标准文件的结构
1)目次 content
2)前言 foreword
3)范围 scope
4)引用标准 normative standard
5)术语 terms
6)符号 symbol
7)测试 testing
8)试验 test
9)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10)试验报告 test report
11)分类 classification
12)附录 appendix
3.3 标准文件的层次划分
1)章 chapter
2)节 section
3)条 article
4)款 item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1994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地区、设区的市(以下统称地市)和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资格经省地质矿产厅认定后,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工作。
第四条 对于不具备征收资格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其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行征收职能。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待履行采矿补登记手续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
第六条 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和费率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由管辖的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的产地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与征收机关对矿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计算等发生争议,由所在县或地市物价部门负责裁定。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申报表一式2份,经征收机关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和征收机关各留存1份。
第十条 具备征费资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到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每月缴纳一次,于次月的10日前缴纳上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次年度1月31日前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二条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征收机关必须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并由征收机关填写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入上缴中央金库。采矿权人以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直接填写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
费专用缴款书》,经征收机关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将收入直接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三条 凡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情况之一的,由采矿权人申请,报省地质矿产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所称“废石(矸石)”“尾矿”和“工业品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界定;或由征收机关核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须在每年1月底前就本年度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及减缴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一式5份报送管辖的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在接到采矿权人免缴、减缴申请之日起15天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送至省地质矿产厅。省地质矿产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对采矿权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减缴额超过应缴额50%的申请,省地质矿产厅会同省财政
厅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经批准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省地质矿产厅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当每半年向管辖的征收机关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免缴期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在免缴期结束时应当立即报送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 批准机关对采矿权人免缴、减缴的申请作出的决定,由省地质矿产厅会同省财政厅通知征收机关和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免缴、减缴的期限和减缴幅度按批准的期限和幅度执行。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闭坑之日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逾期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应当在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采矿权人发出《矿产资源补偿费催缴通知书》。
第十八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平时应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得的50%部分,年终由中央与省单独结算返还。对于地方分成50%的部分,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省与县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省与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
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之前,所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经费,由省财政厅预拨。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之后,预拨经费由省从返还中扣回。
第十九条 对地方所得50%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省级矿产资源勘查和省、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补充经费,以及调剂部分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补充经费。
县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经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补充经费。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厅、省计委共同制定。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有权检查、调取采矿权人与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的原始单据、票据、会计帐目、记录及其他资料,可以进入生产现场调取有关数据资料。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向征收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
征收机关应当对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上一级征收机关可以检查和监督下一级征收机关的征收工作,可以检查、调取下一级征收机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各种票据和资料。
征收机关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征收机关和个人,由省地质矿产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按征收部门责令限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
关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表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采矿权人擅自不征、免征、减征、多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对采矿权人、矿产品收购者的违法行为不处罚或滥施处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收机关或执征人员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采用伪造、涂改票据的方法,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罚款的,在征收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不使用统一缴款书
、罚款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机关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采矿权人,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有规定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省、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 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猛、铬、钒、钛 2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3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以下矿种费率均为2%)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金刚石、石膏、硬
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
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支岩、玻璃用白支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
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
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湿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
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
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
泥炭、镁盐、碘、溴、砷。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0.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
矿泉水 4
地下水 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1999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4年9月21日